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
(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00)
2016 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 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
法治是来自于各个国家与民族在现实发展过程所必需的一种相比物质发展层面更加深刻的思想意识与价值理念。马克思指出:“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而法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定根植于不同民族和国家的经济基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内涵的把握必须建立在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定信念和深刻理解上,必须明确与法治紧密相连的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具体内容,否则,就容易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法治”之帽移用于我国,张冠李戴,水土不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与根本保证是要建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基础上,所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的应有之义。坚持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是统一的,要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人民当家做主。以道德滋养法律、以法律促进道德,使以德治国成为法治文化建设的有力支撑。
我国宪法既是政治规范,也是法律规范,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双重特征。作为政治规范,我国宪法确认和赋予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宪法地位;作为法律规范,我国宪法划设了意识形态领域的宪法红线,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必须坚守的宪法底线。
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指导下确立起来的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最根本的思想标识,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的命运早已同中国共产党的命运、中国人民的命运、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连在一起。”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悲剧警示我们,共产党如果抛弃或背离了马克思主义,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精神支柱,就会失魂落魄,最终被历史和人民所抛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充分确认了马克思主义对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巨大作用。首先,《宪法》在序言中充分肯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巨大作用,明确 规定,“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其次,《宪法》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指引作用,明确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凝聚力和引领力,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引领社会、指导实践,夯实意识形态的思想根基。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成果,为坚定“四个自信”奠定了宪法根基,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可以说,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由于有了宪法这一定海神针的有力保障,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才能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干扰面前,保持“乱云飞渡仍从容”的政治定力,始终坚定“四个自信”,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新局面。
《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 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 条第4 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意识形态领域,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形成良好网上舆论氛围,不是说只能有一个声音、一个调子,而是说不能搬弄是非、颠倒黑白、造谣生事、违法犯罪,不能超越了宪法法律界限。”苏联 解体、苏共下台的惨痛教训一再警示我们:如果突破了宪法这个意识形态领域的底线,听任破坏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违宪言论自由泛滥,将会严重危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安全甚至亡党亡国。我们必须汲取苏共的教训,切实守好意识形态领域的宪法底线,坚决对严重违反宪法的言行 发声亮剑,依法追究,绝不能听之任之。
为了守好意识形态领域的宪法底线,我国还通过部门法的规定,进一步将意识形态领域的宪法要求具体化。如英雄烈士代表着国家形象和民族脊梁,其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 年4 月2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在郑重宣示国家和人民永远铭记、尊崇一切为国家和民族作出贡献和牺牲的英雄烈士,坚决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鲜明价值导向的同时,进一步细化了英雄烈士保护的法律规定,从立法层面构建了英雄烈士保护的制度体系。2018 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办理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57 件”,“对21 起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发出公告或当面征询意见,促请英烈近亲属起诉,对未能提起诉讼的,江苏、山东等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 件;对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的,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6 件,均获采纳,维护了英烈尊严,让英灵得以安宁”。
综上,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载体和宣言书,也是意识形态领域不可逾越的底线。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规定,如指导思想、党的领导、发展道路、经济社会制度等,是意识形态领域不可触碰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