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智力出资的法学思考

2021-11-29 15:11:18刘念一
魅力中国 2021年25期
关键词:出资智力知识产权

刘念一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 201620)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所有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仔细研究法律条文,可以总结三个要点。首先知识产权要用货币估价,这就涉及对正确估值的思考;其次要可以依法转让,如果是无法转让的知识产权显然不在其中;此外还要注意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还包括1994 年关贸总协议签订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法律渊源、法律解释以及类推,无论对智力出资行为本身还是企业合理合法的运营知识产权资产,维护企业利益,都非常重要。

一、保护期问题

知识产权是具有时间限制的非永恒权利,有时间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申请和注册后,权利人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就获得使用权和其他权利,但是和有形的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不是终身的,保护期相对有限。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自行消灭。这一规定基于“事实不能“原则,即所有权要想永续存在要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如若发生毁损或者灭失,所有物不在,所有权自然也消失。然而知识产权的标的比如著作权专利权不可能发生上述毁损或者灭失的情况。如果一直将其置于法律保护,不利于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有碍科学文化的发展,最终会影响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保护其知识产权,但不可能长期让持有者独占该项智力成果。当企业获得出资的知识产权,成为资产的所有者时,一定要注意可以合法有效使用知识产权的期限,尽量在法律保护期内使用运营该项资产,开发其利润空间。并且通过剩余有效期的了解可以帮助对出资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估值,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确定该项资产使用寿命,方便做无形资产的摊销处理。在我国,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是不同的,有的知识产权可以进行续期,有的法律不允许续期。比如商标权可以续展,但专利权则不允许续展。因此企业还应当注意通过出资方式获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后对该资产的法律续期,同时要注意这种续期不是无限制的。

二、地域性问题

知识产权是由人类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在法律保护期内,保护权利持有人依法享有在该项成果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提到知识产权就不可以避免想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例如,网络作品改编成影视剧形成热潮,巨大经济利益前,某著名阅读平台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作者不再拥有作品版权,可以任由平台处置作品且不用给作者版权费,对作者而言,这就是典型的意图侵犯知识产权。在现实中实际上更多的侵权行为是在权利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当企业获得出质后的智力资产后,要注意知识产权侵权追诉期和追诉条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且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如果在保护期内,法院应当判决侵权行为。此外知识产权还有地域性特征,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没有保护这种权利的义务(双方国家签有国际公约和双边互惠协定的除外)。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获取了智力出资,取得智力出资成果想要推向域外或者避免来自域外侵权,首先要注意进行知识产权的国际注册,比如商标,还要进行相近商标和标识的注册,以防他人抢注或者“傍名牌”的行为,侵害企业利益。另外就是通过行业或者企业协会呼吁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和国际并轨。

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需求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的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系列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约定(例如全球专利制度和欧盟统一商标注册制度),或成立了全球性或者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来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也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走好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等政策,对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实现国际经营是非常有益的。

三、特殊争议性问题

(一)商誉和特许经营权

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商誉和特许经营权不能出资。表面上这是因为法律明文禁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资产等作价出资。这是因为商誉是一种经营资信,价值载体是特定的企业,很难进行所有权的剥离。商誉的构成主要靠企业的经营能力,这种能力来自社会给予的评价,其财产价值尚未完全被人们所认识,相关的立法保护并不完善,目前还无法正式成为知识产权。而特许经营权,比如BOT 建筑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到期后需要归还政府,企业没有所有权,自然无法进行财产出资或者转让。

(二)技术/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有公开性,知识产品是公开的,但任何人不得到允许是无法使用的,否则构成侵权。然而属于知识形态产品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并不具有公开性,因此并不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目前对于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定,但是法律也未明文规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用于出资。

四、估值的问题

知识产权值评估是把无形资产转化为企业实用资产的重要环节,因为外部因素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影响较大,知识产权出资很难有统一的市场参考价格,知识产权评估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方法。知识产权的出资在法律上没有上限规定,也就是说,利用知识产权100%出资也是允许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可估量也不好估量,而且还有随着市场形势变化的可能。比如商标权,2017 年的全球品牌价值排行中苹果品牌价值高达1530 亿美元,2020 年已经上升为2412 亿美元。这是品牌运营良好的形势下,品牌价值保持提升趋势。然而也有可能遇到企业品牌形象翻车,导致品牌价值折损的情况。比如因为对滞留超过12小时的非会员收费,蜂巢快递柜立刻引发全网热议,甚至抵制。该品牌连发的声明,也是规避责任言辞模糊,不解没有化解危机反而加剧了品牌形象恶化。

那么如果在出资上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公司法的解释条文规定,出资人在符合法定条件出资后,即使因为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就是说企业和出资人要对这种情况有所警觉,提前双方应当有所约定,避免出资后的纠纷。

五、税法问题

目前多数的企业出资行为都是以货币性资产形式,货币性出资股东是不需要缴税的。但是智力出资即通常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出资,对于出资人和企业而言可能还涉及税款缴纳问题。在税法上,鉴于出资过程中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将股东以知识产权投资视作为资产转让行为和投资行为同时发生,是需要缴税的。现行税法规定,个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属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为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估值后的公允价值来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并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后,可5 年内分期缴纳。鉴于国家财政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视,对于是以技术成果出资的,也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此外知识产权出资还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假设个人股东出资并且办理了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且有无形资产的相关原值证明资料就可以依法扣除资产原值,实缴税费就会降低。因此个人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时要注意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性的避税操作。

结语:智力出资对促成科技文化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很有意义,在出资过程和实用知识产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操作,以减少纠纷争议避免风险,获取法律的保护甚至利用法律还可以合理避税减少开支,让知识产权转化生产力的过程更顺利和高效,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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