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全面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关于人社领域的目标任务,是未来5 年人社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人社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改革创新为主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依法行政。《规划》展望了2035 年人社事业发展远景目标,提出“十四五”时期人社事业发展的六大主要目标,并从支撑主要目标实现、突出人社领域发展重点出发,提出了19 项量化指标。
《规划》部署了“十四五”时期人社事业发展6个方面重点任务,包括: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深化企事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等。在重点任务中设置了13 个专栏,部署了一系列具有创新型、突破性的重大政策、重要改革举措、重点行动计划。
为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规划的重要内容,2021 年6 月30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召开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动员部署视频会。会议强调了《规划》的重要意义,解读了《规划》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要求各级人社部门提高站位,服务大局,切实抓好《规划》实施工作,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推进“十四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作出积极贡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有关要求,加强电力市场行为监管,维护电力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和规范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从2020 年下半年开始,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对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层级以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的专项监管。此次监管重点围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组织和执行、输电通道调度运行和清洁能源消纳、市场运营机构履行主体责任、电能交易合同签订和调整、电费结算、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和报送等6 个方面工作。
专项监管发现,4 家单位在交易组织、执行、结算等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跨省跨区送受双方直接交易市场化程度较低、电力交易组织不合理、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严格、交易调度各环节管控不规范、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不充分、合同和协议管理不严格、信息披露和报送不及时、履行市场运营机构职责不到位等。
近日,国家能源局就专项监管发现的问题向4 家单位进行了通报,要求对照监管问题清单,逐项整改,并于年底前向国家能源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各单位的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同时还将围绕市场主体反映集中的重点问题,持续加强对有关单位的监管督导,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规范电力交易调度和市场秩序。
山西省能源局日前发文要求做好2021 年全省煤炭储备能力建设工作。
2021年,全省形成新增300万t以上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其中,各市承担150万t;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承担150万t,力争达到200万t。
各市承担的新增煤炭储备能力建设任务和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承担的新增煤炭储备能力建设任务不得重复计算或互相包含。
通过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带动增加商业煤炭储备能力,力争到2021 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新增2000 万t 左右的商业煤炭储备能力,其中:煤炭企业储备能力新增1000 万t 左右,流通环节煤炭储备能力新增1000万t左右。
政府煤炭储备由国家煤炭储备和地方政府煤炭储备组成。
(一)列为国家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企业
1.根据新增静态储备能力予以补助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专项支持。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辐射范围广、项目规模较大的新增煤炭储备能力建设。支持形成新增煤炭储备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场地平整、主体建筑和附属工程建设安装、煤炭堆取料装备及配套机械购置、安防设施和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建设等,不包括铁路专用线建设和土地征收费用。
2.优先给予进口煤炭配额。
3.与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挂钩。
4.优先产能核增、煤矿手续办理。
(二)列为山西省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企业
1.根据新增静态储备能力优先给予用于保障全省能源安全储备收储动用、运行调节等的资金补助。
2.在城乡规划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优先政策支持。
3.在煤源、铁路运力、中长期合同签订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4.优先产能核增、煤矿手续办理。
5.未列为山西省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企业不能申报国家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政策支持。
(一)正在建设、已立项和拟立项建设的煤炭静态储备场地,能力不低于30万t的项目企业均可申报。
(二)建设选址要布局在煤炭生产集散地、消费集中地、重点交通枢纽、主要铁路运输节点等区域,保障范围要具备跨区域辐射能力。
(三)集疏运能力要满足日常和应急条件下煤炭调运的能力,重点支持配备铁路快速装卸系统等技术装备的储备企业。
(四)鼓励各企业储煤场进行全封闭储存,不能封闭储存的,场地周边应配备高于设计堆高或封存煤炭2m 以上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场地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覆盖、喷淋设施,同时应满足各地的环保政策要求。
(五)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完善的安全、消防、应急防护等设施。
(六)在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主体,运营期间不得变更经营性质及内容。
7 月20 日前,各市能源局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组织各有关企业向各市能源局申报并进行初审筛选;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组织所属各煤矿企业、电力企业、运销企业向各集团公司申报并进行初审筛选。
7 月30 日前,各市能源局和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根据储备任务分解初审筛选确定后,报山西省能源局。
8 月底前,山西省能源局将会同山西省发改委根据建设要求综合考虑辐射范围、集疏能力、环境影响等因素,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现场核实、查验资料、专家论证的程序,确定全省新增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项目和企业。
9 月底前,分别确定列为国家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企业和列为山西省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企业,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