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经纬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内蒙古 赤峰 024400)
在司法改革的宏大叙事背景下,重新审视具体的司法制度及其完善,是切实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民事诉讼管辖,既与司法改革直接相关,又是一个极其微观的课题,对其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司法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审判模式正脱离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无疑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提供了很好的范本。但是由于民事诉讼的伦理性、公益性、隐私性等特征,在民事诉讼中我们需要对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进行一定的修正,然而我国当前理论界多主张通过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来审判民事诉讼案件。在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下,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其“命运”完全掌握在法官的手里,无数的现实案例和理论都证明这种审判模式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民事诉讼固然有其特殊性,但它毕竟是两造对立的诉讼,不是非诉程序,虽然两者在职权探知和不公开审理等外在表现有类似之处,其背后的法理完全不同。就职权探知的审判原则来说,民事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社会公益的需要,而非讼程序是因为案件没有相对人,只能靠法院依职权调查。而且非讼程序是法律课以法院探知义务,当事人的举证不能约束法官判决。再者,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是为了给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更好的环境,以帮助法官探明案件真实情况,而非讼程序之所以要采取不公开原则,更多是法官追求司法效率的需要。
为了追求民事诉讼纠纷的妥善解决,我们可以对当事人主义进行修正,即强化法官释明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释明理论在域外已发展多年,有很多成熟的立法例值得我们借鉴,而且在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提及,只是未得到立法的重视。法官释明权可以有效地应对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实现法官对个案的间接“干预”。当然我们需要为释明权的行使划定一个框架,以免再次陷入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之中,另外有权利就要有救济,我们需要制定一些救济措施,以应对法官的不当释明为当事人带来的危害,保障法官释明权在民事诉讼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是合同纠纷案件规避被告住所的现象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接触到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大比例的案件都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仅靠手写条据作为证据,根据该条法律,许多合同纠纷案件均规避被告住所地将案件就近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对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这一词汇的理解,许多法律从业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持相左意见,一部分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部分观点认为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与建设工程合同范围如何更好界定才能明确不动产管辖的适用范围也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
三是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认定不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其中涉及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案件在管辖方面有一些不同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被告住所地以不动产专属法院为由,拒绝接收案件;不动产专属法院以第二十八条不包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为由,亦拒绝接收该案。对不动产专属管辖认定得不明确、不清晰造成了当事人立案难的情形。
以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为基础,针对民事诉讼制定的具体民事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案件提起、案件审理程序、经费保障等予以明确,提高民事诉讼制度的可操作性。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事诉讼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对民事诉讼案件要大力支持,对干涉民事案件审理的领导干部要严惩,各级党委政府要遵循法治思维,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不符合法治原则的事情绝不做,让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不给办案人员添加任何不合理的压力和阻力。
在立案阶段,立案人员应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学习,在现行管辖法条的规定内,完善立案流程。对涉及管辖异议的案件要加强重视,准确适用法律,不仅考虑到管辖法院,也要考虑到审理程序、执行程序等后续程序的办理。在审查方面要更加严谨细致,同时要对管辖立案正确性进行考核,查漏补缺,对出现问题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再学习。
针对规避被告住所地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不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认定不清等问题,制定完善的管辖程序法律法规。通过对基层法院管辖问题调查研究,结合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意见等方式对管辖立案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优先任用具有审判、执行经验的法官进行立案工作,选用业务水平过硬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办理立案工作。在立案阶段关于管辖问题的认定中,需经过经验丰富的办案法官共同探讨,确保管辖法院适用的规范。另外,定期对立案庭干警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水平,进而提高立案庭对管辖问题认定的正确性。
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亦为理想化的理性描述,因而只有依托于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降低并逐渐消除当前我国存在的诸多制约因素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制度构建的完善,这也将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