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勇
(浑源县驼峰乡人民政府,山西 浑源 037400)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受到了社会大众及研究学者的重视和关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深刻认识并认真贯彻这一重大决策,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充分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及社会的稳定,必须建立起长期稳定的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收益,确保土地承包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建立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能使农业生产要素得到优化组合,提升农业整体生产力;能够正确而简明地处理国家、集体和社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体现以按劳分配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特点,鼓励人们积极增产增收;能够为建立起高效率的管理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提供新的基础,利于逐步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这样的制度体系是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和“三农”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社会实践所创造出的伟大成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基于现状完善经营制度,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地进行创新改革。
当前,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带动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很多变化,尤其是农村土地的流转、集中、规模经营还会向前推进,但要真正改变农村耕地有小农户分散经营的局面,尚需条件和时间。我国人多地少,只有保障农户土地使用权,才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家庭承包经营调动了农民农业投入的积极性,符合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季节性、区域性的特征,有利于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能够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如果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保障,就会减少在农业生产上的投入,而土地规模化经营若推进过快,土地兼并会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这些农民的生计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从实际来看,小农户还会在相当长时间内存在,一家一户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也不可避免。关键是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怎么把这种分散的小规模的经营纳入到农业现代化的轨道中去,而不是简单让农民离开土地。因此,在鼓励发展规模流转、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要创新完善“农户+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合理分享产业发展收益;同时,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让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成为一个闭环,共同分享农产品全产业链的增值收益。
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妥善解决土地调整、确权中的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对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当事人要追究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农村社会长期和谐稳定。
2.3.1 依法维护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
尊重农民意愿,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权益。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要规范地方政府和乡村组织在流转中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示范引导、政策激励和服务管理职能,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与服务。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的投入支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建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助机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建设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设施,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与服务创造条件。加大对种粮大户的扶持力度,为土地流转和实现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
2.3.2 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
要健全村有管理服务站点、乡(镇)有管理服务中心、县有管理服务机构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进交易过程程序化、交易行为规范化、交易管理制度化,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水平。积极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在夯实公益服务组织的基础上,鼓励支持从事土地托管流转等社会化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完善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及传递方式,建立“互联网+县乡村”土地流转信息共享平台。
2.4.1 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应重点发展农资配送、农技推广、农业信息、农机作业等领域的服务,努力形成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导,经营性和社区性服务为增长点的新型多元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适应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市场化生产的需要。对现代农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要给予财政支持。
2.4.2 着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有序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成长创造空间条件。大力实施规模化家庭经营提速、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农业龙头企业强壮、农业服务组织提升、农业新主体融合发展、三产融合示范载体打造等6 项工程,充分发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示范载体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主力军和生力军作用,着力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深度融合,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逐步构建起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小农生产相融入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2.4.3 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农业发展靠科技,科技推广靠体系。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是提升农业科技进步和增强农业竞争力的客观要求。面对农业新形势下,如何应对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新信息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必须应按照强化公益性、放活营利性、引导非营利性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发挥农技体系在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桥梁和枢纽作用。在加强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加快改革公益性农业推广机构,形成对区域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公共科技支撑体系和农业科技创新的区域支撑平台。
2.4.4 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鼓励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生产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合理控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促进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等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有效运行,实现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放开工商注册限制,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农户自愿以承包地入股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鼓励村集体依托当地资源禀赋和特色产业,采取土地整村入股、统一经营等方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不断壮大集体经济。
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分配上向新主体倾斜,通过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综合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示范奖励、晋升奖励、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新主体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扶持效能。落实税费价格优惠政策。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征蔬菜和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增值税,推动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在基层落地。利用各类政策工具,调动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释放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探索开展农业机械及设施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推进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积极开展大灾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试点,推动保险保障水平逐步覆盖主要粮食作物全部农业生产成本。建立和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探索建立政府参与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