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知识产权犯罪办案现状及对策分析

2021-11-29 05:25逄政付红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6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逄政 付红梅

摘 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加态势,表现出侵权网络化、商标犯罪团伙化、侵权领域不断扩展和知识产权犯罪与食药品安全叠加的特征。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同时,检察机关面临企业内控不严,侵犯网络著作权保护查办难度大,知识产权案件侦办的证据固定难、犯罪数额认定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涉知识产权网络平台,推进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形成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认罪认罚工作,进一步探索诉前调解,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获得感,积极延伸,自觉、主动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检察保障。

关键词:知识产权 刑事犯罪 诉前调解 行刑衔接

检察机关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经济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2018年以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院”)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积极服务保障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重大国家战略,围绕“加大保护力度、打造精品案件、创新体制机制”的部署,为浦东新区经济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浦东新区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数据情况

1.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加态势。2018年度,浦东新区院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75件120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35件59人,审查起诉案件40件61人,同比上升84.2%。2019年度,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71件329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77件165人,审查起诉案件69件144人,同比上升128%。2020年度,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77件609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255件430人,审查起诉案件122件179人,同比上升121%。(2016年至2020年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变化见图一)

2.罪名较集中,侵犯商标权类案件仍居首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比例最高,达76.25%。位居第二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占比15%。与传统的摊贩式销售假冒奢侈品牌产品不同,制假售假的犯罪手段明显呈现出高技术含量与规模化、产业化。

(二)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侵权网络化趋势凸显。近90%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互联网。一方面传统销假类知识产权犯罪与网络平台结合,低端仿冒、设摊销售的案件减少,一些具备企业运作经验、有一定反侦查能力的犯罪分子,通过微信等平台制假售假。另一方面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仍时有发生。虽然当前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但仍然存在认识不清、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离职员工将自己在任职期间获取的知识产权自行用于牟利,从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

2.商标犯罪团伙化、链条式特征突出。商标犯罪已从零星、单个摊贩式低端销售向团伙作案转变,部分人员曾从事注册商标生产或销售的工作,对被侵权商品有一定了解,因同乡或熟人关系而聚集,制假售假行为容易在一定区域内传播。在周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標标识案中,行为人因送水结识,并逐步形成人数众多的“同城送水工”微信群,相互传递制售假冒品牌桶装水的信息,引发更多人加入违法犯罪队伍。商标类犯罪链条式属性突出,链条式精细分工,规避法律风险。如假冒某知名品牌化妆品注册商标系列案件,王某某同庞某某等10余人,经事先共谋,从偷盗香精到研制、包装、运输及销售,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

3.侵权领域不断“拓展”。近年来,浦东新区院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除涉及传统的假冒商品商标、复制发行盗版小说、计算机软件等,还出现了制售假冒地理标志商标、复制销售网上培训平台题库、侵犯立体美术作品著作权等新领域新类型案件。如诸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诸葛某某在未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所有权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授意灌装公司贴标地理商标的红酒,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0万余元。专利用作“碰瓷”道具,演绎“高知版”“敲竹杠”。不法分子假借知识产权工具实施传统犯罪,行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更强,给侦查取证及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如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李某某等人获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处于筹备上市的关键时期,利用实际控制的2家公司,多次以科技公司侵犯其公司专利权为名发起恶意诉讼,向证监会恶意举报,并以拖延和影响上市为名,要求对方签订所谓“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勒索人民币一百余万元。

4.知识产权与食药品安全叠加。侵犯商标犯罪的商品种类呈现多样化,如烟、酒、饮用水、保健品、汽车品牌配件、名牌服饰箱包等,其中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占28.6%,如曹某等4人假冒多个品牌注册商标饮用水案中,被告人从淘宝网上购买商标标识,在垃圾站回收桶装水水桶,在极端恶劣的环境下,直接用自来水灌装并对外销售。

二、浦东新区院的主要做法:创新机制,构筑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一)积极推进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

全面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继续扩大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案件范围和诉讼阶段,确保权利人的知情权、诉讼参与权,提升司法公信力。鼓励和引导权利人参与配合案件调查,以出庭作证、参与庭审指控及旁听庭审等方式参与到庭审中来。

(二)探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诉前调解工作

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签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诉前调解合作协议》,对浦东新区院办理的有调解意向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委托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浦东分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达成和解协议的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如在某网络公司高管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机关促成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赔,提起公诉前3名被告人向被害单位赔偿1.3亿人民币。

(三)继续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

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充分利用设立在知识产权局的检察官办公室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区知识产权局与区检察院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效能;积极探索案件跨部门联合查办和移交。如诸葛某某侵犯地理标志著作权案中,浦东新区院依托知识产权局的检察官办公室,积极参与案件会商,发现案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遂制发线索移送函,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突破以往仅是由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供犯罪线索的单向流动,将办案中发现的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有行政处罚必要的违法线索,通过制发检察意见的形式,移送给有关行政机关。如在办理吴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中,对涉案单位及业务员违法但尚不构罪的,通过制发检察意见书,将违法线索移送知识产权局,有效形成案件办理的闭环。

(四)加强与自贸区版权服务中心的协同保护

上海自贸区版权服务中心主要开展版权快速登记、快速监测预警、快速维权等业务。2018年,上海市制定“扩大开放100条”行动方案,建设自贸区版权服务中心列入了第62项任务。浦东新区院向版权服务中心提出了平台完善版权刑事保护的建议,具体包括对涉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的要求,电子证据相似度鉴定的要求等,有利于及早固定证据,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三、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

(一)企业内控不严助长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多发

1.涉及公司核心利益的知识产权内容未严格控制获知范围,防泄密等级不高。如张某等人侵犯公司题库著作权案中,张某原系该公司技术人员,可以接触题库内容,但在不从事技术工种后,仍可继续访问公司题库,未经公司许可有意复制公司题库均未被发现。

2.“跳单式”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杜某等人假冒汉高公司注册商标系列案中,以杜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有汉高公司现任或离职的产品设计、研发人员,有质检、仓库管理人员,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分工明确,形成生产高仿他人品牌胶水和专门制作印有该品牌注册商标的容器、贴纸的专业团伙,并将仿制胶水灌装、加贴标识,假冒注册商标胶水对外销售。

3.技术秘密物理隔离不到位,商业秘密保护举措形同虚设。如李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被害单位虽然尽力控制了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并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李某等人经自己工作电脑可直接进入系统下载相关涉密图纸,而后通过互联网邮箱将技术秘密带出公司。

(二)侵犯网络音频著作权保护查办难度大

近年来,通过云盘实施盗版侵权、传播侵权作品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大量盗版视频、音乐、小说等内容被非法上传至各大云盘,供网络用户观看、下载以及转发、分享,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打击面临取证、转化、鉴定“三道关”。由于电子数据容易发生改变、音频作品监测技术要求较高、不同主体收集的证据转化问题不明确等原因,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存在一定难度。如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张某某将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频,上传至本人百度云盘,供他人有偿下载。鉴定过程中,由于音频监测依靠语音识别技术,各地方言和网络用语均为非常棘手的干扰因素,抽取鉴定的音频只能通过人工方式逐一听取,费用高昂且费时费力。

(三)知识产权案件侦办面临诸多困难

1.知识产权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固定难。如在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中,存在假冒商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法找到买家或卖出的商品已经被消耗使用完毕的情况,无法扣押假冒商品的实物,导致证明犯罪嫌疑人假冒注册商标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条。如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尤其是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会第一时间将侵权作品从服务器中删除,导致无法将侵权作品与被侵权作品做作品一致性比对,影响侵权认定。

2.假冒类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难。一方面,近年假冒商标类案件呈现出有组织、跨区域、上下游作案的特点,涉及人数众多,过程复杂,犯罪嫌疑人在收付款时往往有准备地使用他人账号,在公安机关对犯罪数额取证时,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账号,真实的犯罪数额难以查清。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调取的犯罪嫌疑人的交易明细或账簿,犯罪嫌疑人往往有各种辩解,如其中有非侵权商品的款项、其中有刷单的交易等,由于刷单机构本就隐秘,无法向其核实,真实情况难以查清,通常从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角度,只能按照其辩解将相关数额予以扣除。

3.部分案件法律适用难。(1)涉知识产权的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往往要依据前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但是知识产权相对独立和专业,法律适用较难。如浦东新区院办理的全国首例网上培训平台题库被侵权案中,对于题目是否属于作品、题库是否属于作品的判断是核心也是难点,检察官曾先后咨询多名专家并提请全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进行讨论。(2)假冒类犯罪案件中,检法两家对双同认定存在不同的认识。犯罪嫌疑人有意识规避法律,将注册商标进行改动,如将“DAZZLE”改为“DVZZLE”等,此类改动是否属于“视觉上无差别”还存在争议。另外犯罪嫌疑人将正品商品分装于自己制造的假冒包装盒中,是否构成侵权,在民事和刑事领域都存在争议。(3)部分案件量刑存在不平衡的情况。如在链条式假冒类犯罪案件中,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标识罪以标识个数入罪,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往往以非法经营额入罪,对假冒商标单价低于2.5元的案件,往往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标识类犯罪量刑不均衡的情况。侵犯著作权类案件中以侵犯著作权的个数和销售金额从一重处罚,如单个侵犯著作权犯罪对象的销售金额非常小,以侵犯著作权件数进行量刑,存在量刑畸重的情况。

四、完善建议:优化两法衔接,打造快速协同保护体系

(一)充分利用涉知识产权网络平台,推进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形成制度

充分利用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上海自贸区版权服务中心等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集成力度,提高各部门综合研判和宏观决策水平。检察机关积极派员参与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查办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在知识产权局查处地理标志保护类案件、文化旅游局网络执法及查处音像制品、印刷、书报刊出版物类案件、农业农村委查办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案件时,涉及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线索的,均可以通知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官参与案件研判。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由检察机关制发线索移送函,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二)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认罪认罚工作

检察机关通过制定涉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罪名的证据标准,着重细化对多环节、全链条的侵权模式的查证标准,注重规范行政执法阶段电子证据的取证、大量侵权复制品的抽样等,提高案件的侦办质量。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认罪认罚,全面系统梳理近年来本区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量刑情况,形成自贸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规范,规范量刑建议,避免捕后缓刑率过高及轻刑化倾向。

(三)进一步探索诉前调解,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获得感

在《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诉前调解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三合一理念,立足打造典型案例,邀请专家担任调解员,对有调解意向的双方当事人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积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合理赔偿机制,努力在刑事诉讼中全面、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救济。依托区工商联民营企业家法律服务站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编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重点研究制定传统品牌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版权、音频音像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为相关企业量身定做风险防控机制,持续优化创新环境。

(四)积极延伸,自觉、主动为知识產权保护提供检察保障

部署研究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后可能发生的金融犯罪新动态、新风险,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积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作证券市场等严重违法犯罪的司法尺度。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检察机制,注册制例外情形的司法政策运作,服务对接科创版,积极为科创企业提供有力司法保护和有效司法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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