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雷
(广东昆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 韶关 512100)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长时间处于压抑的状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难以解决。为了解决融资困难,有效提振企业经济,我国监管部门正逐渐开放对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的管理与限制。2015年12月,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国家的金融支持方式将由传统的债券融资逐步转变为股权联动。一年后,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相继颁布了加大银行金融机构的创新指导意见,国务院也明确表明对商业银行的债转股、投贷联动等创新业务发展持鼓励态度。监管部门虽然禁止银行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但是,通过参股、设立子公司等提供通道服务的方式,商业银行仍然可以间接参与到股权投资业务中。
近年来,我国资金储蓄率下降、人口红利消失等内生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再加上国内经济负载重、国际经济衰退等外省因素的制约,我国GDP增速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各行各业的经济增长压力随之增大,以出口经济、进出口投资驱动经济增长的方式已经不再适用,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更是呈现出负增长的态势。在此背景下,要想有效避免陷入中等收入的旋涡,应该积极推动以创新驱动、优化资源配置为主的经济发展方式,摒弃传统的以出口拉动和投资驱动为主的发展方式;宏观的经济调控方式方面,应该将总供给管理为主的方式取代以总需求为主的方式;金融支持方面,推动债权融资为主的方式向股债联动的方式转变[1]。从根本上来说,初创企业往往风险大、资本少、缺乏健全的资产负债表,很难获得传统信贷业务的资金支持。与债权融资相比,股权融资更能给初创企业科学的支持。为了应对上述问题,我国政府已经适当放宽了货币政策,但是大多数资金还是在金融系统里循环使用,进入实体经济的资金数量很少,融资成本仍旧无法有效降低,居高不下的债务风险已经对中国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根据中国科学院的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国内企业总体债务杠杆率已超过百分之一百二,全社会杠杆率更是超越了百分之二百,此后的2015年,随着债务扩展延伸到地方政府,又进一步加重了社会总债务。鉴于此,为了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侦测号召,加快经济转型,进一步改善社会的经济结构,化解债务规模,必须加强商业银行在股权投资业务中的参与,并不断加大投资力度,以获得充足的沉淀基金,最大限度上降低债务杠杆率。
投资拉动阶段,商业银行是投放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在整个投融资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垄断地位,如果可以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有效化解产能过盛的现状,一定可以消除银行的垄断地位。在负债的角度,伴随居民财产意识以及监管竞争意识的觉醒,保险、信托、基金、券商等财务付管理只能不断完善,多方面影响着企业负债来源;在资产的角度,银行金融业务开放程度不断扩大,非金融机构也逐步加入资产规模中,网络支付、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等业务逐步混入银行贷款规模[2]。如表1所示,2019年,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中仅占四分之一左右。在非金融业务转移参与的同时,商业银行必须向股权投资等一系列非信贷业务发展,通过提高金额投资收益完善金融功能,进而缓解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冲击。
在国家相关法律的限制下,银行无法直接参与到股权投资中,但是利用理财、券商、基金、信托等方式可以实现间接投资。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业务隐藏在集合资管计划、私募资金、分级资金、基金专户、信托资金等金融产品中,虽然产品受多个监管部门的统一监管,但是由于结构过于复杂,透明性太差,监控风险难以有效的识别,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根据华泰证券研究所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发生的大规模股灾中,高峰值期间。大约2万亿左右的理财资金以场外融资和券商融资的方式流入股市中,在股票整体下跌的情况下,再次加剧了系统性风险[3]。由于商业银行以固定收益类融资产品的方式简介参与到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内部对市场风险的监督和警惕机制有所放松,无形中加剧了杠杆效应,系统和性风险再次恶化。对此,相关部门应该放宽股权投资业务限制,扩宽股权投资参与路径,同时,要求银行自身建立专门的风险防控部门和管理人员队伍,准确地对风险进行控制与识别,进一步降低市场风险。
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通道模式主要指的是一种银行间接参与投资市场的管理模式类型,具体来说,银行通过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发行的基金产品优先收益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以及信托计划可以参与到股权投资业务之中。实质上,此种模式下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就是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有效通道,银行与上述公司之间只存在投资收益关系和业务合作关系,不存在薪酬、股权与人事方面的影响关系。商业银行在投资关系中获取的仅仅是固定收益,名义上属于债券投资,而不是股权投资。最初银行企业之间竞争压力较大,部分股份制银行利用自身法律合规能力强的特点,开发出这种通道模式,以加强自身的竞争力。自提出以来,在国有银行、农行、商行之间广为流传,逐渐成为商业银行参股的主流模式。但是,这种通道模式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风险隐患:首先,商业银行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可能在结构化设计中降低劣后级比例,进而引发不可控的击穿风险;其次,在投资方的选择中,如果投资方资质欠佳,在股市剧烈波动期间或经济下滑期间,很有可能引起理财客户的投资风险;最后,在此模式下,商业银行如果将优先级设置过低,可能引发投资者输送利益的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的财务顾问模式指的是银行在股权投资中,并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动用资金,只是充当中介的角色,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通常情况下,财务顾问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并购重组的身份作用,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重组服务,促进私募股权融资;发挥托管的身份作用,提供基金的会计核算、估值以及清算服务;发挥设立顾问的身份作用,从政策扶持、税收筹划等方面协助基金在当地落户[4]。
商业银行应该认识到自身在专业风险投资业务中的优势与劣势,不断创新自身在股权投资业务中的参与模式,避免发生业务竞争同质化的现象。同时,商业银行在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前,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好适当的切入点,抓住与其他股权投资方的合作机会,积累合作经验,为股权直接投资做好充足准备。除此之外,在创新参与模式过程中,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深入股权投资业务,以覆盖股权运作全周期为目标,加强投资收益与承担风险能力的匹配程度。
股权投资业务与信贷业务相比,在企业文化、激励机制、价值取向、风险偏好、法律政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要想商业银行更好地参与到股权投资业务中,必须完善股权管理的内部控制管理,建立专门的绩效考核机制、业务管理流程、投资决策体系与风险管理系统,不仅有助于实现信贷业务与股权投资的有机分离,还有助于股权投资业务健康发展。
在鱼龙混杂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政策下,商业银行在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中时,应该将风险防范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完善风险防范的业务流程和制度主要从事前、事中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风险的事前防范,主要指的是商业银行应该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加强目标客户的筛选标准,谨慎选择投资对象。一方面,发挥好创业投资公司在风险防控方面的优势,建立与创业投资公司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灵活调整银行企业股权与债券的比例,构建投贷联动的风险防范模式。
其次,加强风险的事中控制,一方面,银行可加强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加大政府基金的引入与跟投力度;另一方面,在产品的优先级别划分中,应该始终坚持收益与风险对等,优先级的投资企业承受的风险较小,获得的收益相对比较固定;次级投资方需要承受较大的风险,但是成长收益较大。根据投资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商业银行可对投资机构进行合理优化,完善基金公司和券商的风险结构。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应该加强与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利用专业手段加强经营状况的合规性与透明度,明晰目标企业和投资方各方的责任,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受限,在逐渐放宽政策的背景下,通过分析内外部环境条件,积极参与股权投资业务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选择,文章针对当前股权投资业务存在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希望给相关企业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在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相信未来商业银行在股权投资领域将大有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