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宁夏2021年8-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予以调整,并提出允许煤电交易价格在基准价(0.2595元/kWh)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
《通知》指出,针对今年已经成交的煤电年度交易电量价格,经发电、用电(含售电公司)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由交易双方报交易机构调整交易价格。
《通知》明确,将有序放开煤电企业优先发电计划,区内统调燃煤电厂优先发电计划全部进入市场,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上网电价。执行供热电价补贴的热电联产机组优先发电计划保持不变。
针对新能源企业参与电力交易问题,《通知》指出,在月度交易中,优先组织新能源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交易规模占月度电力直接交易预测规模的25%,交易价格原则上在与火电年度转让均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
《通知》还提出,要调整正偏差结算价格。将根据电力供需平衡需要,由调度机构调用的煤电(含银东配套电源)超发电量,电价按基准价结算,其他超发电量按基准价的90%结算。新能源超发电价按基准价的70%结算。全电量用户超用电量电价全部按照“基准电价+上浮10%”结算。非全电量用户基数电量由月度实际总用电量×基数电量比例确定,月度超用电量电价按照“基准电价+上浮8%”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