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志祥
(上海政法学院国学研究所,上海 201701)
在参与和惠施辩论的辩者中,公孙龙是重要的一位。《庄子·天下》记载:“桓团(亦作韩檀)、公孙龙辩者之徒,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辩者之囿也。惠施日以其知与之辩,特与天下之辩者为怪。”①曹础基:《庄子浅注》,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10-511页。
公孙龙(约前320年-约前250年),字子秉,华夏族,赵国人,能言善辩,曾做过平原君的门客,著有《公孙龙子》,是留下专著的先秦名家的唯一代表。据《汉书·艺文志》记载,《公孙龙子》原有14篇。扬雄《法言》称公孙龙诡辞数万,似为完本。唐代分为三卷。北宋遗失了8篇,至今只残留6篇,为一卷,保存在明代的《道藏》中。
关于该书的真伪,宋代以后有人怀疑它的真实性,认为今本《公孙龙子》是晋人根据零碎材料编纂起来的,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先秦《公孙龙子》的本来面目。清人姚际恒《古今伪书考》以《公孙龙子》为《汉书·艺文志》所载,《隋书·经籍志》无之,定为后人伪作。民国王琯《公孙龙子悬解》考证指出,此说似是而非。由周至梁,本书完好无缺。隋唐之际,本书佚存未定。唐武后时,重建著录,仍为完本。宋绍兴前,亡8篇存6篇,为今本(《公孙龙子·叙录》)。②王琯:《公孙龙子悬解》,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9-31页。关于《公孙龙子》的思想渊源,大体有三种看法。一主出自礼官及儒家。《汉书·艺文志》列惠施、公孙龙为名家,指出:“名家者流,盖出于礼官。古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此其所长也。”二主出于道家。民国汪馥炎《坚白盈离辩》说:“今本《公孙龙子》,原名《坚白论》,至唐人作注,始改今名。”《隋书·经籍志》将《坚白论》列入道家。从现存《公孙龙子》看,其中的《名实论》《指物论》《白马论》与《庄子》中《齐物论》《天下篇》阐发或转述的言论多有相似之处。三主出于墨家。墨家中有《经》《经说》《大取》《小取》,其中所论辩题,许多与《公孙龙子》相似。晋代鲁胜《墨辩注序》云:“惠施、公孙龙祖述其学,以正别名显于世。”清代张惠言《书墨子经说解后》云:“观墨子之书,《经说》《大(取)》《小取》尽同异、坚白之术。盖纵横、名、法家,惠施、公孙、申、韩之属皆出焉。”孙诒让《墨子闲诂》云:墨子“坚白、异同之辩,与公孙龙书及《庄子·天下篇》所述惠施之言相出入”。
公孙龙在论辩中提出的论题有很多。《列子·仲尼》记载公孙龙的辩题:“有意不心。有指不至。有物不尽。有影不移。发引千钧。白马非马。孤犊未尝有母。”这些与《墨经》及《庄子·天下》所载的辩者与惠施争论的话题大部分重合,有的则另有发明。如“有意不心”指意念活动时,就失去了寂静的本心。因为在道家看来,心灵的本体是寂然不动的,是无意之心。“发引千钧”的字面翻译指发丝平衡着千钧重物。千钧重物处于平衡状态,是因为各处重量的平衡丝毫不差;若差之毫厘,就会失衡断裂。其中,“白马非马”“有指不至”是现存《公孙龙子》论述的重要问题。《公孙龙子》论述的中心问题,是名实的同异(“有指不至”),这在《名实论》《指物论》及《通变论》中有集中论述。在这一般的逻辑学原理的建构之外,《公孙龙子》剖析的两个具体问题,是白马与马的异同关系、石头的坚性与白色的离合关系,分别见《白马论》和《坚白论》。而所有的这些名辩之学的产生原因,都在《迹府》篇中得到说明。《公孙龙子》是先秦名家留下的唯一一部完整的著作。虽然遗失过半,现存六篇篇幅不大,但一般原理与个案分析相结合,抽象思辨的水准很高,称之为先秦名家的扛鼎之作,当之无愧。
《公孙龙子》的语言并不生僻古奥,今人大多不借助字典就能认识,但对它们的理解却不那么方便。从古代的注疏到近人王琯的《公孙龙子悬解》、庞朴的《公孙龙子研究》(中华书局1979年)、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新编》(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谭业谦的《公孙龙子译注》(中华书局1997年)及古诗文网的解释,都很难令人完全信服。笔者将在综合前人解释的基础上根据自己阅读先秦古籍形成的积累融化出新,作出自己独立、自足的解释。
天下万物本无名,是人类根据万物各自的特性给它们起了不同的名。同一事物,不同的语言系统有不同的名;即便同一语言系统,人们也可这样称呼某物,或那样称呼某物。这说明,名与实、指称与物体既有同一、相称的关系,又有不统一、不相称的相异关系。公孙龙对此作了深刻、细致的剖析。其中,《名实论》重在从名实相当方面说明指谓与所指之“同”,《指物论》重在从指物相悖方面说明指谓与所指之“异”,于是不同物名之间就呈现出亦此亦彼、非此非彼的关系,体现了纯思辨的逻辑学在战国时期所达到的精彩与辉煌,印证了那个轴心时代的思想文明。
《名实论》指出:“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缺)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这里提出了“正名”的问题。如何理解这段话呢?
《名实论》在这里先后提出四个概念“物”“实”“位”“名”。其实,“名”的概念在前面“物其所物而不过”中就隐然存在了,“物其所物”,即“名其所名”之意。如何理解“物其所物”?《庄子·山木》有“物物而不物于物”一语,与此类似,明显为公孙龙所本。“物物”而“不物于物”,两个词组中前一“物”字都是动词,指驾驭、主宰。《公孙龙子》的“物其所物”,“物”字的用法都作动词,但含义与庄子有别,指给物命名,从而呼应后面“正名”的要求。整段话的大意是:天地产生了万物;万物由于给所名之物赋名而不逾越该物的特性,这就是名所依据的实际内容;名依据、指称的实际内容由于充实不缺、实实在在地存在,这就给指称它的名称、概念规定了外延边界。名称符合实际规定的概念的外延边界,就属于正当的名称;如果逾越了这个边界,就名不当实,需要矫正名称。“正其名”的根本方法,是“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所正”,指物之实际;“所不正”,指悖实之名。“正名”工作的实质,是“正其所实”,即以实检名、矫名、定名。由此可见,公孙龙在这里实际上剖析了由“物”生“名”、由“实”定“名”、由“位”正“名”等诸多名实问题。其中,“位”的概念为公孙龙首创,大意指概念的外延限定,即名称概念涉及的实际事物周延与否的界限问题,在逻辑学上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在名实关系上,公孙龙强调名是实的指谓,由于所指之实不同,此名与彼名相互区别,不可混淆。“夫名,实谓也。知此(名)之非此(实)也,知此(名)之不在此(实)也,则不谓也;知彼(名)之非彼(实)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公孙龙子·名实论》)①王琯:《公孙龙子悬解》,第91页。所谓“名正”其实就是承认并肯定事物名称彼此的差别:“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这种认识导源于《墨子·经说下》:“正名者彼此。”“正名”集中表现在对“彼此”的认识上。这种认识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这是正确的。“彼且此也”,混淆彼此,这是不正确的。《公孙龙子》亦然。《名实论》说:“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当,乱也。”“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所谓“审其名实,慎其所谓”,就是以名当实,肯定由不同的所指、事物决定的不同的名称、指谓之间的差别。这是《名实论》阐说的基本主张。
《指物论》阐说的主张恰恰与此相反。“物莫非指(指称),而指(指称)非指(所指、物本身)。”芸芸万物,都是由不同的名称、指谓构成的。而这些名称、指谓并不能真正代表所指的物本身。天下本来只有物,没有指(名)。指是后来人类给物起的名。“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以天下之所有,为天下之所无,未可。”“天下无指(本无名称),而物不可谓指也。”这是其一。同一事物,人们既可以这样指称,也可以那样指称。这就决定了“指”与“物”、“名”与“实”之间的差异性。“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一物可以有多名),不为指(特指之名)也。”“不可谓指者,非指也。”“非指者……而物可谓指乎?”这是其二。因此,得出的结论是:“指固自为非指。”《指物论》所言,正如《列子·仲尼》转述公孙龙所说的那样:“有指不至;有物不尽。”虽然有名指,但不能真正抵达事物本体;名指对于事物的穷尽永远是无止境的,或者说名称永远不可穷尽事物本体。这里强调的是名言表达、指称功能的有限性。它与老子所说的“名可名,非常名”,“道可道,非常道”思想是一致的。“以有不为指之无不为指,未可。”天下本来“不为指”,但后来的天下“无不为指”,这是有问题的。
但公孙龙并没有就此止步。正如老子认为“道不可言”,又主张“道不离言”,所以“强子之曰‘道’”的思路一样,公孙龙又进一步指出:虽然物“不可谓指”,但非指则无法指称万物,标志事物的不同,所以又不能完全废除名指。《指物论》云:“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万物“不为指而谓之指,是无不为指”。一方面,言不尽意,指不穷物,“天下无指”;另一方面,舍言无以达意,舍指无以名物,所以,“非有(没有)非指”(对非指再否定)、“不可谓无指”,最后,“物莫非指,指非非指也(指不是非指,而是指)”。在否定之否定的意义上,“指”既是“指”亦“非指”。“物莫非指者,而指非指也。”
于是,指与物、名与实的关系,就是亦此亦彼的关系。正如《庄子·齐物论》所说:“物无非彼,物无非是。”“彼出于是,是亦因彼。彼是方生之说也。”
《庄子·齐物论》还指出:“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天地一指也。”庄子说明的主张是“指之非指”,但在论证的角度、方法上,他指出用“非指”的方法比用肯定“指”的方法更加有效。只有侧重于从“非指”的角度论证指与物、名与实的差异性,而不仅仅站在肯定“指”的有效性的角度看到指与物、名与实的同一性,才能真正认识到“指之非指”的逻辑真相。在这一点上,公孙龙的《指物论》明显贯彻了庄子的主张。
在关于名实、指物的逻辑关系的一般学理分析外,“白马非马”是公孙龙著名的举例分析、个案分析之一。
它实际上分析的是一般概念与个别概念、属概念(类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一般概念、属概念在外延上是周延的,属于泛指;个别概念、种概念在外延上是不周延的,属于特指。
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普通大众着眼于个别概念、种概念属于一般概念、属概念下的一个种,往往只看到二者之同,看不到二者之异(种差)。比如只看到白马是马、楚人是人,而看不到白马不是马、楚人不是人。公孙龙着眼于种差,指出个别概念不等于一般概念,所以提出“白马非马”“楚人非人”。《迹府》是这样分析的:“白马为非马者,言白所以名色,言马所以名形也;色非形,形非色也。夫言色则形不当与,言形则色不宜从,今合以为物,非也。”“马”是对包括毛色在内的整个动物形体的名指,而“白马”则是对这种动物形体的毛色的名指,所以二者不能等同。如果将“白马”等同于“马”,就会发生到只有黑马的马棚中找不到所需白马的困窘,可见“白马”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马”,所谓“白马竟非马”。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楚王的一次打猎中。“楚王……射蛟兕于云梦之圃,而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人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楚王仁义而未遂也,亦曰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与所谓‘人’。”(《公孙龙子·迹府》)①王琯:《公孙龙子悬解》,第34页。一次楚王田猎,不慎丢了弓,随从们请求去找弓,楚王说不必了,楚人丢了弓,拾到弓的也是楚人,何必去找呢?孔子听说后评论说:楚王似乎讲仁义了,但还讲得不到家!应该说:人丢了弓,拾到弓的也是人,又何必限定是楚人呢?可见,在孔子看来,“楚人”与“人”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正如“白马非马”“楚人非人”也。
《白马论》继续论证个别不是一般,不过论证更详细、更严密。“‘白马非马,可乎?’曰:‘可。’曰:‘何哉?’曰:‘马者,所以命形(整个形体)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名形也。故曰:白马非马。’”“马”是属概念,“白马”是种概念。“白马”诚然是“马”的一部分:“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以“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然而,“马”中还有其他毛色的马,如黄马、黑马,白马显然不是其他毛色的马,就是说,个别不是一般中其他的个别。“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马者,无去取于色(不计颜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排除他色,仅取白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不被排除而被选取的白马)非(不是)有去(被排除的非白色的黄马黑马)也,故曰:白马非马。”这里的“白马非马”意指“白马非黄、黑马”,即一般概念所包含的个别彼此不周延、不交叉,因而彼此不能画上等号。一般也不等于个别。“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以白马为有马耳。”“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白马也。”由此可见,所谓“白马非马”,有如下下几层含义:
首先,白马不等于马的全部;白马之马是不周延的。其次,白马不等于其他毛色的马,如黄马、黑马。再次,马也不等于白马,还包括其他色彩的马,如黄马、黑马。说到底,这是论析的一般概念与个别概念之间的同异关系、主要是相异关系。
这几层含义,公孙龙在《通变论》中又做了更高的逻辑概括。左、右两个方向叫“二”:“左与右可谓二乎?曰:可。”“二”是一个一般概念,左与右是个别概念。一般是个别的总和,但不是其中的任何一项。易言之,“二”是左与右的总和,但不是左,也不是右。所以说:“二有一乎?曰:二无一。”“二有右乎?曰:二无右。”“二有左乎?曰:二无左。”反之,个别也不是一般。“右可谓二乎?曰:不可。”“左可谓二乎?曰:不可。”套用到对马与白马关系的认识,“马”是“白马”与“黄马”“黑马”的总和,“马”既不等于“白马”,也不等于“黄马”“黑马”。反之,“白马”不等于“马”,“黄马”“黑马”也不等于“马”。因为“白马”不是“黄马”“黑马”。
《通变论》还提出“类”的概念,也就是属概念、一般概念,指出如果类概念相同,即使种概念有异,也不能否定它们属于同一类概念。比如羊与牛在牙齿构造上有异,一有齿一无齿,但“不俱有而或类焉”,都属于偶蹄家畜,所以说“牛”之“非羊”或“羊”之“非牛”,均“未可”。同理,个别的相同也不能改变整体的差异。如羊有角,牛也有角,它们角“俱有”而“类之不同”,所以也不可认为“牛”就是“羊”。
其次,“白马”与“马”,既有异,也有同。公孙龙“白马非马”论说的重点,是二者之异。据桓谭《新论》记载,公孙龙曾度关。关司禁说:“马不得过。”公孙龙说:“我白马,非马。”于是顺利过关,可见其“白马非马”在当时天下影响之大。其实“白马”也是一种“马”。公孙龙在这里机智地置换了概念,抓住“白马”不是其他毛色的马这个与“马”的概念的差异,以偏概全,否定“白马”本身是“马”,实际上有诡辩之嫌。不过这凸显了公孙龙的机智善辩。关于公孙龙的这个特点还有个突出的例子。据《吕氏春秋·审应览五》,赵国与秦国曾经相约:“自今以来,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不久,秦兴兵攻魏,但赵国却不守与秦的盟约,欲派兵救魏。秦王不悦,派人质询赵王:“今秦欲攻魏,而赵因欲救之,此非约也。”赵王以告平原君,平原君请教公孙龙怎么办。公孙龙出了一招:“亦可以发使而让(责难)秦王曰:赵欲救之,今秦王独不救助赵,此非约也。”
公孙龙的另一个案分析是关于石之“坚白”相离的论析。
“坚白”之辩,导源于墨子。《墨子·经说下》主张坚白相盈于一石之中:“坚白,不相外也。”“无(抚)坚得白,必相盈也。”“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石。”这是符合常识的。石头色白质坚,坚、白属性统一于石中,三位一体,所以说“坚白石三”。但公孙龙则从主体认识的角度,说明这三种元素不是同时被主体认识的,提出“坚白相离”的观点。人们或通过视觉认识到石之白,或通过触觉认识到石之坚,而不可能通过同一种感官同时认识到石之坚、白。所以说“坚白石”是“二”,不是“三”。“无坚得白,其举(言也、称也)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公孙龙子·坚白论》)①王琯:《公孙龙子悬解》,第77页。《墨子·经说下》曾有“无坚得白”一语,“无”一般解释为“抚”,意即说一石之中坚白相盈,同时具备。这里的“无坚得白”,“无”用其本义,意即坚白相离,势不两立,不能同时相得。“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无白也。”“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谓之离。”未见到的坚与见到的白分离,不是消失了,而是暂时藏起来了。“目不能坚”,但“不可谓无坚”,“手不能白”,但“不可谓无白”。“离也者,藏也。”
公孙龙进一步分析说:“白固不能自白。”坚也如此。白与坚这两种属性不能孤立地存在,必假物而存在。这个物并不一定是石,也可以是其他物质。坚、白遍布、兼存于各种物体中。公孙龙谓之“物兼”。“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坚焉,不定其所坚。不定者,兼。”白不一定赋予石而为白,坚也“未与石为坚”。当坚、白之性假石而存时,对于其坚性“有知焉,有不知焉”;对于其白色,“有见焉”,有不见焉。“故知与不知相与离,见与不见相与藏。”因此,“坚白”不可以一起修饰石,叫“坚白石”,而应当分开来叫“坚石”或“白石”。公孙龙诘问道:“恶取坚白石乎?故离也。”(《公孙龙子·坚白论》)②王琯:《公孙龙子悬解》,第84页。
在此基础上,公孙龙还分析到主体认识中思维(“神”)的作用及其与感觉相互结合、制约的辩证关系。离开眼睛和火光,无以见白,但仅有火光下目的感觉还不行,还必须有思维的综合作用。如果“神不见”,思维停止活动,那么白也不可能真正认知(“见离”)。所以“白以目以火见”是表象,也是认识过程的初级阶段,“火与目不见,而神见”是实质,也是认识过程的高级阶段。“神不见,而(白之)见离”。虽然精神思维在对外物的认识中至关重要,但离开感觉基础也无法认知事物。比如坚通过手的叩击(捶)而感知,如果“捶与手……不知”,则“神与不知”(《公孙龙子·坚白论》)。①王琯:《公孙龙子悬解》,第85页。
看来,公孙龙所说的“坚白”相“离”,不仅指主观认识中不同感官感知的分离,还指感官认识与思维认知的分离。
公孙龙的名辩之学当时影响很大,但评价并不好。时人乐正子舆说:“公孙龙之为人也,行无师,学无友,佞给而不中,漫衍而无家,好怪而妄言。欲惑人之心,屈人之口,与韩檀(桓团)等肄之。”(《列子·仲尼》)②关蓓卿译注《:列子》,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108页。庄子曾经这样评论公孙龙:“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庄子·天下》)《荀子·正名》指出“牛马非马”之类的论辩是“惑于用名以乱实者也”。《吕氏春秋》《淮南子》等亦责之为诡辩。
不过,这倒是有点冤枉公孙龙的。有古人云:“其著‘坚白同异’,欲推之天下国家,使君臣上下循名责实,而后能治者。”③王琯:《公孙龙子悬解》,第24页。民国时期的研究者王琯亦云:“正名者流,殆出于救时,公孙即一例也。今所著书已无能窥其全豹,而……《名实》一篇,分界别域,丝毫不假,其循名责实之精神,均跃然可见。至《白马》《坚白》《指物》《通变》诸篇,似曼衍恢谲矣,然其理论,谓为不谐于俗则可,谓非彻底忠实之研究则不可。白马何以非马?坚白何以离石?实有攸归,名何能乱?矫而正之,以明其真。真出而名实辨,由是通政治之管钥焉。”(《公孙龙子·叙录》)④王琯:《公孙龙子悬解》,第24页。这是符合公孙龙的本意的。《公孙龙子·迹府》记述说:“公孙龙,六国时辩士也。疾名实之散乱,因资材之所长,为‘守白’之论。假物取譬,以‘守白’辩,谓‘白马为非马’也。”可见,他所以“守白”而论“白马非马”,不过是“假物取譬”,以正“名实之散乱”、有助于政教而已。他举例说:齐王好士,一方面颁布法令,认为“事君则忠,事亲则孝,交友则信,处乡则顺,有此四行可谓士”,亟盼招这样的士为臣,另一方面又随大流,赞赏不避王法、违反四行、“见侮而斗”的人为勇士,并予以奖赏。其实这是徒有“好士之名,而不知察士之类”。这样的“勇士”不是“士”,正如“白马”不等于“马”一样。
同理,齐王一方面颁布法令说:“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有畏王之令者,见侮而终不敢斗”,这本来是“全王之令”的举动。可是齐王又认为:“见侮而不斗者,辱也。”“因除其籍,不以为臣也。”这就否定了“全王之令”的举动。“王辱不敢斗者,必荣敢斗者也;荣敢斗者,是而王是之,必以为臣矣。必以为臣者,赏之也。”赏不该赏者,罚不该罚者,“赏罚是非,相与四谬,虽十黄帝,不能理也。”这是用个别案例否定一般规定的错误。他借尹文之口批评说:“今有人君,将理其国,人有非则非之,无非则亦非之;有功则赏之,无功则亦赏之,而怨人之不理也,可乎?”(《公孙龙子·迹府》)⑤王琯:《公孙龙子悬解》,第37页。当然治理不好国家了。所以公孙龙告诫诸侯君主:“至矣哉,古之明王,审其名实,慎其所谓。”
可见,公孙龙所辩名理,是有严肃的现实指向和政治使命感的,斥之为强词夺理、屈人之口的诡辩并不准确。
综上所述,可见,有感于战国后期名实混乱、天下不治的现实状况,公孙龙对名实问题进行了专业的学理辨析。他指出:名与实、指与物既有相称的同一关系,又有不相称的相异关系。二者的同一关系为人所易见,不同关系常为人所忽略。其突出表现之一,是不明白“白马”非“马”。即个别概念(种概念)与一般概念(属概念)之间存在种差,个别概念既属于一般概念(白马是马),又不等于一般概念(白马非马)。此外还深入到认识活动中主体不同的感官对同一对象不同属性感知的分离,如对石头的触觉之“坚”与视觉之“白”不是同时把握到的,进而提出“坚白离”的命题。公孙龙的这些论辩,旨在使“明王审其名实,慎其所谓”,“推之天下国家”循名责实“而后能治”,同时也推动了逻辑学的深化和哲学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