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 曹晗雨
近代以来欧美各国相继产生宪政运动,都选择通过在制定宪法的基础上建立民主宪政体制。尽管各国宪政理念相近、宪法原则相似,但在选择政治模式和宪政道路上却各具本土特色,宪政形式的选择深受本国历史、民族传统的影响。本文以英国君主立宪政体为例,试图论证宪政模式与本国民族传统的关系。
“民族传统”是具有共同地域、语言文化、经济发展方式的民族历经时代历史变迁而传承下来的精神与物质内容。就政治法律与文化传统的关系而言,一国的政治制度深受本土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同样,现实中的政治法律制度也塑造着包括政治文化在内的民族文化。
尽管近现代意义上的英国宪法与宪政在许多方面受到近代“自然法”、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但本国的传统文化始终是该国政治制度萌芽生长的土壤,给予一国的政治行为以惯性。回顾历史,影响英国近现代宪政实践的文化传统有以下几点:
不列颠岛上居民建国历史比较早,但其形成统一的王国时间相对晚,至8世纪岛上诸国才合并成为英格兰。1066年英格兰又被法兰西的威廉公爵征服,此后不过二百年几位英王又迫于贵族诸侯的压力签订了著名的《大宪章》《牛津条例》等限制王权的政治条例;至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英国中央-地方、国王-贵族的力量差距始终比较小。纵观英国历史,国家自始便没有相对集权的统治模式,王权也处处受限,分权制衡在政治活动中被实践,英国人政治传统中集权、专制的文化比较薄弱。
英国的议会制度源远流长。史学界普遍认为英国的议会制度起始于13世纪中叶或末期——议会制度的出现同样是贵族与国王斗争的结果。英国历史上的议会制度与现代大致类似:设上下两院;讨论通过国家重大政策、反映民意;下院议员通过选举产生;议会拥有弹劾权;定期开会。
内阁制度脱胎于英国政治实践当中的“枢密院”制度。“光荣革命”后枢密院逐渐发展形成内阁,成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内阁制随着英国议会政治实践发展演变而来,与议会制度密不可分。同英国许多政治法律制度一样,内阁制也在历史实践过程中,依靠政治上的惯例演变而来,并无正式的成文法律作依据。
作为“普通法系”代表英国的法律体系,鲜明地体现了英国的民族传统。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历史可上溯至盎格鲁·撒克逊人征服不列颠岛时期,是人们在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些带有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普通法形成的法律传统和社会习惯远早于英国国王形成集权统治的时间,国王认为自己的法律源自传统惯例[1]这种以法律限制国王权力的普通法惯例,形成了英国“王在法下”的法律传统。
普通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遵循先例”。这是由于普通法发展历史久远且不成文,在司法实践当中便格外依赖法律惯例和判例。久而久之,英国的法律实践中便出现了尊重传统、遵循先例的做法。众所周知,英国宪法本身就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和宪法惯例组成的不成文宪法,带有浓厚的普通法特点。英国历史上发展而来的法律传统如“王在法下”“遵循先例”都为近代英国立宪奠定了部分基础。
“宪法”是各国宪政体制的基石。近代英国立宪的开端无疑始自1689年的《权利法案》,但在历史实践当中形成的《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令》等法律文件同样被认为具有宪法性质。可见,英国的宪政历史由来已久,立宪传统伴随着英国的发展。
“宪政”(Constitutionalism)即“宪法政治”,是一种政治制度形式。实质意义上的宪政是指真正能够限制权力,对政府越权行为加以约束,实现政府行政过程中的“无权利即无权力”,是宪政治理追求的目标。英国长期的宪政实践,就是逐步制约权力、保障个人自由、实现法治的过程。英国宪政模式的构建与其民族传统关系密切,英国最终形成议会主导的君主立宪制,深刻地受到了其历史上的政治法律实践的影响。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英国王权不断受限的历史。由于历史传统,英国并不存在比较深厚的中央集权、尊崇君权的政治文化。以法律约束王权的政治意识在英国源远流长,由此英国人首开以“立宪”这一使用国家法律约束王权的形式,首创从政治制度上剥夺国王至高无上地位的先例,将国王与其他人民一道置于法律之下。确立宪法约束君主,是英国开创的全新的政治模式,在近代具有先进性。
另一方面,日耳曼民族中特有的保守主义、经验主义传统使英国的政治实践发展趋于遵循传统习惯,尽管“二战”后英国社会也有废除英国王室的呼声,但出于政治上沿袭旧俗的传统,大部分英国人不希望改变惯有的政治形式,英国的“虚君政治”传统得以继续延续,英国君主立宪制至今仍稳定地持续存在[2]。
近现代英国的民主宪政制度是以议会为主导的议会内阁制。议会在国家权力配置中拥有较大的权力,议会在英国政治中占据较为主导的地位。英国制度中议会的重要地位由来已久,追溯历史可知英国确立自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议会制度发端于13世纪中叶的封建等级大会议。历史上的英国政治力量对比中,国王与贵族两种势力此消彼长,议会一直是贵族对抗王权的重要形式,“开议会”的政治传统在英国十分长远。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人沿用并改革了历史中形成的议会制度,新兴的资产阶级扩大了选举权,使更多人民通过议会参政议政[3]。在国王、旧贵族、资产阶级的政治较量当中,议会成为实现政治妥协与争斗的场所。议会在英国政治实践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自然而然地成为宪政制度中居于首位的制度设计。时至今日,英国议会相比于司法体系仍处于优势地位:议会掌握立法权,而掌握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由议会多数党领袖组织,因此也可以说英国议会间接握有国家行政权。
宪法与宪政能够创立于英国,与其一贯重视法律、以法律约束国王的法律传统密不可分。英国自古即有“王在法下”的法律精神,在长久的政治实践中这一理念也被国王接受。将制约王权诉诸法律,是一项良好的法律思维,近代英国资产阶级立宪也继承了这一法律传统,因而能够产生规定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宪法性文件。
国家权力的运行规则由制定的法律规定,这种政治思维和政治实践无疑开创了近代各国宪政实践的先河。“宪政”就是宪法下的政治,国家权力的运作、人民自由与权利的保障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诚然,人民主权、有限政府、法治等近现代宪法思想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近代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然法理论,但英国人历史上形成的法律思维与法律实践无疑为实现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提供了现实模型,为资产阶级宪政制度提供了可供参照与改造的实际制度。英国人法律文化中对先例的遵循和对法律习惯的延续是英国近代得以成功立宪的法律精神所在。
英国的宪政制度并非凭空而立,一蹴而就的。纵观英国宪法与宪政,许多现行制度皆可在或近或远的英国历史中找到对应的雏形;更为难得的是,英国的民族传统中包含有许多权力制衡、法治、分权的政治法律意识。这些制度和意识为近代英国立宪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现代宪政制度会发源于英国。
一国的宪政模式选择往往带有本国、本民族的传统色彩。在集权历史较短、法律文化相对发达的国家和民族中,宪法与宪政制度的确立与实现就比较容易;相反,集权历史长的国家与民族中,宪政这种政治模式就因受到民族传统惯性的反向力量而较难施行。英国的宪政历史和经验显示出宪法与宪政深受本国历史传统影响,在建设中国特色宪法“依宪治国”的道路时,不能忽视中国本土传统因素,予以正确引导[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