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脱贫时代内源式贫困治理体系的建构
——以家庭本位为视野

2021-12-02 16:01
关键词:贫困家庭韧性体系

刘 建

(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世界反贫困的历程来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及不同国家政体的影响下,贫困治理的范式及逻辑存在很大的差异。在西方个体本位理念的影响下,西方发达国家对于贫困问题的治理遵循个体干预的逻辑,将社会问题微观化、个人化和道德化,反贫困的核心是通过对个体的治理来达到保障个体权利的目标[1]。相较于西方国家,我国是一个具有很强集体本位传统的国家,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近现代历史时期,社会救济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但由于市场话语的兴起及个体本位理念的不断嵌入,我国农村反贫困的理念也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农村反贫困体系逐步经历了贫困问题的个人化到贫困问题国家化的转型。

在家国同构的传统社会,家族作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单元,在实践中发挥了保护家族弱者的功能,社会救济呈现出很强的家族本位的倾向。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家庭的功能逐步被吸纳进人民公社等组织体系之中,进而呈现出乡村社会“去家庭化”的特征,家族的社会保障功能被集体取代,集体承担着个体基本生存权保障的功能,家族本位逐步让位于集体本位。改革开放以后,集体本位的福利体系逐渐式微,贫困日益成为个体或家庭的问题,社会救济的功能重新回归家庭。由于个体从集体回归家庭,家庭对于个体的福利保障及庇护功能被无限扩大,只有当家庭角色严重失灵时,国家才有义务帮助家庭及个体抵御社会风险。随着农村反贫困及农村社会福利治理体系的日益完善,国家加强了对农村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不断关注并扶持家庭及个体。自2015年我国提出精准扶贫政策以来,我国农村反贫困成为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的一个中心工作,形成了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多元参与的贫困治理体系[2],我国农村反贫困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随着精准扶贫工作进入尾声,我国在2020年后将进入后脱贫时代。在这种背景下,后脱贫时代贫困治理体系的建构成为我国农村反贫困工作的重要任务。2020年后的农村反贫困,核心议题是要求从“精准扶贫”向“精准防贫”的理念转换,构建以防贫为目标的治理体系[3]。在当前学界的研究中,后脱贫时代贫困治理范式的建构,也存在着国家本位及个人本位2种范式。无论是何种范式,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强调国家及个体在贫困治理场域的职责,但二者在实践中呈现较大的差异。国家本位认为,后脱贫时代贫困治理体系的建构,政府仍然是农村反贫困的核心主体。为此,后脱贫时代的贫困治理需要党和政府全方位统筹[4],将后脱贫时代的贫困治理体系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性框架之中[5],加快培育及发展新型的农村反贫困治理机制及治理结构[6-7]。个体本位认为,个体在后脱贫时代发挥基础性的功能,而政府的职责在于提升个体的发展能力。一些学者认为,后脱贫时代农村反贫困的核心,需要围绕“相对贫困”“精神贫困”的治理重心[8],加强脱贫人口可持续脱贫能力建设[9],构建以贫困主体自我责任、主体意识为主导的内生驱动模式[10]。

学界对于后脱贫时代贫困治理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尚未形成系统性的研究成果,需要从理论与实践上对于后脱贫时代贫困治理范式进行深入研究。无论是在国家政策层面,还是在学界研究层面,都主要集中于国家本位与个体本位的范式论争,忽视了家庭在农村反贫困场域中的角色功能。国家主导下的农村反贫困治理体系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成本过高及难以可持续的问题,随着后脱贫时代的到来,明确政府在农村反贫困场域的角色,激发脱贫人口的内生动力,发挥家庭在农村反贫困中的作用,是实现脱贫户可持续脱贫的关键。基于此,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农村社会实际,在内源式扶贫理念下,以提升家庭韧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着力点,对2020年后的农村反贫困路径进行研究,为我国后脱贫时代贫困治理体系的建构提供理论及经验支撑。

二、家庭韧性不足:脱贫户可持续脱贫的主要困境

韧性也称为弹性、恢复力、抗逆力等,指当各类社会主体面对社会风险时,具备足够的抗压、恢复及持续发展能力,进而有效恢复到原先的状态[11]。从可持续脱贫的视野来看,家庭韧性是指家庭能够凭借家庭资源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及家庭的可持续发展,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社会风险,进而提升抵御日常生活不确定性的能力。在乡村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家庭精神韧性的异化、家庭组织韧性的式微以及脱贫户日常生计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脱贫户家庭韧性的不足,由此降低了脱贫户可持续脱贫的能力。

(一)家庭精神韧性的异化

家庭精神韧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能够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文化价值氛围,进而为家庭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从家庭精神系统功能层面来说,家庭精神韧性主要包括促发性信念和抑制性信念,二者共同形塑了家庭精神韧性的实践形态。具体到当前农村反贫困领域,家庭精神韧性的异化主要体现为促发性信念的不足及抑制性信念的强化,进而引发了家庭信念系统的紊乱。

1.促发性信念的不足。主要体现为一些脱贫户可持续脱贫的内生动力不足,家庭成员权利与责任不均衡。在当前农村精准扶贫的政策实践过程中,一些贫困户作为政府帮扶及扶贫资源的被动接受者,并未有效塑造贫困治理的行动者角色,进而导致这些贫困户家庭及个体责任的缺失及主体性的异化[12]。在当前我国农村反贫困的话语体系中,片面强调国家在贫困治理中的职责,而相对忽视了家庭及个体的责任。一方面,导致国家贫困治理成本较高,国家主导下的贫困治理体系难以长期维持;另一方面,导致家庭及个体在反贫困场域的主体性不足,脱贫户可持续脱贫的动力不足。由于脱贫户内生动力不足,存在较为严重的“等靠要”思想,当政府帮扶力量脱嵌以后,他们重新陷入贫困的风险较大。特别是随着后脱贫时代的来临,在家庭促发性信念不足的影响下,他们自身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很可能会陷入“贫困—扶贫—脱贫—返贫”的循环中。

2.抑制性信念的强化。主要体现为一些脱贫家庭存在较强的精神自卑感。受贫困文化的影响,一些贫困群体出现精神主体性的缺失或异化,进而导致贫困问题的结构化发展。贫困文化会在家庭内部形成一种长期的、封闭式的精神贫困,由此形成一种消极的家风文化,并导致了贫困问题的生活化及代际再延续。在日常生活实践过程中,精神贫困主要表现为个体行为及信念的消极化,实质上是个体失灵的体现,并表现为行为失灵及志向失灵两种面向[13]。精神贫困现象,除了以个体化的形式存在以外,还以家庭或家族式的面向存在,并体现为家庭优良家风文化的塌陷及抑制性信念的强化。在长期贫困生活的影响下,一些脱贫户缺乏自我行动的欲望及能力,安于现状,或希望政府能够长期帮扶。可见,家庭精神韧性的异化,导致了优良家风文化的不断流失,脱贫户在可持续脱贫的进程中缺乏相应的精神支撑。

(二)家庭组织韧性的式微

家庭组织韧性是指家庭组织在日常生活的突发情境中,对家庭资源进行整合及共同行动的能力,它体现了家庭的凝聚力及组织行动力。在我国传统社会,基于血缘、地缘基础上的家族共同体,在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及保障家族成员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层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乡村社会的个体化浪潮,家庭对于个体的整合功能不断减弱。在家庭本位向个体本位转型的背景下,家庭组织的整合能力不断降低。

1.家庭结构的残缺,限制了贫困家庭的组织整合能力。“根据结构功能论的观点,如果家庭结构稳定,贫困的发生概率将会大幅度降低;反之,贫困问题的程度将会加重。家庭解体是贫困问题产生及持续存在的根源。在传统家庭模式向现代家庭模式转换的过程中,家庭的组织结构变化是大部分贫困问题产生的原因”[14]。我国农村反贫困体系在实践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家庭组织韧性的建设,农村残缺型家庭组织没有得到有效重建,他们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日益式微,进而导致了家庭组织韧性不断降低。同时,受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的影响,家庭的组织整合能力减低,可利用的家庭资源减少,特别是一些刚脱贫的家庭自我保障能力不足,再加上家庭本身刚发生了突发性变故,脱贫以后的风险抵抗能力仍然不高,由此又进一步加深了家庭组织韧性的式微。

2.功利化因子在家庭组织体系的嵌入,进一步削减了贫困家庭的组织凝聚力。在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社会的个体化浪潮瓦解了家庭组织的神圣性,农村家庭组织体系功利化面向不断凸显。传统家庭组织结构在个体化的家庭关系及理性化的思维冲击下不断瓦解,原有的家庭社会保障功能不断削弱,照顾弱者等家庭救济功能在实践中呈现弱化的趋势。“由于在现代社会,家庭越来越成为一种可以选择的关系,家庭也就变成了一种个体的联合体,在面对多元化的风险及自我条件的限制下,个体把功利性诉求纳入到家庭之中,传统家庭的重要性下降了”[15]。由于功利性的因子不断嵌入到家庭组织体系之中,一些贫困家庭内部结构关系逐渐松散或断裂,无法有效实现家庭成员之间的协作。也就是说,在乡村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个体化导致了家庭组织韧性的日益式微:一方面,家庭组织在现实中承担着家庭发展及福利保障的现实责任;另一方面,社会转型导致家庭组织的资源整合功能日益下降,进而导致家庭组织韧性不足。

(三)家庭生计韧性的不确定性

家庭作为一种组织实体,要求通过家庭成员的劳动分工及再生产过程,在共同协作的基础上维持家庭的基本生计,并让家庭成员过上一种相对较好的生活。但家庭精神韧性的异化及家庭组织韧性的式微导致了家庭生计韧性的不确定性。

1.一些脱贫家庭生计积累能力不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脱贫户仍然属于高风险家庭,“当家庭出现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性变故的时候,家庭的运转功能将会陷入紊乱的格局,家庭及其成员的发展能力也会受到限制”[16]。从生计结构层面来看,许多脱贫户的家庭生计结构属于一种“消耗型”结构,家庭资源无法集中用于家庭的再生产,而是用于家庭的日常生计开支。此种家庭生计模式呈现“家庭发展缺乏科学规划、家庭生命发展周期无家庭明显节点、代际之间分工不明确以及家庭积累不足但消费高等特性”[17]。2000—2015年的相关研究数据显示,返贫问题是我国农村反贫困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农村贫困家庭脱贫以后,每年返贫率达20%以上,个别年份甚至达到60%[18]。当前贫困户脱贫后返贫数量相对较少,一个很大原因在于当前各级政府及帮扶力量的强力帮扶,如果现行的农村精准扶贫帮扶体系从农村撤出以后,由于家庭资源积累不足,仍可能出现贫困户返贫现象。

2.一些脱贫户生计风险防范及治理能力不足。特别是一些脱贫户不具备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的能力,面对市场风险或家庭风险,缺乏良好的防御及治理能力,日常生活中一些微小风险,都可能导致这些家庭生计陷入困难,重新陷入返贫的风险。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尚不完善,许多脱贫户仍是乡村社会的边缘人口,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市场波动、家庭变故等风险的影响,抵御风险的能力比较脆弱,日常生计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在现代社会,社会风险的生产方式及财富积累的方式是以层级或阶级的方式进行集中分配的,社会财富一般向社会上层集中,而社会风险一般往社会下层积累[19]。由于现代社会风险的多元化及阶层化,脱贫户作为风险系数较高的家庭,在卷入市场化的分工协作体系的过程中,日常生活面临很多不确定性,无法抵御各类风险的冲击,很容易在脱贫后重新陷入贫困。

由于家庭精神韧性的异化、家庭组织韧性的式微、家庭生计韧性的不确定性,部分脱贫户可持续脱贫的韧性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反贫困场域,许多家庭在贫困治理中处于一种消极的功能定位,与农村反贫困任务的长期性及复杂性格局形成了鲜明的悖论。2020年后,随着我国进入后脱贫时代,由于家庭社会治理功能的式微,脱贫户可持续脱贫面临许多的不确定性。

三、积极家庭:后脱贫时代脱贫户家庭角色的定位

在后脱贫时代,为增强脱贫户可持续脱贫的能力,需要充分激发家庭在农村反贫困场域的主体性,有效提升脱贫家庭的韧性,加强家庭自我功能的有效发挥。有学者在对家庭抗逆力生成过程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影响家庭抗逆力的3种典型维度:家庭信念体系、家庭组织体系及家庭沟通体系[20]。为有效提升脱贫户家庭的抗逆力,需要发挥积极家庭的作用,重构家庭的信念体系、组织体系及及沟通体系,在保障家庭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有效应对家庭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及挑战,让家庭成员过上日益美好的生活。

(一)价值信念体系:美好生活理念的嵌入

随着我国脱贫攻坚任务的全面完成,脱贫户家庭日常生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家庭发展的矛盾也随之变化,家庭发展的目标从维持基本生计向追求美好生活转换。为提升后脱贫时代脱贫户的精神韧性,需要在美好生活理念的视野下,重构脱贫户的价值信念体系,为积极家庭功能的发挥提供精神基础。高功敬的研究表明,对于未来生活充满信心的家庭,在劳动力市场中的适应性明显较高,对于政府社会救助体系的依赖程度较低[21]。在后脱贫时代,需要用美好生活理念的嵌入,来实现家庭价值信念系统的重塑,进而建构一种积极向上的家风文化,铲除精神贫困产生的根基。首先,需要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建构一种具有共享意义的积极价值文化认知体系,让家庭具有滕尼斯所述的“共同体”的韵味,赋予家庭成员相同的价值认同感,进而实现家庭成员之间主体间性的建构。其次,有效激发家庭的自我能动性,让脱贫户家庭价值结构从抑制性价值系统向促进性价值系统转换,由此建构一种积极向上的家风文化,激发家庭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在家国同责的理念下,充分发挥家庭在社会治理场域中的功能,并不是意味着让家庭回归传统社会的伦理型家庭,而是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充分明确家庭的价值定位,建立正确的家庭价值体系,充分激发家庭在贫困治理中的精神动力,积极发挥家庭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二)弹性组织体系:家庭适应能力的构建

农村家庭结构的现代化调适为贫困家庭应对多元化的社会风险提供了契机,也为贫困家庭的功能重塑提供了场域。在政府帮扶下顺利脱贫的农户,正处于家庭成长的重要转折期,应对社会风险的能力还比较脆弱,一些微不足道的风险都有可能导致其重新陷入贫困。为此,需要提升脱贫户家庭组织的社会适应性,使其能有效应对各种压力及风险,并依托家庭资源来保障家庭不被风险所撕裂,由此实现家庭组织体系弹性化的转型。从社会风险抵御的角度来看,家庭组织韧性是指家庭具备家庭适用能力、家庭恢复能力、风险应对能力及家庭发展能力等。家庭生计风险抵御能力的结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结构性机会、周期性机会及自创性机会[22]。前两种类型主要指社会或自然环境中存在的机会,第三种类型主要指家庭自身创造的机会,体现了家庭的社会适应性。家庭抵御社会风险能力的提升,要求家庭掌握相应的资源及机会以应对风险或压力的冲击,在风险面前具有敏锐的反应能力,能够对突发性的风险情境进行积极响应,最终提升家庭组织在风险面前的适应能力。脱贫户家庭适应能力的提升,需要在积极家庭的功能定位下,凭借家庭资源,提升家庭组织韧性,重建家庭抗逆力,从而推动脱贫家庭僵化的组织体系向弹性的组织体系转变,让贫困家庭从被动等待政府及社会的援助向积极主动防范及治理家庭风险转变,由此提升家庭抗击风险的主体性及能动性。

(三)积极沟通体系:家庭共同行动能力的提升

在后脱贫时代,脱贫户可持续脱贫能力的建构,要求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一种同甘共苦、共同奋斗的关系并通过共同行动来承担家庭发展的责任,进而实现家庭生计的可持续发展及有效抵御社会风险。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它不仅要求家庭具备价值型功能及适应型功能,还要求家庭能够有效提升共同行动的能力,进而实现家庭沟通体系的再造。从行动者导向来审视家庭沟通体系的建构,它是指家庭及家庭成员能够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有效行动,进而形成一个包括生计要素与生计环境的行动策略及实践。在后脱贫时代,家庭积极沟通系统的再造主要体现在家庭成员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及家庭责任的制度化,要求家庭有效发挥福利保障功能,进而实现家庭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为此,需要改变精准扶贫场域下政府责任过大,而贫困户自我责任欠缺的局面,强化脱贫户的自我脱贫责任意识,提升脱贫户的家庭发展能力,强化家庭及个体在农村反贫困领域的责任,凸显个体及家庭在贫困治理中的能动性,明确家庭在农村反贫困中的职责边界。同时,明确家庭成员在家庭发展中的责任及义务,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协商能力,通过家庭主体性来协调家庭利益,在反贫困进程中构建家庭命运共同体。在家庭日常运转过程中,家庭成员有义务帮助弱者,特别是对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缺乏自我生计能力的成员,要保障他们不会陷入贫困。此外,应加强家庭契约型关系的建设,努力构建平等的家庭成员关系,强化家庭的保障及自我救济的功能。

总之,在后脱贫时代,通过家庭价值信念体系、弹性组织体系及积极沟通体系的重塑,充分发挥家庭的价值整合、责任履行及抵御社会风险的功能,进而实现家庭组织角色的再定位。积极家庭是一个兼具伦理性、社会性及功能性的体系,它为农民提供价值归属的同时,也塑造了家庭社会关系结构,并通过各种功能延续了家庭的再生产[23]。也就是说,在后脱贫时代,家庭组织及其成员应积极参与到农村反贫困的行动中。家庭组织应树立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履行家庭发展责任,充分利用资源及机会,培养自我修复及可持续发展能力,让家庭成员过上美好生活。

四、内源式治理: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保障

积极家庭的角色塑造,不仅要求家庭组织及其成员充分发挥自我能动性,还要求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进而实现农村反贫困长效机制的构建。在198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内生发展战略》一书中,对内源式发展的内涵及价值功能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内源式发展在实践过程中具有2个基本要素:在发展形式层面,发展的动力必须是从内部开始的;在目标上,它是以向人提供服务为准则[24]。内源式扶贫是指在农村反贫困的过程中,通过对于各种扶贫要素的整合以及机制的创新来激发贫困群体的内生动力,使其产生一种可持续脱贫的内源力量[25]。在内源式治理的视野下,在贫困治理体系的建构过程中,国家应重视家庭的社会功能,通过相应政策及措施来扶持家庭以增强其抵御各种风险冲击的能力,从而促进家庭的发展。

(一)完善促进家庭发展的常规化治理体系

在后脱贫时代,为了有效提升农村贫困家庭的韧性,让家庭在农村反贫困中发挥积极家庭的作用,需要加快建立内源式的农村反贫困体系。为此,需要加强促进家庭发展政策的制定,实现后脱贫时代农村反贫困政策供给与实践的有效均衡。农村精准扶贫政策的执行,依托运动式及超常规化的政府动员体系,在短期内解决了农村社会的绝对贫困问题。2020年后,随着绝对贫困在农村社会的逐渐消失,相对贫困问题将长期存在。原本强动员式的贫困治理体系很难适应相对贫困问题的长期存在,在实践过程中,面临政府资源的有限性及贫困治理任务复杂化的悖论。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解决社会贫富差距扩大问题,我国提出了开发式扶贫政策,并建立起一种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体生存权为目标的社会保障体系。这种救济性及事后补偿式的贫困治理模式尽管可以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但无法标本兼治。为解决国家制度供给与家庭内生需求的裂痕,需要加强制度体系的创新,进而提升后脱贫时代贫困治理制度体系的兼容性。为此,在后脱贫时代,农村反贫困的政策制定需要以家庭保护及发展为政策实施的立足点,加强常规化治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促进家庭发展的常规化制度体系。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后脱贫时代贫困治理制度体系的建设,要求从精准扶贫向精准防贫的制度体系转换,由此构建后脱贫时代常态化的贫困治理制度体系。特别是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应进一步优化防治返贫的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制度化的返贫治理体系,完善返贫的动态监测机制。加强返贫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信息收集、组织监测及预警、精准干预及考核监督为一体的返贫预警机制,由此提升国家对于返贫户的精准干预力度。同时,为扩大我国农村反贫困制度体系的张力,减小常态化与运动式这两种治理体系在运作过程中的负面效应,需要加强后脱贫时代的贫困治理体系与农村社会救济等常态化治理体系的衔接,解决当前扶贫政策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错位及重复的问题,制定出一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补充的农村贫困治理制度体系[26]。在家庭保护的理念下,对于现行的农村反贫困治理机制进行整合,理顺民政部门、扶贫办、卫健委及其他相关国家机构部门的职责,在整体性治理的视野下,对于农村反贫困的组织体系进行优化及整合,进而形成后脱贫时代各部门协同合作的家庭保护及农村反贫困组织体系。

(二)加强促进家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为了有效应对乡村社会转型导致家庭功能式微的困境,需要通过政府扶持家庭的方式,加强促进家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后脱贫时代家庭功能的重塑。在后脱贫时代,农村反贫困政策的执行,绝不能仅仅依靠单纯的事后救济及帮扶体系,而应该将重点定位为贫困的预防,从一种事后救济的范式向社会保护的范式转换[27]。在发展型社会政策的视野下,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不应该以社会救济为导向,而应该将家庭发展作为社会政策制定的着力点,将家庭作为一种发展主体进行干预,进而实现家庭的自我创新,由此修复贫困家庭的韧性。

为有效提升贫困家庭的韧性,实现家庭在反贫困领域角色的转换,需要在家庭保护的理念下,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家庭保护的相关政策来加强贫困家庭塑造积极家庭的角色,避免贫困的代际传递,提升贫困家庭应对多元化社会风险的能力。积极家庭的功能定位及角色塑造,要求国家政策以家庭功能重塑为目标,保护家庭的功能不被市场化机制削弱及磨损,能根据不同类型家庭的社会需求,提供相应的政策供给,在家庭保护的过程中实现家庭的发展,进而保障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及发展权[28]。发展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并不是以维持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为目标的,而是以加强家庭及个体能力建设为导向,在遵循差异化理念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的家庭及群体,采取不同的政策来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创造性功能。对于无法依靠自我能力维持生计的群体及家庭,国家应该遵循底线原则,让这些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正如国际劳工组织在2012年通过的《关于国家社会保护底限的建议书》所指出的:各成员国在制定社会保障政策的过程中,要科学设置保障内容的顺序,必须优先考虑那些目前尚未被政府有效关注的困难群体,特别是在社会底层挣扎的贫困家庭,政府应该对这些家庭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29]。对于无法依靠家庭力量实现可持续脱贫的农户,政府应该充分履行兜底功能,保障这些家庭的生存权及发展权;对于具有丰富劳动力的家庭,或因突发性事件而导致短期贫困的家庭,政府应该帮助其提升家庭劳动技能,引导其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由此促进其内生发展。如此,通过政府的适度救济及家庭能力提升的双重机制,防止这些家庭陷入“贫困陷阱”,从而实现社会保障政策的正向激励功能。

(三)构建协同治理的贫困治理体系,以协同治理理念加强政府与家庭的合作

在当前农村精准扶贫的实践过程中,国家将贫困治理瞄准的靶向定位为农户,尽管有效提升了国家贫困治理的精准度,但在当前贫困治理体系的运转过程中,家庭在反贫困中的功能却未得到有效发挥。进入后脱贫时代,随着政府主导下的强动员式的贫困治理体系的逐渐消解,贫困治理的立足点从国家本位向家庭本位回归,这是后脱贫时代贫困治理体系的重要导向。当然,从国家本位向家庭本位的回归,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再承担农村反贫困的职责,而是要求政府在进行反贫困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家庭的主体性地位。在后脱贫时代,家庭与国家的关系不应该是单纯的帮扶与被帮扶的关系,而应该是一种共同合作的关系,应以协同理念加强政府与家庭的合作,通过农村反贫困的内生力量与外生力量的有效融合,来构建贫困治理的立体化网络体系。

无论是家庭保障的政策重构,还是后脱贫时代农村反贫困体系的建设,核心都应是明确划分国家、家庭及个体在家庭发展中的职责边界,进而建构互动共治的治理体系。在内源式治理的视野下,互动共治的贫困治理机制的构建,要求在充分尊重各种治理主体特性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职责明确、协同共治的贫困治理体系。应加快改革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反贫困治理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反贫困多元化主体参与的治理体系,搭建以家庭发展能力提升为目标,政府为保障,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贫困治理体系。(1)在政策引导层面,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政策引导功能,通过政策体系及制度流程的优化,加强对后脱贫时代农村反贫困的政策规划与引导。(2)在政策执行层面,强化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功能,加强政府、市场及社会等多元主体的有机合作,在共同参与农村反贫困的过程中,将各个主体的利益诉求及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努力实现贫困家庭可持续发展的目标。(3)在家庭层面,提升家庭及个体可持续脱贫的能动性,充分激发家庭的自主性,进而实现政府政策供给与家庭行动的有机协调。为此,需要加强贫困治理的法制化建设,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政府、家庭、社会主体及个人在农村反贫困中的职责,由此提升后脱贫时代贫困治理的内生动力。在此基础上,充分尊重家庭发展的特性,坚持协同治理理念,让政府、社会及脱贫户在贫困治理场域实现良好的合作,让脱贫户通过内部及外部资源的有效整合得以构建家庭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而走向美好生活的致富道路。

(四)促进扶贫资源循环发展,提升贫困家庭可持续脱贫的能力

在内源式治理的视野下,要求外部资源的输入与家庭的内生资源有效结合,通过外部资源来激活家庭的内部资源,由此形成一种合力,进而解决后脱贫时代扶贫资源不足的困境。在后脱贫时代,农村反贫困的政策应该从“输血”向“造血”的理念转换,以提升贫困人群的生活技能、提高贫困家庭的发展能力为政策实施的目标,帮助贫困家庭树立远离贫困、过上美好生活的信心,鼓励贫困家庭通过自身努力摆脱贫困,提升贫困家庭可持续脱贫能力。

在进行返贫干预的过程中,扶贫资源的输入要与家庭发展能力的提升有效对接,由此培育贫困家庭的内生能力,进而向内源式扶贫治理体系转型。为有效实现农村反贫困从“扶贫”向“防贫”的范式转换,要在扶贫资源循环发展的基础上,提升贫困家庭可持续脱贫的能力。2020年后,为有效解决农村反贫困中权利保障不足与自主性缺失之间的悖论,需要遵循“志智双扶”的理念,争取实现贫困家庭的可持续发展。在《摆脱贫困》一书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贫致富的实践过程不但是我们改造客观世界、建设物质文明的过程,也是我们改造主观世界、建设精神文明的过程[30]。在后脱贫时代,需要不断加强农村优良家风建设,坚持精神扶贫为主、物质扶贫为辅的原则,激发脱贫户的自我能动性。同时,强化社会工作在家庭保护及农村反贫困中的功能发挥,加强家庭主体意识的建构,充分发挥家庭抵御生计风险的能力,进而提升家庭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此外,积极家庭的角色塑造,要求将扶贫政策与家庭技能的提升有效挂钩,在健康扶贫、教育扶贫及就业扶贫功能的基础上,提升家庭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鼓励贫困家庭积极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由此提升贫困家庭的社会适应力。在脱贫攻坚战完成以后,要坚持以能力提升为目标,加强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开发,将农村反贫困的重心回归到一般性的、常规的人力资本开发轨道上来,通过教育、医疗卫生等条件的改善和更多的政策供给,为农村贫困人口增权赋能,提升他们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31]。在产业兴旺的理念下,加强扶贫政策的保障功能,增强贫困群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培养贫困群体可持续脱贫的多元化能力。同时,在加强政府社会救助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保险的功能,大力提升贫困家庭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

总之,在内源式治理的理念下,需要坚持发展型的指导理念,加强后脱贫时代家庭发展的常规化治理体系的建设,完善促进家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协同治理理念加强政府与家庭的合作,以提升贫困人口自身素质及发展能力为导向,以扶贫政策资源与社会环境有效耦合为载体,提升贫困家庭的韧性,实现贫困家庭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推动后脱贫时代农村反贫困体系从国家本位向家庭本位回归,由此实现农村反贫困范式的转型。

五、总结与讨论

本文在家庭本位的视野下,从后脱贫时代的家庭角色重构及家庭保护与发展的政策保障等层面,探讨了后脱贫时代农村反贫困内源式发展的路径建构。进入新时代以后,以家庭本位为立足点,构建后脱贫时代内源式治理体系,有利于修复家庭韧性,促进农村反贫困从国家本位向家庭本位回归。内源式贫困治理体系的建构,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家庭及个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特别是在当前乡村社会急剧转型的背景下,构建以家庭发展为目标的政策范式,有利于形成互动共治的治理网络,进而为后脱贫时代的农村反贫困提供理论基础及现实支撑。当前,在乡村社会快速城镇化的背景下,日益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将农民带入到一个风险多元化且竞争较为激烈的场域,乡村社会的个体化及空心化面向日益显现。面对现代化的洗礼,农民家庭组织已越来越难以发挥个体保护的作用,也无法建构类似于西方契约化的家庭形态。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反贫困缺乏稳定有效的根基,从而导致脱贫户可持续脱贫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积极家庭的角色定位及功能塑造,不仅有利于提升家庭的多元化韧性,也有利于提升脱贫户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而提升家庭在现代化转型中的行动能力。

西方现代家庭的转型是与国家的工业化及社会福利制度同步发展的。在西方较为完善且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国家福利体系可以取代家庭的功能,即个体在脱离家庭的保障后,可以依赖国家福利体系而生存[32]。在家国同构治理体系的影响下,家庭无论是在基层治理中,还是在社会福利保障中,都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在后脱贫时代,农村反贫困政策的制定,要在内源式治理的理念下,以家庭保护及发展为政策保障的基点,通过政府扶持来提升家庭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家庭角色定位层面,既不能在“泛家庭化”理念下将后脱贫时代的农村反贫困职责全部让渡给家庭承担,也不能在“去家庭化”的过程中忽视家庭的能动性,而应该在积极家庭的定位下,构建内源式的贫困治理体系,进而实现后脱贫时代脱贫户可持续脱贫能力的建构,从而提升家庭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韧性。

在较长的历史阶段,国家对于家庭的定位,并不是真正将其作为一种发展对象来对待,而是将其定位为福利供给的承担者,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时可能会牺牲家庭的利益[33]。在后脱贫时代,不能片面地将政府视为农村反贫困唯一的责任主体,但也不能忽视政府在贫困治理中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农村反贫困中的家庭本位回归,绝非是让政府从贫困治理中脱离,而是强调政府在对农村反贫困进行干预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家庭的功能地位。事实上,家庭作为连接国家与个体的载体,是将国家本位与个人本位进行耦合的工具,后脱贫时代农村反贫困家庭本位的回归,目标是实现国家与社会在贫困治理场域的互动共治,进而推动农村反贫困范式的转换。但无论是贫困治理,还是家庭发展的政策制定,都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问题,需要在理论及实践层面进行持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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