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南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5日发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发〔2021〕3号),见表1。
表1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
1.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原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
3.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60%执行。
4.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5.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分类进行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6.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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