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戎 黄宁 刘辉锋(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知识产权国际收支在判断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方面具有较为全面和复杂的内涵。当前我国正处于改善知识产权国际收支的关键时期,未来将逐渐从知识产权逆差国转变为顺差国。我国应全面认识知识产权国际收支的重要意义,并采取相应措施,为我国转变为技术出口大国做好准备。
第一,全球知识产权贸易格局反映了国际经济与创新格局。目前全球知识产权贸易的主要参与主体是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经济与创新格局。2019年全球知识产权出口额为4091.7亿美元,G20国家合计出口额占到89.4%,而欧盟、北美和金砖国家合计出口额占到69.6%。2019年全球知识产权进口额4651.5亿美元,G20国家合计进口额占到87.7%,而欧盟、北美和金砖国家合计进口额占到74.4%。这表明,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既是知识产权最主要的出口方,也是最主要的进口方。
第二,知识产权收支状态是衡量一国技术竞争力变化的关键指标。世界主要技术强国,特别是知识产权强国,其知识产权国际收支均处于顺差态势。2019年,美国作为全球知识产权顺差最多的国家,顺差额高达746.7亿美元,日本和德国分别为203.8亿美元和198.5亿美元,英国和法国分别为68.3亿美元和29.8亿美元。从国际经验看,主要技术强国均经历过知识产权国际收支从逆差到顺差的发展过程。例如,日本在2003年之前、德国在2009年之前均处于逆差状态,但通过增强国家创新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成果创造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国际收入加速增长,逐步实现了逆差转变为顺差。
第三,知识产权的出口额与进口额均有正向表征意义。一方面,较高的知识产权出口额,表明一国具有较强的技术供给能力。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中,“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占比”是其中的三级指标,分属于作为二级指标的“知识与技术产出”。2019年全球重要的技术输出国如美国、日本、德国,知识产权出口额分别达1174亿、467.3亿、243.3亿美元。另一方面,较高的知识产权进口额,表明一国具有较高的商业活跃度和对外开放度,以及相对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全球创新指数”中,“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口占比”是其中的三级指标,分属于作为二级指标的“商业复杂度”。2019年美国、日本知识产权进口额分别为427.3亿、258.5亿美元,我国则达343.3亿美元。我国还是前十大知识产权进口国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我国不断提升的对外开放水平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较大规模的知识产权跨境贸易提供了保障。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得分从2015年的4.0分上升到2019年的4.5分,全球排名相应从63位提高到53位。
第四,知识产权收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对外技术依存情况,但不是唯一指标。有报告提出用知识产权收支来反映我国对外技术依存情况,具体指标由“知识产权出口额”与“知识产权进口额”的比例得出。我国2006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曾专门制定“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用以反映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该指标由“技术引进经费”和“R&D经费”综合构成。在国家创新指数评价中采用的“综合技术自主率”指标,由“技术引进经费”“R&D经费”和“发明专利授权量”综合构成。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指标均侧重从一个方面来反映对外技术依存水平。在实际应用中需综合多个指标,才可以形成全面、客观的判断。例如,如果一国R&D经费较低,即使其为知识产权顺差状态,也未必说明其技术供给能力强;换言之,如果用单一指标计算的技术依存度低,还要结合其他指标来综合判断。
第五,知识产权贸易额也是体现服务贸易质量的重要指标。知识产权贸易额是服务贸易中最具含金量的部分,同时也是其中最能反映服务贸易质量的内容。从全球情况来看,知识产权贸易大国往往也是服务贸易大国。2019年美国、德国、日本知识产权贸易规模都超过400亿美元,其服务贸易规模也都在4000亿美元以上。而知识产权收支状况往往也与服务贸易收支状况保持一致。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贸易与服务贸易均为大规模逆差,而美国知识产权贸易与服务贸易均为大规模顺差。数字化贸易时代,知识产权预计将在服务贸易中占据更高的比重,并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培育服务贸易新优势起到关键的支撑作用。因此,知识产权收支状况的改善也将极大促进服务贸易扩量提质。
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收支处于显著的逆差状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知识产权出口(即收入)规模较小,难以抵消庞大的知识产权进口(即支出)规模。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出口仅85.5亿美元,而知识产权进口为377.8亿美元,逆差额达292.3亿美元。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曾提出,到2020年实现知识产权出口额达到100亿美元的目标,而2020年实际收入与预定目标略有差距。
近年随着我国科技创新水平快速提升,我国已进入改善知识产权收支状况的关键时期。我国知识产权逆差有望收窄,将逐渐从逆差向顺差转变。与此同时,我国改善知识产权收支状况还面临一些挑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逆差基本呈扩大趋势,但逆差增速却明显放缓。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逆差比前一年增加63亿美元,2020年却仅比前一年增加14亿美元。这是因为,我国知识产权出口增速已经大幅超过了进口增速。2015—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进口年均增速为11.4%,而出口年均增速已经达到50.9%。如果按此趋势简单推算,我国将在2025年实现知识产权贸易平衡。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出口的基数变大,出口增速很可能会逐步下降。如果出口年均增速减少到半数水平即25.5%,我国将在2032年实现知识产权贸易平衡,2035年实现超过650亿美元的贸易顺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技术出口大国。
这主要得益于我国综合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我国综合创新能力已经从2015年的第29位快速提升至2021年的第12位,位居中等收入经济体首位。
同时,我国不断向全球价值链的高端攀升,也将为改善知识产权国际收支状况提供支撑。一些重要类型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如专利特许费)与货物贸易有密切关联。在货物贸易仍为全球贸易主体的背景下,出口增加值指标能够反映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势。根据OECD基于各国出口增加值测算的最新数据,2005—2015年在显示全球价值链上游位置的“前向参与度”上,我国提升1.9个百分点,在显示全球价值链下游位置的“后向参与度”上,我国下降9个百分点。这表明,我国对其他国家的技术依赖逐渐减弱,而其他国家对我国的技术依赖逐步增加。
一方面,近年我国知识产权进口增速放缓,并非完全受益于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其中除了国内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导致出口增加的因素外,还有美国对华出口管制等导致进口减少的因素。近十年来,除2015年因高通受反垄断处罚修改专利使用费标准等因素而导致的进口额萎缩外,我国知识产权进口增速基本保持在10%以上。然而,2019和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进口增速却明显放缓,特别是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进口额从2018年的358亿美元萎缩至344亿美元。考虑到近年来我国进口的知识产权中美国所占份额约为1/4,而大量进口知识产权的通讯部门恰恰是美国对我国频繁实施出口管制的领域,美国的管制措施很可能是导致我国知识产权进口萎缩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为改善我国在科技领域受部分发达国家打压的处境,我国应尽快增强知识产权进口来源的多元化。根据2017与2018年的数据,我国进口的知识产权中约25%来自美国,15%来自德国,15%来自日本,7%来自韩国,来自这四个国家的合计占比超过60%。而从全球科技格局调整背景下强化我国对外科技联络的角度,我国知识产权贸易伙伴多元化,也有助于与各国建立更加稳定的技术供需关系。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进出口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应进一步提高对知识产权国际收支指标的重视程度,理性客观看待和用好该指标,为我国成为技术出口大国做好准备。
第一,推进知识产权贸易数据统计的精细化、精准化,使该指标成为一项动态反映我国对外科技交往的重要指针。基于知识产权使用费在反映贸易结构、产业结构、创新能力等多方面的作用,应强化科技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在指标细化统计(特别是知识产权使用费下属的研发成果使用许可费和计算机软件复制与分销许可费)等问题上进行专题研究,同时综合知识产权使用费、贸易增加值等相关指标,协同构建跟踪监测指标体系,准确跟踪研判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技术贸易关系。
第二,前瞻谋划我国逐步变为世界重要技术供给者的路径选择,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规则治理。根据本文测算,与建设创新型国家与世界科技强国的进程相适应,我国将在2032—2035年转变为技术、创意的知识产权出口大国。我国应尽快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新规则的调整进程中,重点从技术层面考虑对新规则的制定和接纳,为未来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出口利益做好国际准备。抓住全球经济数字化转型带来的知识产权贸易规模大幅增加、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重塑的重要机遇,提供中国知识产权规则方案,占据有利地形与位势。在区域性经贸协定(如CPTPP)谈判中,可探索通过渐进的方式(如设定过渡期)接受部分新规则。
第三,加快完善国内营商环境,为我国转变为技术出口大国做好国内准备。科技、知识产权、外交、商务、司法等管理部门应建立更经常性的交流协商机制,共同为我国转变为技术出口大国塑造更成熟的营商环境。一方面,强化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努力在高水平知识产权进口的基础上实现高水平知识产权贸易顺差。以更高力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我国进口国外高质量知识产权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态,为高质量知识产权出口提供国内产业基础。将我国促进现代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拓展到知识产权服务业态领域,系统性推进国内知识产权的生产、保护、应用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