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军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走过了整整100年的历程,恰是风华正茂。在全世界的瞩目下,党带领全国人民胜利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目标,正在迈进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目标,这需要在座的同学、广大青年人,肩负起更加光荣而神圣的责任。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我们广大中学生在内的青年寄语“未来属于青年,希望寄予青年”。在天安门广场领诵的4 名青年团员、少先队员代表喊出青春的誓言“请党放心,强国有我”!这誓言一定也是北京二中同学们的心声。百年前,一百多名北京二中学子参加了李大钊同志领导的集会游行,抗议帝国主义侵略和军阀卖国,同学的先辈周正铭以身殉国。百年历史交汇,从课前发出的400 份调查问卷中,能感受到北京二中同学们青春热血、蓬勃朝气和深刻思想,也能看出同学们具备了较强的政治、法律意识,难能可贵。
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点上,在世界百年之大变局与世纪疫情交织叠加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去年底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意义重大。
“两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与时俱进,意义重大。未成年人保护法“长出了牙齿”,特别规定了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13 条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专章,形成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实基础和有力支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着眼防微杜渐,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构建了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重新犯罪的三级预防体系,为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提供了“金钟罩”。两部法律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各有侧重,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132 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68 条,共200 条内容涵盖了与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学习、成长密切相关的方方面面,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小宪法”,处理未成年人事务的“行动指南”。“两法”蕴含的核心价值和理念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就是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问题时,将未成年人权益放在中心位置,全方位考虑未成年人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从而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选择、决定和安排。
以具体事件为例,章某经营一家文身店,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他在未核实年龄及身份的情况下,为40 余名未成年人文身,所文图案有“二郎神”、关羽等。在家长提出反对意见,文身导致未成年人就学、就业受阻的情况下,仍继续为未成年人文身。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明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但不禁止就说明这种行为有利未成年人成长吗?当然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的四大基本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章某无证无照,给年龄、认知、社会经验还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文身,侵害了孩子们的身体健康;给他们未来的求学、参军、就业(比如考公务员、当检察官)带来困难,侵犯了孩子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因此,检察机关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理解和适用法律,认定章某开设文身店侵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文身店老板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就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具体体现。一个文身店的问题解决了,其他文身店也有类似的服务,应该如何处理?检察机关进一步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依法建议主管的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履行职责,对类似的营业行为给予法治的约束、规范,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支持,整治了当地的文身行业。这个典型案例对整个社会都有示范、参照意义。
“两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责,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检察机关与相关政法部门共同承担的“司法保护”职责,只有与其他“五大保护”携手发力,相融相通、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才能做到综合保护,做实国家保护,实现“1+5>6”,做到“1+5=实”。相应的,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中的每一具体保护,都应融入、携手、助推其他“五大保护”,以真正做实、落实“1+5>6”,“1+5=实”。
监护是权利,更是责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仅要生,而且要养,还要育,这就是监护人最基本的法定责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包括为孩子提供生活保障,关注孩子生理、心理状况,正面教育引导孩子。如果父母到外地工作,特别是农村的留守儿童,父母到城市打工,没办法直接照顾子女怎么办?短期的,可以委托临时看护;长期的,就要进行委托照护。电视剧 《山海情》 讲的是宁夏西海固地区响应国家扶贫政策,易地搬迁,在福建对口帮扶下,将“干沙滩”建成“金沙滩”的故事。剧中的小川,爸爸因病去世,妈妈去广州打工,小川被委托给爷爷照顾,这就是委托照护。当然,委托不能随意而为,要听取孩子本人的意见,确保孩子能够得到良好照顾。小川的爷爷后来重病,很难承担照护的责任,他的妈妈就要进一步履行好监护责任,或者委托自己的其他亲属履行监护责任,或者自己回到孩子身边。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爷爷能够正常履行监护责任,父母也不能一走了之,每周都要与孩子至少联系一次。目的就是让家长能够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孩子的身心状况。
监护不能随意放弃,更不能肆意妄为。问卷显示,近80%的同学认为父母的教育、保护,也就是监护人的监护是充分的,孩子们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父母的关爱,说明孩子的家庭保护是到位的。但实际中,也有一些监护人做的很不够。未成年人保护法列举了11 项家长对孩子的禁止行为,包括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放任沉迷网络等,说明在监护中这些行为都发生过,因此被法律明令禁止。有这样一个案件。一对父母把刚出生仅1 个月的女儿长期滞留在医院,医院把情况报告了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协调民政部门把小女孩送往福利院临时监护。公安机关对小女孩的父母以遗弃罪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这对父母8 个月、6 个月有期徒刑。遗弃,生而不养、不育,是犯罪行为。同时,检察机关支持福利院提起撤销这对父母的监护资格诉讼,福利院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小朋友得到了妥善照顾。这是一个各方联手、为孩子提供有力综合保护的典型案例,是在父母等法定监护人监护责任缺失情况下的补充、弥补保护的法律举措。
监护作为法定责任,家长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同学们在问卷中写道,能不能“多对家长做一些教育”,代表了许多孩子的心声。刚才讲的案例,父母被判处刑罚,相信我们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更多的时候,可以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履行好监护职责。有这样一个案例,检察机关在办理中学生郑某聚众斗殴案时发现,他的父母长期缺乏对他的关心、引导和管教,放任他结交不良朋友,最后发展违法犯罪。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对郑某的父母依法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接到检察官的“督促监护令”,郑某的父母深刻反思,陪同郑某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引导孩子迷途知返。就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制发了《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不仅对涉案和失管未成年人家庭进行教育指导,还要求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司法保护、政府保护责任中具体落实。相信在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指导下,父母能更加重视并注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使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家庭保护能够充分落实。
除了家庭之外,同学们驻留时间最长的地方就是学校。学校在教书育人的同时,还要依法履行好保护责任。
在防范学生欺凌、保护同学们健康成长的校园保护工作中,有一项不得不谈的话题,就是校园中的性侵害、性骚扰。从全国检察机关统计来看,近几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引起国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教师对学生实施强奸、猥亵犯罪案件过程中,因为案件的证据搜集和认识问题,这名老师被不当判处了不应有的畸轻刑罚。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采纳,这名不良教师最终被以强奸罪、猥亵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基于这个案例,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了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一号检察建议”。几年来,我们持续推动落实,最高检院领导包括我本人到地方检察机关调研,都要会同省里的分管领导与教育部门的领导一起,到学校去看一看落实得怎么样?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学校还没有真正落实教育部依据“一号检察建议”制发的有关学校宿舍管理的规定。我们还要一起持续大力地推进,把校园安全进一步落到位。
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也都要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学校保护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承担学校保护的法定义务。比如,有的培训机构违规收费后“关门跑路”,侵犯了学生的利益、家长的权益,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如果属于诈骗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培训机构无证办学,不能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侵犯未成年人健康权。有的托管机构借托管之名,行补课之实,侵犯未成年人休息权、娱乐权、健康成长权,甚至发生性侵学生等违法犯罪。上述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的行为,都需要职能部门及时查处,落实管理责任,防患于未然。
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难以想象的。全社会要努力形成对儿童友好的共同意识和行为,形成“大手携小手”,一起创造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拍摄了一部“强制报告”公益宣传片,介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 条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该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强制报告制度源于具体案件反映出的社会管理问题。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拍摄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节目《守护明天》,在中央电视台已经播放四季。其中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年轻的妈妈离婚后带着4 岁的女孩,孩子有的时候托给妈妈的男朋友照护。这个30 来岁的叔叔,小孩一哭闹就对其殴打,踢、踹、摔,4 岁的孩子被折 磨得奄奄一息。孩子被送到医院抢救,内脏多处损伤,外伤也非常明显,医生问怎么造成的?这个叔叔说从马桶上摔下来的,从常理看绝无可能!后来,孩子抢救过来了,检察官与这个小女孩经过10 多天的密切接触,孩子告诉检察官姐姐,是叔叔对她实施的暴力。检察机关发现了违法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进一步收集证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这个“叔叔”10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教育部等部门制发了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制报告制度由此形成。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强制报告制度纳入法律,成为法定责任。既然是法定的责任,不履行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有这样一个案例。两名老师利用教育、管理学生之机,先后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性侵多名学生。学生家长向学校反映,学校负责人隐瞒不报,致使二人继续多次作案。后来,两名老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因为违反强制报告责任,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渎职犯罪提起公诉,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时,在教育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还免去了县教体局分管校园安全副局长的职务。未成年人保护法是“长牙齿”的法律,这个案例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佐证。
问卷反映,超过90%的同学对“入职查询”制度不是很了解。什么是“入职查询”?这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中增加的一项制度性规定。所有学校、幼儿园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所有员工入职,一律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询是不是曾经有过性罪错等违法犯罪记录。如果有,一律不得进入学校和幼儿园等孩子们生活成长的场所。这是入职前的必经程序,入职以后每年还要定期查询。有一个城市,在入职查询制度施行以后,不仅对新入职的所有员工进行查询,而且把所有在职的教职员工全部在查询平台上“回头看”,几十名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员工都被筛查出来,依法予以辞退。只要各方面联手,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职责,一定能把“大灰狼”拒之于校门之外。
除了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要求各市场主体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问卷中有45.8%的同学表示曾经与父母亲属之外的人一起住宾馆、酒店、旅社。比如,开展校外游学活动,需要老师带队入住,等等。公安部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了“五必须”的规定,包括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必须加强安全巡查等。同学们遇到过这样严格询问、查询没有?如果没有,说明落实还不够。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未成年人就是被犯罪分子带到宾馆、酒店侵害的,要引起高度警惕。老师不仅要在法治课上通过具体案例提醒同学们注意,在因工作需要,带着孩子们入住酒店时,也要注意相关宾馆、酒店是不是落实了“五必须”。全社会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必须形成自觉,在内心形成共同法律意识,把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作为共同的法定责任。
问卷显示,同学们最关注的话题是网络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普及率高达94.9%,网络成为同学们成长不可回避的新空间。网络世界是现实空间的延伸,虚拟但绝不是虚无的存在,同样要遵守法律、维护秩序。每一个上网“冲浪”的人都是现实的人,如果受到网络侵扰,身心同样会受到伤害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问题引发社会关注,问卷中就有26 名同学反映遭受不同程度的网络欺凌。检察机关发布了一个网络诽谤“自诉转公诉”的典型案例。两个青年人看到女邻居出来倒垃圾,拍了一个视频并故意捏造“已婚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谣言,把视频推送到网上。女青年遭遇网络欺凌,不堪忍受,这种情况怎么来保护自己?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两个青年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受害女青年又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两名男青年诽谤罪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认为,在网络社会,网络秩序和现实社会秩序一样,如果缺乏应有法治,每个人的权利都有可能随时受到侵害,对网络欺凌的惩治决不仅是个人权利,更应是国家司法机关的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这起网络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该依法作为公诉案件予以追诉。于是支持地方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将诽谤罪自诉程序转为公诉。最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追究了这两名青年人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对未成年人在网络中的学习、生活、交友、娱乐权益给予充分保障。同时,未成年人上网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有这样一个案例,家长到公安机关报案,10 岁女儿离家出走,最终查明原因,女孩出走是因为她加入一个短视频平台,将自己的信息全部输送上去,有人通过短视频平台的私信功能联系到了她,导致女孩被约外出受到侵犯。最终,犯罪分子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还以短视频平台公司侵犯了儿童个人信息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这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网络企业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切实整改、合规经营,案件办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网上此类案件很多,我们还要进一步采取更有力的举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规定。今年8 月刚刚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把不满14 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任何单位、个人获取不满14 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必须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否则就是违法,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使用网络要合理、适度。互联网有两面性,它让生活更加便捷、丰富,而一旦过度,甚至沉迷网络,就会对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身体、精神造成伤害。目前,有62.5%的未成年网民会经常上网玩游戏。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家庭、学校、企业、政府都有义务。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监督、引导孩子限时、安全、理性上网,不能因工作忙碌放任孩子与“电子保姆”为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0 条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统一管理。政府加大了对网络游戏的管理力度,对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作出了行政规定,要求所有网游企业只能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天晚上八点到九点可以向未成年人提供一小时网络游戏服务,其他时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毫无疑问,遵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企业应当尽到的社会责任!
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政府部门必须履行国家保护,举国家之力,托起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职责。
问卷显示,85.4%的同学都知道国家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今年4 月,国务院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等都是成员单位,未成年人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职责。有这样一个案例。疫情期间,一个叫小兰的女孩因父母感染病毒被隔离,无人照料,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后,通报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把小兰纳入法律规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范围。民政部门在发放基本生活费等补贴之后,教育部门协调解决了小兰“小升初”入学问题,妇联及时为她聘请了心理咨询专家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共青团选派了青少年事务社工对她进行了长效的陪伴式的关护,关工委为她申请了经济救助。这就是各个部门形成的政府保护合力,发挥了“国家监护人”的作用。
如果未成年人家庭发生了变故,生活困难,首先向谁求助?可以向我们的“儿童主任”求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1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个专门人员就是“儿童主任”。儿童主任设置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工作,帮助、关爱有困难的孩子。截至去年底,我国在村一级配备了67 万多名儿童主任,实现了实名制管理、村级儿童主任的全覆盖,打通了基层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后一公里”。组织建立起来了,责任落实了,具体履职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督促、检查,把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九分落实”真正做到位。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不成熟,一旦涉及诉讼,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无论是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还是权益受到侵犯,都涉及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维护,防止遭受第二次侵害,因此需要专门、专业的司法人员和特别的司法程序给予特殊的保护。全国检察机关有3.3 万多名检察官担任4.5 万多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履行专业人的法律职责,向同学们介绍、宣传用好法律规定的专门保护——司法保护。
有一位法治副校长在讲课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事情。女同学小丽在法治课上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掩面哭泣。事后了解,小丽讲出了自己曾经遭受暴力伤害的痛苦。检察官判断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于是陪同小丽到公安机关报案。果然,案件进入了司法追诉程序。那么,这个案件应该由谁来办理呢?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创建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已有35年,全国有1 万多名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专业检察官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门职责。对小丽受到伤害案件的追诉,也是对小丽同学的保护,要采取特别的司法关爱,在“一站式”办案场所向小丽取证,同时对她进行心理辅导,用小丽能够理解的语言进行沟通,还会特别注意保护小丽的个人信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5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对未成年人涉诉权益的特殊保护没有落实,检察机关依法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督促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作为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自己又有哪些责任?怎么样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健康成长?前面提到的未成年人文身案例中,检察机关发现,来文身的一个同学还是初二的学生,因为沉迷一款宣扬暴力的网络游戏,学习成绩下降,被父母责骂,由此多次旷课、离家出走,去网吧、浴场等过夜。后来结识了社会不法人员,学会了吸烟、饮酒,又在不法人员的介绍下,到一个无证经营的棋牌室打工。这个同学的以上行为,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是法律概念,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以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同学们可以对照一下自己身边有没有同学符合。有符合或者类似的,就要自我纠正。如果不能自己纠正,家庭、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有权、更有责任进行管理教育。父母要正面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能放任、纵容孩子有不良行为。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可以采取训导、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等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家长、老师如果没有发现或者予以放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进一步发展就是“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有的是因为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实际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所有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去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如果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告诉同学们,一定要提高警惕,杜绝“小恶”滋生,远离不良行为,系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古人韩非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奉法就是遵守、奉行法律。青年学生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主力军,同学们奉法,则国必然强。怎样做一名奉法者?怎样做一名“守法先锋”?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虽然是向公务员、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也完全适用于大学生、中学生。2017年5 月3 日,在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又特别讲到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从娃娃抓起。希望大家牢固树立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的意识,认真学法,严格守法、自觉用法,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新时代的青年学生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在同学们的成长道路上,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整个过程中负有重要职责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将一如既往,以检察力量促各方合力,实现“六大保护”相融相通、共同发力,确保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实到位,用“特别的法”守护好“少年的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