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276826)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在2019 年12 月9 日举行的全国现代种业发展暨南繁硅谷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目前,我国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市场接近6000 亿元,成为全球最大的种业市场。经过多年建设,我国组建了全球最大的生猪核心育种群,畜禽保种场、核心育种场超过850 家,满足全国3/4 的畜禽养殖用种需要。
本文对如何加强畜禽种业市场监管,营造种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切实增强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力度,激发畜禽品种选育、新品种培育及遗传改良工作的开展活力,提高畜禽种业发展质量进行探析。
为畜禽种业业户(经营单位)及办事增便利,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评审办法,本着“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种畜禽分级许可与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评审,协调推进省、市、县许可与管理同步化。重点对精液胚胎生产经营场所、原种(曾祖代)场及一级扩繁(祖代)场加强许可与管理,进一步提高种畜禽质量。
2020 年10 月9 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发布《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2020〕92 号),自公告之日起,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一级种畜禽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兽药广告、进口兽药通关单审批等6 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13 个设区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加强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主体情况的信息化管理,全面落实《畜牧法》及配套制度规定,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备主体清单并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制。对种畜禽许可信息实行年度省级备案制度,建立省、市、县级种畜禽许可与管理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健全种畜禽许可与管理部门、跨部门联系机制,并录入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实现种畜禽许可与监管同步化。
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充分的问题仍然较多。加强畜禽品种权维护,维护品种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品种权人、群众举报投诉及明察暗访掌握的线索,积极开展品种维权工作。依品种权人申请,对构成品种侵权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由品种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对侵权规模大,涉及公共利益的依法予以处罚。切实推进畜禽培育品种产权化,地方畜禽品种品牌化进程,提高品种权属主体的维权意识。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畜禽种业市场监管,贯彻落实《畜牧法》《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协查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内外协调协作,营造良好种业发展环境。
根据《山东省2020 年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畜禽种业市场和生产基地的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实行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原则,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省、市、县各级明确畜禽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印发各级畜禽种业监管工作方案,负责行政管理、统筹协调、行政许可和一线执法等事项监管职责。省对辖区内市级、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种业监管工作的现场督促检查分别达到50%、20%;对省级发证企业监管覆盖面达到50%,被检查企业不合格项整改合格率100%。协调处理省内跨区域案件,配合处理其他省份协查案件,督办重点案件。市对辖区内50%以上的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种业监管工作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对本级发证种畜禽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被检查企业不合格项整改合格率100%。县对本级发证的50%以上种畜禽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种畜禽生产情况及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新鲜、冷冻精液及胚胎、草种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被检查企业不合格项整改合格率100%。各级畜禽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对上级转办督办的举报案件及群众信访件,按时办结并及时书面反馈。
根据《畜牧法》《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山东省2020 年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畜禽种业市场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市场监督执法,对重点地区、重要环节、重点案件等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测和随机抽检并公布结果。依据许可权限,开展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低代次冒充高代次、销售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种畜禽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为重点,开展种畜禽市场监管试点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种畜禽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是否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专业人员配备及法律法规认知情况、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能否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存栏种畜禽与许可证申请的品种、代次是否一致,种畜禽生产、管理操作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规章制度健全情况,存栏数量达到规定数量情况、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及维护保养情况。(2)档案管理方面:是否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具有育种或保种方案、建档立柜、分类归档;引种、配种、生产、测定、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疫病检测报告、无害化处理、销售等记录及保存情况。(3)卫生防疫方面:是否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无免疫程序、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疫病净化和免疫程序执行情况,是否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跨省调运种畜禽是否经过审批及检疫。(4)销售记录方面:是否超出生产经营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及其他违法违规销售种畜禽,出售种畜禽存根与实际销售种畜禽的是否对应;销售种畜禽时是否出具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和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擅自处理受保护的遗传资源,是否未经批准进出口遗传资源,是否未经批准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遗传资源。(5)生产经营许可证方面: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转让、租借情况等开展重点检查。配合农业农村部,省、市、县各级在辖区内部分种畜禽企业开展种公猪、肉种鸡生产性能测定,对种公牛、种公猪精液进行质量抽检及种公牛个体识别检测。对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转办及群众举报、市场检查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按时办结,书面反馈。对检查发现无须检测即可界定的违法事实,要立即查处,对检测后发现的问题,要按程序尽快查处。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加强对科研、企业、经营门店和畜禽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宣传培训,增强企业从业人员和畜牧业生产者的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把畜牧防疫法律知识送到企业和养殖户家中,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优化区域协查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内外协调协作,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主体创新活力,切实创造品种权保护良好氛围。逐步创建种业相关企业“红黑榜”和白名单制度,促进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有序发展。
开展畜禽种业市场监管是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贯彻落实《畜牧法》的重要举措,是规范畜禽种业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发挥市场作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只有逐步健全畜禽种业市场监管体系,强化畜牧业科技支撑,才能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保障畜禽品种质量,营造良好的畜禽种业发展环境,提高畜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