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超
(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政治生涯进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论探索与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为统筹推进新时代“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部署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引领美丽中国建设,提出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论断和丰富论述,形成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价值观、认识论、实践论和方法论的总集成,是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的总方针、总依据和总要求。(1)参见生态环境部党组:《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美丽中国建设——深入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载《人民日报》2020年8月14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一个丰富、完整的系统,蕴含了丰富的法治要素与内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其题中之意,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必然结果。(2)参见吕忠梅:《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治思想研究》,载《江汉论坛》2018年第1期。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出发,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3)参见李林:《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1月23日。包括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特色问题。其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内涵丰富、体系完备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是新时代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与新理论的逻辑严密的体系化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也内植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逻辑体系,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六项原则”中,(4)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5月18日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提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好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三是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四是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五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六是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该六项原则被归纳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六项原则”。具体内容参见习近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载《求是》2019年第3期。“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的体系化演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既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是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延循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逻辑,体现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特征,因应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是从中国鲜活实践中提炼与构建的理论体系。本文将尝试在法学理论范畴中,从价值论、关系论和方法论等几个层面,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生态环境法理上实现的理论创新。
法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5)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价值论层面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对人的全面发展价值、和谐发展价值和生态安全价值的高度关注。
人类历史上发展演进出“以神为本”“以物为本”和“以人为本”这三种类型的法律发展观,(6)参见汪习根、王雄文:《论科学的法律发展观——发展权视角的思考》,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2期。其中,“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观要求法律无论从形式到实质、从制定到运作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将以人为本作为其内在的精神素质,(7)参见胡玉鸿:《质疑与回应:围绕法律以人为本的法理论辩》,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法律的核心目标和终极关怀是不断地满足人的多方面的发展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法价值哲学认为,人的主观需要,反过来又能动地作用于需求主体,即人对法的需求,并非完全被动地听从主体的“摆布”,它对法价值主体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人的主体需求对主体人的反作用还表现在法对人需求的满足程度上。“法价值主体的多元性与需求的多层次性是法价值的一大特征,人(包括抽象的人)的需求多种多样,但只有经过法的确认,才能融入法价值的行列。”(8)杨震:《法价值哲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33页。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占有重要地位,人的发展始终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中的核心命题。法律发展遵循“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以实现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保障功能。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重要法律价值,“以人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与确立自身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与基础。(9)参见胡玉鸿:《以人为本的法理解构》,载《政法论丛》2019年第1期。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论述赋予了“人的全面发展”以新时代全新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丰富人的需求层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鲜明标志和核心价值,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多次重要讲话中,均强调“法治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10)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基石。(11)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以“法治为民”为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进一步阐述了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法治建设目标,这就为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确立了人的全面发展价值,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1.在“生命共同体”视阈中阐释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生命共同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核心概念,“这一概念既是习近平的生态世界观,也从根本上决定了习近平的生态方法论、生态价值论、生态发展观和生态治理论的基本特征与内容。”(12)王雨辰:《习近平“生命共同体”概念的生态哲学阐释》,载《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第2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13)习近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载《求是》2019年第3期。在强调和尊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以及“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前提下,赋予人的发展以全新内涵,即“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这个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14)同②。强调“生命共同体”和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原则,预期矫正在强势“人类中心主义”下人与自然的主客二元对立的认知,将人们的认识由单一追求生态系统持续供给产品的观点转变为寻求生态系统可持续的观点。(15)参见成金华、尤喆:《“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原则的科学内涵与实践路径》,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9年第2期。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揭示了人与自然是在一种共生共存的关系中实现自身、发展自我,生态自然的构建与实现也必须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前提,因而人的发展包括自然的发展,自然的发展也是人的发展的应有之义。(16)参见穆艳杰、于宜含:《“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当代建构》,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年第3期。“生命共同体”理念在尊重地球生态系统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的自然规律、揭示了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协同发展的内在关系的基础上,深化了“人的全面发展”内涵与实现路径。 以“生命共同体”作为法律发展理念与指导,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从法律体制、法律制度、法律实施等系列环节保障作为人(人类)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的“生命共同体”。因此,我们可以归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遵循了严密的内在逻辑:生态环境法治的完善目标与路径以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作为旨趣,而“山水林田湖草”(自然)与人构成生命共同体,对于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是人在新时代的全面发展的内在需要。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背后的价值观,是以如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核心指向。
2.在应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诉求下完善生态环境法治。法的价值是法律对于人的需求的满足,人的需求的变更与升级,必然会促进法律价值的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的论断中,定位与阐释了人的需求的变更与升级,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中,彰显的法律价值论创新的“中国元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党和国家的工作在新时代需要在归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方面需要的基础上,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其中,“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已经成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17)同②。即习近平总书记将人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定位为新时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要论断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重心就在于从多个维度矫正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现状,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心也成为当前我国完善生态环境法治的根本遵循和目标指引,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完善确立了新时代的价值目标。在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下,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法治领域进行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旨趣的制度变革,比如,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以及将《国家公园法》纳入立法规划等自然保护地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均以提供高质量生态产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目标。
尊重和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核。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强调“和谐”的核心价值,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发展方式走到了尽头,顺应自然、保护生态的绿色发展昭示着未来。”(18)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374页。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的系列重要论述,也主张了和谐发展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预期通过法律制度设计与规范运行,彰显和谐发展价值,这可以从两个层面归纳:
1.在保障人与人的和谐中促进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彰显的和谐发展价值,首先是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人与人的和谐发展。这首先根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深刻的辩证法的理论品质,即在复杂局面和复杂问题中面对复杂利益关系,权衡利弊中趋利避害、作出最为有利的战略抉择,“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准确把握客观实际,真正掌握规律,妥善处理各种重大关系。”(19)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坚持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要保障与促进人与人的和谐发展价值观,是因为自然环境对于人类同时产生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自然环境既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环境条件,又为人类的生产提供基本的物质资料。自然环境对于人类的环境功能与经济功能同等重要,但在现实中,自然环境的多种价值与功能并非均衡配置给每种类型的社会群体和每个社会个体,而是有些主体更多享有和实现其经济功能,另有社会主体更多享有和行使其生态功能。生态环境法必须统筹兼顾环境要素的多重价值与功能,既要规制开发利用行为以实现对环境要素的保护,同时,又不完全拒绝开发利用活动;既满足人们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又不对自然环境的生态系统功能造成损害,使之能为人类永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系列重要论述中,高度重视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既蕴含了深刻的辩证法思维,从法治思维角度剖析,也蕴含了深刻的促进人与人和谐发展的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表明生态环境对于人类同时发挥的不同类型与性质的价值与功能,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群体与社会个体产生不同性质的价值与利益,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以通过对多元社会主体的利益配置来实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目标,转换为法律机制就是对“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表征的利益的均衡,以实现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和谐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蕴含的促进人与人和谐发展的价值观,在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与法治实践中得以贯彻体现,这里仅举一例。在水资源保护与治理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水要统筹自然生态的各个要素,要用系统论的思想方法看问题。在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论述中,习近平总书记论述:“黄河水资源量就这么多,搞生态建设要用水,发展经济、吃饭过日子也离不开水,不能把水当作无限供给的资源。”(20)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378页。必须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统筹好水的资源功能、环境功能、生态功能,兼顾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同推进水资源全面节约、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综合治理、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21)中共水利部党组:《建设人水和谐美丽中国》,载《求是》2017年第17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环境治理的重要论述,以尊重水资源具有的多重价值与功能、对于社会主体产生的多元价值与利益为前提,要求在制度设计与实施中综合考量与平衡水资源对于多元主体产生的多元价值,在协同推进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中促进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2.在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中促进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高度重视和多次强调要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使得通过法治保障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价值目标,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内涵与构成,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色。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蕴含了深刻的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观。长期以来,世界环境问题是传统环境观按照它的价值取向所必然导致的,是它不可避免的直接后果。传统环境观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把人与环境、社会与自然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提倡人对自然的无条件统治、征服、剥削、掠夺和获取,不重视保护环境、爱护大自然和尊重其他生物物种。(2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12页。传统法律部门以人类中心主义为环境伦理学基础,在法理构建与制度展开上秉持人与自然的绝对主体客体二分理念和“物尽其用”原则,成为环境问题产生与加剧的法律成因。尊重和彰显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特色价值与重要目标,这是指导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我国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当人类合理利用、友好保护自然时,自然的回报常常是慷慨的;当人类无序开发、粗暴掠夺自然时,自然的惩罚必然是无情的。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23)习近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载《求是》2019年第3期。这种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的理念矫正了传统环境观秉持的强势人类中心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是一种建立在对自然环境与人类关系科学认识基础上、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价值取向的现代环境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律价值要贯彻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求环境法律体系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互惠关系,以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为旨趣,将人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定位为新时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治方式矫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现状。(24)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需要法治》,载《光明日报》2020年11月5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成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目标、价值与指引,我国当前的相关体制与制度需要以是否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作为评价标准与改革方向。“对涉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些重要举措要尽快到位、发挥作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强化权威,加强力量配备,向纵深发展。要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开展试点,积累经验。要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25)同②。近两年来,尊重与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的现代环境观不仅成为新的环境法治观念与思想意识基础,也逐渐贯彻于立法规范与制度设计中,比如,2020年颁布的《生物安全法》直接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立法目的。(26)《生物安全法》(2020年)第1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法律基本价值的内涵与构成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与争点,较有共识性的观点是,法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正义。(27)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对于安全能否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学界则有不同认识。其原因在于,安全与前述较有共识性的法的基本价值紧密相关,但往往认为没有前述列举的几个价值那般重要,或者把安全需求置于秩序的中心地位但不等于秩序本身,或者“在正义理论中只给予安全以一张幕后交椅”,其原因是安全在法律秩序中的作用往往具有从属性和派生性: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态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维续下去。(28)具体论述可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页。因此,一直以来,安全虽然也属于法律维护的核心价值,只是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其长期“隐身”于正义、秩序等法律基本价值身后,成为这些法律基本价值的“幕后交椅”或者核心构成,但从来没有缺位。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求,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是推动国家和法律产生发展的价值动因。尤其是在当前的风险社会背景下,在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应当在提炼法的基本价值体系中恢复其应有地位,将实现安全价值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其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六项基本目标中,均包含有安全的含义:人正是基于安全的需要,才产生了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目标的追求,民主法治是实现安全的根本途径;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之上,只有人们普遍感觉到安全,相互之间才会诚信友爱,社会才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是社会内在安全的外在表现,没有内在的安全,任何秩序和稳定都不是根本的、长久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安全的应有之义,环境安全的实质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9)安东:《论法律的安全价值》,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
安全是人类的基本诉求,法律是维护人类安全的有效的重要手段,安全一直以来是法律追求的重要目标。尤其是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安全在法律价值位阶中应当更为凸显、被明确为法的基本价值。在人类进入环境风险社会之前,法律所直接或间接实现的安全价值,主要包括个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大类、群体的财产安全与秩序。(30)对传统法律的安全价值的内容从个体与群体两个层面展开,个体的安全价值包括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群体的安全价值包括财产安全与秩序的具体分析,参见杨震:《法价值哲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9-223页。而在环境风险时代,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安全的内容具有全新内涵,法律所维护的安全价值也要相应地进行拓展,包括生态安全的内容。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能充分因应人类进入环境风险社会的特殊性,明确提出维护生态安全这一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论述中,首先高屋建瓴地明确“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以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为重要内容的相关工作,“要始终保持高度警觉,防止各类生态环境风险积聚扩散,做好应对任何形式生态环境风险挑战的准备。”具体到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和要求:“要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严密防控垃圾焚烧、对二甲苯(PX)等重点领域生态环境风险,推进‘邻避’问题防范化解,破解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着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确保万无一失。”(31)习近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载《求是》2019年第3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维护和实现生态环境安全作为法律价值,这是对传统法律价值理论和价值表述的重大创新。以生态环境安全价值为目标指引,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以“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作为法律体系完善和法治实践展开的重要价值目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引用的“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所表征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的规律与需求,要求我国生态环境法治进行相应的体制变革与制度完善。
通过法律规范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将环境社会关系转换为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它在一个连续统一的生活关系中提取出一部分,进行法律观察。(3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环境法律关系是以环境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环境法律关系的理论与定位既源于现行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的形塑,同时,对环境法律关系的定位也反作用于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影响到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实际效果。因此,对法律关系性质与特征的界定,是决定和彰显一种法律理论的理论品质与理论风格的关键要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丰富与更新了环境法律关系理论,实现了实质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
在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中,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体首先要成为法律主体,具备环境法上所认可的主体资格,相互之间才可能形成环境法律关系。传统法律关系理论在强势人类中心主义理念下秉持绝对的主客二分模式,“人是万物的尺度”,自然是客体。传统意义上法律关系的客体最低限度的特征: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为我之物”、“自在之物”,(3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107页。即必须同时具备独立于主体、对主体有用和能被主体控制的特征。正是这种绝对主客体二分关系的界定,成为了环境问题产生的制度成因。从法理层面考察,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国际上开始产生的环境法是应对大型工业污染源的带有鲜明问题指向与应急特征的产物,(34)参见[美]罗伯特·V·珀西瓦尔:《美国环境法——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教程》,赵绘宇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0页。没有进行充分的理论准备,依然延循传统法理基础,遵循“主、客二分法”界定人与自然的关系,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物”(环境)相分离与对立。“主、客二分”范式的宗旨是永远将人奉为绝对主体即人的神化、将自然作为客体即“自然的死亡”或自然的祛魅,关注的是人对自然的命令、强制、榨取、剥削、肢解,(35)参见蔡守秋、吴贤静:《从“主、客二分”到“主、客一体”》,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6期。机械化地、形式主义地承认乃至放大了人与自然作为各自独立存在的物质形态的差异与区隔,而不尊重或者漠视现实世界中人类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与自然作为生命共同体具有的相互依存、和谐共生的真实关系。
生态文明建设对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界定人类的环境社会关系提出了新的需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法律关系论上触及了这一根本问题,实现了法律关系论的理论创新,这突出表现为对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秉持的绝对的主客二分模式的反思与矫正,在人与自然关系的相关论述中,淡化了主客体关系绝对二元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系列论述包括:“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当人类合理利用、友好保护自然时,自然的回报常常是慷慨的;当人类无序开发、粗暴掠夺自然时,自然的惩罚必然是无情的。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我们都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不能只讲索取不讲投入,不能只讲发展不讲保护,不能只讲利用不讲修复,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多谋打基础、利长远的善事,多干保护自然、修复生态的实事,多做治山理水、显山露水的好事,让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36)习近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载《求是》2019年第3期。
在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基本定位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实现了对传统法律关系主客体绝对二分理论的反思与重构,前述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论断从根本上反思了造成人与自然对立的根源——人的主体性过分张扬。(37)参见高连福:《关于主客二分模式的思考》,载《哲学研究》2011年第5期。将对自然的充分尊重纳入生态环境法律关系的构造,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确立环境法律关系新内涵的重要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指引下,生态环境法律关系应当秉持主客体尺度的辩证统一,在坚持人类主体地位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自然环境按照其自身的性质和规律运行。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淡化了生态环境法律关系中主客体关系的绝对二元论,变革了生态环境法律关系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定位,这会进一步影响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结构,这是由主客关系的变迁引致的联动效应,这首先体现在主体关系维度上。
我国当前正在积极推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体制改革与实践,体制改革目标和核心任务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3月3日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的“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申言之,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以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核心与主线。这一体制改革目标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这一系统工程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2019年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发挥制度优势、提高治理水平的13类重点任务之一。(38)参见张文显:《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五个核心命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1期。同时,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原则与条款也可作为依据。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还镶嵌在新中国成立后有效治理社会的理论和制度历经社会管制、社会管理、社会治理三个历史阶段的演进轨迹中。(39)参见张文显:《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2期。与此同时,多元主体参与环境公共事务并形成环境治理的“多中心化”格局,也内生于淡化主客体绝对二分的逻辑。
淡化“主、客二分”,意味着承认并尊重作为生态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的内在价值。重视自然对于人类的价值,要求建立“人—自然—人”的双重和谐关系。这进一步要求在认识和处理生态环境法律关系时,不能简单地将作为客体的环境资源放置于人类对立面,环境资源也不仅仅只有“物尽其用”意义上的纯粹的工具价值,而是要求作为主体的人在处理相互之间法律关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尊重自然规律。同时,自然具有的属性与特征,提出了在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制度构建与实施中,根据客体的自然属性、客观规律选择合适的治理主体的需求。以我国当前的自然保护地治理机制为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这实际上提出了自然保护地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机制改革需求。“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这三种治理方式是对应于政府治理的新型治理机制,其区别在于每种治理机制中治理主体的不同和对应的治理机制内涵的差异,而区别这三种治理机制的重要依据在于具体自然保护地类型中的自然资源的具体构成、性质与权属的差异。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淡化生态环境法律关系的“主、客二分”,既为多元主体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制度需求,也同时在承认自然环境具有内在价值和一定主体性的前提下,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设计中尊重和彰显多类客体之间的结构性关系。客体之间的结构性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层面:
1.重视生态系统的内在结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尊重多种环境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主张多种环境要素不能仅被“物化”为承载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客体,制度设计应当尊重和彰显生态环境的自然规律。这即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这个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如果因小失大、顾此失彼,最终必然对生态环境造成系统性、长期性破坏。”(40)习近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载《求是》2019年第3期。
2.重视环境要素之间形成的空间结构。重视作为生态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的空间结构,是由国土空间兼具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决定的。国土空间由水、土壤、大气等环境要素构成,首先具有自然属性。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国土空间内单一、具体的环境要素治理提供依据,却很少为各种要素交织所形成的静态秩序与动态关系提供治理规则。其次,国土空间具有社会性。国家在尊重国土空间具有多重价值的基础上,按照空间的功能和价值差异,将其划分为城市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和其他空间。这就决定了不同空间治理,须根据空间单元的社会属性及特点制定相应规范。(41)刘超:《完善环境空间治理规则》,载《人民日报》2020年7月27日。生态文明理念下的“发展”就是空间发展,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空间结构需求与法律缺乏空间规则之间形成失衡。(42)吕忠梅:《论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机制——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1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从多维度揭示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问题治理中的空间关系,强调要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和“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43)同①。为了实现这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与目标,应当重视构建与完善保护单一环境要素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空间构造。只有重视解决当前环境治理体系中分散规制与保护的单一环境要素之间的空间不均衡问题,才能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针对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特殊性,实现了环境问题阐释与应对的方法论的创新,这也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建设与实施提供了方法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蕴含的方法论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2018年4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讲过‘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治好‘长江病’,要科学运用中医整体观,追根溯源、诊断病因、找准病根、分类施策、系统治疗。这要作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先手棋。”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讲话,既阐释了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的价值观,也说明了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方法论。(44)吕忠梅:《建立“绿色发展”的法律机制:长江大保护的“中医”方案》,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9年第10期。在关于长江经济带大保护的论述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中医整体观”作为诊治长江生态环境问题、强化顶层设计、改革体制机制的方法论。“中医整体观”运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直接针对的是传统法学的还原论方法。还原论方法适用于法律,体现为对法律领域区分为公法与私法,然后再逐步“还原”至各种制度、规范、概念,在立法上,进行与法学概念范畴相一致的体系化构建,首先区分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子系统,然后再逐层降解,每个子系统下有若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45)吕忠梅:《寻找长江流域立法的新法理——以方法论为视角》,载《政法论丛》2018年第6期。在生态环境法律领域适用还原主义方法论,采取分散立法模式,环境法与资源法分立、部门主导立法、流域立法零散,导致长江流域管理的事权配置困境,各部门、各地方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管理错位、缺位、越位等系列问题。(46)同②。因此,应当在长江流域保护等超越单一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治理领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确立的“中医整体观”方法论为指导,实现从线性立法向非线性立法、从部门性立法向领域性立法、从对抗性立法向合作性立法、从分离性立法向整合性立法的转变。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展现的另一个方法论创新是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要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不能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管一摊、相互掣肘,而必须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47)习近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载《求是》2019年第3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协同治理方法论是与整体主义方法论紧密相关的法律方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倡导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方法论,可以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层次:(1)在内部法律规则创制上的协同,即“面对法律内部有学科、法律部门有分工的实际,统筹考虑各种法律领域间的规范协调、制度协同,对现有法律进行生态文明标准评估,适时修订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矫正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执法、司法行为,为实现协同发展保驾护航。”(48)吕忠梅:《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治思想研究》,载《江汉论坛》2018年第1期。(2)实现法律规则与其他环境治理规则体系的协同,即“政策与立法的互动、区域立法的协调以及规则体系的内洽,是生态环境协调治理规则创制的基本要求。”(49)于文轩:《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理论溯源与制度回应——以自然保护地法制为例》,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具有的鲜明特色与理论风格是,在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文明体系,并将生态文明作为社会文明体系物质基础的高度下,注重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与法治实施中确立了底线思维方法,既杜绝了我国环境法治运行陷入“先污染后治理”这一世界上常见的弊病和困境,也为避免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遁入“软法”陷阱确立了方法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秉持的“底线思维”方法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生态环境法治理念上要树立“红线”观念。生态“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生命线”和底线,也是行为控制层面的“高压线”,“红线”观念进入法治可具体表达为法律责任的启动机制。生态红线一旦划定,就不能任意触碰和僭越,对越线者应当建立责任法律追究制度。(50)参见王灿发、江钦辉:《论生态红线的法律制度保障》,载《环境保护》2014年第Z1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要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5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09页。“生态红线的观念一定要牢固树立起来。”(5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99页。“……在生态保护修复上强化统一监管,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53)习近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载《求是》2019年第3期。
2.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设计上要实现“刚性”。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设计的“刚性”是指制度的硬度和强度,直接针对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制度可执行性不佳等内生不足。刚性制度设计是从法网严密、制度严格、逻辑自洽等维度对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本身提出的要求,是赋予制度权威性的必需。这一制度特性典型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严密法治”的系列论述中,其本身属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最严密法治”以实现制度刚性的论述包括两个部分:第一,直接关于制度“刚性”和“最严密法治”的针对性论述,比如,“制度的刚性和权威必须牢固树立起来,不得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54)同④。“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55)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10页。“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56)同④。第二,非直接而是从其他维度体现制度“刚性”和“最严密法治”的严格性,比如,“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57)同③。“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我这里说的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制度。”(5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00页。
3.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实施上要坚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取得迅速发展和重大历史性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生态环境代价,亟待采取及时、果断的措施,遏制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预防可能发生的生态系统崩溃风险。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立法秉持二元目的论(保障人体健康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环境保护法》(1989年)为代表和统领的环境法律体系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的同时,还承担“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的功能,这导致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在保护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踟蹰与平衡,进一步导致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实施上不够坚决,极大掣肘了法律实施的预期效果。因此,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从环境法律制度实施理念变革上提供法治保障,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修改为“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并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59)吕忠梅:《〈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5期。这为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立法理念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在我国已经修订了《环境保护法》使之成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点应当转向并重环境法律实施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对生态环境法律实施予以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60)同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要严惩重罚。要大幅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6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03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6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07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必须扭住不放、一抓到底,直到彻底解决问题。”(6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08页。这些论述均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根植于对环境问题法律治理规律的深刻洞察,直面环境法治的“中国问题”,蕴含环境法治的丰富层次,注重法律制度在治理环境问题和保护生态环境中的实际效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治国理政实践中逐渐形成、创新发展和日益完备的理论成果,其丰富内涵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概括的“十一个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涵摄了我国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多领域与全过程,包括了对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蕴含丰富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学命题,对我国在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法理基础、法治理念、法律原则、法制体系和法治实践等多个层面与环节均实现了重构与创新,必将对我国环境法制的全面检视、规范体系的系统梳理和制度实施的绩效优化产生全面、体系化的促进功能,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本文选择从价值论、关系论和方法论的角度尝试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尝试梳理这些重要论述对既有的生态环境法治理论实现的理论创新及其对应的制度需求,这一研究尚处于起步和表面,有待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深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