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鲜花
(朔州市朔城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山西 朔州 036002)
农作物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关键性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国家的农业科技水平的原始创新以及现代化种子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它承担着促进国家农业水平高质量发展的任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2 次在全国范围里征集了农作物的种质资源,并对其进行了保护,在开展的第3次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工作中,朔州市发现特优种质资源4 份,分别为平鲁红山荞麦、右玉燕麦、应县紫皮大蒜、怀仁绿豆;野生种质资源2 份,分别为野生宿根黑胡麻、野生杏树。到目前为止,全市已经收集167份种质资源,其中,按县区分,分别为朔城区26 份、平鲁区40 份、山阴县29 份、怀仁市20 份、应县25 份、右玉县27 份;按作物分,分别为粮食作物142 份、蔬菜8 份、果树4 份、经济作物12 份、牧草1份,有力地确保了农民种质资源不流失。
在2015年,我国先后制定了关于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了对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以及相关收集工作,这些措施为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调查、抢救工作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现阶段,我国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数据显示,我国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总量在全世界排名第2位,并且在调查保护过程中会对质量较差的农作物种质资源进行及时地更新和替换,保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安全性。另外,随着我国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的利用,可以将全国范围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进行集中管理,从而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
我国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方面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一方面,虽然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非常丰富,但是在某些特定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方面却存在着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使得有些农作物种质资源面临消失的风险甚至有些已经消失。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迅速的发展以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导致我国农业种植结构以及生态环境发生变化,使得许多地区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大量消失,且消失的速度正在逐年增加,这样不仅会使得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减少,而且同时会影响周围的生态环境。
对于种质资源还存在着利用不足的问题,我国已经发现的种质资源有超过50×104份,但是实际能够被利用的种质资源只有2%左右,对于发现的种质资源的挖掘与利用的水平较低,使得很多优秀的种质资源不能有效地被利用,进而影响我国农业的发展速度。
受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当地气候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变化较为明显。以当地的调研结果看,小麦在2000 年的种植面积为8 240.5 hm2,但2019 年已经减少为3 360 hm2;因为小麦在当地种植面积的迅速减少,进而导致这个品种的农作物在当地自然流失。与小麦的情况相反,当地的生姜、油菜、玉米的种植面积增加的十分明显,其中生姜的种植面积从1995 年的868 hm2增加到了2019 年11 569 hm2;油菜的种植面积从1990 年的6 370.7 hm2增加到了2019 年夫人51 551 hm2,玉米的种植面积从1981 年的18 515 hm2增加到了2019年的27 600 hm2。
随着现代农业科技的迅速发展,种子产业培育出的新品种不断增加,由于这些新品种相较于老品种有着更好的性状和产量,因此,在短时间内被迅速地推广开来,加速了传统农作物品种的快速流失。
2.2.1 思想认识不到位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是一项基础但是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经济、生态环境都十分重要的工作,虽然国家对于农作物种的中长期规划,但是由于对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本身并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以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于国家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进而放松了对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宣传工作,导致当地民众对于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尤其是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意识十分淡薄。
2.2.2 机构分工不明确
基层农业技术的推广机构没有意识到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重要性,对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调研、收集、保存分工不明确,责任混乱,相关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基层机构开展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和收集工作时困难较大,没有形成规范和常态化。因此,在国内某些地区一些古老、稀少、特有的农作物品种以及当地的野生近缘植物种质资源正在面临着流失甚至灭绝的风险。
2.2.3 推广经费不足
一方面,由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不足,许多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得不到及时的收集;另一方面,没有切实落实对已收集到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就地保存工作。某些地区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本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资金投入或者投入的资金较少,使得这些农作物种质资源并没有有效地被开发利用,浪费了其应有的价值。
2.2.4 交通不便且工作人员紧缺
由于我国很多地区地形复杂,有的地区山地面积较大,山岭众多,沟壑纵横,交通十分不便。一些古老、稀有而具有较高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主要集中在这些偏远地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又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对此进行调研收集,使得对于这些古老而稀有的种质资源保护和收集工作进行得不到位,存在着“漏查”“漏征”的现象。
目前,我国许多的农业相关的科研单位对于农作物种质资源都是采取分散保存的方式,并没有进行有效的分享,这使得收集到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种类大都是用于进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而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种类并不健全。有些农业相关的单位在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过程中存在浪费的问题,有许多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并没有被相关科研单位进行深入地鉴定和评价,以至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共享和利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保护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需要针对当前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方面需要将一些现有的条例和制度上升至法律层次;另一方面需要针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相应的内容进行整合并且不断完善,并且出台一部具有较强针对性和适用性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法规。
由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并不能带来直接的收益,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肯定会需要大量的资金,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肯定会难以进行下去,所以需要相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基层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平稳地进行。注重对本地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开发力度,重视优质且具有特色的种质资源的商业化开发,以此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的参与。
针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开发、保护、利用,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请相关的专家学者定期进行授课,提高基层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人员的素质,使得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过程更加地规范。同时,在选拔重点骨干进行培养时,应该看重责任心以及专业素质,这样才能更好地胜任资源保护的工作。
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对于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生产力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且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现实可行的建议,例如需要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紧密协作,加大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信息共享,增加对于农作物种质资源经费的投入,加快吸收、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队伍,为保护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建立现实可行的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