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玛卓嘎
(加查县水利局,西藏 加查 856400)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不断推进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守护“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提升西藏自治区的水生态治理效益,对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河(湖)长制指的是各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地方党政领导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一项制度创新。以河(湖)长制为基础,如何提升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效益,是近年来水生态治理工作人员重点思考的问题。
虽然《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中对河(湖)长制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但是学术界依然流传着2 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认为河(湖)长制的推行优势是运用了层级化和属地化的管理模式,所以可以彻底解决我国河(湖)长制体制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获取相对理想的解决效果。另一部分人认为河(湖)长制是一个有效而非长效的制度设置,具有过度、应激及人治等特点,很多方面都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1]。
实际上,河(湖)长制是一种跨域河流治理的实践,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出3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河(湖)长制具有高位推动的特点,需要加强区域党政“一把手”对河(湖)长制的关注,并以此为基础保障治水资源的充足性和执行力的高效性。其次,河(湖)长制需要多部门联动,需要多主体参与。也就是说,河(湖)长需要在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承担起组织领导的责任,通过对各涉水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的动员与协调,来实现流域的联防、联控与联治。最后,河(湖)长制代表着我国的传统水文化,加强基于河(湖)长制的水生态治理,可以有效传承中华民族千年的治水历史[2]。
《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由水利部于2013 年1 月正式印发。自此之后,水生态文明成为一种先进的人水和谐文化伦理形态,其理念是人水和谐,目标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基于河(湖)长制的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要以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导向为基础,以生态、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也就是说,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需要通过阶梯式的发展来逐步完成,并且每一个治理阶段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另一方面,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需要动员当地民众全员参与,借助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共同努力来提升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效益[3]。
基于河(湖)长制的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其实就是将中观层面的河湖治理体系改革纳入宏观层面的水生态文明建设,借助河(湖)长制的优势来保证河湖治理工作质量。所以,基于河(湖)长制的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需要围绕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利用科学的水生态治理手段,将西藏自治区的政、产、学、研、金、文及民等不同主体的相互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河(湖)长制的支持下,保证河湖治理工作全面开展[4]。
基于河(湖)长制,要想有效提升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效益,就要加强相关制度体系的完善与优化。
首先,通过组织开展一系列推广活动,强化当地群众对水资源的保护意识,从而在整个西藏自治区创造一个“保护好河湖就是保护生态、保护好河湖就是保护生命”的水生态治理氛围。例如,西藏自治区可以召开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新闻发布会,借助“中国水周”“环境日”“世界水日”等特殊节日来加强河(湖)长制的宣传与推广,如日喀则市将河(湖)长制引入当地的校园、企业、工地及寺庙中,林芝市通过演讲比赛和宣讲活动等形式宣传河(湖)长制工作[5]。
其次,在“统一建设、分级部署”的原则下,西藏自治区要构建“四级河(湖)长”综合信息化应用平台,以提升河(湖)长制工作的规范性与高效性,进而通过河(湖)长履职能力的提升来加大河湖管理保护力度[6]。
再次,通过《河湖水库保洁管理办法》和《河湖长助理服务机制》等制度,激发当地企业参与水生态治理的积极性,引导其主动配合河(湖)长的相关工作,提升河湖巡查调研工作质量,并对河湖水库沿线垃圾进行日常化清理。同时,通过多个主体的综合执法加强入河排污口、河道采砂等方面的执法建设,对河湖“四乱”问题进行有效的认定和排查[7]。
最后,与各主体签订河(湖)长制工作责任书或河(湖)长制工作责任状,对不同主体的工作责任进行明确。同时,完善相应的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从制度层面提升西藏自治区的水生态治理效益[8]。
基于河(湖)长制,要想有效提升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效益,需要加强监督与协调,确保各项制度可以得到有效落实。首先,要高度重视科学研究,针对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设置专项科学研究基金,确保通过高质量、高效率的河湖自然科学研究来明确自然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复杂关系,保障有效落实河(湖)长决策。其次,针对众多河(湖)长实施“放管服”措施。根据西藏自治区的水生态治理工作进展,将河湖治理“权责”进行逐步释放,逐步降低政府部门在河(湖)长制中的影响,将河(湖)长的“交办”工作过度到“督办、协办”工作,再过渡到“引领”阶段。最后,注重混合治理手段的应用。河(湖)长可以对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所以需要对相应的优化规则、平衡关系及决策仲裁等内容进行明确。与此同时,要在河(湖)长的行政监管基础上,设置河(湖)治理基金,引进各种资本,加强水权市场、排污权市场及生态补偿市场建设,完善相应的市场机制,保证各级行政管理通道的顺畅性,通过跨区域跨部门联动来提升水生态治理工作质量。另外,要设置高级别联席会议,构建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网络,实现各方主体的资源共享,并以此为基础降低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成本[9]。
基于河(湖)长制,要想有效提升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效益,需要通过“非工程性措施”的应用构建多中心、多组织的治理结构,引导全社会积极、主动地参与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首先,对河(湖)长在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中的作用加以明确,提升河(湖)长的公信力,再结合西藏自治区众多河(湖)长在水生态治理工作中的突出表现,优化河(湖)长的外在形象,构建以河(湖)长为重心的水文化。其次,对水文化传统进行寻根溯源,弘扬中华民族千年治水历史中形成的无私奉献精神和以德服人思想,并以水文化的复兴来促进人与生态和谐发展。最后,将西藏自治区水文化的发展与科学技术进行结合,借助信息技术来传播水文化[10]。
在河(湖)长制的实施背景下,提高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想提升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效益,必须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加强监督与协调、激发全社会参与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