(海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
现阶段,世界呈现出多极化的发展态势,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是不可避免的局势,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对于我国来讲,既是个农耕大国,也是人口大国,不仅动植物的出口数量极其可观,进口的数量也不在话下,因此出台《动植物检疫法》是加强对外来物种的检疫,更好地保护我国农牧业的生产安全,避免对动植物有危害的生物入境我国,防止国外重大的动植物疫情的传入,对我国农牧业造成侵害,加强管控外来入侵物种,另外对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进境的检疫产品的范围比较广泛,包含了一切动植物相关的物品,例如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可进行繁殖的材料等物品。在进入我国国境时,需要提前进行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严格规定进境的检疫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我国农牧业不受外来物种的侵害,确保农牧业的安全生产,保护我国动植物的正常发展。在《动植物检疫法》的第十一条法则中,就明文规定动植物的各种不同的输入类型都需要进行严格的检疫,其中包括通过国与国贸易所获得的动植物,或者是进行科技合作的方式所获得的动植物,或者以赠送、援助、交换等方式所获得的动植物。各种不同的输入类型的动植物都需要按照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中所列出的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来严格执行,同时也需要附录上关于输出地区或国家的相关检疫证明。对于这一类型输入的动植物的检疫工作也不容忽视,对我国的整个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也是相当的重要,不仅影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而且一旦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动植物检疫法》除了对国家进境动植物以及动植物产品的检疫规定之外,还对个人进境动植物以及动植物产品进行相关的规定。其中,无论是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在进入我国过境的时候,首先需要提供输出地区或国家的贸易合同、检疫证明等相关的文档,提前向我国说明输入的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的安全性,之后再向我国的进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申报,安排检疫,再一步地确认入境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的安全性。双重的检疫方式,是对进境动植物采取严格的检疫措施,也是对我国农牧业的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避免外来物种的入侵,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另外对于动植物的装载容器也有相关的规定,在动植物到达我国口岸时,要求我国检疫机关对现场做好相关的预防措施,要消毒运输工具、装载的容器以及是跟动植物有接触的饲养员或管理者等,除此之外对已污染的场所也要做好相关的消毒工作,采取防疫,避免病原体污染。输入的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一定要在进境口岸进行检疫,没有经过我国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准许,不能私自进行卸货。为了更好地杜绝动植物病原体的污染,需要对输入的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进行隔离检疫,而隔离场所的检疫由检疫机关提供。如果由于输入口岸的条件不允许直接进行隔离检疫,则统一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安排隔离检疫。在调离时,需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相关证明,海关在验证后方可放行。此外还要注意在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的运输、装卸,全程由输入方负责防疫工作,尽量因避免在运输或装卸的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的存放地点,如何加工以及种植隔离或者饲养隔离都要按照相关的动植物检疫和防疫措施来进行。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后期在种植或饲养中会出现的不确定性因素,而影响我国农牧业的生产发展,所以要及早且及时地进行隔离检疫和防疫,将病源体给切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在检疫的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一旦符合标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放入境证明,海关则会放行,允许入境。
在第十六条法则中,列出了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处理方式,规范了不符合要求动物的处理方式,是对我国动物检疫程序的规范化,有利于我国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进口。大体的流程是先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出《检疫处理通知单》,然后动物的货主按照相关规定对检疫不合格动物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一类寄生虫、传染病动物的,一种是针对二类寄生虫、传染病动物的。一二类寄生虫、传染病的名录是由我国国务院农业部另外制定的,有另外的附录。一旦检疫出,则要求退回或扑杀,而这两类的不同点在于对待同群动物的处理方式上,主要是取决于感染源的严重程度。由于一类寄生虫、传染病的扩散快,感染程度较为严重,所以是要求连同其同群动物采取同样的处理方式,而二类则可以进行隔离观察,如果同群动物没有出现感染仍是可以入境的。
在《动植物检疫法》中也对于输入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也要相对应的要求。植物的范畴定义比较广泛,包括植物的株植、种子、胚胎等以及其他可进行繁殖的材料。植物跟动物的检疫有所不同,不仅时间长,要求也会更高,所以对植物的检疫工作要更细致。在入境时,一旦检疫到有危害植物的病害、虫害或杂草等,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出《检疫处理通知单》,告知携带入境的人员,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除害措施。除害后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经检疫,合格者也可以准许入境。另外也可以采取退回或销毁植物或植物产品等方式进行处理。
在《动植物检疫法》中严格规定了出境动植物的检疫要求、流程和相关的事宜。个体在携带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出境前,需要提前进行报检,通常是向出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申报。在进行检疫时,需要将其进行隔离处理,隔离的场所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安排。如果携带的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经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就可以出境;一旦检疫不合格,则要进行有效的方法进行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合理也可以出境,否则则无法出境。海关的放行标准是凭借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是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
另外为了更加严谨的规范出境动植物的检疫要求,在《动植物检疫法》中对已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的一些特殊情形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的检疫已经超出了有效的检疫期限;或者是动植物产品更换了包装;或者是动植物产品原本不是拼装产品,但在出境时是拼装产品;或者是检疫后才把输入的地区、国家进行更改,而更改后的地区、国家的检疫要求又跟之前的不一样。总之,严格的出境检疫不仅是对输入地区、国家的负责,避免外来物种入侵其他地区或国家,同时也是为了营造一个和谐的对外经济贸易环境,有利于我国的出口,促进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
境外在运输动物过境我国国土时,无论是哪种情况,只要过境都需要提前和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申报,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入境。入境时要严格按照要求,从哪个口岸和路线进入都需要听从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安排。除此之外,对运输动物的箱子、工具、饲料等相关的一切物品都要求符合我国的动植物检疫规定。检疫合格,则可以经由我国过境,反之一旦发现有我国禁止的病虫害,则无法入境,会采取除害措施,或者是销毁措施。在过境时,所产生的动物排泄物、食物残渣、动物尸体等其他废弃物,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私自抛弃。在《动植物检疫法》里,严格规定了运输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的过境检疫流程,而其中为避免出现重复检疫,造成资源的浪费,境外在运输动物过境时,只需要在进入我国过境时进行报检,而出境时则不再做检疫要求了。
对待过境的动植物产品、植物也是需要提前进行申报的,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会监测动植物产品、植物的包装以及运输的工具等相关物品,检疫合格则可以入境,否则会采取除害处理或者不允许过境。在检疫的期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污染源扩散,把危险系数降到最低,我国动植物检疫机关要求不能拆开动植物产品、植物的外包装,也不可以从运输工具上卸载下来。
随着网络科技的广泛应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便捷的交流方式,而国际往来贸易也逐渐地增多,其中不乏出现大量的邮寄包裹,因此携带、邮寄物的检疫内容也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需要极其的重视。为避免在携带、邮寄物中混入外来物种,在《动植物检疫法》中明文规定了携带、邮寄物检疫物的类型,包含了一切动植物相关的物品,例如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可进行繁殖的材料等物品,在进行携带和邮寄时,都需要提前进行申请,办理相关的检验审批手续。对于我国严格禁止的动植物以及相关的动植物产品,一律不允许携带或邮寄,否则会采取销毁措施。对邮寄物进行严格的检疫是为了更好地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避免出现漏洞被不法分子趁机而入。
在《动植物检疫法》的第七章中详细列出了违法本法律所有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其中有对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违法行为的详细处罚,要求检疫机关要如实出具检疫结果,避免出现检疫人员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现象,也有对携带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求入境者要配合我国的检疫工作,如实提供入境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的检疫证明。严格规范有利于检疫法的执行力度,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更能保障我国农牧业的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