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成 卢山 刘岷洋
摘 要: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困难,人民群众的有些矛盾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可以依托检察机关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手托两家”优势。重视控告申诉等窗口部门的前台作用,收集行政争议案件线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多方面了解争议方诉求,重视和发挥好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作用,采取协调化解等手段,寻求双方、多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践行为人民司法和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理念,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实现诉讼经济,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行政检察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协调化解 穿透式监督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7月3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31日离婚,2015年1月18日复婚。2013年9月27日,张某某与C市某某实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张某某(买受人)购买C市某某实业公司(出卖人)开发的坐落于C市P区某某楼盘的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买受人张某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50101元,并于2013年12月24日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49000元。2015年10月13日成都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张某某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载明收到张某某房屋购房款501333元,张某某向C市某某实业公司支付了房屋转移登记费、房屋交易手续费、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工本费等相关费用,C市某某实业公司依约向张某某交付了房屋。
2018年7月,李某某、张某某以C市某某实业公司未依约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为由,向C市P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C市某某实业公司立即为李某某、张某某办理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2)C市某某实业公司向李某某、张某某支付延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28626元。2018年9月29日,C市P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张某某要求C市某某实业公司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C市某某实业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逾期起算时间,应以P区国土局2016年8月31日发布通告停止受理房屋登记,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时间为节点。遂判决:(1)C市某某实业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90日内协助原告李某某、张某某办理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2)驳回原告李某某、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张某某凭生效判决书多次到C市P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不动产中心皆以该案房屋购买人与判决书载明的购买人不一致为由拒绝为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张某某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该院以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张某某向C市P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对C市P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按法院生效判决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提出控告申诉。
二、检察机关监督及争议化解情况
C市P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张某某的监督申请和控告申诉后,从以下几个方面同步开展民事行政审查工作:
第一,依法对民事生效裁判进行全面审查。张某某与李某某2009年3月31日离婚,2015年1月18日复婚。根据2013年9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以及2014年12月10日的交房通知和发票可知,案涉房屋由张某某在离婚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并非二人共同购买。C市P区人民法院在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仅凭民事起诉书中所载原告为张某某、李某某二人,便把李某某列为共同原告,认定张某某、李某某与C市某某实业公司签订商品房合同,属于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第二,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在P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过程中,张某某提供了其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张某某与李某某的2006年结婚证、2009年的离婚证及2015年结婚证。《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注明张某某在购买P区某某楼盘时,于2013年12月2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49000元。二人的结婚及离婚证件证明,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06年7月3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21日办理离婚手续,后于2015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因而涉案房屋为张某某离婚期间购买,并非由二人共同购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结婚证、离婚证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因而承办检察官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对该判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遂提交议题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向C市P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第三,积极调处行政争议。针对张某某申诉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存在严重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承办检察官走访了P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详细了解不动产登记相关情况。P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答复,买受人必须和法院判决一致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除非法院对张某某案涉房产的购买人予以纠正,否则张某某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会受理。考虑到法院纠正判决需要较长的时间,为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检察官进一步与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沟通协商,并成功争取到由李某某出具放弃产权的书面声明,张某某重新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申请的解决方案。在征得张某某同意后,承办检察官组织张某某、李某某和C市某某实业公司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的解决方案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李某某自愿出具放棄产权书面声明,C市某某实业公司代张某某重新提交办证申请。随后,C市P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与承办检察官的协商办法为张某某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张某某主动撤回对C市P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控告申诉。至此,困扰李某某、张某某两年多的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