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善花,任永泽
(大连大学 历史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所犯的诸如屠杀、掠夺、鸦片侵略等罪行都在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上受到国际社会的审判追究。就鸦片侵略一项来看,其罪恶性、侵略性显而易见。但由于日本在侵略中国的过程中,将鸦片政策冠之以“渐禁”、“断禁”之名义,使得战后有关日本鸦片政策的性质问题引起争议。一些学者对日本鸦片政策中的“渐禁主义”表示认同,如定時秀和认为:“基于日本在台湾鸦片严禁政策的成果,其后的满洲及中国其他地区都相继采用渐禁主义。”[1]而栗原纯等一些学者则认为“渐禁主义”充满虚伪:“日本在台湾的鸦片渐禁政策,是为了保持鸦片吸食人数,进而宣扬日本对台统治的正当性与意义。”[2]足见日本对中国广大地区的鸦片政策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国内学界高度关注日本对中国的鸦片政策问题,不仅搜集、发掘了大量原始档案资料,而且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如1991年出版的中央档案馆组织合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大讨伐”》《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等资料,通过对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的档案整理,包括伪满洲国的经济统治政策、移民计划、经济掠夺计划、鸦片政策等的记录,揭露了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施行的鸦片毒化政策,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大量可靠的史料支撑。2002年,邓一民主编《日本鸦片侵华资料集(1895—1945)》,依据大量原始文献、档案报刊等对日本的鸦片侵华罪行作以梳理,其中包括日伪政权对中国各地的贩毒情况、相关政策报告等,较为详细地还原了历史事实,是研究日本鸦片侵华政策的重要资料。学界还从日本鸦片政策的发展过程、目的、区域性特征及其差异、体系结构、实施路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多角度研究。台湾学者洪敏麟是较早关注日本对中国鸦片毒化政策的研究者之一,其在1978年出版的《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中,对明治年间日本在台湾进行的鸦片走私、贩卖活动,以及鸦片法令的颁布过程作了详细考察,揭示了鸦片毒化政策的实施对台湾社会生活所产生的严重影响。2005年出版的王宏斌著《日本侵华毒品政策五十年(1895—1945)》,对日本在中国各个占领地区的鸦片侵略政策进行分类研究,如台湾、伪满洲国、蒙疆、华北、华中和华南等地区,较为系统地梳理了日本对中国的鸦片侵略政策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韩国学者朴橿的《中日战争与鸦片》,将蒙疆地区的鸦片贸易与日本的对华政策联系起来,突出了蒙疆的鸦片政策在日本对华战争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学界对日本鸦片政策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多为区域性、阶段性研究。现有的研究大多集中在鸦片毒化政策在各殖民区域和势力范围内的施行情况,如对台湾、大连、满蒙等地区鸦片政策的考察。二、多侧重于对日本鸦片毒化政策的横向比较,缺乏从历史纵深考察这一政策演变过程的综合性研究。三、研究重点多为政策实施过程以及影响方面。现有的研究揭示了日本在华纵毒、贩毒活动的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巨大危害,而关于对日本鸦片毒化政策形成的动因研究却付之阙如,就该政策的形成原因只体现在部分著作的背景论述中,没有形成系统性研究。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日本对中国东北鸦片政策的二重性入手,挖掘日本对中国东北地区鸦片政策确立、发展、变化的过程,厘清日本对中国东北禁毒与纵毒互为表里的对应关系,探明日本对中国东北地区鸦片政策的侵略实质,以期深化对日本侵华政策的研究。
鸦片俗称烟土、阿片、大烟,原产自阿拉伯、印度等地。唐朝时期,鸦片经由阿拉伯商人传入中国,因其具有止痛镇定效用多被应用于医学救治活动中。至明清之际,鸦片以其吸食成瘾的特性逐渐影响到社会各阶层,上至达官贵族,下至平民百姓吸食鸦片成风。鸦片毒品也成为阻碍中国社会发展的毒瘤之一。造成鸦片毒品在中国扩散的原因,不仅仅是中国自身对于鸦片毒害的防范不利,更多的是西方殖民列强东扩带来的恶果。1840年,以英国为首的西方殖民列强利用鸦片和武力打开中国国门,其中,鸦片作为帝国主义国家侵略扩张的有力武器,不仅加速了殖民列强在中国的扩张进程,同时带来的“鸦片问题”也对中国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所谓“鸦片问题”,一方面是由于英国等列强向中国倾销鸦片,加快了中国吸食鸦片人数的增长,进而形成一种扩大鸦片种植、吸食鸦片成风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因鸦片瘾者过多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为统治者带来新的危机与挑战。鉴于鸦片战争的冲击以及鸦片问题的影响,作为中国近邻的日本,不仅从中深化了对鸦片的认识,同时也看到了实现自己崛起夙愿的契机。
日本自幕末开国到明治维新后,就已对鸦片问题有了清醒的认识。最初,受鸦片战争的影响,日本在鸦片问题上表现出一种极强的“危机”意识,日本认识到鸦片是祸害中国的元凶之一,认为应汲取教训极力避免受到鸦片之害。1857年,日本各地藩主在详细考察了中国同英、法贸易中的鸦片问题后,纷纷上书提出日本防止鸦片毒祸意见。如德岛藩主蜂须贺齐裕表示:“鸦片者,国之鸠毒也,尤需严厉禁制使无之。其害及于倏忽致人殒命,甚可恐也。”福冈藩主黑田齐溥认为:“闻于亚人鸦片之事,英国即今尚欲发难,欲引发争端,鉴诸我国情,断不可疏忽。”[3]特别是幕末时期,日本与欧美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日本由此产生的这种被害意识在鸦片问题上表现得更加明显。日本不仅在与美、英等国缔结的条约中对鸦片的输入严加禁止,同时也在国内明令禁止鸦片。
然而,日本在鸦片问题上的这种“危机”意识,到明治时代发生了改变。明治维新后,日本步入快速崛起的发展道路,不仅在器物、法律上学习西方,而且为了推动现代化发展,不断展开对周边国家的侵略,攫取殖民利益来反哺国家建设。就鸦片问题来看,日本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鸦片政策——一种是对日本国内的禁止政策;另一种则是对国外(主要是中国)出于一己私利的纵容政策。日本这种从“危机”到“获利”的心态转变,不仅是对西方殖民列强在中国实施鸦片侵略的“学习”,同时也是日本发展需求引导的结果。以甲午战争后日本在台湾的鸦片政策为例,日本在甲午战争中获胜后,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其中规定: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让与日本;中国约将库平银贰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等。”[4]由此,日本不仅侵占了中国领地,而且通过获得的巨额战争赔款来推动国内建设。在对台湾的管理上,由于台湾地区早已有相当数量的吸食鸦片的中国人,而且大多上瘾者都难以戒除毒瘾。因此,日本殖民当局为了解决鸦片问题,颁布了一系列鸦片渐禁政策来消除鸦片毒害。如1897年,《台湾鸦片令》规定:“总督府设立政府的鸦片制造工厂,由总督府鸦片专卖局统筹负责专卖,并以成本加三成售出,民间无权制造和贩卖鸦片。”[5]通过鸦片专卖制度,日本殖民当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鸦片毒害,却据此获得大量的鸦片收入。鉴于日本殖民当局在台湾攫取的丰厚鸦片利润,大量的海外日本侨民、商人等,相继利用上瘾者难以戒除毒瘾的脆弱性,在治外法权的保护下,更进一步展开对中国大陆的鸦片毒品走私,以攫取暴利。
日本不仅在台湾利用其殖民特权垄断鸦片,攫取丰厚利润,还煞费苦心地将其鸦片政策运用到新的统治区域中来。继台湾之后,日本将侵略视野重新转移到中国大陆上来,而东北地区因其重要的地缘价值,再次被纳入到日本的扩张计划中。日本对中国东北的鸦片政策始于“关东州”地区。1905年日俄战争结束后,日本从俄国手中取得辽东半岛的租借地,以旅顺、大连为主形成“关东州”。这一地区成为日本向中国东北扩张的重要基地,同时也推动了日本在华鸦片政策的展开。1906年,日本在大连租借地成立“关东都督府”,开始全面的殖民统治。在“关东州”,鸦片问题十分突出。首先,因为这一区域人口流动较大,鸦片走私活动频繁。大量的物资运输不仅经由大连港转出转入,而且许多来自山东等地的劳动务工移民也经由“关东州”向西伯利亚方向流动。这种流通性与开放性为鸦片走私活动的滋生提供了便利。其次,日本在“关东州”的管理力量不足。在“关东州”就“居住有相当数量拥有吸食鸦片习惯的中国人”[6],由此带来的对鸦片瘾者的管理、陷入中毒状态者的治理以及社会上的不良风气等问题,给日本的殖民统治带来极大困扰。面对这一现状,日本急需确立起相应的鸦片政策,一方面杜绝鸦片毒害,巩固其殖民统治;另一方面则借口处理鸦片问题,在解决的过程中进一步攫取鸦片利润,深化对中国的殖民侵略。但由于东北地区复杂的地缘政治环境以及国际局势的不断变化,日本在这一地区的鸦片政策呈现出“禁毒”与“纵毒”这一互为表里的两个层面。
日俄战争结束后,日本在大连租借地先后设立关东总督府、关东都督府、关东厅、关东州厅作为其最高统治机构,还下设民政署、民政支署等地方行政机构。日本以“关东州”为据点,开始了向中国东北地区的侵略扩张。为使其在中国东北地区的鸦片政策能够顺应国际社会的禁毒宣传,日本在开展鸦片政策的过程中注重对自身鸦片禁毒形象的构建,以期为后来确立鸦片垄断、鸦片殖民特权赋予正当性与合理性。
在20世纪初,国际社会就对鸦片毒品的危害有了明确共识,相继召开禁毒大会以促进各国间的禁毒合作。日本在表面上积极参与国际禁毒合作并签署相关条约,如1909年2月26日,在上海召开的国际鸦片会议,有日、英、美、俄、葡、中等国参加并在会上签署《海牙国际阿片条约及最终议定书》,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缔约国在中国境内的租借地、居留地及专管居留地对于鸦片吸食、习癖等进行限制,并且对于要取缔的鸦片窟及其类似场所采取必要措置”;第十八条规定:“缔约国在中国境内的租借地、居留地及专管居留地对于生鸦片及鸦片烟膏贩卖店的数量渐次减少。”[7]这些国际公约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国际社会对毒品问题的重视以及帮助中国摆脱毒品危害的道义担当。其后,日本也分别在1912年签署《海牙国际禁烟公约》,1925年签署《日内瓦禁烟公约》。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必须履行公约,承担相应的禁毒责任与义务。日本作为禁毒公约签字国之一,在东北地区实施鸦片政策的过程中,通过自我构建鸦片禁毒形象对此作出正面回应。
日本的鸦片禁毒形象构建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鸦片专卖名义实施的渐禁政策。随着日本殖民侵略的扩张,“渐禁”分别在“关东州”和伪满洲国的鸦片政策中有所体现。第二阶段是鸦片断禁政策的开展。“断禁”是日本对其战略的综合考量以及国际局势变动的及时应对调整,主要体现在伪满洲国后期的鸦片政策中。
所谓“渐禁”意指日本在侵略中国的过程中,为解决其侵占区域内的鸦片问题,同时防止断然禁止鸦片可能出现的后果而出台的一系列逐渐禁止鸦片的政策。具体表现为借由鸦片专卖制度垄断其侵占地的鸦片行业,进而实施符合日本利益的鸦片政策。鸦片渐禁政策最初用于日本对台湾的鸦片问题处理上,即“暂时采取渐禁政策”,[8]后来随着日本侵略扩张的步伐逐渐扩散到大陆地区。日本在中国东北地区实施的鸦片专卖制度,就是对台湾鸦片问题治理经验的模仿与继承。最初,在“关东州”地区,日本殖民当局为了垄断鸦片,重新制定鸦片行业规则,先后经历了个人特许专卖、团体特许专卖以及官方经营三个时期。
1906年,日本殖民当局特许华人潘忠国专办鸦片售卖业务,民政署规定:“潘忠国每月将贩卖鸦片金额的13%作为特许费上交;设立贩卖鸦片的大连总局及各地分局的事项以及组织鸦片零售商工会的事项,这些相关事项都受财务科管理,须将相关情况上报财务科。”[9]1907年,鸦片售卖业务又改为日本人石本鏆太郎办理。此外,关东都督府还出台相关法令措施,规范了“关东州”的鸦片管理。1911年,关东都督府颁布《鸦片吸烟及鸦片管理相关文件》,规定:“鸦片吸食相关管理方法以刑法为依据进行管理;鸦片特许贩卖人由关东都督府指定;取缔鸦片烟馆业、罂粟种植以及鸦片走私等。”[9]从中可以看出,日本殖民当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鸦片的吸食、贩卖,并禁止私人鸦片种植走私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关东州”地区的鸦片生意,同时又以减少私人鸦片种植、走私为由,加强了对鸦片行业的监管与整顿。
日本殖民当局在初步介入鸦片生意、重新制定了鸦片行业的规则后,并不满足于此,而是寻求更进一步的鸦片垄断。从1915年开始到1924年《关东州鸦片令》出台,日本殖民当局逐渐终止鸦片个人特许专卖制度,开始了团体特许专卖制度。在团体特许专卖制度下,日本殖民当局将鸦片售卖业务交由一些团体来进行,以便加强掌控,而这些团体大多由中国人组成。这种考虑一方面是为了打消中国民众对日本殖民统治的戒心,进而扩大鸦片政策的影响范围;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可以增强民间力量与日本官方的经营合作,培植亲日势力,形成“官民一体”的鸦片贩毒模式。为了使得鸦片政策顺利开展,日本殖民当局先后设立以慈善为名的“大连宏济善堂”作为团体特许专卖代表。在关东厅的监督下,大连宏济善堂作为特许代表,对内分为慈善部和戒烟部,其戒烟部便分管鸦片的进口,贩卖事务。1914年,关东长官对宏济善堂总理的《指令书》中规定:指定其堂作为“关东州”鸦片输入贩卖的指定人,如:“戒烟部的事业关系受大连民政署长的指挥监督;鸦片的贩卖价格受大连民政署长认可后制定;鸦片的输入种类及数量在大连民政署长认可后接受等。”[10]这一系列应遵守的规定说明,宏济善堂戒烟部实际上成为关东都督府官方经营鸦片的代理机构,为日本在“关东州”实施其鸦片政策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随着日本对外发展的需要以及国际局势的变动,团体特许专卖已经不能满足日本殖民当局的利益诉求,将鸦片行业完全垄断于官方之手,终成其鸦片政策实施之最终目标。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不仅大发战争横财,而且作为世界五大强国之一活跃于国际舞台,并伺机谋求在华利益的最大化。但受“关东州鸦片事件” 影响以及国际禁毒舆论的压力,日本殖民当局不得不调整策略,开始着手重新制定“关东州”的鸦片政策。日本对外宣称,通过渐禁的方式降低了“关东州”的鸦片毒害,减少了吸毒人数,为国际禁毒事业作出了贡献。1924年,日本制定了《关东州鸦片令》,借此开展鸦片渐禁政策。其中规定:“鸦片的吸食许可处只限于关东厅长官暂时规定的治疗鸦片瘾者的指定场所;鸦片烟馆的开设维持现状;关东州裁判事务处理令,本法令适用于刑法第二编第十四章规定。”[11]这一系列法令条文规定并指明了鸦片吸食场所、贩卖机构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应处罚办法等,在法律上规范了鸦片政策。到1928年,关东厅专卖局在大连成立,鸦片生意受到官方更加直接的管控。
日本殖民当局通过在“关东州”实施的鸦片渐禁政策,一方面可以借渐禁之名控制鸦片吸食人数,强化殖民管理,进而响应国际社会的禁毒号召,标榜日本的鸦片禁毒形象;另一方面可以控制管辖境内的鸦片生意,通过特许与官营的方式来扩大销售渠道,培植贩卖势力,攫取丰厚利润,巩固殖民统治。这也为后来日本在伪满洲国制定鸦片专卖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同时也提供了相关经验。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在中国东北炮制出“满洲国”。这个傀儡政权的建立成为日本插在东北地区的尖刀,日本以此为据点不断展开对中国的蚕食与压迫。由于伪满洲国地域广阔,其境内的鸦片问题以及社会问题也更加突出。如何解决鸦片问题、维护其“王道乐土”的形象,成为日本殖民统治者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在“关东州”鸦片政策的基础上,伪满洲国相继引入鸦片专卖制度,以期通过这种形式来巩固其殖民统治,树立自身支持鸦片禁毒的形象。在伪满政府统治的前五年间,以专卖为名的鸦片渐禁政策成为“新国”宣传的名片之一,日本侵略者也寄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宣扬伪满洲国存在发展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伪满洲国为了塑造良好的鸦片禁毒形象,先后在鸦片种植管理以及鸦片走私管理上施以严政。首先,在鸦片的种植管理方面,伪满政府先后出台相关政策,垄断了鸦片的种植管理权限,并严格禁止私人种植。根据伪满洲国总务厅次长古海忠之回忆:“1932年3月中旬时,伪满政府就已决定除热河省外,其他地区禁止种植鸦片,实施鸦片栽培和贩卖许可制,全部鸦片由国家收买等为内容的专卖法。”[12]到1932年底,伪满政府出台了《鸦片法》及《鸦片法施行令》并在长春设立专卖总署来统一管辖。根据当时官方报纸《大同报》记载,于1933年专卖总署规定种植鸦片区域:鸦片专卖公署依据鸦片法施行令,规定本年应行播种罂粟区域、及其面积规定如下:“热河省,从来播种之全面积;兴安省,从来播种之全面积;其他,依兰县,70,000亩;方正县,24,000亩;富锦县,60,000亩;勃利县,17,000亩;密山县,40,000亩;虎林县,12,000亩;同江县,6000亩。”[13]这些虽未记载全部种植区域,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伪满政府对于境内的鸦片种植面积的严格限制。其次,在鸦片的走私贩卖方面,伪满政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搜检鸦片密卖者。鸦片专卖署以及警务机关经常对个人走私者进行严缉捕获,如在哈尔滨松花江一带,每年鸦片成熟后,一些旅客和船员就从中渔利,藉端发财。以1937年9月4日《大同报》记载:“鸦片违法者,捕获八百余件。开江以来,至七月末日止鸦片违法检举,专卖署576件,鸦片5,787,531两,器具352件,其他警务机关238件,鸦片280,780两,器具1796件。”[14]由此可见伪满政府在禁毒宣传与缉私活动上的成效,这些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私人毒品流通。
总之,日本对东北地区实施的鸦片政策,不论是为了殖民统治需要还是维护自身形象的考虑,鸦片专卖制度的出台与发展,都在很大程度上表达出日本对鸦片的渐禁之意。在国际社会中,日本也借此塑造了自身支持鸦片禁毒的形象,暂时规避了国际舆论的谴责。这些不仅对日本国际地位的提高与话语权的增加提供了极大的支撑,同时也强化了其在东北地区的殖民统治,推动了日本侵略战争的继续进行。
随着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的爆发,日本在武力侵华的同时更加注重殖民政策的辅助作用。在东北地区鸦片问题的处理上,日本由鸦片渐禁政策改变为鸦片断禁政策。“断禁”一词源于日本占领台湾之初为解决鸦片问题所主张的“断禁主义”[15],即处理的宗旨为严格禁止。鸦片断禁政策即为彻底断绝鸦片毒害之意,是日本对鸦片禁毒形象构建的进一步强化,同时也是审时度势后做出的最符合日本国家利益的政策调整。在此之前,日本利用伪满洲国的特殊地位与殖民优势实行的鸦片专卖制度,虽然表面上是为了减少鸦片吸食人数,解决鸦片毒祸,实际上却公开地扩大了鸦片的流通与使用,使得鸦片问题更加严重,这种实则为纵毒的活动被披露,最终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1937年,在日内瓦召开国际联盟鸦片咨询委员会第22次会议,美国代表富勒指出:“鸦片生产在国民政府的统治下受到限制,日渐减少,而在满洲国却成增大的事实……也是完全无视对世界其他政府所负义务的例证。”[16]日本迫于各方压力以及对外战略考量,认为伪满洲国作为其“大陆政策”的重要一环,在中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可为日本提供后备支持。因此,日本在伪满洲国的鸦片政策也须做出相应调整。
在日方授意下,伪满政府提出“鸦片十年断禁”口号。1937年10月,伪满政府出台《断禁鸦片方策要纲》,计划在10年内根绝鸦片吸食者,同时在禁毒宣传、对瘾者的管理两方面做出应对改变。首先,在禁毒宣传方面,伪满政府通过报纸等媒介向外界表现出禁毒的决心。1938年,总务厅次长谷次哼公开发表称:“我满洲帝国标榜王道,故对禁烟政策并不拘泥于表面,亦不固执于法理,其根本方针,即恩威并用,情理兼顾,秉持最大之决心,不畏于进行之困难,不惑于反对之异说,请洞察以往之经过,盖可窥其大概矣。”[17]“夫断禁鸦片一事,不独能使瘾者之更生,亦为一扫民族耻辱之工作也,进而言之又能为后进者开拓莫大之出路,实是吾人之一大责任也。”[18]如此言论一经发表,一方面可以起到表明伪满政府实施断禁政策之决心;另一方面可以扩大断禁宣传,提升政府影响力,加强对普通民众的渗透与控制。其次,在对瘾者的管理方面,伪满政府通过采用鸦片吸食许可登记制度,对于年满25周岁以下者,坚决不发给鸦片吸食许可证。表1为东北沦陷时期大部分年份的鸦片瘾者登记数目。
根据上表提供的数据可知,1933—1936年间,伪满治下的鸦片瘾者数目在快速增长。1937—1938年,因鸦片断禁政策的贯彻,登记力度加大,瘾者登记数据也达到最高峰。而在断禁政策全面实施后,数据统计呈现出新瘾者一度减少的迹象。但到1941年,瘾者登记数据又再次上升。由此可见,虽然伪满政府提出鸦片断禁政策,在表面上有一定的治理成效,但伪满洲国统治期间的潜伏瘾者与鸦片瘾者基数的扩大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一切都离不开日本殖民统治者对鸦片交易的纵容与姑息。
1939年,伪满政府制定《管烟机构整备要纲》,成立禁烟总局来接替之前专卖公署的职能,同时也将此前官督民营的鸦片售卖方式改为官营,即“各市县旗公署都设置了禁烟科或禁烟股;改鸦片零卖所为管烟所。”[20]鸦片官营后,政府对鸦片生意的掌控以及吸食鸦片人员的管理也随之增强。
综括而言,日本在对东北地区的殖民统治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竭力构建自身鸦片禁毒形象。不论是以专卖为名的渐禁政策的出台,还是其后鸦片断禁政策的开展,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日本对鸦片问题的重视与应对。但日本对于鸦片禁毒形象构建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减少殖民统治范围内的鸦片毒害,而是打着禁毒的幌子,暗中进一步展开鸦片走私与掠夺,这些禁毒表象无法掩盖其鸦片政策的虚伪及隐藏于其间的侵略实质。
日本对中国东北鸦片政策的实质主要表现在鸦片禁毒表象背后的纵毒活动里。纵观日本在“关东州”、伪满洲国鸦片禁毒形象的构建过程,以及日本鸦片政策在不同区域的实施阶段、实施路径等,可见日本在刻意构建鸦片禁毒形象的同时,也在极力扩大殖民统治范围内的纵毒活动,借机牟取暴利的实质。
就“关东州”而言,日本在这一地区的纵毒活动主要表现在鸦片走私方面。由于“关东州”的特殊战略地位,日本在占领后即视其为本土的一部分而进行建设,如佐藤弘在《大东亚的特殊资源》一书中,在分析日本的鸦片供给状态时,将日本内地、台湾与“关东州”相提并论,[21]足以说明日本对这一地区的特殊定位。因此,在“关东州”鸦片问题的处理上,日本殖民当局多数遵循严格的鸦片处理办法,在吸食者管理以及鸦片的控制方面表现出极为严苛的态度。这一方面是为了减少统治范围内的吸食鸦片人数,防止日本实力受损;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稳定社会治安,强化殖民统治。但由于“关东州”具有极大的开放性与流通性,加之鸦片走私利润的吸引,在这些禁毒措施的背后,却是日本官方力量主导下的鸦片毒品走私活动的泛滥。
从1905年起,在日本统治“关东州”的四十年时间里,日本殖民当局庇护下的一些日韩商人、日本浪人等纷纷从事特许的鸦片吗啡生意,甚至形成相当规模的贩卖网,使得当时的大连成为世界有名的鸦片吗啡走私中心。如:“1914年,日本从英国进口19,845斤吗啡,其中9639斤运至大连,再由大连走私到中国东北、华北一带。”[22]当时,在大连的日本商人,包括大阪、神户的许多商人都在从事吗啡走私生意,他们获利颇丰。据载:“日本国内医药用的吗啡消耗量,每年为五十至二百磅,估计最大限度为五千三百盎司,而日本从英国进口的吗啡数量百倍于此数,都是向中国转口输出的。”[23]日本殖民当局则通过这些商人再特许贩卖走私到中国各地赚取利润。对于日本而言,“关东州”一直被作为其本土来经营建设,因此日本在殖民管理过程中,通过鸦片渐禁政策减少鸦片瘾者,注重消除鸦片毒害带来的影响是事实;在日本殖民当局的鸦片政策下大量的鸦片毒品通过大连传向中国乃至世界各地也是事实,而且这种纵容鸦片毒品走私的行为带来的恶劣影响远远超过鸦片渐禁产生的影响。如此禁毒亦是纵毒。
不仅如此,日本还通过在“关东州”的鸦片垄断,攫取到丰厚的鸦片利润,这也有力地证明了鸦片政策的纵毒特性。据载,1934年,“关东州”的鸦片收入约637万日元,1935年约300万日元,各占总岁入的16.3%、10%左右。[24]这些收入占“关东州”财政收入的比重相当大,为日本在东北地区的殖民统治活动提供了资金支持。
伪满洲国建立以后,日本的纵毒活动进一步表现为鸦片走私活动的加剧以及对鸦片资源的掠夺。面对如何解决鸦片问题,实现利益最大化这一目标,日本有以下三方面的认识:首先是关于其侵占地财政税收的考量。得益于台湾、“关东州”治理鸦片问题的经验,伪满洲国建立之初就十分觊觎鸦片带来的丰厚利润。1932年6月4日,关东军参谋长致函陆军次长说:“满洲国财政现遇到很大困难,以实现当初建国时原所估计的收入6400万元的估计数,因要维持和平与秩序,此总数内除海关收入2000万元与鸦片收入1000万元之外,满洲之预计全年支出,则需9300万元。除非前两项收入加速增加。”[25]由此可以看出日本方面为了扶植伪满洲国,对鸦片收入极为重视,这成为推动伪满政府鸦片政策出台的直接动力。其次是关于其侵占地管理统治的考量。在伪满洲国建立以前,在中国东北就已存在十分严重的鸦片问题,而且鸦片瘾者的基数庞大,这些都十分不利于日本在伪满洲国的殖民统治管理。因此,通过积极出台鸦片渐禁政策,不仅可以有效地加强对统治区域内中国人民的管教与束缚,同时还可以将鸦片垄断于日本手中,牢牢掌控鸦片瘾者,减少吸毒闹事等问题,维持社会治安的稳定。最后是出于维持“新国”国家形象的考量。伪满洲国的建立,本身作为日本军方炮制出来的傀儡,急需获得作为新国家的法理地位以及国际社会的认可。因此,有关鸦片毒品等有悖于国际法理与道德的因素,都应该被取缔和禁止。但日本又无法拒绝鸦片生意的巨额利润以及鸦片垄断后其侵占地统治产生的种种好处。所以,在伪满洲国建国之初,日本殖民当局就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鸦片的禁毒政策,打着禁毒的幌子来暗中垄断鸦片生意、扩大鸦片的种植与走私。
在鸦片的走私以及资源掠夺方面,伪满政府通过禁止私人种植的法令法规,将鸦片种植管理权收归官方,扩大官方种植面积来为鸦片税收的增加提供保障。以热河省为例,自1933到1939年间,该省的鸦片栽培面积分别为:“5800顷、3930顷、3100顷、6000顷、7000顷、6600顷、6500顷”“在1936年鸦片专卖利益金更是达满洲国岁入的5%,约1330万日元。”[24]54-55正是以这些鸦片种植量为物质基础,伪满政府的鸦片专卖收益得以快速增加,进一步推动了鸦片的走私贩卖与吗啡毒品的广泛传播。一些大城市如奉天(沈阳)、哈尔滨等地,秘密吸食鸦片的地点和麻醉剂贩卖店铺在大街上随处可见。在许多街市,日韩商人设立了简单而操作性强的吸食场所,如:“1936年,仅在哈尔滨就有妓院172家,秘密吸食鸦片地点56处,麻醉剂商店194户。”这些场所不仅在官方的保护下赚得盆满钵满,而且为增加伪满洲国的税收助力。[26]在伪满洲国垄断鸦片的前五年,鸦片是政府收入的三大来源之一。据一份报告估计:“1932年,官方鸦片收入为865万元,占政府总收入的9%。1935年,这一数字上升到1323.4万。”[27]对此,鸦片专卖当局的解释为:“主要是由于采购机制的改进、非法销售的减少和对专卖制度本身的更好理解,后者导致长期吸食鸦片的人从非法供应转向政府产品。”[27]从中可以看出,事实上伪满政府从鸦片的垄断控制中获得巨大好处,之前实施的所谓禁毒宣传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满足日本殖民统治的需要,对非法生产、吸毒贩毒的打击进展甚微,而吸食鸦片的情况则有增无减。
1937年,《盛京时报》的一位日本籍主编M.T.菊地公开批评了伪满政府的鸦片政策,他指出:“鸦片零售许可制度并没有遏制毒品使用的蔓延;政府一方面倡议改善公众健康,但另一方面又允许使用麻醉品来毒害人民,这是相互矛盾的。”[28]随着日本侵略战争的推进以及国际局势的变动,伪满洲国的鸦片政策逐渐抛却了禁毒的虚伪面具,开始了公开的纵毒贩毒活动。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鸦片作为吗啡、麻醉品的生产原料,在战时体制下也成为日本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日本为了满足战时体制下的资源需求,开始在伪满洲国和中国其他占领区搜刮鸦片,奴役中国人民。1942年8月,日本在东京召开了大东亚鸦片会议,指出:“大东亚的鸦片政策,是在帝国领导之下,以恢复鸦片战争前的状态为目标”,“由满洲国和蒙疆生产并保证供应大东亚各地区所需鸦片。”[20]125
日本在伪满洲国的纵毒活动具体表现在提高鸦片生意利润和压榨奴役中国人民两方面。首先是提高鸦片生意利润。伪满政府借口提高烟价来督促瘾者禁毒,榨取其剩余财富,如1941年7月6日《大同报》记载:“黑山,实施鸦片增价及减量,用为增加瘾者经济负担上之痛苦,以唤起其发挥戒除之决意,期使禁烟政策向完遂途上迈进之顺利,本县保健禁烟当局,兹奉今自七月一日起,对鸦片实行增价,以每份四角五增为五角,特令管烟所遵照实行云。”[29]但瘾者之所以吸毒上瘾,乃是对药物产生长期的生理依赖以及防范意志缺失的结果。伪满政府借用涨价禁烟的措施来进行戒烟戒毒宣传,实不能令人信服,究其政策根本目的还在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其次是压榨奴役中国人民。到日本侵华战争后期,伪满政府开始进一步加强人口管控,奴役鸦片瘾者。如:“1945年,日本设立鸦片断禁协会,将已登记瘾者进行名义上分期禁烟,在服用戒烟药东光剂后,将这些人编队送至各矿山、工厂充当劳工。”[12]820这种行径不仅极大地破坏了中国人民的身心健康,而且磨蚀了他们的反抗意识,进而消耗了中国人民反抗日本侵略者的组织力量。
总之,近代日本在对中国东北实施鸦片政策的过程中,纵毒活动的痕迹贯穿其殖民统治的始终。无论是对鸦片走私活动的纵容,还是对鸦片资源的掠夺,无一不是为其侵略中国服务的。对于日本鸦片政策中的禁毒表象,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明晰其禁毒的目的亦是纵毒,认识到鸦片政策的实质最终还是为了侵略。
毒品的出现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特别是在鸦片战争、日本侵华战争期间,鸦片毒品成为帝国主义国家侵略扩张的另一种武器,给中国人民造成难以想象的伤害。日本在侵华战争过程中,由于鸦片政策的罪恶性与特殊性,很多真实档案资料都未保留下来或者在战后被日本政府集中销毁,这为我们了解这一政策带来很大的难度。但日本的这种侵略罪行却无法被抹去,不论是从中国的历史档案、报刊资料、亲历者回忆,还是国际联盟的禁烟报告、观察者的著述等,都留下了日本对中国鸦片侵略的罪证。窥一斑而知全豹,对于日本在战争中的鸦片侵略罪行,我们应予以揭露,并警示世人。面对战后日本一些扭曲史实、美化战争的行为,我们更应该作出辩驳、纠正。正如日本著名历史学教授家永三郎评论称:“大纲已明晰,日本对中国的战争是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形象,不应有疑。”[30]日本对中国东北的鸦片政策具有禁毒与纵毒这一互为表里的二重性特征,却又始终与其侵略政策相伴并为之服务,其对中国东北鸦片政策的毒化实质,以及隐藏于其间的侵略实质已昭然若揭,这也表明在研究日本对中国的鸦片政策问题时,综合性研究与理论性研究尤为重要。日本对中国的鸦片毒化政策是其侵华政策的重要一环,日本企图通过鸦片毒化政策得以更快地实现“大陆政策”的既定目标,从而实现其称霸东亚的野心。日本之所以会选择以鸦片作为殖民扩张的突破口,与日本在现代化进程中片面追求经济现代化的取向和称霸东亚的野心有着深厚的关联,同时也与近代日本的对外观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密不可分。通过探析日本在中国东北地区实施的鸦片毒化政策,把日本的鸦片政策纳入日本现代化畸形发展的视野中进行综合分析,或可更深入地把握日本鸦片毒化政策的形成动因与演变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