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互助养老:历史演变、实践困境和发展路径

2021-12-01 11:49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农村

文 丰 安

(重庆社会科学院,重庆 400020)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养老成为整个社会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我国在1999年就进入了老龄社会,是发展中国家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国家之一。总体而言,我国城镇养老工作在理念、技术、模式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而在广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水平尚待进一步提升,养老模式仍主要以居家养老为主。随着农村空心化加剧,农村养老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党和国家都高度重视农村养老问题,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角度指出要构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养老工作得到了全社会的多元参与,其形式、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等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当前,很多农村老年人将60岁当作人生第二春,他们身体较好尚属壮劳力,基本完成养育任务且有较高的生活质量,有较强的参加村里社会文化活动的积极性,希望提供服务来发挥余热,做有用且受人尊敬的人,这为农村互助养老提供了重要的人力资源。

广大农村地区进行了各种养老服务模式的实践和创新,逐步探索出适合我国特点的新型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此互助养老模式先行在河北省进行了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随后在全国推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农村空巢老人不断增加,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迫在眉睫。互助养老的兴起为农村年轻人解决“空巢老人”养老负担提供了创新发展的新思路。但是,对于当前农村互助养老如何构建一个完备的体系、如何完善各种机制、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均未形成共识。据此,对农村互助养老发展条件等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是农村互助养老事业发展的应有之义。

二、研究进展

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践在我国历史上出现较早,但从学界角度进行研究是从2006年开始,目前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互助养老内涵的研究。互助养老的基本理念是由低龄老年人照顾高龄老年人,由身体好的老年人照顾身体弱的老年人,通过代际接力方式完成养老[1]。徐光志认为:“所谓农村老年人互助养老保障是指农村老年人口中年龄较轻、身体健康状况较好的老人对高龄老人或者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老人进行照顾、帮助等。”[2]王铄认为:“农村互助养老围绕着‘健康、参与、保障’等养老新理念,推动老年人之间的‘自助-互助’是解决我国当前养老问题的理性选择。”[3]学界对于互助的概念是比较统一的,均是指充分调动农村富余的老年劳动力资源帮助提升高龄或健康较差老人的基本生活质量。

2.关于互助养老作用的研究。袁同成认为:“开展互助养老将有利于为农村养老事业服务并增强农村社会的凝聚力和社会和谐。”[4]韩振秋认为:“互助养老能够解决广大农村老年人急需的养老服务问题,体现农村养老事业发展的新方向。”[5]金华保认为:“社区互助养老以其社区性和互助性的优势,在多方面起到了理想效果。”[6]张俊浦指出:“农村互助养老有利于健康教育及相关医疗服务的有效开展,有助于老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有利于解决患有疾病的留守老年人‘急病无人管’的难题。”[7]李俏等认为:“农村互助养老对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和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8]陈际华等认为:“农村互助养老方式可以从个体和集体两个层面补偿农村空巢老人缺失的社会资本。”[9]刘晓梅等指出:“互助养老作为一种低成本投入的新型养老模式的实践和运行,开创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局面。”[10]刘妮娜认为:“农村互助型社会养老是对农村传统家庭养老的重要补充。”[11]贺雪峰认为:“依托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让农村老年人可以与土地结合起来,通过老人农业、村庄熟人社会、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助等建立老年人互助养老,可能会有效应对农村老龄化问题。”[12]于长永认为:“互助养老是未来有效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重要出路。”[13]贺寨平等认为:“互助养老在农村地区的养老体系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4]学界对于农村互助养老方式均持肯定的态度,农村互助养老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不仅有利于农村和谐发展,也对未来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养老问题提供了思路。

3.关于互助养老途径的研究。赵志强指出:“推动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必须改变压力型体制,构建服务型政府;改变量化考核偏好,提高群众参与性;以农村互助养老为平台,以农民养老需求为导向,构建整体性养老保障体系。”[15]钟仁耀等认为:“提升农村互助养老效果的最佳路径是制度化。”[16]杨静慧认为:“应通过政府支持、社区主办、老人集中居住、互助服务等路径,有效实现互助养老目标。”[17]石人炳等认为:“在欠发达农村地区发展类市场性质的‘互惠养老’模式;各有所‘为’而促进机制可持续运行,最终达到各有所‘获’的制度目标。”[18]刘妮娜指出:“互助型社会养老是中国农村非正式互助网络和互助组织的现代转型,与中国农村现实地情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各类互助组织在互助型社会养老体系建设中起主导作用。”[19]学界认为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中主要是政策引导、制度规范的角色,互助养老的主体必须是农村自身富余的老年劳动力,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参与性和积极性。

梳理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农村互助养老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进行了积极有效地探索,但学者们主要围绕农村互助养老的内涵、作用以及其实施效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发现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在全国各地自上而下的推行中出现的问题具有很高的同质性,集中表现在当地互助养老管理部门管理不规范、服务意识不强、政策吸引力不足;政府在财政方面投入不足,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缺乏,在具体的管理服务中行政色彩较浓;在资金来源方面,社会资金较少,对政府的投入资金过度依赖等。而国外学者对于农村互助养老方面的问题研究时间较早,其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均值得我们借鉴。比如“美国村庄模式”“时间银行”等对我国农村互助养老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均有较大借鉴意义。当前,国内学者虽然也对农村互助养老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在体系构建、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还未达成共识。从研究方法角度来看,学者们对于农村互助养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理论研究,实证研究较少。实地案例研究均侧重于资金投入等单一要素分析,整体而系统性的研究则比较缺乏,尤其对文化价值观、农村老龄化程度等情况缺乏切实的调查研究和因地制宜提出政策建议。因此,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当前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条件等各要素的分析,从宏观层面总结出相应的乡土观念,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为以后相关研究提供启发,为政府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思路。

三、农村互助养老的内涵及意义

农村互助养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在农村这个特殊的场域内,其显著特征就是地缘性和亲缘性。农村在较长时间内形成熟人村庄社会,人们长期生活在同一地方,相互熟悉,能够相互帮助和支持。马克思人性观认为,人有自然和社会两种属性。农村互助养老既能满足人的身体安全和心理归属的自然属性,同时又能充分满足熟人交往互助的社会属性。

(一)农村互助养老的内涵及特点

所谓农村互助养老,是指我国农村地区自发产生的在充分挖掘农村老人及其他资源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准社会化的养老模式。其第一要素就是唤醒并提升老年人的生命活力,通过运动、饮食、起居以及情绪管理而形成较为全面的、系统的、有益健康的老年生活指导方案。是积极动员老年人进行互助以及伙伴式的陪伴从而养成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落实并做好科学健康的指导方案,在康复老年人身心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具体就是农村地区在“熟人社会”这个文化基础上的家族之间、邻里之间等进行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互助实践活动。农村老人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年事已高且生活需要别人照料,这类老人可优先享受到农村养老资源,获得养老服务;二类是年事已高但还能独立生活,他们能依法享受养老资源,在照顾好自己的同时,还可以利用闲睱时间帮助一些更需要照顾的老人;三类是身体健康、年龄相对较轻,能够帮助其他老人做一些体力活,他们暂时不需要享受养老资源。这里的受助者主要为第一类,而施助者则主要是二三类,互助养老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自愿原则。施助者可以完全遵循个人意愿,发自内心的自愿参与,能够进退自如,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强迫。农村老人加入互助养老组织后,一方面在做好自我养老的同时去积极参与相互服务,另一方面也会获得基层政府、社会团体、村集体等多方的支持。

(二)农村互助养老的重要意义

1.能够持续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孝道文化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文化,其核心是敬老养老,强调尊敬老人,孝敬父母,使老年人能够享受天伦,颐养天年。孝道精神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它已经成为中国现代社会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孝经·圣治章第九》)就指出人类行为中孝道的重要性。而互助精神则是人类社会能够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行为之一。“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礼记·礼运篇》)就是互助精神的真实体现。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互助开始分化为几个层次:一是从人类最为朴素的情感出发,助人为乐、纯粹利他的帮助和支持层面,二是从功利主义的理性出发而进行的相互依存。我们提倡第一层次的自发互助和第二层次的社会互助的结合。将传统敬老文化与现代互助契约精神融合,农村互助养老是对这两种精神文化最好的实践和传承。

2.可提升农村居民参与养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我国农村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社会老龄化的发展,农村留守老人也逐步增多。目前,农村老年人孤居的不在少数。进入老年期后,个体的心理需求会随年龄增长而发生相应的变化,老年社交缺失问题成为影响老年人心理健康的重要因素。五六十岁老年人大部分还是可以根据身体条件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生活基本能得到保障,除照顾自己外,还是有精力和时间照顾其他人。实行互助养老,老年人在一起相互沟通交流,休闲娱乐方式也比居家更丰富,可使其更加健康快乐。当大家看到互助养老能够使老年生活更加丰富和快乐,就会提升农村居民参加互助养老的自觉性与积极性。

3.填补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盲区。故土意识是中国熟人社会的基础。“外面千好万好还是不如家里好”“叶落归根”等观念在老年人的心中根深蒂固。农村老年人大多不愿意离开家乡,而愿意生活在熟人圈子中。农村收入水平总体较低,他们没有能力去购买专业化、市场化的养老服务。通过互助养老,使农村老人能够就地就近养老,从而填补现有的养老盲区,使政府难以承担的农村老人养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释放农村适龄人员的最大生产力。我国农村地区因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发展水平需要大幅提升,现有水平无法达到与城市相当的社会保障,导致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难以更好地完善和全面地解决,“养儿防老”实质就是生产力发展不充分所催生的固有观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也随之得到提升,现代观念深入人心,农村大家庭基本解体,更多单一家庭出现,养老方式也逐渐向社会养老为主转变。但目前农村还达不到与城镇养老一样的标准,赡养老人仍然主要依靠子女。传统的道德观念“父母在,不远游”使得农村青壮年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均感到照顾老人无力并心生愧疚,心理负担重。互助养老可缓解农村子女们无法“床前尽孝”的思想负担和心理压力,让他们从压力中解放出来,使其生产能力得到最大释放。

5.使农村社会更加和谐。农村老年人的情况各异,有的年事高,体弱多病,处于半失能或失能状态,其生活基本需要全程照料;有的则年纪较轻,身体状况好,生活完全自理,并且有余力去照顾其他人,这样就使互助养老成为可能。有余力的去照顾那些需要被照顾的,到自己需要照顾时能得到别人照顾,如此良性运转、循环往复。通过互助养老的实施,一方面使一些身体较好的老年人余热得到发挥,也使农村互助养老经费和人手不足等问题得到缓解;另一方面使农村的熟人社会互助传统得到了发挥,人情味更加浓厚,农村社会更加和谐。

四、农村互助养老历史演变及经验

我国互助养老很早就有实践,如儒家提到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20]。我国古代互助养老的纽带就是家族血缘,依赖于亲友互助,如家族赡族养老义庄、血亲捐献的“族田”“义田”等 。新中国成立以后,给农民分配了土地,消灭了“族田”,但传统的养老观影响深远,因情感、血缘、地缘作为联系的邻里、亲友、熟人网仍是老年人生产生活的重要支撑。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以宗亲互助养老为主

在宗法制度下,社会结构以宗族作为基本单位,每个社会成员依据血缘关系来确定各自在家族中的位置。因而,宗族式的大家庭成为养老的基本单元。我国从周朝就开始进行了养老的探索,《周礼》记载:“异居而同财,有馀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21]“家国同构”是宗法社会的显著特征,由于宗法观念的内在要求,每一家庭成员善恶与否的价值标准主要体现在对家长的“孝”。在一个大家族之内通常有多个小家庭组成,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大家相邻而居且财产共享,赡养责任则是由家族互助来进行,而家庭也是老年人们赖以进行养老的基本单位。资料显示,在汉代,一些宗族组织逐渐平民化,民间互助养老也进一步增多。据《四民月令》记载: “三月,是月也,振赡匮乏,先务九族,自亲者始。”[22]而孟子则将孝文化推广到广义社会生活领域,提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滕文公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等互助思想,宣扬“推恩及人”,这就为后世的宗族互助养老演进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础[23]。汉代村庄当中就出现了老年人集资购地以备养老的实践。唐朝的农社作为民间互助养老载体更是得到了政府的鼓励。唐朝的农社,就是把临近的农户组织成为一个较统一的整体,其内部成员之间在发生困难时大家互相帮助。宋代义庄设立之初就是为了凝聚宗族力量保障族人的基本生活。义庄通常是由家族中有能力的、经济条件较好者通过一定方式捐出一些田产、钱财、房屋等,以达到使宗族强大的目的,其主要功能就是要教化社会、赈济救助、兴办义学、稳定地权以及强化赡族等。典型代表如范仲淹于1049年在其故乡苏州设立的范氏义庄[8]。以义庄作为载体所开展的一系列家族互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家庭养老方式的局限,也为后来以民间社会组织形式开展互助养老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清朝的姑婆屋和太监庙相对限定在一些特殊群体。民间自发建立的具有互助性质的“太监庙”就是为了太监年老退休时群居于此,避免了孤单寂寞,可相互扶持和照顾。广东一带为“自梳女”专门设立了“姑婆屋”,先期交一定的费用,通过缔结金兰会等方式来互助互帮,以实现其老有所养的目的。“五四”运动后,由于自由民主观念的深入,宗族的那些守旧制度逐步动摇,从而使以义庄为载体的宗族互助因没有了存在的基础而逐步消亡,但宗亲间互助的习惯却以一定的方式传承了下来。总之,宗族互助养老方式使农村老人们在抵抗老年风险方面的能力得到了增强,从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当然,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社会参与度不高,养老水平受到了家族经济状况的制约,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集体互助养老为主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一系列的政治革新、土地革命,我国土地所有制逐步过渡为集体所有制[24],随着宗族社会的解体,宗族互助养老模式逐渐退出乡村。在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实行人民公社后成员均参加集体劳动,劳动报酬按工分计,这时农村就形成了集体主义的社会生活格局:即生产单位是集体,生活单位是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了主要社会保障的责任。集体办食堂、提留公益金、办养老院等,日常所需全部在集体内部得到解决,也就形成了集体互助养老,主要是以公社中的大队或大一点的生产队等集体组织为主体,主要手段是以集体的形式自上而下地进行统一安排,也就是集体成员之间的合作互助。对没有劳动能力的孤寡老年人由集体供养和照顾,发扬了社会主义的集体协作精神。如早在1953年,全国开展集体化以后,互助单位逐步扩大,而后又进行生产互助,利用集体的力量对一些老年人特别是鳏寡孤独残疾人员进行相应的照顾,资金主要来源于公积金或公益金,使广大农民感觉到了集体的温暖,从而增强了集体的凝聚力。195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以及《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先后发布并执行[25],特别提出一些需要特别关照的人员如鳏寡孤独残疾人员的“吃、穿、住、医、葬”等五方面的保障,这就是“五保”供养制度,以“五保”供养为代表的养老模式合作化特征显著。但由于发展所限,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普遍表现为互助化服务水平不高,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三)改革开放以后至今——社会互助养老模式探索

改革开放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迅速产生了连锁反应,尤其是农村劳动力大量的外流改变了传统的“熟人社会”,互助养老的主体变为以社区或村社组织为依托的互助养老主体。随着老年人消费能力的不断提升,“旅居养老”“休闲养老”“智慧养老”等正成为新的养老方式。为不断满足新需求,国家也积极加快推动农村养老产业转型升级。近年来,一种新型“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再次受到关注[26]。这种新型的互助养老方式核心就是有组织地去发动一些社会力量,并充分利用年纪较轻或身体素质较好的老年人作为主要的施助者,以这种自发、自治、互助形式解决中国居家养老存在的困境。2017年,我国发布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其中就强调了互助养老,提出:“要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和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27],但是这些政策目前很多还没有落地。另外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农村互助养老发展也遇到了瓶颈[28],财政支持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村集体的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所以互助养老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较大,也遇到如何发展互助养老经营组织,如何服务,怎样评估等问题。

五、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践困境

作为农村新型养老模式之一的互助养老,顺应我国当前农村养老的需求实际,缓解了当前农村养老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条养老新路子,但在具体的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村民参与互助式养老的意识淡薄

传统的居家养老观念根深蒂固,从个人到基层组织,参与互助养老的意识很单薄。农民由于长期受到小农经济小家意识的影响,自给自足的观念根深蒂固。虽然基层党组织和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民的社区意识较为缺乏,依旧秉承着“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村两委”对社会组织在本地开展互助养老的主动服务意识不足。一些“村两委”干部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在意义、功能等方面认识不足,缺乏前瞻性思考和针对性引领。在农村,“村两委”在农民心目中有着一定权威,农民对“村两委”的依赖性也很强,“村两委”应当在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中起主导作用,既是农村社区居民参与的组织者,又是社会组织的重要支持者。若“村两委”支持不足,社会组织或社区要开展互助养老就缺乏一定的基础。

(二)现行农村互助养老的体制机制匹配度不够

目前,针对农村老年人福利方面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总体上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养老方面的各项制度还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法规、政策、制度事前调研制定,事中具体实施、保障、监督,事后评估改进等方面存在不足。虽然我国宪法已经规定了老年人养老权利保障,但具体实施时配套制度落后,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虽然国家实施精准扶贫加大了对农村养老方面的投入,使“五保”供养制度更加完善,但与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资金缺口也较大。同时,在农村具体实施互助养老的保障措施还有诸多欠缺,配套措施不完善,地方资源配置不合理,供需方面的矛盾较大。表现在:(1)各种制度不健全,个别地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太透明,扶持资金不持续,使一些养老资金、资源“流失”。(2)农村养老服务的硬软件设施跟不上,从事互助养老服务的专业人员数量、能力和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基础农村养老服务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

互助养老,因资源不足,就需要节约成本,主要得依靠农村的老年人自我管理和服务。因相关专业服务人员较少,服务水平、内容以及质量均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供需方面的矛盾比较突出,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地服务。养老服务的项目偏少,专业性不强,难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对农村互助养老的培训不足,基本不能提供较为专业的指导。另外,由于资源的限制,还不能实现农村老年人全员进入,普及方面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四)农村保障资金来源的渠道有限

当前在农村互助养老中,参与社会组织也存在“弹簧门”“玻璃门”等现象。因政府投入资金不足,个别地方也不重视,企业投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甚至受到了一定的抑制,存在前期高调、后期却没有运行等问题。因资金主要以村集体筹资以及一些社会的捐助为主要来源,其他资金投入较少,难以维持互助养老的稳定性,也是一些农村互助养老落实不好的原因。个别地方因资金链不稳定,在实施农村互助养老时昙花一现。所以,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建立是农村互助式养老亟需解决的问题。

(五)参与农村互助养老的社会资源点状分布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更是我国农村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中的重要时期,短期内形势较为严峻。怎样鼓励社会资源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建设的大局之中去,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难题。当前,互助养老正处于发展的初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些部门在农村互助养老中的应尽职责还不明确,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监督、评价机制还不健全,各地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体制还不完善,法规、制度、政策落实的效率不高,社会资源还处于闲散状态,需要进一步整合。

六、发展路径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结合国情、地情、村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模式,充分调研各地实情,创新方式方法,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新路。

(一)完善机制,顶层设计先行

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使互助养老能够制度化、常态化。首先要做好顶层设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出台互助养老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好相应的实施指导方案。建立互助养老的相应配套设施,要明确场地、规模、服务、配套设备、收费标准、人员配置等。同时注重监督,细化评价考核机制,如何督促检查、怎样追责问责,评估要引入第三方机构,从而推动互助养老的合法化、规范化运作。建立在村民自治基础上的农村互助养老,可以较大地调动农村的关系网络以及相应的资源,引导农村组织建立本土化的农村互助养老组织。要以本土化的需求为准,积极创立养老品牌。村级组织要积极协助农村互助养老的各种组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组织框架,定期开展服务规划、财务管理以及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大力提升农村互助养老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注重服务的持续性。总之,要从立法的角度来保障农村老人的权益,做到立法在前,职责清晰,合法合规,这样互助养老方式才能为大众所接受,互助养老方式也才能在农村持久获得存在的群众基础。

(二)革新观念,提升参与意识

如何调动广大村民主动参与积极性,这是农村互助养老的前提和关键。农村互助养老作为组织化、社会化的一种养老方式,是一种利益方面的合作,也是以现在的服务来换取自己今后所需时的服务,这在农村被完全接受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必须加大宣传力度。(1)用农村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宣传互助养老的作用以及优势,提升宣传实效,营造良好的农村养老助老社会氛围。(2)进一步增强服务的责任意识,加大为村民赋权的力度。通过农村社区为村民提供优质服务以提升他们参与互助养老的积极性、主动性。要让村民意识到养老问题是农村的大事,并非仅是单个家庭的事情,增强村民的集体意识和归属感。(3)注重文化素质的提升,将互助养老作为一种文化加以传承和发展,使村民的参与意识与社区意识得到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得以强化。(4)要搭建合适的平台,让村民广泛参与,同时运用当前互联网的优势,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多渠道使村民们积极投入到农村互助养老的事业中去,促进互助养老的长足发展。

(三)丰富内容,服务体系多元化

互助养老实现了农村老年人在基层的自治,同时也减轻农村家庭的养老负担,互助养老的潜力巨大,它的进一步规范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支持。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是由村民民主协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这就要求在互助养老服务中建立起完善的组织机制。在多元主体合法和有序的基础上,对互助养老服务的开展、决策等情况进行友好协商,从而帮助互助养老组织链接相关资源。要厘清互助养老组织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使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在相关机制保障下有序调动各种力量投入到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中去。要积极为农村互助养老组织链接多方资源,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政府要大力支持互助养老,可建立县级互助养老服务中心,以加强互助养老技能的普及和推广[29];要动员年纪轻、身体好的老人积极去照顾年纪稍大、身体自理能力差的老人,形成政府引导、村社支持、村民参与以及社会组织引导的农村互助养老体系。

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让互助养老组织的养老服务与党建服务紧密结合并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不但要满足农村老人的物质生活的需求,更要注重他们的精神需求,让老人们在互助中获得幸福感,安享晚年;要尊重各地的文化特征,注重社会和家庭各自的支持作用;要以村社与家庭为中心,志愿者为补充,相邻老人相互协助;要开展精细化服务,努力提升质量,使志愿者的服务精神充分发挥出来。

(四)拓展渠道,资金保障到位

资金是农村互助养老的重要保障。互助养老服务具有事业性、福利性以及公共性,财政供给的主要责任应是政府,地方政府可将农村互助养老资金列入到财政预算之中,用专项经费支持其发展。政府要把养老场所建设改造好,并且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并提供补贴。同时村集体经济也可抽出一定的经费予以支持。可以发挥个体经济、乡镇企业、知名人士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身到农村互助养老事业中去。有关政策层面也应给予一定支持倾斜,比如,各种税费的减免以及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等。

(五)群策群力,社会力量协同

当前,互助养老模式有效实施必须要盘活各类资源,协同社会力量做好相应服务保障。(1)应当盘活人力资源,在互助养老中要能够充分地利用闲置劳动力,多方组织农村中现有的力量,组织好志愿者服务队伍,并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服务和护理等方面的技能培训,提升其服务和护理水平。(2)要盘活物质资源,政府与社会要注重资源点的分布,要为农村互助养老提供安全舒适的场所,要组织开展一些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组建各种兴趣小组,开展保健活动、讲座等,以充分满足参与老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3)要盘活医疗资源,建立医疗服务的协作机制,通过开设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农村村级卫生室与互助养老点的基层医养结合点。基层政府要对互助养老机构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支持,要积极构建服务信息平台,开展互助养老网络服务,以推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质量的整体提升,从而使农村互助养老事业能够得到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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