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陈缘
(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农业、农民、农村(“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也重点强调了乡村发展的5个振兴: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人才是乡村振兴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对乡村发展从增量转向提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才振兴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乡村治理有人才、乡村发展有人才。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而乡贤治理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在已有的乡村振兴和人才振兴的学术研究中,乡贤治理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议题。胡鹏辉等[1]提出了新乡贤的概念,论述了新乡贤在新时代下的新作用,厘清了新乡贤在治理中的助力地位。白现军等[2]着重研究了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过程,通过论述乡村治理面临的内生权威缺乏和外生权威弱化等困境来论证乡贤治理的必要性。徐晓全[3]通过乡村乡贤治理实践的案例分析,研究了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形式,分析了乡贤组织的优势和问题,提出了乡贤治理方式的改进对策。乡贤治理是近几年乡村振兴研究的热点问题,尽管在乡贤的内涵和特点、乡贤治理的必要性、乡贤治理实践方式等方面,学者们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挖掘,但依然还有学术研究空间。乡贤治理既传承了中国传统社会农村乡绅德行教化的自治模式,又融合了当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理理念,做到了传统模式与现代理念的有机结合。近年来,全国多地乡村涌现出乡贤理事会、乡贤工作室、乡贤联谊会等乡贤组织,为人才赋予了乡贤的身份,为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广泛的平台,在基层农村人才振兴实践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
人才是乡村振兴的关键,乡村如果没有人才,乡村文明将会被自然和时间吞噬,如果乡村没有实现人才振兴,那么再宏伟的美丽乡村建设蓝图也无法实现。《2014中国农业发展报告》指出,我国的农业农村发展基本上还处于解决粮食安全、村庄空心化和城乡二元分割的阶段[4]。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城乡二元结构下,相比城市,乡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人才振兴面临重重困境。
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城市拥有优越的生活和发展条件,城市更广阔的人力资源施展平台和更优质的生活服务会产生虹吸效应,将乡村的人才资源都吸引到城市,而农村的发展机会少,人才缺乏用武之地。虹吸效应对乡村人才的抽离,制约了乡村的发展,造成了乡村人力资源匮乏。特别是乡村青壮年人群流失严重,乡村失去了青春活力,造成乡村人才长期面临“贫血”的困境(一方面乡村因为没有人才而发展滞后,另一方面又因为发展滞后而留不住人才)。
乡村精英长期生活在落后封闭的乡村,其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也会受乡村传统文化的影响。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乡村逐渐开放,和城市加强了接洽,而乡村精英在城乡统筹融合发展过程中容易对现代化生活方式产生隔阂感。正如费孝通所言:“从乡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在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处处产生了流弊。”[5]同时,乡村的落后封闭性使乡村保留着大量的历史传统中的习惯,有些乡村陋习甚至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在乡村治理中国家法治资源下沉进入乡村受到乡村传统习惯的阻力较大,二者的融洽程度低。落后封闭的乡村环境使乡村中的人才无法接轨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技术,现代化的乡村科技进入封闭落后的乡村也遭遇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在由封闭落后的传统型乡村转向开放先进的现代型乡村的过程中,因为人才缺位的影响,其转型缓慢。
一方面,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农民对国家政策的理解不到位,村干部和农民之间的沟通存在问题。农民在乡村治理中也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的主动性,使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过多依赖于村两委。另一方面,村干部的整体素质无法满足乡村治理的要求。由于乡村青壮年人才外流,乡村干部成员大多是中老年人,他们虽然在长期的乡村治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受年龄的制约,其认识和接受新知识的能力不足,在贯彻落实新政策、学习先进的治理方式上容易与时代脱节,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无法适应发展新潮流。同时,乡村是治理层级中的基层,在层层加码的压力下,乡村自治出现行政化倾向,村民自治委员会需要处理大量行政事务,而村民自治委员会的行政能力有限,造成了乡村需要落实的政治任务的无限性和乡村两委处理公共事务能力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矛盾。
乡贤指的是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的贤能人士[6]。乡贤具有2个重要特征,一个是“贤”,一个是“能”。“贤人”具有高尚的品德,能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治理的土地中竖起道德之旗。“能人”具有务实的能力,能够通过在村民中的威望及高效的执行力解决乡村治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乡贤是贤者与能者的统一。乡贤既是村民利益的代表人,又是国家政策在乡村中贯彻落实的代理人。2021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强调要加快培养乡村治理人才。乡贤治理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一环,乡贤在新时代的背景下积极响应乡村振兴战略号召,回归乡村建设,在先进乡村治理理念和传统文化的结合中,通过项目投资、技术转移等多种形式,在乡村建设中发挥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乡村振兴面临着现代力量对传统乡村文化的冲击。一方面,乡村本土文化和精神在乡村人口分流中断层,走向城市的乡村青壮年告别了农耕生活,也失去了对乡村文化的认同与归属;另一方面,乡村文化遭遇的危机使乡村道德滑坡,乡村凝聚力被削弱,乡村所推崇的道德对村民的约束力弱化,传统乡村的道德评价被消解,取而代之的是金钱至上的经济评价。这些乡村振兴中的困境在呼唤着乡贤回归。需要乡贤发挥其“贤”与“能”的功能:发挥“能”的作用,就是通过乡贤的社会关系和影响力引凤回巢,使流走的乡村资源重新回流乡村,也可以优化乡村资源配置,使乡村资源重新焕发活力,使特色乡村产品能够在现代化的信息渠道中走出去,为乡村带来经济效益;发挥“贤”的作用,就是通过乡贤自身的道德品质和文化素养,在乡村振兴过程中以人才榜样的形式重构乡村道德秩序。乡村人才的“贤”与“能”和乡村治理的“贤”与“能”是乡村人才振兴乃至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
乡贤组织是指乡村贤能人士以集合的方式组成委员会、联合会等形式的组织,针对乡村治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成员即乡贤都能提出意见和建议。乡贤组织的两大主要特征是民主化和集中化:民主化即让村民拥有主人翁地位,乡贤本身就是村民中的精英,乡贤组织为人民当家做主,为村民自治提供多样化的途径;集中化即乡村政策宣传落实由乡贤组织集中讨论,乡村村民矛盾由乡村组织集中解决。不是乡贤具有卓越的治理能力本身带来了农村社区的有效治理,而是乡贤的参与促使了集中权威的出现,集中权威才是达成有效治理的核心因素[1]。乡贤组织有规范化的乡村治理目标,有明确的性质和原则,在乡村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弥补了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缺位,分担了村委会的自治压力,促进了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的有效结合,凝聚了乡村振兴的治理合力。乡贤组织的构建,通过定位乡贤组织的补位角色来确认乡贤组织的治理内容、组织章程、运作机制等,在乡贤组织内部形成科学化、效率化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乡贤组织优化了乡村治理结构,形成了共商、共建、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在这种乡村治理格局下,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基层政府发挥指导作用,村委会发挥基础作用,乡贤组织发挥补充作用。乡贤治理模式中乡贤组织和村两委之间的关系和两者的互动运行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环节。乡贤治理得益于乡贤组织在多元主体治理中的权责边界的明确,这既体现了传统的治理价值,又遵循了现代的治理规则,符合当代基层民主自治的要求。因此,乡贤组织与村两委形成了村两委主导和乡贤组织辅助的互动治理模式。村党支部是党的意志在乡村的执行组织,居于领导核心地位,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实践组织,村两委体现的是党的治理和村民自治的有机统一。乡贤组织是政府和村两委培植的具有辅助功能的社会组织,主要的功能是对村两委提供决策咨询和民意反馈,为村民解决矛盾,辅助宣传政策落实。
乡村治理的主体涉及基层政府、乡民、村两委及乡村社会组织等。促进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协同,使多元主体能够高效率配合,是乡贤治理模式优化的重要方向。要想使治理主体多元协同,一要确保主体多元化,即乡村治理不能只依赖于村两委(村两委有限的行政能力不足以完成无限的行政任务),基层政府不能只放任派发行政任务,还应发挥引领指导作用。乡民也不应该在乡村治理中安于接受被管理者的角色,应积极成为乡贤,成立乡贤会等社会组织,以主人翁的角色参与乡村治理。二要确保治理主体协同化,协同化的核心是以协商民主的方式实现乡民自治。坚持党对乡村治理的领导,基层政府应积极对乡村工作给予指导;村两委应采取公开化、民主化的自治决策方式,不大包大揽,学会与乡村社会组织,如乡贤组织分工合作;村民应积极主动参与乡村治理。以上主体的积极、主动参与有利于形成共商、共建的乡村治理氛围,让乡村的集体利益和村民的个体利益都能得到保障和实现。乡贤治理在多元协同治理中要积极搭建对话平台,在基层政府、村两委及乡民之间形成一个缓冲地带以延展协商协同的空间,为实现高水平的乡村治理目标协同努力。
礼法并施是我国传统社会的主要治理方式:礼就是用教导规训的方式,引导乡民在道德秩序中生活;法就是用惩罚的方式严厉处罚乡民破坏乡村秩序团结,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乡村是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宗族又是乡村的基本单位。一个村落往往由几个宗族组成。宗族的杰出人物往往成为村落的乡贤,而宗族之间共同认定的族规成为乡规民约。在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中,如果村民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则由乡村族中有威望的乡贤在宗族祠堂处以私刑。在现代社会中,礼治和法治依旧是乡村治理中的“两翼”,是维护乡村秩序、促进乡村和谐发展的必然举措,也是乡贤治理模式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和凭借。新时代下的乡贤治理所推崇的礼法并施,并非完全等同于传统社会乡村治理方式。在礼治上,乡贤治理既要传承传统的尊老爱幼、仁义礼智信等儒孝文化,又要摒弃不符合时代发展的男尊女卑等思想,重视乡贤对乡民的道德引导作用。在法治上,乡贤治理既不需要强制性地改变原有的习惯法,又要将传统的习惯法与现代化的法律相结合,要杜绝私刑,形成崇法尚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现代乡村治理必须以乡贤文化为指导,以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着眼点,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7]。乡贤要想在乡村治理中持续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以乡民的利益为核心;乡村治理所产生的绩效应该服务于乡村,让村民都能享受到乡村治理绩效带来的福利。这既是乡贤治理稳定性、信任性和权威性的来源,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方向。
保障乡村治理绩效服务全面,首先要鼓励乡贤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创建由乡贤组成的理事会等乡贤组织。党和政府及村两委要保证此类非正式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便乡贤组织能够高效便捷地履行职能。只有在调解农村纠纷、培育乡风文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才能使乡村治理绩效最大化。其次要提升村两委的自治水平。党和政府要对村委会经常性开展科学领导和指导,不断提升其服务民众的水平。最后,乡贤治理要带动村民全面参与乡村建设,实现乡村自治、发展成果自享,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愿望不懈努力。乡贤治理绩效服务全面,使乡村治理成果落到实处,使乡村公共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乡村发展平台不断增加、乡村生存环境和生活环境不断改善、乡村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让人才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有参与感和获得感,让乡村振兴和人才振兴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互益共生的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