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工鱼礁建设,推动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近日,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河北省渔业条例》《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印发了《河北省人工鱼礁建设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工鱼礁建设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海洋牧场建设总体规划和《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制定全省海洋牧场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沿海人工鱼礁区;沿海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海洋牧场及人工鱼礁建设的规划和管理。
人工鱼礁建设实行许可制度。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设人工鱼礁,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工鱼礁建设许可证》有效期5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从事人工鱼礁建设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此外,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适用范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人工鱼礁建设主体的监管责任等。规定的发布实施,将有力推动全省人工鱼礁建设及海洋牧场发展跃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