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冲突根源及其化解*

2021-12-02 15:01:03
医学与哲学 2021年23期

张 悦

医患关系的冲突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冲突类型,中国医师协会2018年发布的《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显示,有62%的医师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医疗纠纷,在伤医问题上,有66%的医师经历过不同程度的医患冲突[1]。合理解决医患关系冲突,不仅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利益共赢,更关系到健康中国战略的顺利实施。

广义上的医患关系是指医方与患方围绕医疗行为而产生的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其中医方与患方并非特定的人,医方包括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等,而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及其家属和亲友[2]251。狭义上的医患关系主要是指依法执业的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近亲属围绕医疗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3]。正如医学史专家西格里斯特所言,“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和患者,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4]。正是因为在医疗活动中最直接关联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与患者,而医疗冲突的后果亦最终作用于医务人员与患者,因此,两者间的个体冲突成为分析医患冲突不可回避的一个方面。同时,医学是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与人性尊严的科学,是将“人”作为目的而非手段的科学,因而围绕医学所构建的规则制度体系,也应关注“人”之需求,尊重“人”之尊严。故此本文立足于狭义上的医患关系,从“人”的角度出发对医患关系冲突进行分类,探析其冲突根源并尝试提出解决建议。

1 医患关系及其冲突类型

医患关系具有多维特质,从个体关系角度而言,医患关系可具体分为医患间情感关系、利益关系、技术关系、法律关系等不同类型[2]251。在医患关系塑造的过程中,伴随着人的主体性行为和利益目标的偏差,使得原本和谐的医患关系异化,产生了医患冲突。具而言之,医患冲突主要有以下四个类型。

1.1 医患间的情感关系及其冲突

患者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情感依赖。因为“任何个体都无法完全凭一己之力去获得和维持正常的人生,在任何社会中,个体从根本上讲都是‘依赖’的”[5]。尤其是当个体陷入如患病这类凭借自身能力无法化解的境遇时更是如此。如果说患者基于身心负担和知识差异而产生的情感依赖是被动的,那么医务人员的职业形象以及医疗事业的职业荣誉感则会让人产生主观上的敬畏之情。面对拥有专业权威和道德权威的医者,患者自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心理上依赖。这同时也需要医务人员把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他们会以最善的道德选择最符合患者利益的治疗方式来进行医疗活动。

然而近年来,我国医患间的情感关系却变得非常脆弱,逐渐异化为伦理观念上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医患间缺乏沟通而导致信任瓦解以及患者对医务人员服务态度、职业形象等认识落差而产生的冲突。一方面,医疗需求的持续增加与医疗供给不足的矛盾,使得医患间缺乏沟通,高强度压力下的医务人员也难以满足患者的情感期待。有研究显示,2013年~2017年三甲医院医患纠纷发生的成因中,有14.38%来源于沟通告知问题,而有12.79%来源于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问题,分别位居医患纠纷成因的第二和第三位[6]。另一方面,医患情感冲突还表现在医务人员传统角色的异化。传统医疗活动强调医务人员“无私奉献”的道德性义务,个人的诉求在理想的职业荣誉和道德感中显得微不足道,正如明朝李时珍因患者境况贫寒而“千里就药于门,立活不取值”,就体现了医家的悲悯情怀和奉献精神。而在医疗体制改革和个体权益张扬的时代,医务人员回归于“世俗的人”的形象,也有合理的权益诉求,并会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行动。尽管父权主义的医疗模式已经不复存在,但患者从该模式下所产生的对医者的惯性情感依赖还依然存在,以致诱发医患间的情感冲突。

1.2 医患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冲突

纵向的、隶属的法律关系是传统医疗法律关系的主要模式,也可以说是典型的父权主义思想下的医疗模式。其主要特点是以医师为本位代替患者进行医疗决策,医师具有绝对的权威从而排除了患者的决策参与权利,并无需向患者进行解释和说明。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患者自主权利的确立,纵向的医患法律关系也向横向的、平权的现代医疗法律关系转变,即双方互相负有权利义务,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在横向医疗法律关系中,医患间的权利义务通常具有对应性,如医务人员拥有的诊疗权对应患者具有的配合诊疗的义务,而患者具有的知情同意权则对应医师的充分告知义务等。由于医疗活动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侵入性,极易引发双方关于权利侵害和义务履行上的纠纷。例如,医患权利义务的冲突主要发生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语境下,在“谢先丽、杨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就出现患者家属拒绝签署同意书而延误救治的情形,在“罗凤秀诉江西省石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则出现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患者家属签字而最终治疗失败后要求医方承担责任的情形。又如患者自主决定权或者隐私权有时也会与医务人员的诊疗权发生冲突。同时,社会公众与日俱增的就医需求使得医务人员的休息权被压缩,尤其在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的健康权和医务人员的职业权利及其相关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另外,医患冲突往往伴随着语言、肢体的冲突,这也会导致患者的就医权利受损,而医务人员的执业环境保障权与获得尊重权也难以得到保障。

1.3 医患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其冲突

医患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伴随医疗机构市场化改革而产生的新型关系。改革之下,政府逐渐退出医疗机构经营管理,自负盈亏的制度设计使得医务人员的经济收入与患者的就医成本挂钩,导致医患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凸显出来。医患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包含了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和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主要是患者负担的医疗费用与医务人员通过执业活动获得的薪资报酬和绩效奖励之间的关系。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则体现在患者对医务人员的相关反馈对医务人员的经济收入产生影响,包括患者对于医生的评价对医生的声誉、接诊量、职称晋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获取等造成的影响。医患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贺正平故意杀人案中,犯罪人贺正平因初诊医院工作人员认为其病情不需住院治疗而未开具转诊证明,导致其在后续医院的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进而向初诊医院工作人员孔某年仅10岁的儿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7]。不可否认,除上述经济利益关系外,还存在非正当的利益关系,如医务人员为了赚取额外收入而通过采取“过度医疗”“开贵价药”“小病大治”等行为为自己牟取经济利益的情况。

总体而言,在医疗活动中医患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患者的就医成本与医疗收益无法呈正比[8],这种情况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患者付出高昂的医疗费用,但因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或医疗设施有限而难以达到与就医成本相匹配的治疗结果;另一种则是患者在承担正常的诊疗费用之外还承担了一些额外费用,如为获得更好的医疗条件而采取的“打点”或“塞红包”等行为。其二,患者医疗支出的预算低于医疗消费的实际增长比例,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当前依然存在的“看病贵”难题。必须承认,经济利益冲突是平衡医患关系所要直面的问题。

1.4 医患间的技术关系及其冲突

以医学科学发展为依托的技术关系是医患关系中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技术关系的要义在于医生是否能够选择最为恰当的方式进行诊断治疗,其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将“人”与“病”分离,或者说它以疾病的治疗为主要目标,而忽视了对人的尊严的关注,使得患者的人格在技术关系中被弱化。如机械唯物主义创立者托马斯·霍布斯就认为,生命是一场机械式的运动,人像链表一样以肢体为零件,心脏为发条,关节做齿轮,不断地进行组合式运动[9]。此时,“人”的主体性被消解,患者的个人体验并不是医生关注的重点。然而,随着医学人本主义的发展,纯粹技术关系理念因其缺少人文性而被现代医学伦理所诟病。医学人本主义认为医疗活动不仅是治愈疾病、挽救生命的活动,同样也是带给人们善美与尊严的活动,为此,医疗行为应当具有道德性和人文性。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技术主导的医疗观念存在缺陷,但在人们自主意识更加健全以及健康理念更加多元的今天,技术关系在医患关系的塑造中仍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技术关系引起的医患冲突主要源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无法满足患者的期待可能性。首先表现在医疗活动无法满足患者的治疗预期。医学科学发展到今天仍然存在局限,医务人员自身也往往难以对治疗效果做出精准的预判,加之患者对于医疗活动的认知不足,更容易造成对医者的不理解或者不信任。其次,期待可能性冲突还表现在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包括服务态度、时长等无法满足患者的预期。患者想获取优质的医疗资源,因此往往愿意选择规模更大、级别更高的医院进行治疗,这也就导致了大医院人满为患,往往一号难求,甚至出现“排队两小时,看病五分钟”的情况,这与患者的医疗预期大相径庭。

综上所言,医患冲突多表现为自然情感、权利义务、经济利益以及技术关系之间的冲突。然而不可否认,在实践中,医患关系所呈现的冲突模式往往并非仅表现为学理分析中的单一面向,而是由多种因素交织而成,因此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但从根本上而言,技术因素往往是引发其他类型医患冲突的基础性和主导性要素,因为医疗活动的根本目的是挽救生命和恢复健康,而这一目的始终是以医疗技术作为依托的,当医疗技术难以实现医疗活动的根本目的时,或者其实现的程度与患者的期待与成本付出难呈正比时,便会引发其他类型的医患冲突。

2 医患冲突的根源探析

如上所述,医患冲突来源于社会当中多主体利益牵扯影响下的医患关系的异化,具体包括医疗活动中医患间的直接冲突,也包括医患主体的社会需求与既有医疗制度、经济体制和法律规定乃至道德情感间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中,离开社会秩序、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识来谈论主体间的对抗或互动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正是冲突同社会秩序、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识的联系,才使其成为社会控制的对象,也才使冲突获得运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的可能。”[2]250因此,对于医患冲突应当做由表入里的分析。

2.1 “医强患弱”预设是医患冲突的理念根源

“医强患弱”这一理念已经潜移默化地影响医患关系数千年。自古医者形象就与“神”相关,他们具有知识和道德上的权威,在传统的父权主义医疗模式中更是成为患者的唯一寄托。即使在个体权利张扬的当代,医务人员也是人们眼中掌握话语权的“精英”。这种“强”与“弱”的对比让医患关系陷入了难以弥补的隔阂之中。正如2007年一则孕妇因丈夫拒绝签字而未得到治疗最后死亡的新闻,媒体评论都将该事件的责任归结于院方,谴责医院没有尽到救死扶伤的责任,而对丈夫的拒签行为却少有提及[10]。人们通常天然地出于同情怜悯之心而将患者划分为有待救助的弱势群体,而拥有知识和权威的医方在一些文化理念甚至是立法、司法的理念中则一直承担着强者的角色。正如学者所言,“在西方,人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健康、长寿,医学的成就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巨大。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人们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强烈地对医学产生疑惑和提出批评”[11]。

然而,强弱总是相对而言的,特定社会角色所带有的弱势属性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转变,医务人员同样需要从制度及观念的层面得到呵护和保障。把患者简单地理解成弱者而把医务人员理解为强者,不但不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反而可能加剧医患间的对立。

2.2 权利义务分配偏颇是医患冲突的立法成因

传统的医患关系中,人们往往认为患者的权利来源于医务人员自身的道德性。故长久以来,我国医事法律主要侧重于对医务人员课以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来突出对患者权利的保护。《民法典》承继《侵权责任法》以十一条的内容规定了医疗损害纠纷问题,但其中有八条都是规定了医务人员的义务,仅有三条是对医务人员权益的保护。而2020年生效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其中仅有个别条款提及对于医务人员相关权益的保障,多数则是对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各项责任的说明。但是,患者权利的实现不能仅靠医务人员基于道德理念的权益让渡——我们必须认识到没有人会长久地通过施以善意或履行道德性义务来维持一段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就像“不能说就餐者的权利建立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仁慈与美德的基础上一样,每种人类关系的双方,都不应当想当然地推定这种关系建立在一方美德的基础上”[12]。

不可否认,当前立法也在逐步转变过于强调医务人员义务的立法倾向。即将于2022年3月1日实施的《医师法》较《执业医师法》对于医师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且不再单方面强调医务人员的义务,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但《医师法》仍存在与其他规定冲突的情况。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在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的情况下,必须征得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而《医师法》则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医师仅需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在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下,才负有向患者家属说明的义务并取得患者家属的明确同意。那么,在进行手术等重大治疗行为时,到底应当如何选择才能最大程度上地避免法律风险,将是《医师法》实施后面临的一个实践问题。再如,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不甚清晰会对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责任认定造成影响。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程度进行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医患纠纷中对于过错的认定往往通过司法鉴定完成,这种预先规定不明的情况会对医务人员的诊疗决策产生负面影响。

2.3 市场化改革不健全是医患冲突的经济根源

中国医疗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也推动了医学科学的发展。但由于医疗行为向商品与服务转化,使得医务人员的行为动机带有了逐利性。在一些可增可减、可有可无的医疗措施中,拥有一定程度“裁量权”的医务人员就有做出更有益于己方利益决定的可能,将医疗行为转向于经济效益。当然,即使在实行管理式医疗服务的美国,也存在“现代医学的商业文化”,会“不合理地干扰医生为患者的最佳利益行事的能力”[13]。这种“被干扰的行事能力”直接影响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实质利益,即就医的成本的增加。

同时,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到位,也提升了患者的就医成本。当下,看病难、看病贵仍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其实质是医疗卫生体制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冲突。具体表现为市场化之下医疗机构自负盈亏的制度设计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不健全的冲突。自医疗保险制度推行以来,其成为一种普遍的卫生费用管理模式,涵盖了大部分公民的就医报销成本,人们更加关注医保的报销比例和自身实际支付的数额,而没有医保的患者只能付出高昂的医疗“溢价”进行自费医疗。另外,异地就医结算和医保支付方式等问题也使得医保报销面临重重困难。实际上,患者最为关注自己是否以妥当的价格得到了妥当的医疗服务并获得了较为理想的治疗效果,当三者增长水平或预期与结果不成比例时,往往就会引发医患冲突。如何保证医疗的公共性,保障人民群众在获得公平就医等权利的同时保障医疗事业以及医学科学的发展,其中不仅涉及政府利益,也涉及医院的利益、患者的利益、医生的利益。

2.4 医疗制度不完善是医患冲突的制度成因

我们必须认识到,“立法对利益的调节和协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深刻的社会对抗,因为这些对抗是由社会的基本矛盾决定的”[14]。随着十九大报告提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以来,在各种制度规划和资源分配领域都深刻地体现着“平衡”与“充分”的理念,对于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并具有广泛需求的医疗卫生领域更是如此。但在我国目前的基本医疗制度中,仍然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

首先,从“平衡”的角度看,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反映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布局的不完善。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国家对于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与投入,近些年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状况得到了缓解,医疗卫生资源总量有所提升,但仍然存在着城乡发展不均衡以及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差异较大等问题。大城市或级别较高的医疗机构有着更好的待遇条件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医务人员有更大的吸引力,导致基层医疗人力资源相对削弱。加之人们健康意识的提升以及老龄化趋势的加重导致就医需求不断攀升,求医心切的患者更多涌向大医院或选择异地求医,造成基层医疗机构“大病治不了,小病无人来”,而级别较高的医院则承担了过多的医疗需求。这种“不平衡”往往只能由医患双方共同买单。

其次,从“充分”的角度来看,分级诊疗制度不健全是“看病难”的关键之一。分级诊疗制度的核心在于将医疗资源充分合理地配置和运用,即通过划分疾病的轻重缓急,将常见病或非急危患者留在基层,使疑难杂症的治疗专业化。然而目前分级诊疗制度在实践当中的效果却不甚理想,由于缺乏配套的预诊评估机制和畅通的转诊通道,使得与之相对应的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难以配合分级诊疗协同推进。当然,实际上也不排除高级别医疗机构为了经济效益而选择“通吃”的情况[15]。将患者分流回基层和激励优质医疗资源回到基层,提升基础医疗的可接近性,做到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医疗效果的公平可及,需要制度设计者充分运用平衡的智慧,也需要政府在其中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

3 化解医患冲突的建议

医疗冲突的发生与伦理观念的转变、权利义务分配偏颇、市场化改革不健全以及医疗制度不完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要实现医患利益的和谐共生,就要从理念选择、法律规定、经济引导、医疗制度设计等方面着手,对双方的利益进行合理平衡。

3.1 合理进行理念选择,重构医患利益共同体

医患利益共同体理念的内涵及要求为:医患双方彼此信任、相互尊重、有效沟通、共担风险。在医患共同体的理念之下,医方的注意义务应当有合理的界限,而非无限延伸;同样,患者的权利也并非没有边界,其尊重医务人员的法律义务以及自担风险的责任同样必须强调。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医、患作为两个割裂的群体来看待,但实际上,医务人员的利益同患者的利益是相互促进、相互成就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伤医典型案件“向某等故意伤害案”的判词中即写道:“医患双方,信则两利,疑则两伤,唯有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才能战胜疾病,实现共赢。”医患双方只有结成既具有规制约束又具有信任型、情感型的关系,才能有效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权利。

为此,在患者就医压力与医务人员工作压力同比增长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应着力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患者也应多一份理解和宽容,不能简单地因诊疗时间较短、治疗效果未达预期就推断医生的诊治态度不认真,更不能因此对医生实施报复行为[11]。值得注意的是,医事知识输出普及是消弭冲突的重要方式,很多情况下,患者对于医务人员的误解来源于对疾病及诊疗方式的不理解,医疗机构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其官方平台或相关媒体做好常见疾病的致病原因、诊疗方法等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医务人员在新媒体平台自发进行医事知识普及。此外,媒体也应当对医患关系进行正面宣传,对于医患冲突的报道也应当全面客观,对于“为博眼球”的偏颇报道,媒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3.2 完善医疗法律规定,合理划分责任边界

即将实施的《医师法》在医师权利规定方面有两大创设。一是强调医师执业尊严,《医师法》第一条便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放到首句,第五条则首次将中国医师节写入法律规定中,第四十九条突出强调了对于医师执业安全的保障,第五十、五十一条又突出强调了医师执业危害防护、带薪休假等劳动者权利。二是扩大医师执业自主,《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扩大了医疗临床试验和研究的医师自主权,第二十九条则对医师超说明书用药权利进行了规定。在医师义务方面,《医师法》除在其第二十三条对于医师义务进行集中规定外,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等还对真实出具医学文书义务、诊疗告知义务、规范用药义务、禁止过度医疗义务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医师法》作为我国医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成果,对其实施予以强化宣传的同时,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条例等立法衔接,对于与《医师法》相冲突的相关规定,应当及时予以修正,避免产生适法冲突。

除明确医患权利义务外,还应当合理划分责任边界。当前,我国《民法典》以“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作为对医务人员未履行注意义务的认定。笔者认为对此有两点应当予以明确:其一,对于医务人员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判定不仅仅应当依据“当时的医疗水平”,还应当参考“当地的医疗水平”,即应当依据“当地当时的医疗水平”。刻意回避各地医疗水平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实际,只会给医疗落后地区医务人员课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其二,将损害结果可避免性作为对医务人员是否履行其注意义务的前置因素。如医疗损害结果不可避免,则医务人员及其所属医疗机构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如医疗损害结果有避免之可能,则再对医务人员是否履行其注意义务进行判断。在医事纠纷司法实践较为依赖司法鉴定或相关专业鉴定的当下,应当将损害结果的可避免性作为鉴定单位对医务人员责任认定的必要项目,鉴定单位应当对此进行判断说明。

3.3 降低患者就医成本,提升医者劳动收入

“历史经验表明,只有在患者的经济压力减轻后,其才会专注于医疗本身,才能够正确地看待治疗结果。”[16]国家作为社会福利实施的第一义务主体,对社会上每一位成员的健康都负有责任,同时国家又是公共财产的所有者与分配者[17],政府对公众健康和医疗保障的义务不应被忽视,这也是患者医疗权利所具有的公权利属性的应有之意。在这方面,吉登斯的积极福利理念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在他看来,国家福利的配置不仅要关注分配正义的问题,还要针对传统福利模式事后救济的困境,扩大制度所涉及的层面,强调个人的自主性和对危机的预先管理与控制[17]。因此,要平衡医患双方的经济利益,就需要从降低患者就医成本和配给医务人员妥当收入等层面入手。

从降低患者就医成本的角度来说,“十四五规划”所提出的健全全民医保制度,就是一项国家配置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的积极举措。为此,一方面,要进一步推动落实全民医保制度,扩大基础医保的参保范围,提高基础医保的覆盖率,完善异地就医结算、缴费政策和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让医保不再成为掣肘人们就医的“难题”。另一方面,鼓励医院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分担医方因医疗事故可能面临的巨额索赔压力。同时积极推动商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办补充保险业务,完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对接机制。

从提升医者劳动收入的角度而言,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位既要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又要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水准。对此可参考“三明医改”模式:一是大幅提升医务人员的诊疗费及服务费,提高医务人员劳动收入占比;二是大力推动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这也是当前正在进行的工作。但应当注意的是,要防止药企通过改变药品非主要配方等方式规避集中招标采购,同时,减少对非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使用额度。

3.4 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医疗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医学不只是一种知识,它同时也是一种治理的技艺,是一种规训的手段,甚至是一种现代的管理模式。”[3]如果说医疗纠纷是医生与患者利益的正面对垒,那么政府职责的充分发挥则给双方冲突提供了缓冲的余地。因此,在基础公共服务领域制度保障不能缺位,政府决策应充当“缓冲器”来平衡各方利益。根据“十四五规划”对于医疗资源配置的相关内容,可以总结出我国今后医疗资源配置的如下政策导向:着力在特大城市有序疏解中心城区过度集中的医疗资源,增强资源配置;在大中城市支持三级医院布局;加大西部地区基础设施投入,补齐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短板。同时,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以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边境口岸城市、县级医院为重点,完善城乡医疗服务网络;实施医师区域注册,推动医师多机构执业。合理的医疗资源配置需要国家加大基础医疗设施的投入,同时制定激励医务人员向欠发达地区或基层医院流动的配套制度,以及引导城乡居民配合分级诊疗采纳当地就医的相关机制。以上措施还要同完善医务人员职业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保障制度相协同。

就我国目前的医疗现状来看,国内占据医疗市场半壁江山的公立三级医院形成了对医疗服务市场和药品供应商的双向垄断地位[18],而自负盈亏的制度设计又使得三级医院对作为医疗服务消费者的患者迟迟不肯放手,同时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水平普遍较低难以取得患者信任,也使得分级诊疗的推行面临困境。因此,分级诊疗要避免流于形式,就要从构建合理分工体系和搭建配套制度入手。从分工体系而言,分流三级医院常见病业务的同时,还需要将优质的医疗资源引入基层医疗机构,允许医生多机构执业并破除医疗行政等级制度。从配套设施而言,制定分级诊疗行为规范,构建基层医疗机构预诊分流机制以及首诊负责制,同时完善医疗机构间的转诊对接制度以及健全医保支付制度,都可对分级诊疗的推行有所助力。

4 结语

医学发展至今,其已经不再仅仅是缓解病痛、延续生命的科学,也是为人类更有尊严地生活的科学。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当下,构建和维护好和谐的医患关系对人们的生命健康权益至关重要。对于医患双方权益的维护,不能只从两者身上寻求互相让渡的空间,更要意识到突出的矛盾关系背后深层次的文化根源、法律根源、经济根源与制度根源,因为医患关系的背后是政府、医疗机构、市场与社会公众的多方利益主体的权益纠葛,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可抗拒的、在健全社会制度的摸索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系列关于文化、民生、经济、社会的矛盾问题。重提医患利益共同体,合理安排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善医疗领域的社会保险、收入分配,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所在。在这其中,任何一个主体都不应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