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彬,刘闪闪
(郑州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明朝是一个重要的封建社会晚期的王朝,明太祖朱元璋在王朝建立之初就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法制建设方面作为巨大。朱元璋强调法贵简当,易于让百姓理解熟知,希望以此达到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1](P45-47)。明初,在乡村里社广建申明亭,形成了中国法制史上独具特色申明亭制度,以申明教化、解决乡村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功能和教化功能。明王朝申明亭制度的兴盛和衰败与整个复杂的政治环境密不可分,申明亭制度在明朝虽然并没有一直辉煌灿烂下去,但是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明朝申明亭制度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是里老人,此“老人”的称谓并不是指所有老人。根据《教民榜文》中关于里老人的规定,是指在乡里之间选拔德高望重的老人来调解邻里之间纠纷的老人。明朝老人最初承担理讼的功能,后期逐渐由理讼到纠纷的调解。里老人在角色定位上不属于王朝统治阶层,既没有官阶,也没有俸禄。他们仅仅是乡村管理的参与者、纠纷解决的主持人。
明王朝通过里老人让普通百姓参与到案件处理中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朝司法体制的开放性特征,不拒绝百姓的参与。通过里老人,让严肃的官府与平民百姓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不会让百姓过于害怕、恐惧,更有利于纠纷解决、案件处理,维护社会安定的秩序。明朝创设的申明亭制度是基层管理制度的创举,所以里老人的产生、职责、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里老人虽然没有官职,但是也能代表政府,所做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教民榜文》对于里老人的选举规定的较为清楚,通过乡里百姓选举产生,《教民榜文》中对于里老人如何选举有明确的规定。年龄是首要因素,一定是年老(五十岁以上),在乡里之间有一定的威望。第二,根据《教民榜文》的规定里老人年满五十岁有见识并且通过选举就能承担老人职能。由此可知在明朝年满五十岁可以成为老人,但是能够真正解决纠纷还需要德、善等品德,处事公道。
根据《教民榜文》规定里老人主要有四方面职责:“理断民讼;督课农桑、主持水利事物;劝导民俗,从正面教育乡民”[2](P56-62)。里老人制度是申明亭制度中的关键角色,里老人承担着解决纠纷,宣传法律,道德教化,解决基层的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能。同时,明初经济急需复兴,小农经济需要百姓勤劳,才能有效供给生产、生活。所以,有威望的里老人也承担着劝课农桑的重要职责。
在文化方面,我国封建社会中儒家所倡导的“无讼”、“息讼”思想对整个封建社会影响深远。明朝申明亭制度通过乡里之间德高望重的老人来调解纠纷,符合我国传统解决纠纷的观念,容易被广大百姓接受。
在经济上,封建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是小农经济,小农经济的封闭性、自给自足性特点要求百姓要安定,避免大规模人员流动、私下的经济往来。这种注重“地缘”的申明亭制度通过里老人来调解纠纷,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让百姓安心务农,保障社会的稳定性。
在政治上,明朝政府吸取前朝灭亡教训,避免对于基层社会管理的过度放任。政府正式的行政机构最低一级是县,而县官最主要的职能是对百姓征收赋税,而对县以下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的并不好,所以统治者为了弥补这种不足,创设申明亭制度利用基层社会力量来解决纠纷,尽量让矛盾在基层消化。
《教民榜文》中规定“户婚、田土、斗殴、争占、失火、盗窃、骂言、钱债、赌博、等民间词讼均由里老人解决”[3](P68-79)。这就明显看出老人解决的纠纷都是乡里之间的纠纷,同时反映出封建社会乡村管理中乡村法、宗族法等发挥的重要作用。
民间普通纠纷通过里老人听讼之后,如果能够解决,纠纷在这一阶段化解。如果通过里老人的调解、劝说仍然不能解决纠纷,再向官府诉讼。基层纠纷的解决中里老人调解是前置程序,没有通过里老人的调解直接诉于官府,官府不予受理。这一规定充分发挥了里老人制度的作用,同时有利于案件分流,不至于让案件涌入官府,加重司法压力。
对于重大刑事案件不可能单纯依靠里老人调解解决,必定要诉至官府,由官府决断。虽然里老人不能决定重大刑事案件的裁决,但是也参与严重刑事案件的审理,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里老人设立的初衷就是维护基层社会的安定,在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更不可或缺。
具体里老人参与严重刑事案件的方式有:转呈和代写诉状、唤拘、参与勘验。[4](P62-63)据史料记载明朝里老人可以转呈和代写诉状,这是基于防止民众滥诉。通过里老人代写诉状就保证了纠纷的真实性,避免弄虚作假,有利于减轻官府审理案件的压力。里老人代写诉状有明确的模板,避免过大的主观随意性。通过里老传唤需要持有拘票,拘票上应写明对于里老人传唤的相关内容。里老传唤不具有强制性,如果被告人拒绝去府衙,里老人也没有使用强制手段的权力。如果被告人拒绝里老人的传唤衙役就会强制传唤被告人。
明朝的吏是不允许随意下乡,官府接受到诉讼之后不立刻让衙役去勘察,而是把贴文发给老人、里长让他们负责勘验、调查。明朝里老人参与勘验的范围相当广泛,基本上重大刑事案件里老都会参与勘验,甚至是尸体的解剖等重要工作。勘验往往会对刑事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老人勘验同样是一个重要环节。在实践中,里老勘验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里老人容易受到贿赂,因为吏不轻易下乡,所以严重依靠里老人勘验,实际上会使里老人这一权力缺乏监督,滋生腐败,这也是申明亭制度后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里老人调解的种类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劝喻式调解,另一种是理判式调解。这两种调解方式有明确的界限,同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两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所谓劝喻式调解是指里老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劝说和解,当然这种劝说和解基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想经历诉讼。这种居中调解与我国现时代的社区调解制度有相似之处,也可以说我国现代社区调解是从我国这种调解的法律文化发展而来。里老人居中调解没有固定的程序和严格的规范,这也是调解的本质特性。理判式调解更类似于官府的审判,所以说程序上要求相对严格一点。当事人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里老人根据双方的证据居中调解,调解的结果具有执行力。这是理判式调解和劝喻式调解的主要区别,理判式调解比劝喻式调解更加正式、规范。同时两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转化的条件最核心的是纠纷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是按照理判式启动纠纷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可以转化为劝喻式纠纷调节方法。
调解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事人主动申诉;二是调解人的主动介入[5](P20-35)。
当事人主动申诉,在《教民榜文》中规定里老人调解应由当事人一方来启动,老人和里甲绝对不可以主动启动调解程序。如果里老人随意介入纠纷会引来相应处罚。可以明显看出明朝初期对于里老人解决纠纷仍然是保守态度,统治者最根本的目的是百姓不闹事,社会治安的稳定,严禁造谣生事者,防止纠纷或者矛盾的扩大化。如果里老人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参与解决纠纷会面对严重的惩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消极性。明朝中后期以后,乡里之间的调解方式灵活,不再严格遵守两者之间的界限。所以说申明亭制度中里老人调解纠纷的启动程序主要还是以当事人主动提出为主。
里老人调解的效力主要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有没有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表示调解成功,里老人会出具一份类似于现在的纠纷调解具结书。调解具结书上主要写明双方纠纷的事由、焦点以及处理办法、当事人双方经过调解应该如何履行调解结果。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又不认真履行,里老人具有惩罚权。《教民榜文》明确规定,“许用竹编、荆条、量情决打”[6](P498-499)。根据史料记载,这种不服老人调解的现象到明朝中后期以后越来越多,里老人逐渐难以服众,里老人在邻里之间形象也大打折扣,逐渐的里老人制度的作用也在减弱。
《教民榜文》第四条规定:“老人理词讼,不问曾朝觐未曾朝觐,但年五十以上,平日在乡有德行、有见知,众所敬服者,俱令剖决事务,辨别是非”[7](P483-485)。《教民榜文》明确规定严禁越诉,越诉是不经老人处分而直接诉至官府。《教民榜文》第二条规定:“户婚、田土、斗殴、争占、失火、窃盗、骂言、钱债、赌博等工十九项民间词讼交老人里甲合理”[8](P488-490)。一般民间词讼,应该先由里老人判决。所以,里老人的审理范围与州县的司法管辖基本一致。申明亭制度中里老人的裁决,同样具有民间自我裁决的性质,申明亭是里老人实施裁决的官方指定场所。明朝创造了一种较为独特的制度:“群裁”制度。所谓群裁,就是为了保障里老人裁决的权威性、有效性、公正性,设置的一些程序规定,类似于现代经常谈到的形式正义。在裁决中,里老人可以视具体情况用荆条鞭打,但是不能随意裁决被告人入狱,没有拘禁的权力。
关于裁决的效力,官方法律中规定里老人有裁决这一权力,就必须维护这一权力的权威性。对于里老人裁决效力的维护不仅有具体的法律保障,还提供了相应的司法保障。《教民榜文》明确规定,不管裁决的准确与否一律不允许当事人向上级官府再提起诉讼。注重对于里老人裁决的维护也是保障申明亭制度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只有保障裁决的权威性,才能保障裁决的有效性。
通过研读多方史料,关于里老人对于纠纷的调解与判决区别实质上是很难区分的。由于里老人理讼在实体和程序上没有固定的结构,与官方的诉讼差别较大,所以,民间调解不能完全容纳老人解纷的概念。整体上来说,里老人理讼混合了诉讼与调解,兼具二者的某些特点[9](P98-99)。
申明亭制度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无讼”和“厌讼”思想的体现,这种思想的影响下申明亭制度通过里老人来解决纠纷,更加注重调解,劝民向善。里老人是申明亭制度实施的核心,里老人通过宣讲法律、劝解百姓,让百姓懂法、守法,引导百姓。还会宣讲《圣谕》六事。这充分表明了申明亭制度是一个将古代礼法、道德、制裁相融合,把国家司法权与基层乡里司法自治为表里的独特制度。
申明亭制度最大特色是是其具有理讼功能,即对纠纷进行判决,是明朝法律制度的创举。申明亭制度中里老人调解的核心是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更加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和解。中国古代的乡村社会是一个礼俗社会,习惯于将户婚田土一类的民间词讼根据民间礼俗来处理。所以申明亭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纠纷,还能有效的缓解诉讼压力,防止滥诉。明朝在乡村的社会广建申明亭,对于法律的普及、法制教育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良好运行。
首先,申明亭制度是封建小农经济的产物,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决定了申明亭制度的根本缺陷。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背景下长期以来我国古代社会形成具有封闭性、稳定性等特点的乡土社会。但是随着明朝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社会交往的加剧,民间纠纷也越来越复杂,申明亭职能的单一性,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其次,申明亭制度过度依赖道德拘束力量。这种泛道德化的治理方式决定了申明亭制度的腐朽,妄图依靠有道德的人完全达到统治者定纷止争、息讼的目的显然不切实际。受封建儒家思想长期的熏陶,中国古代社会向来把诉讼看作是对“礼”的破坏,而礼是封建社会统治的思想根基,所以统治者竭尽所能创设各种制度维护儒家文化所确定的封建亲亲尊尊,长幼有序的的等级社会。申明亭制度就好像维护这一秩序的第一道关卡,通过里老人对于基层纠纷的调和,化解矛盾来维护基层的稳定。
最后,里老人公平性、廉洁性没有很好的得到制约。申明亭制度核心是里老人作为基层社会纠纷的调解者,但是如何保障里老人这一角色的公平公正性,以及廉洁性似乎没有设置较好的配套制度。随着明朝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逐渐发展,人们思想逐渐开始解放,单纯依靠道德的约束已经不能满足需要。
依靠封建道德礼教的约束导致里老人制度的腐败,随着明朝中央统治的削弱,里老人选举逐渐出现贿赂等不合理方式,里老人当选以后,也不恪守职责,为民众解决纠纷,贪图享乐,虚假妄断,蛮横无礼者常见。史载“国初慎选年高有德着为之”[10](P22-28)。这导致了明朝后期里老人素质参差不齐,霍乱百姓,百姓上受官府压制,下受里老人欺凌,民不聊生。后期里老人勾结官府鱼肉百姓,苦不堪言,最终导致里老人在百姓心中再无威望可言。
首先申明亭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宣传法律,明王朝通过申明亭制度让百姓知道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约束人民行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同样应借鉴申明亭制度的经验,普及法律,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预防功能,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其次,申明亭制度把里老调解作为基层纠纷解决的前置程序,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调解符合我国长期的历史文化积淀,容易被接受。在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加强的今天,大大小小的纠纷都诉至法院,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大小纠纷都到法院进行司法诉讼也并不是纠纷解决的最好方式,任何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同时也很难达到双方当事人都接受的结果,由此,法院通常需要做大量的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工作。现实中执行难也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重大难题,而申明亭重所蕴含的调解思想如今看来仍有重要的价值。中国传统的价值观认为纠纷是常见的,但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并不一定是打官司,而是“以理”解决纠纷。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对西方法理的引进过程中,不应忽视中国是一个注重情理社会的现实,所以需要合理的处理好法理与中国传统文化注重情理的关系。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现代社会不断追求的纠纷解决方法,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纷争,人们诉讼意识的不断加强,各种各样的案件涌入法院,给司法系统带来很大的压力,人少案多,不堪重负。同时诉讼存在效率低、成本高等缺点,所以发展多种途径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世界趋势。
中国构建法制社会有两套系统,一套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套是西方法律文化,而近代以来的中国的法律大多从西方移植,这是中国不可避免的宿命,就好像中国刚开始抵触市场经济一样,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发现仍然是避免不了。西方法律文化在西方是文化,但是在中国仍然是思想。西方是理智主义文化,中国是情感主义文化,所以我国完全借鉴西方法制建设,或者照搬西方法律都是不可取的,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国家之间法律文化的差异。所以,探究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优劣对于我们现代法治社会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哲学注重人类的情感,与西方的理性文化区别较大。申明亭制度正是我国纠纷解决中注重情感性意向的代表,所以,申明亭制度里老人理讼所体现的“和为贵”、“无讼”思想、注重调解等思想在当今纠纷解决中仍有重要借鉴意义。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这对于当今纠纷的解决有学习的价值。人类发展史就是不断学习的历史,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也是各种力量不断平衡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