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 超,聂应德
(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四川南充 637009)
乡村治理是指通过解决乡村面临的问题,实现乡村的稳定和发展[1]。乡村治理关系到基层社会的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作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场域,关系着执政基础的巩固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之际,考察党领导下乡村治理的百年实践历程,不仅有助于总结党在百年乡村治理中积累的基本经验,深刻理解和把握乡村治理的历史、现在和未来,而且可以为新时代解决好乡村治理矛盾、走好乡村振兴善治之路和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
以中国共产党对乡村治理采取的基本范式为标准,考察百年乡村治理实践历程,大致可划分为4 个历史时期。即“政党下乡”的革命动员时期(1921—1949)、“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时期(1949—1978)、“政社分开”的村民自治时期(1978—2012)和新时代“政社协同”的三治结合探索时期(2012—至今)。
传统中国,社会治理呈现“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的治理格局,形成了所谓皇权与绅权并行不悖的“双轨政治”[2],维持了基层社会的稳定。乡绅阶层在国家稳定时期承担着收纳赋税、教化民众、协调邻里和维护治安等作用。但在国家内忧外患、时局动荡的背景下,作为非官僚身份且组织性较弱的乡绅阶层无法挽救乡村社会的无序和失控。晚清到民国曾力图改革,推进地方自治进程,但成效甚微的结果依旧无法改变基层治理的失序和农民的困苦境遇,乡村治理趋于崩溃。成立于1921 年的中国共产党,在“大革命”和城市起义失败后,逐步认识到中国农民之于中国革命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推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采取了“政党下乡”[3]的策略,开辟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革命中心的转移使农村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广阔舞台,在动员农民壮大革命队伍和乡村治理中探索积累了早期经验。
具体来说,革命时期党在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村治理主要体现在以下4 个方面:第一,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为乡村治理提供物质保障。早期中共领导人认识到,要动员农民成为革命的同盟军、主力军,就必须抓住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要素,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比如土地革命时期的“打土豪,分田地”、抗日战争时期的“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有步骤、有差别的消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等依据革命形势变化而确立的土地政策,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经济状况和缓解了农民的生存压力,获得了农民的拥护,在实践中捍卫农民利益并逐步与农民建立起血肉联系。第二,将党组织有效嵌入到基层组织结构中,构建了以基层党组织为中心的乡村组织体系。在中国共产党支持和引导下,解放区成立了基层党支部、农会和农协等基层组织,这些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组织将力量分散的传统农民组织起来,便于开展政策宣传、农业生产和支援前线等各类形式活动,为革命时期的乡村治理提供了强大组织保障能力。第三,打破传统乡绅治村方式,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传统乡绅阶层构成了乡村治理的主体,农民往往处于被支配地位,且在外有列强入侵,内有战争匪患的境遇下导致乡村治理失序失效。中国共产党在“政党下乡”的过程中,确立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通过选举等形式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陕甘宁边区政府、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权建设等取得显著成效,都是早期中国共产党让农民参与到基层政权建设的有效尝试。第四,重视思想理论宣传,更新农民观念。革命时期,为了改变农民封建传统的保守思想、激发农民参与革命的热情和壮大革命队伍,一方面,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吸纳农民加入中国共产党,赋予农民政治身份和政治使命,依据中共六大统计,当时党员中农民占比达76.6%[4];另一方面,通过创办刊物、开设农民学校、开展乡村教育等形式加强党的理论、政策及主张宣传,进一步更新农民思想观念和推进基层政权建设。
这一历史阶段,革命形势的需要使中国共产党高度关注农民问题,乡村治理具有高度动员性特征。“政党下乡”过程中注重从物质保障、组织建设、主体重构、思想更新等领域推进乡村治理,为新中国成立后全面推进政权下沉积累了实践经验。
1949 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成功执掌国家政权。此时国家百废待兴,农村社会稳定和基层政权建设亟待巩固。为整合乡村社会一盘散沙的局面,中国共产党以土地改革带动政治整合,夯实基层政权。195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彻底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千年夙愿。土地改革一方面通过清剿匪霸打击实际掌握乡村统治权和压迫农民的地主势力或其他黑恶势力,将乡村治理的权力重新收归到国家政权体系中来,实现了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整合[5];另一方面,实现了国家权力大幅度延伸至广大乡村地区,全面建立了党的基层政权组织,以权威的方式重新丈量分配土地。其结果不仅使农民对新生国家政权给予了高度认可,而且使农民以平等的政治身份从事到农业生产中去,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然而农民土地所有制将土地分散于亿万农民手中,小农经济的局限使农业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无法满足新中国工业化建设和在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为解决这些难题,土地改革运动后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兴起,采取走合作化集体化的道路,以互助组为起点,逐步向初级社、高级社过渡的“三步走”方针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 年底,在全国总农户中,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占96.3%,其中88%的农户参加了高级社[6],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在此期间,国家对基层政权组织做了新的调整,依据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取消行政村建制,以乡镇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农业合作化时期,村作为乡政府的派出机构,逐步被合作社取代,形成了“村社合一”的局面。
1958 年,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揭开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序幕。全国各地纷纷“撤乡建社”,建立起“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此时人民公社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和经济生产组织,又是乡村治理组织。乡村治理总体上表现为高度组织化、集体化的特征,治理结构上呈现“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三级管理体系,生产小队成为乡村治理的基础单元,农民的生产和社会活动基本围绕生产小队展开。一元化的人民公社治理模式巩固了新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稳定,一方面,这一模式将农民高度组织起来,以平等的身份生产和生活,增进了农民的政治认同和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乡村治理取得了系列成就。比如农村地区贯彻了195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革除传统婚姻陋习,构建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开展“扫盲运动”,提升农民的文化素养;修建水库、水利灌溉等农业水利设施,促进农业发展。人民公社制度在把农民组织起来和支持国家工业化方面功不可没,但是随着其长期推行,局限和弊端也日益暴露。“政社合一”使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民主管理和有效监督;高度的集中管理,使整个农村社会发展受到极大限制,缺乏活力和创新;过分的集体化、平均化和组织化也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出现了“搭便车”现象的治理困境和农民普遍贫困等问题。
人民公社呈现出的一元化全面领导和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与社会体制[7],使乡村社会发展缺乏活力。毛泽东曾在1956 年《论十大关系》中预见性的论述这个问题,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8]。显然这是对如何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正确认识,但由于特定的时代背景这一思考在改革开放后才落到实处。改革开放前期,解决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仍是党和政府面临的重点工作。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启动了农村改革的新进程,大会将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当时出于对基层政权稳定的考虑,仍然沿用了“三级所用,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但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加速暴露了人民公社体制已经不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此,1982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5 条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9],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正式终结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提出了“有准备、有步骤”的构建“政社分开”的乡镇基层政权。
然而此时的农村层面,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基础上的村组织却没有实现有效改建,使乡村社会出现了短暂的管理真空和混乱局面,此时如何重新探索一种新的乡村治理范式成为理论和实践关注热点。兴起于广西合寨村的村民自治,以村民委员会作为治理机构的模式成效显著,很快引起中央领导人的重视,经过反复考察、论证后上升到国家意志在全国推行。1982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9]。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承担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挥好政府和民众间的“桥梁”作用,做好政策方针讲解和群众心声反馈。随着社会发展,村民自治也成为发扬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重要方式,村民依法开展“四个民主”“三个自我”等实践。对此,彭真曾高度评价村民自治,认为八亿农民实现了真正的当家作主,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历史上从来没有过[10]。
随着“政社分开”和村民自治的实践深化,乡村治理形成了“乡政村治”格局,即在乡镇一级设立人民政府,为国家最基层政权单位,乡镇以下实行村民自治,乡政府不再直接干预村一级事务,对村民自治承担“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责。“乡政村治”格局一方面使国家权力大幅度从乡村社会中抽离出来,以乡政府作为国家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实施管理,精简优化了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另一方面,把乡村治理权力留给村民,推进了社会主义农村基层民主的探索和建设。然而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化,“乡政村治”也暴露出了“两委”关系紧张、村民自治运行困难、村官腐败、自治组织行政化等新矛盾。面对新情况,党和政府推进了新一轮的制度改革和完善,比如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农业税改革、新农村建设、村财乡管、探索自治重心下移、推进乡镇体制改革等措施,试图理顺和协调好“乡政”与“村治”的关系,推进乡村治理模式的新发展。
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乡村社会治理发生了重大转变,“治理有效”成为新的时代诉求。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国家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入新时代,中央每年以主题“一号文件”持续聚焦“三农”问题,乡村治理也迈上了新的历史台阶。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乡村治理重新进行了“对症下药”,比如将脱贫攻坚和精准扶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集中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掉腐蚀农村农民的黑恶势力;提出了“美丽乡村”建设,挽救乡村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等问题。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探索中,起源于浙江桐乡的“三治结合”乡村治理范式作为治理有效的尝试,经历了“自下而上”的经验总结到党中央“自上而下”的推广过程。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全面总结建国以来乡村治理取得的经验和面向新时代乡村发展的新要求,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同时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和现实考量,面向新时代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宏伟愿景,提出了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1]。2018年,中央发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建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做了总体部署,把探索有效自治实践、构建法治乡村、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和建设平安乡村作为推进“三治结合”的实践要求;同年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12)》要求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以促进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作为重要切入点。201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更加强调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健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同时规划了到2035 年乡村治理的“两步走”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举措。总的来说,“三治结合”乡村治理模式已基本具备实施的政策架构,已成为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方向和道路,亟须在实践中检验成效和探索优化策略。
回顾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的百年实践历程,其基本治理经验在于:在治理目标上致力于推动乡村的稳定和发展,在治理理念上坚定不移的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在领导主体上始终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在治理模式上与时俱进更新完善乡村治理范式,在治理手段上推进乡村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进程。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基于革命形势的需要,党在解放区开展土地革命,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重塑乡村社会关系,稳定乡村秩序。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运动全面推行,党和政府关注到“耕者有其田”小农经济的脆弱性,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建立起了人民公社体制,巩固了基层政权建设和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改革开放以来,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激发农村活力,改变农村贫困面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触发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冲破人民公社体制;采取了协调城乡发展、解决农民温饱问题、推进农业税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等举措,极大改善了乡村发展面貌。迈进新时代,面对村庄“空心化”、农村“三留守”、生态环境恶化以及村民自治低效等新矛盾,党和政府立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谋求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纵观历史,农村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稳定器和蓄水池[12],始终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关注的重要领域。只有立足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才能为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坚实基础。
近代以来,农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生活窘迫。中国共产党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深刻认识到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变革和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在实践中贯彻群众路线,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在实践中与农民建立起血肉联系。针对不同历史时期农民的利益诉求,中国共产党各有侧重的开展乡村治理工作。
革命时期,以土地制度改革改善农民生活状况,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以入党、选举、“三三制”等方式维护农民的政治权利。新中国成立初期,赋予了农民平等的政治身份,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各项权益,实现农民当家作主。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关注农村贫困面貌和农民温饱问题,采取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税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等措施,着力提高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每年以“一号文件”形式持续关注“三农”问题,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思想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满足新时代农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纵观百年乡村治理,中国共产党还注重发挥农民首创精神,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自治、“三治结合”等农民探索经验上升到国家政策法规普遍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触发农村经济改革、以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以“三治结合”探索有效治理。正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百年乡村治理取得伟大成就,始终将农民利益摆在首位、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与农民保持血肉联系,是建党百年来乡村治理的基本经验。
百年乡村治理参与主体大体上呈现出“从一元化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起领导核心的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党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一方面体现在将党组织有效嵌入到乡村社会,统筹和协调乡村组织群体;另一方面表现在为乡村治理提供理论指导、制度供给和实践支持。
革命时期,通过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建立党支部,动员农民加入党组织,领导农民重塑乡村秩序,发展壮大革命力量。在取得革命的胜利后,建立新中国实现农民当家作主。新中国成立后,在“一化三改”总路线和总任务的指导下,农业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了人民公社体制,分别在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管理组织上建立基层党委、党支部和党小组,形成了高度整合的乡村治理模式。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触发基层管理模式的转变,终结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此时在农村建立了乡镇党委和村支部,指导村民自治实践。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使党和政府更加聚焦“三农”问题,从国家层面出台系列重大举措,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尤其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凝聚基层党组织领导力,夯实党在乡村治理中的全面领导地位。乡村治理的百年实践历程表明,办好农村事、谋好农民利,关键在于党。只有发挥好中国共产党“掌舵手”的作用,才能不断解决好乡村社会新矛盾,引导乡村治理发展新方向。
百年乡村治理实践,乡村治理模式从革命动员到人民公社、从人民公社到村民自治、再到新时代“三治结合”的探索推进,中国共产党始终在时代发展中更新完善乡村治理范式。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决定了这一阶段乡村治理的目标是党组织如何有效嵌入到乡村社会,重塑乡村治理秩序以服务于革命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新生政权和恢复国民经济成为头等大事,人民公社体制集中农民力量参与到国家政权和经济建设中,不可否认在国家建设探索中走了一些弯路,但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建设初具成效使新中国在国际上站稳了脚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成为国家和社会凝聚的共识,破除人民公社体制,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亦成为改革大势所趋。“乡政村治”格局下村民自治在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中孕育而生,成为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乡村治理的主要范式。党的十八大以来,紧跟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治理有效”的时代诉求,探索推进“三治结合”乡村治理模式已成为新的道路和方向。乡村治理的4 个阶段历程表明,乡村治理模式绝不是一成不变和一蹴而就,以乡村发展问题为导向,紧跟时代变革和国家发展大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才能不断推进乡村现代化进程。
在乡村治理的百年实践中,注重推进乡村治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进程是一条明显特征。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早规定农村的基层政权为乡镇,取消行政村建制。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在此基础上,先后多次制定和修改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乡村自治的法治化方向。1987 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性质、法律地位、主要职能以及设立和组成等方面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1998 年,在顺应基层民主建设的时代需要,总结村组法运行10 年的基本经验上,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将村委会设在建制村上,重点规范了村民自治的“三个自我”“四个民主”的实践程序。2010 年,在关注乡村治理领域的新形势新任务下,新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凸显了党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完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注重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乡村立法等推进乡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2021 年,颁布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法护航,开启了乡村振兴法治时代。
在宪法的指引下,以村组法、乡村振兴促进法、村约民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等为主要内容,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制度和法律保障。
认识的目的在于实践。回顾历史、总结经验的初衷在于服务新时代乡村治理。具体来说,在吸取百年乡村治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夯实党在乡村振兴中的领导地位;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把握乡村治理的历史定位,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注重激发多元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活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格局。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11]。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神经末梢”,是乡村治理的“主心骨”和“领头羊”。乡镇党委和村支部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推进乡村社会发展、密切联系基层群众和协调农民利益冲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市场化、城镇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乡村社会的急剧变革,农村基层党组织存在组织涣散、领导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弱化等问题。新时代在对乡村振兴谋篇布局的同时,亟须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和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地位。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强、把基层政权巩固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基才能稳固[1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表系列论述,尤其强调基层党组织要以自觉做到与中央步调一致增强政治建设、以提升组织动员和协调能力加强组织建设、以抓关键少数为原则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2019 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将全面从严治党延伸至基层,在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和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新的要求,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供了思路。因此,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新时代党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发挥党组织纵览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才能使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各项事业跃升新台阶,实现乡村治理有领导、发展有方向、成果有保障。
对于国土面积大部分属于农村、数亿人口生活在农村的中国来说,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亦是治理的重点领域。百年实践历程表明,国家现代化的进程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乡村治理在不同阶段也展现出不同的历史定位。当前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下,以“治理有效”为基本要求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重心所在,亦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时代定位和任务标识。
当前乡村治理实践中,一是要直面存在的村庄“空心化”、农村“三留守”、村民自治失效等现实问题,对症下药、精准施策。二是要做好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巩固基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成果,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举措,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进程。三是要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注重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维护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巩固基层的民主基础;注重乡村的法治化建设,促进国家正式法律和乡村非正式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有效的规则治理模式;注重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软法”作用,以“真、善、美”等伦理价值引领乡村治理,自觉成为乡村治理的内在调节机制和乡村社会成员行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乡村治理强调“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随着乡村社会结构的变革和大量国家资源投入到乡村建设中,不可避免地催生了乡村社会多元利益群体,新时代乡村治理凭借单一主体已无法进行,多元共治以成为大势所趋。因此,必须在协调好不同主体利益诉求的同时激发各类主体的活力,凝聚合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格局。
具体来说,一是要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作用,统领全局、协调各方,确保乡村治理沿着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二是乡镇政府要履行好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协调推进乡村治理进程,及时化解各类利益矛盾冲突,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三是要维护农民在乡村治理中主体地位,确保农民是乡村治理的参与者,同时也是行动的受益者;四是要支持和引导乡村各类社会组织平等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去,积极进言献策;利用好乡村经济组织,盘活乡村资源,因地制宜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五是要用好社会人才,吸纳有眼光、有知识的新乡贤、村庄能人贤人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为乡村治理出主意、理思路、谋发展。总之,“众人拾柴火焰高”,只有激发多元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去,才能为构建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增益加码,不断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
乡村治理百年实践历程表明,中国共产党始终在国家发展大局中不断整合和建设乡村社会,不断依据乡村矛盾变化及时升级换代乡村治理范式,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向着乡村善治的目标稳步推进。新时代在总结和吸取乡村治理百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乡村治理必须紧跟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局需要、回应乡村“治理有效”的内部诉求和融入“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可以预料到,到2035 年甚至21 世纪中叶,乡村治理将紧紧围绕乡村振兴展开。做好乡村振兴的政策供给、理论创新和具体实践的衔接配合,必将开创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道路,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美好愿景,为世界贡献中国之治的智慧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