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制度、多重福利与新时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

2021-11-30 09:23:50丁百仁
关键词:市民化福利机会

丁百仁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城镇化是人类进步的趋势,也是文明发展的标志。根据Northam 的“城镇化三阶段论”,我国城镇化初始阶段在1978—1987年,城镇化率从17.9% 到25.3%,此后进入加速阶段,2019年该比例为60.6%。尽管成绩可喜,但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最突出。《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 指出,“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建设用地增长20%,远高于同期城镇人口11% 的增幅[1]。

面对城镇化问题,中央提出新型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人口城镇化,主要通过农民转变为市民来实现。2014年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标志新型城镇化由概念变为行动,要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农业人口在经历职业、观念和行为模式的城乡转换后,真正融入城市,真正成为市民的过程与结果。农民工作为户籍仍在农村的进城务工群体,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主要构成。2020年农民工总量为28560万,有效缓解了迁入地劳动力不足,推动了城镇发展,而他们并未享受市民同等福利,制约了市民化[2]。

农民工是以市民化促进新型城镇化的抓手,其市民化包括市民化意愿和市民化行为,且拥有强烈的市民化意愿是农民工完成市民化的重要前提。但当谈及市民化,人们自然预设农民工愿意由农民转为市民,而对他们的真实意愿考虑较少;另一方面,人口学家提出的“意愿—行为”模式表明,意愿是市民化行为的起点,也是协调市民化与城市发展的关键,需要深入研究[3]。本研究以市民化意愿为切入点,在评述已有文献后,遵循制度主义路径,并结合阿玛蒂亚· 森(Amartya Sen)的福利理论,考察新时代居住证制度与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内在联系,以期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加快实现新型城镇化。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说

(一)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研究的审视与反思

农民工市民化是他们在城市社会中由农民转向市民的过程,包括主观层面的市民化意愿和实践层面的市民化行为,前者表达了他们希望转化为市民的内在想法,后者反映了他们实际转化为市民的外在状态。长期以来,学者对农民工市民化进行了大量研究,但集中于实践层面的市民化行为。他们大多认为,农民工的市民化行为不太理想,一直扮演城镇边缘人的角色,属于半市民化;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市场与文化排斥以及自身素质较低是主要障碍环境[4]。

近些年,为避免农民工“被市民化”,开始转向主观层面的市民化意愿。由于学者对市民化意愿的概念界定和操作指标不同,该群体市民化意愿的判断尚存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积极,如徐美银通过市民化意愿的多个指标——户籍意愿、定居意愿、身份意愿分析发现,具有市民化意愿的农民工比例超过一大半[5];二是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意愿一般,如王晓峰,温馨将户籍意愿作为市民化意愿指标调查发现,有、无市民化意愿的农民工比例分别占50.5%、49.5%,仅差0.5个百分点,即大体相当[6];三是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消极,如陈昭玖,胡雯通过对市民化意愿的多个指标——户籍意愿、自我身份判断和留城意愿考察发现,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得分均值低于一般水平[7]。同时,学者还从不同方面探讨了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因素。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制度性因素和非制度性因素,其中,制度性因素考察了户籍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福利制度等;非制度性因素考察了个体特征、经济条件、社会和心理因素等。并且,他们大多认为,尽管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因素复杂多元,但制度性因素最重要,非制度性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它的制约[8]。

伴随新型城镇化,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研究与日俱增,为本研究提供了基础,但也存在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研究放置于旧制度框架,即户籍制度;二是除了市民化意愿操作指标不同,多数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研究立足于局部样本,无法把握全国状况;三是多数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研究着眼于影响因素的简单分析,没有挖掘作用机理。

(二)户籍改革背景下的居住证制度与农民工市民化意愿

制度性因素不仅是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根本因素,还通过影响非制度性因素来发挥作用。在制度性因素中,户籍制度是基础性的,但近年来,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居住证制度应运而生,并逐渐突破和瓦解户籍制度[9]。本研究延续制度主义路径,遵循“制度影响意愿”的思路,聚焦新时代背景下的居住证制度,考察它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意愿。

居住证制度是一个本土概念,是借鉴西方绿卡制度而创立的一种规范城镇流动人口的制度,旨在解决流动人口的管理难题,同时为保障流动人口福利和权利提供依据[9]。从20 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为了引进人才,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相继推行“人才居住证”。作为居住证的前身,“人才居住证”的持证者一般是高层次人才,多数来自境外和国内发达地方,或者不愿意改变户籍,或者受国家政策限制不能落户,而持证能为他们在当地提供便利。

2004年上海在“人才居住证”基础上,对所有来沪人员试行居住证,首次把居住证发放对象从“ 人才”扩大到“ 平民”。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指示“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2010年国务院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均强调“建立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2015年国务院的《居住证暂行条例》 规定“在全国推行居住证制度,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进入居住证时代。

身份是国民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拥有公民身份的国民才能享有各项权利、福利与待遇。在原来户籍制度下,农民工属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人口,即便长期住在城镇,但由于没有城镇户口不能享受与市民相同的福利,削弱了市民化意愿。居住证制度是对户籍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同时是对二元社会的一次人口划分,不仅减轻农民工身份歧视,还涉及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如《居住证暂行条例》 规定的那样,“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10]本研究认为,农民工作为理性人,其市民化意愿是理性分析的结果,鉴于持居住证的农民工在流入地的工作和生活境遇将更好,城市认知和体验会较积极,市民化意愿会更强烈。

假说1:相比未持居住证的农民工,持有居住证者的市民化意愿更强烈。

(三)多重福利:居住证制度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重要机制

如果居住证能提高农民工市民化意愿,那么关联二者的内在机理是什么?根据推拉理论,居住证可能通过城镇的“拉力”来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城镇“拉力”有很多,如非农就业、生活环境、现代文明、城镇福利等,但农民工追求城镇“拉力”的可及性与制度设置相关。在原来户籍制度下,农民工能够触摸的多为非农就业、生活环境与现代文明,却与城镇福利区隔。进入居住证时代,他们不仅被赋予常住人口身份,还增加了赢得诸如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城镇福利的现实可能[9]。

作为居住证制度下城镇的“拉力”——福利是一个不断演变的概念,经历了从福利经济学倡导的经济增长、物质资源、效率、财富到更加注重精神文化、社会机会、政治参与、自由发展等。阿玛蒂亚· 森的福利理论最具代表性,在《以自由看待发展》 中,他在批评传统福利分析方法的基础上提出可行能力方法,把个人福利定义为人们值得去做的事情及达到的状态即功能性活动(Functioning),和人们想要做到的事情及达到的状态的自由即可行能力(Capability),但由于可行能力不能直接观测,且在某些情况下测量功能性活动比测量可行能力更有意义,对个人福利的评价可以通过对各种功能性活动的评价来实现; 同时还提出经济条件、社会机会、政治自由、透明性担保以及防护性保障5 项功能性活动[11]。

结合森的福利观点和农民工实际,从经济条件、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3 项功能性活动衡量他们的福利。首先,经济条件是个人分别享有的为了消费、生产、交换的目的运用其经济资源的机会,取决于其拥有的资源,如收入[11]。研究表明,如果以收入来衡量流动人口经济条件,正式与临时居住证持有者在低收入区间的比重(分别为51.9% 和46.9%)低于无居住证者(58.6%),但在中高收入区间相反[12]。居住证通过平等就业、最低收入标准、工资支付等提升了农民工经济条件,而良好的经济条件不仅保障了持居住证农民工的日常生活,还奠定了其城市定居与融入的物质基础,有助于增强市民化意愿和能力。

假说2a:农民工经济条件越好,其市民化意愿越强。

假说2b:农民工经济条件在居住证与市民化意愿之间具有中介效应。

其次,社会机会指在教育、医疗、劳动权益及其他方面的某种安排[11]。作为社会人,农民工除了追求经济条件,也日益关注劳动就业保障、卫生健康服务、社会保险享有、子女教育提供等,这就涉及社会机会。如《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的那样,居住证增加了农民工在城镇的社会机会,相比无居住证者,持居住证农民工在以带薪休假、劳动保护、就业合同为代表的保障方面更具优势。并且,在社会机会的赋予过程中,持居住证农民工更深层次地卷入了城镇服务体系,而这也会增强他们的市民化意愿[13]。

假说3a:农民工社会机会越大,其市民化意愿越强。

假说3b:社会机会在居住证与农民工市民化意愿之间具有中介效应。

最后,政治参与是政治自由的最重要部分,指人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行为,包括政治对话、批评当局、投票权以及参与挑选立法人员和行政人员的权利等[11]。居住证通过常住人口身份让农民工在市民道路上更加顺畅,也为他们的社会、政治或公共事务参与开了绿色通道。研究指出,除居住、就业、就学以及自由迁徙,居住证还为流动人口参与社会政治事务提供了便利,促使他们融入当地政治建设。同时,政治参与作为当前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明显诉求,其状况改善有助于提升市民化意愿[14]。

假说4a:农民工政治参与越多,其市民化意愿越强。

假说4b:政治参与在居住证与农民工市民化意愿之间具有中介效应。

二、数据、变量与方法

(一)数据来源

数据来自2017年国家卫计委组织的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CMDS)数据。该调查以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6年全部流动人口年报数据为抽样框,采取分层、多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PPS 方法抽样。调查对象为在流入地居住一个月及以上,非本区(县、市)的15 周岁及以上流入人口。调查问卷包括家庭成员与收支情况、就业情况、流动和居留意愿以及健康与公共服务等,能满足研究需要。本研究根据户口性质为农业甄别出农民工,剔除缺失值后纳入分析的有效样本为29522。

(二)变量与测量

1.因变量:市民化意愿

市民化意愿指农民工是否由农民转向市民的主观意愿和想法。参照已有研究和问卷设置,本研究从户籍意愿、留城意愿和身份认同衡量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其中,户籍意愿为“如果符合落户条件,您是否愿意把户口迁入本地”;留城意愿为“ 今后一段时间,您是否继续留在本地”;身份认同为“我觉得我已经是本地人”。分析时,将3个子指标通过主成份分析法生成“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指数”,取值范围为1~100,得分越高表明农民工市民化意愿越强烈。

2.自变量: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制度是核心自变量,同时是区分变量,揭示了户籍改革下农民工的身份归属和权利标识,操作化为居住证持有状况,即“您是否办理了居住证”。分析时,将回答项合并为二分变量,其中,未持有居住证农民工赋值为0,持有居住证农民工赋值为1。

3.中介变量:多重福利

根据森的福利理论和群体实际,农民工福利操作化为经济条件、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其中,经济条件考察农民工的劳动、就业与收入状况,通过“您今年‘五一’节前一周是否做过一小时以上有收入的工作”、“您上个月(或上次就业)工资收入是多少”、“与去年同期相比,您月收入有变化吗”来反映。分析时,将3个子指标通过主成份分析法生成“农民工经济条件指数”,取值范围为1~100,得分越高表明农民工经济条件越好。社会机会考察农民工在迁入地的服务、便利与保障状况,通过“您与目前工作单位签订何种劳动合同”、“本地是否给您建立了居民健康档案”、“目前在本地,您家主要有哪些困难——子女上学问题”来反映。分析时,将3个子指标通过主成份分析法生成“农民工社会机会指数”,取值范围为1~100,得分越高表明农民工社会机会越大。政治参与考察农民工在迁入地的政治权利、自由与实践状况,通过“2016年以来您是否有过以下行为——‘给所在单位(社区、村)提建议或监督单位(社区、村务)管理’、‘通过各种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提出政策建议’、‘ 参与党(团)组织活动,参加党支部会议’”来反映。分析时,将3个子指标通过主成份分析法生成“农民工政治参与指数”,取值范围为1~100,得分越高表明农民工政治参与越多。

4.控制变量

将基本人口社会学和迁移特征变量视为控制变量。其中,基本人口社会学变量有性别(女性=0,男性=1)、代际(老一代=0,新一代=1)、受教育年限、婚姻状态(不在婚=0,在婚=1);迁移特征变量有流动距离(跨省流动=0,省内流动=1)和流动时间,如表1 所示。

表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三)研究方法

1.由于因变量(Y)市民化意愿为连续变量,因此,在探讨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可能因素时,也即自变量居住证持有(X1)、经济条件(X2)、社会机会(X3)、政治参与(X4)和控制变量(X5),其中,经济条件、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同时是中介变量(M),本研究采取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估计,表达式为:Y=X1+X2(M)+X3(M)+X4(M)+X5+ε。

2.由于因变量市民化意愿为连续变量,自变量居住证持有为二分变量,中介变量多重福利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采取Boot⁃strap 法中介效应检验程序。它是一种从样本中重复取样的方法,其以样本代表总体,并在样本中进行放回抽样,直至抽取n个组成一个样本,反复k 次,即k个样本,推荐抽样5000 次。每个样本计算出一个间接作用估计值,获得k个值,形成一个实际分布。Bootstrap 法的置信区间(CI)的估计可能产生偏差,这可以用CI 的偏差调整或者加速调整上限值和下限值,如果0 不在上下限的区间之内,则表明有CI%的可信度认为中介效应显著。

三、实证分析与相关讨论

(一)居住证制度下的新老农民工福利与市民化意愿

2004年以来,伴随居住证制度从地方探索到全国实践,农民工的居住证持有比例显著提高。根据2017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统计发现,全体农民工中,办理居住证者占67.7%;老一代和新生代农民工中,这一比重分别为69.9%、66.2%,均超过一半。居住证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创新和过渡,在减轻农民工身份歧视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他们的城镇福利,会对城市生活和体验(如市民化意愿)带来积极影响,如表2 所示。

表2 显示,从全体来看,农民工在经济条件、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上的均值依次为14.51、40.45 和3.72,即农民工福利总体偏差。其中,经济条件方面,相比未持居住证农民工,持居住证者的经济条件更好,其经济条件指数均值高0.96;社会机会方面,相比未持居住证农民工,持居住证者的社会机会更大,其社会机会指数均值高5.25;政治参与方面,相比未持居住证农民工,持居住证者的政治参与更多,其政治参与指数均值高0.18。从代际来看,新生代农民工在经济条件、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上的均值依次为15.34、42.97、4.13,高于老一代农民工,即新生代农民工福利更佳。同时,无论是新生代农民工,还是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未持居住证者,持居住证者的经济条件、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更具优势。其中,经济条件方面,持居住证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条件指数均值高1.04;持居住证老一代农民工的经济条件指数均值高1.05。社会机会方面,持居住证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机会指数均值高4.46;持居住证老一代农民工的社会机会指数均值高7.16。政治参与方面,持居住证新生代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指数均值高0.12;持居住证老一代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指数均值高0.39。而且,差异性检验显示,除了政治参与,农民工福利构成的其他方面均有明显区别。这说明,尽管农民工总体福利仍不乐观,但居住证制度带来了该群体福利分化,相比未持居住证农民工,持居住证者的福利更佳。

表2 农民工的福利分布

如果说福利是农民工城市生活处境的客观反映,那么市民化意愿是该群体的主观体验、想法与规划。表3 显示,一方面,虽然农民工的福利不高,但是市民化意愿比较强烈。表现为,在全样本中,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指数的总体平均得分为69.33;在分样本中,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指数均值为69.60,高于老一代农民工的68.95,都超过了一半。另一方面,与福利相似,居住证制度也带来了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内部分化。表现为,在全样本中,持居住证农民工的市民化意愿指数均值高2.21;在分样本中,持居住证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意愿指数均值高1.91;持居住证老一代农民工的市民化意愿指数均值高2.75。而且,差异性检验显示,二者在市民化意愿上都存在显著差异。这也初步指出,居住证制度提高了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如表3 所示。

表3 农民工的市民化意愿分布

居住证制度提高了农民工福利与市民化意愿。同时,表4 显示,除了政治参与,农民工其他福利构成与市民化意愿的正相关关系具有稳定性。表现为,从全样本来看,农民工的经济条件、社会机会、政治参与和市民化意愿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49、0.099、0.048,其中,持居住证者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50、0.110、0.056,未持居住证者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41、0.065、0.032。从分样本来看,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条件、社会机会、政治参与和市民化意愿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58、0.113、0.053,其中,持居住证者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65、0.125、0.057,未持居住证者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34、0.081、0.044; 老一代农民工的经济条件、社会机会、政治参与和市民化意愿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33、0.078、0.040,其中,持居住证者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24、0.089、0.053,未持居住证者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42、0.033、0.003。并且,除了未持居住证者的政治参与,以上都通过了统计检验。由此,居住证制度可能通过改善农民工的多重福利,尤其是经济条件和社会机会,来影响市民化意愿,如表4 所示。

表4 农民工福利与市民化意愿的相关性分析

(二)居住证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效应及代际差异

基于农民工居住证持有、福利与市民化意愿的相关性,本研究将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一步检视它们的因果联系,且由于成长环境和个体能力不同,决定了老一代和新生代农民工在思想、观念和行为上有差别,本研究还将分类考察之,如表5 所示。

表5 居住证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模型1⁃1 和模型1⁃2 是全样本模型,其中,模型1⁃1 仅纳入控制变量和居住证持有变量。结果表明,居住证持有的回归系数为2.035,且在0.001 的显著性水平通过检验,即相比未持居住证的农民工,持居住证者的市民化意愿平均得分要高2.035。这意味着,控制基本人口社会学和迁移特征变量,居住证仍然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验证了居住证持有者的优势效应。模型1⁃2 在模型1⁃1 的基础上添加多重福利变量即经济条件、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结果表明,经济条件的回归系数为0.090,且在0.001 的显著性水平通过检验,即农民工经济条件越好,市民化意愿越强;社会机会的回归系数为0.043,且在0.001 的显著性水平通过检验,即农民工社会机会越大,市民化意愿越强;政治参与的回归系数为0.040,且在0.01 的显著性水平通过检验,即农民工政治参与越多,市民化意愿越强。同时,添加多重福利变量后,居住证持有者的回归系数减至1.738,且在0.001 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这说明,多重福利在较大程度上解释了居住证持有者的优势效应,且可能在居住证与农民工市民化意愿之间扮演中介桥梁的角色。

模型2⁃1 和模型2⁃2 是老一代样本模型,其中,模型2⁃1 也只纳入控制变量和居住证持有变量。结果表明,居住证持有的回归系数为2.209,且在0.001 的显著性水平通过检验,即在老一代农民工中,相比未持居住证者,持居住证者的市民化意愿更强烈。模型2⁃2 也在模型2⁃1 的基础上添加多重福利变量即经济条件、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结果表明,与全样本有所不同,经济条件尚未通过统计检验,即其对老一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影响不显著,而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37、0.044,均为正值,且都通过统计检验,即老一代农民工的社会机会越大、政治参与越多,市民化意愿越强。同时,添加多重福利变量后,居住证持有的回归系数减至1.911,即除了经济条件,它们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持居住证老一代农民工的优势效应。

模型3⁃1 和模型3⁃2 是新生代样本模型,其中,模型3⁃1 同样纳入控制变量和居住证持有变量。结果表明,居住证持有的回归系数为1.893,且在0.001 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即在新生代农民工中,相比未持居住证者,持居住证者的市民化意愿更强烈。模型3⁃2 同样在模型3⁃1 的基础上添加多重福利变量即经济条件、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结果表明,与全样本一样,经济条件、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115、0.048、0.037,均为正值,且都通过检验,即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条件越好、社会机会越大、政治参与越多,市民化意愿越强烈。同时,添加多重福利变量后,居住证持有的回归系数减至1.597,即它们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持居住证新生代农民工的优势效应。

居住证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一致且稳定,无论是农民工总体,还是新生代或老一代农民工,居住证均发挥促进作用,假说1 在本研究中得到证实。但是,多重福利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是分殊性的,其中,相较于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经济条件仅在农民工总体和新生代农民工中具有正向影响。假说2a 在本研究中得到部分证实,假说3a、假说4a 在本研究中得到证实。

(三)多重福利的中介作用分析

居住证如何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本研究在借鉴推拉理论和《居住证条例》 的基础上引入多重福利即经济条件、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的中介路径,且表5 揭示了它们作为中介路径的现实可能。接着,以市民化意愿为因变量,居住证持有为自变量,经济条件、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为中介变量,并纳入控制变量,使用Preacher 和Hayes 编 制 的SPSS 宏(PROCESS v3.3 by An⁃drew F.Hayes,http:// www.afhayes.com)执行基于Bootstrap 的多重中介效应检验程序,结果如表6 所示。

表6 多重福利Bootstrap 法的中介效应分析

首先,在全样本中,居住证持有的总效应为2.035,表现为,从直接效应来看,居住证持有的置信区间为[1.241,2.235],不包括0,即引入多重福利后,直接正效应仍显著,作用大小为1.738;从间接效应来看,经济条件和社会机会的置信区间分别为[0.038,0.094]、[0.177,0.281],均不包括0,即都发挥了部分正向中介功能,作用大小依次为0.064、0.227;而政治参与的置信区间为[⁃0.002,0.017],包括0,即政治参与没有中介效应。

其次,在分样本中,新生代农民工居住证持有的总效应为1.893,表现为,从直接效应来看,居住证持有的置信区间为[0.978,2.216],即引入多重福利后,直接正效应也显著,作用大小为1.597;从间接效应来看,经济条件和社会机会的置信区间分别为[0.055,0.137]、[0.144,0.266],均不包括0,即也都发挥了部分正向中介功能,作用大小依次为0.090、0.201;而政治参与的置信区间为[⁃0.004,0.021],包括0,即政治参与没有中介效应。老一代农民工居住证持有的总效应为2.209,表现为,从直接效应来看,居住证持有的置信区间为[1.082,2.739],即引入多重福利,直接正效应同样显著,作用大小为1.911;从间接效应来看,社会机会的置信区间为[0.166,0.358],不包括0,即发挥了部分正向中介功能,作用大小为0.255;而经济条件和政治参与的置信区间分别为[⁃ 0.006,0.078]、[⁃0.001,0.042],均包括0,即经济条件和政治参与没有中介效应。

最后,多重福利的中介效应显示,居住证与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关联方式是:一方面,居住证会直接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起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居住证还会通过积极影响农民工的多重福利(主要是经济条件和社会机会两条路径)来提高市民化意愿,但在新、老农民工内部存在一定差异,即经济条件在老一代农民工的中介效果不显著。因此,假说2b 和假说3b 在本研究中得到证实,而假设4b 在本研究中没有得到证实。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研究以市民化意愿为切入点,延续制度主义研究脉络,利用2017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的经验数据,重点考察了当前全国实施的居住证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机理。主要有以下四点发现:

第一,居住证制度下农民工呈现出“社会福利差— 市民化意愿强”的矛盾画面。本研究发现,农民工的福利与市民化意愿发展极不协调,表现为总体上农民工福利水平不高,但市民化意愿较强;相比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在福利和市民化意愿上均有所改善,但仍保持总体一样的不对称性。可能的解释是,虽然城镇化发展愈发彰显自身的“拉力”,诱发农民工的向往之情,但以居住证为突破口的户籍改革并不彻底,对农民工的“恩惠”有限,亟待拓展和完善。第二,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福利依赖性。本研究发现,以经济条件、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3 项功能性活动为代表的农民工福利均能显著地促进农民工市民化意愿,且在不同代际农民工中保持稳定性和一贯性。这既反映了农民工在市民化进程中的“需求倾向”,也体现了他们市民化意愿倾向选择时的福利依赖性。第三,居住证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有直接的正效应。本研究发现,居住证制度的外部介入为农民工心理和行为带来了积极后果。表现为,无论是农民工总体,还是新一代或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未持居住证者,持居住证者的市民化意愿更强烈。第四,作为福利构成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机会是居住证制度积极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两条重要路径,但新、老农民工之间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本研究发现,居住证制度确实带来了农民工多重福利和市民化意愿的共同改善,且多重福利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机会成为连接居住证制度与农民工市民化意愿之间的桥梁,但经济条件的中介效应不稳定,仅局限于新生代农民工。

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是市民化行为的内驱力,关乎新型城镇化发展。基于本研究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点政策启示: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增进农民工对居住证制度的全面认识。居住证制度是面向农民工的一个新制度,而他们由于知识、精力和信息有限,可能还比较陌生,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微信等他们熟悉和接触的方式宣传全国和地方性《居住证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则,提升他们对居住证制度和功能的知晓度,以更好地引导他们主动申领居住证。二是合理地降低居住证办理门槛,提高农民工居住证持有率。从地方实践来看,居住证办理严格遵循《居住证暂行条例》 的“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满半年以上,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或连续就读”,而这对灵活就业、自由职业、和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来说还比较严格,应充分考虑该群体特征,合理调整办理门槛,确保他们能够成为居住证制度的覆盖对象。三是压实责任,完善协调机制,把居住证制度落实到位。居住证制度包含的内容丰富且广泛,牵涉公安、民政、教育、人社等多部门,应明确各部门在其中的分工与职责,同时加强协作交流,有效地惠及农民工。四是继续深化改革,拓展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依托的福利体系。居住证制度的核心要旨在于提供并维护农民工城市公共福利,而各地执行时往往带有选择性或条件性,应强调农民工的权益和融入,除了保障就业、住房、社保、子女教育等托底性服务,还可添加职业规划与引导、文化体育、社会事务参与等发展性服务。五是健全考核机制,做好对居住证制度的督查工作。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情况不能完全靠地方自觉,还有赖于外部监督,应注重居住证服务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中的分量,加大督查力度,推动居住证制度的高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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