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果出口欧亚经济联盟现状及发展建议

2021-12-02 14:51鞠永涛孙启利刘文鹏尹晓艳
农业技术与装备 2021年10期
关键词:实蝇植物检疫食心虫

鞠永涛,孙启利,刘文鹏,白 娟,尹晓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山东 济南 250000)

欧亚经济联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EAEU)于2015年成立,成员国为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EAEU 这五国为我国的毗邻国家,是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点国家,与我国贸易关系密切。深入了解我国水果出口EAEU 现状及EAEU 进口水果相关要求,对扩大我国水果对EAEU成员国的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1 我国水果出口EAEU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水果生产国之一,随着经济发展,我国水果出口日益增多,水果出口创汇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据统计,2019 年、2020 年我国出口到EAEU 的水果货值分别为486 773.1×104元、159 486.1×104元,主要出口品为苹果,其中俄罗斯进口量最大,其次为吉尔吉斯斯坦。

EAEU 对外来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国界传播高度关注。2017年,EAEU发布了《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关境和海关边境应检产品和应检项目的统一植物卫生检疫要求》(第157 号决议)[1]、《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检疫对象统一的清单》(第158 号决议)[2]和《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关境内保障植物检疫的统一规定和标准》(第159 号决议)[3]3 个法规,并于2017 年7 月1 日开始实施。2020 年,我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农业部磋商后,发布了海关总署2020 年第58 号公告《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4],对我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

2 EAEU进口水果相关要求

2.1 限定进口程序

出口到EAEU 的水果,应来自第157 号决议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非疫区、非疫产区和(或)非疫生长点,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EAEU 对苹果、梨、杏、樱桃、桃(包括油桃)、李子、石榴、越橘等水果设定了美澳型核果褐腐菌、康氏粉蚧、蓝莓果腐病菌的非疫区和(或)非疫生长点要求,苹果、梨、杏、樱桃、桃(包括油桃)、李子要求应产自美澳型核果褐腐菌的非疫产区和(或)非疫生产点;石榴要求应产自康氏粉蚧的非疫产区和(或)非疫生产点;越橘要求应当产自蓝莓果腐病菌的非疫产区和(或)非疫生产点。

根据《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出口到哈萨克斯坦的水果,应来自中国海关审核批准的注册登记果园和包装厂,不允许携带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157 号和158 号决议中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项内容需在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specified in Decisions 157 and 158 of the Eurasian Economic Commission Council.”,同时还要注明该批水果种植果园和包装厂的注册登记号。

2.2 生产加工过程管理要求

《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对输哈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管理做了具体要求,要求注册果园需按照有害生物综合管理(IPM)措施实施管理,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157 号、158 号决议等要求,对哈萨克斯坦所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与防治,做好相关记录,留存备查。出口包装厂需做好出厂前检验,随机选取10%的水果检查,做好相关检验记录,检验过程中若发现可疑果,需剖果检查,如果发现哈萨克斯坦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不允许申报出口。加工输出哈萨克斯坦水果不允许同时加工内销或出口到其他贸易国家。加工好准备输哈萨克斯坦的水果需要单独存放。

EAEU 其余4 国对有害生物监测、生产期间果实套袋、加工过程、储运等均无特殊要求。出口到EAEU 的水果外包装要标注相关信息,以便溯源,主要为水果品种及批次号、生产加工日期、出口果园注册号、水果产地、出口包装厂注册号等信息。

2.3 有害生物要求

《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列明了17 种哈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别为桔小实蝇、瓜实蝇、桔实硬蓟马、罂粟花蓟马、西花蓟马、梨大食心虫、茶黄蓟马、斑翅果蝇、黑刺粉虱、吴刺粉虱、桃小食心虫、梨小食心虫、康氏粉蚧、美澳型核果褐腐菌、越橘间座壳、尖锐刺盘孢、瓜类细菌性果斑病菌。

出口到EAEU 其他4 国的水果,不允许带有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157 号和158 号决议中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主要为桔小实蝇、地中海实蝇、樱桃果蝇、梨小食心虫、梨大食心虫、桃小食心虫、苹果实蝇等。

2.4 安全卫生要求

EAEU对进口水果的安全卫生,主要为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微生物指标3个方面的要求。其中,对农药残留限量要求主要是《关于修改关税同盟委员会2010年5月28日第299号决定》(2015年11月10日董事会第149 号决议)中附件3《食品农产品化学物质及农残卫生规范》[5],与水果相关的农残项目,涉及三唑锡等235项;对污染物和微生物指标的要求主要是《食品安全技术规范》(TP TC 021/2011)附件3《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6],其中涉及水果的污染物主要为铅、镉等项目,微生物主要为霉菌和酵母菌。

2.5 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现场检验检疫程序主要包括货证相符性检查、查验及抽检比例(数量)、检查项目、核查产品是否来自注册的水果果园或包装厂以及处理方式等。

哈萨克斯坦要求水果出口前,要求中国海关人员对每批水果按2%比例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查,水果不得携带叶、植物残体和土壤。现场查验时,需逐一对水果进行检查,主要关注内容为是否携带有有害生物、表面是否有虫蛀孔等,同时需实施剖果检查,一般需选取≥30个水果进行。如果检查发现哈萨克斯坦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不允许出口同时暂停相关果园本季的出口资格。

3 水果出口EAEU问题

3.1 水果贸易规模效应不明显

中国对EAEU水果出口总量较少,贸易国以俄罗斯为主,贸易国家集中,出口量持续下降。我国从EAEU 进口农产品较多,出口额却较少,在未来合作中,可充分利用我国农产品在水果种植上的优势,提高水果出口额。

3.2 主动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意识不强

水果等初级农产品出口极易受到EAEU国家以保护人类健康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同时我国出口企业主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意识不强,影响中国水果对外贸易发展。

4 促进我国水果对EAEU出口的对策分析

4.1 提高我国水果有害生物管控水平

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EAEU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测,如对梨小食心虫、苹果实蝇等有害生物应进一步摸清本底[7],掌握这些有害生物在我国的发生情况,健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体系,为EAEU官方检查提供基础性资料。

4.2 多种形式开拓EAEU水果贸易市场

当前国际水果市场竞争激烈,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利用中欧班列等现代物流便利条件,“一带一路”倡议、国际水果博览会等多种平台,最大化开发EAEU水果贸易市场。

4.3 部门联动加强水果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建议尽快成立由政府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食用农产品技贸措施研究评议基地,为我国进出口企业提供国外技贸措施信息搜集、解读及应对指导提供技术性服务,提升我国企业应对国外技易措施的能力,不断促进中国与EAEU 国家食用农产品贸易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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