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关于人权的私法思考

2021-12-02 08:37芦心玥
决策探索 2021年20期
关键词:人身权私法财产权

芦心玥

【摘要】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人权都应当是贯穿于私法整体的精神及私法的核心价值。《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独立成编体现了私法对于人身权的保护,此外人权还可衡量新兴人格权益的保护价值等。人权对于财产权亦有着重要的价值:物权、住房权、知识产权可以保护人的尊严;基于意思自治的处分权则可以保护人的自由,并促进社会和国家的发展。

【关键词】民法典;人权;私法;人身权;财产权

一、人权与私法的关系

在解释人权和私法的关系时,常常提到“基本权利民法化”,即通过人权保护去管控私法,用人权补充私法。人权更多是为私法设立了兜底性、抽象性、原则性和开放性的标准,特别是涉及界定私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具有人身性的新兴权利时,人权为判断这些权利的合理性提供了路径。但这种把人权看作是私法的补充的观点是不够全面的,仍然是把人权看作一种底线型的价值标准,而人权应该是贯穿于所有法律始终的精神。

私法的核心是人的基本权利。从法律起源的角度来说,人权并不是天赋的,也不来源于自然法、制定法,法律是将各个利益相关方达成的人权共识表述出来。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人权应当是隨着时间和约束条件的变化,以及相关利益者博弈的力量变化而衍生出来的,《大宪章》是为了保证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人权宣言》是为了争取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和人人平等的价值,这和私法的产生过程和价值目标,尤其是《民法》《商法》都非常类似。人权法和私法的产生都是为了实现个人权利而和公权力博弈,并且都是为了保护平等意义上的普通人的权利。

二、人权的私法保护之人身权

我国《民法典》将侵权责任一编独立成编,体现了私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艾伦·沃森指出:“理性化的结果使传统民法具备两种理性品格:一谓形式理性;二谓价值理性,即对人的终极关怀。”“一百多年来社会的发展对法律的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文精神和人权保护应在私法中得到体现。人文关怀价值的引入,导致民法外在规则体系的其中一个显著变化就是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独立成编。”比如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制,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充分体现了对于受害者健康权的保证;针对同一案件造成数人死亡的大规模侵权,《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规定了同一标准的规则,解决了普遍关注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等价值。

人权对于指导新兴权利的保护有重要价值。例如,大数据杀熟可能会对消费者人格尊严构成威胁,鉴于“反歧视”保护进路的现实困境,应用私法予以规制。《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和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但并未具体规定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范围,这就需要按照人权的价值来判断。

人格尊严权本身受到私法的保护。比如,我国《民法典》禁止当事人之间订立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否则这样的合同自始无效、永远无效;在格式条款中,当事人不得订立免除故意伤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责任的条款,更不能订立免除故意致人死亡的责任的条款,有权利就必然会有义务,人格尊严权的实现需要其他人履行义务,擅自免除这种义务就是对人权的侵犯。

三、人权的私法保护之财产权

(一)保护人权的关键是保护产权

尽管现代体系依托于强有力的产权制度,但是谴责将财产置于人之上的声音仍然层出不穷:因为产权是处分“物”的权利,而“物”之间差异往往很明显,这种差异会给人以“产权”不平等的错觉,而“产权”不平等又会给人以“人权”不平等的印象,似乎保护产权就是在偏向保护富人。但是,黑格尔曾说:“财产是人格的延长。”产权和人权是不可分割的,产权是基本人权之一,也是人权的自然延伸,个人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直接决定一个社会的人权状况。比如,个人的房屋不仅是重要的财产,也是实现人权上的住房权的物质关键。现在《民法典》拟将“居住权”规定为一种物权,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那些虽然没有不动产所有权,但住房权仍需要得到保障的人,比如孤寡老人的居住问题。从经济学上讲,虽然经济学上的产权和法学上的产权有所不同,但都可以看作是私法上的权利。阿尔钦在《简明经济学百科全书》的“产权”条目中清楚明确地写道:“私有产权与人权并不冲突。它们都是人权。私有产权是人们使用和交换特定物品的人权。如果产权的行使受到抑制,那权力会朝着其他方向倾斜。(也就是说,如果在产权上的保护不平等,那人们在别的权利上也就不平等)。”

财产权利是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人格发展功能。耶林也曾经指出:“谁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就侵害了他人人格。”“保障财产权不仅仅关涉到物的价值,而且也是维护个人在物中的人格。”就像前面提到的不动产的产权与住房权的实现一样,很多基本权利的实现都要依靠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来说,财产权对于保护人格尊严、人的自由,进而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二)财产权和人格尊严

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如果连基本的生存条件都难以得到保障,人格尊严就无异于空中楼阁。而生存的基本条件主要就是靠私法来保护的。

首先是住房权。《民法典·物权编》专门区分了动产和不动产,用登记制保护住房的稳定性,通过限制处分不动产来降低由于没有住房而导致人权得不到保障的风险。财产法中保护人格尊严的典型案例谈到,“拥有体面住宅的权利,是一项具有宪法价值的权利”。一个案例中,被告在8平方米的房间和家人同住,不得已占有了某机构的四间房,法院考虑其特殊性,认为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因为其拥有体面住宅的权利应该在本案中予以保护。此外,相邻关系中,通风、日照、采光等也适用于住房权中的“有尊严地居住”。试想一间房屋的周围邻居随意在其范围内堆放垃圾、加盖楼层,那么房屋主人的尊严居住和生活权利是会被侵犯的,因此通风、采光、日照等权利也是关系到个人尊严的基本权利,相邻权也应属于一种人权。

其次是发展权。尽管很多人认为知识产权不应当归于人权,但是保护知识产权这一财产性权利肯定是有助于保护人权的:著作权的目的是保护创作者的财产和人格利益,这些利益实际上关系创作者最基本的人权。比如,靠写原创作品赚钱的作家、靠专利养家的产品设计者等等,知识产权是他们收入的来源,是过上体面生活的重要保障。如果盗版猖獗,创作者的收入被大打折扣,直接侵害的是他们体面生活的权利,进而侵害其继续创作发展的权利,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所以,应将知识产权看作是一种基本人权,这对于我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原创制作人的基本权利和创新动力都有积极的意义。

(三)财产权和人的自由

人权上的自由更多强调人身自由,但财产自由也应是人权的重点保护对象:持有和创造财富的自由,通过财产完善自己的自由。经济学上,张五常教授对产权的定义也是“自由使用权,收益的享有权,自由转让的权力。这是产权之所以重要的原因:产权保护个人自由。”在法学上,人人都有权处分自己财產的自由,订立合同时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并确保交易得以自由地进行,能刺激整个市场的资本运转。18世纪,遗嘱在法律上得到了正式承认,这促进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因为有了处分的自由,人们可以自由决定谁来继承遗产,这可以保证自己一生的心血不被挥霍,有了这种自由带来的“安全感”,人们才更愿意去创造价值。

中国能取得今天的经济成就,原因之一就是人权的大幅改进,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更为自由,人们比计划经济时期更能自由支配资源,“这一点自由,当每一个人都拥有的时候,给整个国家带来的活力,那就是不可估量的”。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突破性成就,也是经历了从农村到城市、从农业到工商业,逐步重新界定个人财产权的过程,最终为活跃的市场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

麦克法兰在《英国个人主义起源》中提到,恰恰是对个人财产权的高度尊重,带来了现代个人价值观,也带来了人权意识的逐渐觉醒,也正是因为这些社会基础孕育了工业革命,带着一大批人通向了“财富自由”。所以财产自由也应该为人权中的自由所保证,如果一个人没有办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其他很多权利也就得不到保障。

四、结语

无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私法上的权利都是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探索和进步的。私法的核心价值是人身和财产价值,所以私法应当全面贯彻人权的理念,二者不仅互相补充,更应互相融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把“私法的终极价值是人文关怀”作为一种原则,这对其他方面都有着更深的意义:比如雇员基本信息如何在人权的框架下得到保护,《民法典》背景下跨国人格权、财产权怎样与国际私法相呼应等。总之,人权在未来将如何渗入私法、影响私法,私法的价值又如何通过人权得以丰富,还需要进行更多的讨论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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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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