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生物安全法》有效防范和应对国门生物安全风险

2021-11-30 01:09赵风源青岛海关山东青岛266000
口岸卫生控制 2021年2期
关键词:国门公共卫生传染病

邵 柏 赵风源 孙 蕾 青岛海关(山东,青岛,266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将于2021年4月15日生效实施,该法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国门生物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1]。就卫生检疫工作来说,《生物安全法》)明确了传染病防控、病媒生物输入、出入境特殊物品监管、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等具体风险防范和应对制度,对海关卫生检疫技术执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充分认识全面落实国门生物安全的重要意义

1.1 落实国门生物安全是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全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深改委第12次会议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生物安全法》明确了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作为国门生物安全的执行者,应当全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主动融入国家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国门生物安全治理,全面提升国门生物安全防控能力。

1.2 落实国门生物安全是提升口岸公共卫生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近十年来,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形势异常严峻,传统传染病死灰复燃,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世界卫生组织六次宣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种传染病呈高发、流行态势。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日趋蔓延和增长态势,其造成的影响前所未有、达到历史新高。作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确定的入境口岸主管当局,海关必须守好国门第一道防线,认真履行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有效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防传染病疫情等重大疫情从国门传入传出。

1.3 落实国门生物安全是党和国家赋予新海关的重要职责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口岸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口岸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国门生物安全是新海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口岸公共卫生体系”“筑牢口岸检疫防线”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实践,是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工作部署的重要行动。维护口岸公共卫生安全是党和国家赋予新海关的重要职责使命,加强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智能监测预警,实施口岸精准检疫,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主动预防、控制和应对境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国门生物安全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2.1 全球传染病疫情形势日趋严峻

从全球范围来看,一是人类传染病接连暴发,目前,新冠疫情在蔓延态势,近几年连续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病毒病、寨卡病毒病等新发传染病,传统传染病如登革热、疟疾仍在全球广泛流行;二是人畜共患病数量激增,如鼠疫、霍乱、炭疽等传染病,我国已证实的人畜共患病有90种;三是人类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难度加大,病原体变异,发病和流行特征改变,传播载体多样。

2.2 病媒生物病原体输入风险与日俱增

近年来,我国从入境外籍人员和归国人员中也发现了各种病媒生物性传染病,其中包括疟疾、霍乱、登革热等。此外,我国从入境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中多次发现大量输入性病媒生物。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资料表明,目前全球约有25亿人生活在直接受到病媒生物性疾病威胁的国家和地区,以非洲、东南亚和拉丁美洲最为严重。全世界范围内每年有400多万新感染病媒生物性疾病的病例,总计临床病例数达5亿~7亿人[2]。

2.3 特殊物品输入风险日益增强

出入境特殊物品具有公共卫生风险大、数量少、批次多、价值高、冷链运输等特点,极易传播传染病,尤其是眼角膜、造血干细胞等高风险的产品。非法入境的多科研或治疗用生物制剂、菌苗、毒株等特殊物品,因其具有体积小、易于隐藏、携带方便的特点,极易通过检口岸非法携带或邮寄入境。随着入出境特殊物品的种类和数量逐年上升,传染病随特殊物品传入传出的风险也相应增加,一旦被感染而造成人际传播[3],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持续提高。

2.4 生物安全实验室污染风险日趋严重

据报道,某国已在全球各地建立了200多个军用生物实验室,其中包括乌克兰、格鲁吉亚、阿富汗和独联体国家。据了解,在某国军方的指导下,很多生物实验室正在研究特别危险的病原体和致命疾病,其中某个生物实验室成为2018年世界关注的焦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海关生物安全实验室承担着口岸新冠病毒检测任务,生物安全是病原检测的最基本要求,若不注重防护或操作不规范,均会为病原体的传播创造有利条件,给国门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3 防范和应对国门生物安全的主要做法

3.1 持续完善口岸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筑牢国门检疫防线

3.1.1 构建科学化口岸传染病防控机制。一是筑牢境外检疫防线。加强与国际组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卫生检疫合作,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应急处置机制;继续选派人员赴境外开展境外传染病监测,实现防控“关口前移”。二是筑牢口岸查验防线。对来自中高风险区的人员、交通工具等实施重点查验,切实做到“三查三排一转运”;强化口岸快速检测技术,对可疑病例采样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实现双重技术保障。三是筑牢境内防控防线。构建立体化口岸联防联控体制,加强与军队、地方卫生、高等院校等部门的人员培训、技术合作交流。

3.1.2 构建精准化口岸传染病防控体系。一是以智慧卫生检疫系统为主体,应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等技术,探索入境旅客精准检疫模式。二是探索建立交通工具、货物等信息化追溯机制,进一步推进交通工具、货物等的“查检合一”进程,推广风险分析预警模型运用,完善卫生检疫“选、查、处”流程和职责划分。

3.1.3 构建智能化口岸传染病防控防线。一是推进全球传染病疫情智能监测预警。扩大境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范围,准确掌握全球动态;对全球疫情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实现早期预警。二是提高口岸智能化监管水平。为旅检现场配备智能化、信息化设备,提高口岸查验水平。

3.2 持续实施口岸病媒生物智慧监测工程,严防重大病媒传染病传播

3.2.1 实施国口岸病媒生物智慧监测工程。统一规范口岸和输入性病媒生物监测和病原体检测工作。大力推进远程病媒生物鉴定技术的应用,针对病媒生物及其携带病原体,加大基于DNA条形码技术、宏基因测序的高效检测鉴定技术应用。

3.2.2 实施重大病媒传染病的国际合作。建立与毗邻国家、地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常态化技术合作,共同开展针对重大虫媒传染病及传播媒介的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有效阻断病媒生物和重大虫媒传染病跨境传播、沿贸易线路远距离扩散[4]。

3.3 持续强化出入境特殊物品监管,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实现了全国各地海关业务的全覆盖和快速高效的核查,监管全流程信息化、无纸化;二是依据风险管理原则,建立特殊物品风险评估保障机制[5],对特殊物品进行风险分级,对其单位实行监管分类,不断完善特殊物品风险分级制度;三是加强特殊物品检疫监管,建立特殊物品监管专家库和督导检查机制;优化出入境特殊物品监管系统,对病原体、血液等高风险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3.4 持续加强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为输入性传染病的甄别提供技术支撑

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着眼于国门生物安全科技发展,根据口岸安全环境、区域特点、业务需求、专业人才等条件,建立了重点实验室、区域中心实验室及常规实验室三级网络。在重点口岸引进了移动生物安全三级和二级实验室,形成了完善、严密的固定和移动相结合的海关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体系。围绕重大疫情推进实验室检测项目认证,具备对新发传染病的检出能力,大幅提高跨境重大人类烈性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控技术能力[6],为口岸重大疫情防控打下全面的坚实基础。

4 所取得的成效

4.1 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得到有力保障。《国境卫生检疫》等法律、法规修订取得重大进展,持续健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多层次、多维度的联防联控机制更加强化。妥善处置了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等一系列重大传染病疫情,实现了平战结合、快速响应,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在几次传染病疫情大考中得以提升。

4.2 口岸病媒生物监测得到有效开展。持续推进病媒生物智能监测体系建设,应用生物传感器、物联网等技术,实现病媒生物的全方位、全天候、连续的、实时的系统化监测。与蒙古国、越南、俄罗斯等周边国家开展病媒生物跨境联合监测,开展南方以蚊虫及其携带病原体、北方以鼠类及其携带病原体为重点的专项监测,培养一批高精尖的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人才队伍。

4.3 医药生物产业发展得到快速提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精神,建立《税则》对特殊物品监管的支持能力,优化分类分级管理,突出生物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特殊物品管理体系,推行无纸化在线审批,有效防止了各种传染病通过特殊物品经口岸传入传出,推动我国生物医药产业迅速发展。

4.4 海关实验室技术支撑能力得到显著增强。建立了跨境生物风险因子快速侦检技术和国门生物安全检测队伍,首次检出了黄热病病毒病、人偏肺病毒病、O1群霍乱、全球第二例库波热弹状病毒病等,全面开展了口岸输入性烈性人类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快、准、全”的检测方法和相应检测装备的研究[7],重点实验室、区域中心实验室及常规实验室充分发挥了应用作用,海关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执法技术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促进实验室高质量发展。

5 对策建议

5.1 进一步健全国门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安全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条款内容,将国门生物安全防控要求融入其中,夯实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础[8],为海关履职提供充分的执法依据和执法保障,不断形成国门生物安全治理的顶层设计。

5.2 进一步创新国门生物安全监管机制。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契机,以维护国门卫生安全作为原则,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密切与公安、移民局、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委的信息沟通协调和密切合作,确保国门安全;积极创新智能化监管,在国门生物安全防控大胆尝试人工智能应用,运用高科技智慧监管技术加强国门口岸生物安全威胁风险的识别,防患于未然[9]。

5.3 进一步推进国门生物安全的国际化防线。发挥WHO、WTO、WCO、二十国集团等国际政府间组织的作用,坚持多边主义,提高各国对国门生物安全的重视程度,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10],推进建立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新秩序,建立多平台协调机制,需要国际合作、多元主体参与的国门生物安全全球治理[11],提升海关参与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的话语权与主动权,总结提炼和有针对性地推广中国海关的经验、理念和最佳实践。

5.4 进一步加强国门生物安全新技术研发应用。应借鉴国门外先进的生物技术,加大在国门生物技术和国门生物安全等研究领域的投入,加快研制出安全有效的快速侦检技术和追溯系统,建立国内外领先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关关键科学技术,为国门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坚实技术支撑和科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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