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璇(北京联合大学)
20 世纪70 年代,为应对国家福利危机,西欧的传统发达国家不约而同地开始尝试利用社会自身力量解决社会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社会创业,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社区发展问题。配合新公共管理运动,大量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外包给私营部门,催生了众多的非政府组织和社区企业,这也是社会企业的前身。然而,由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市场构成的传统应对机制仍不足以有效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亟须一种善于发现问题并能提出可持续解决方案的有效途径。在国内外各行动主体的实践和理论推动下,社会企业应运而生。
目前在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呈上升趋势,我国社会企业业务范围已经覆盖了养老、教育、支持、医疗服务、环境保护、助残扶贫等多个领域,为经济增长以及社会安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社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例如筹资困境与利润分配政策不明晰等问题,极大地阻碍了社会企业的发展。
目前有关于社会企业的概念在国内外都没有统一的界定,欧洲主流观点认为社会企业是介于公私部门间的非营利组织,利用交易活动以达成目标及财政自主,采取商业经营手法,同时具备强烈的社会使命感。美国主流观点认为,社会企业包括了从事商业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以追求商业利润和社会目标为双重宗旨的组织,以及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营利公司。但是无论是哪种观点,在社会企业的基本特征上总能达成一致即通过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和产品而获得收入,既具有企业的特征,也具有社会目标,在追求经济效益同时,更关注社会问题的解决或将利润回馈社会,以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
我国目前尚无社会企业的官方定义,除社会服务组织和社会福利企业这两种广泛意义上的社会企业类型,大多数实际运作的社会企业都是以商业企业尤其是公司的形式存在,在很多领域有着社会创新,例如儿童保育、社区发展和残障就业等,为国家还未解决的社会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融资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而社会企业融资却一直面临困境。据调查,社会企业融资总额在10 万以下的有23.9%,11 万—100 万的有39.4%,1001—1000 万的有28.3%,1001—10000 万以及10001 万以上的仅分别占6.8%与1.6%。与同层次营利性公司相比,社会企业融资规模较小。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保护社会企业筹资问题,社会企业筹资主要是通过社会投资以及公益捐赠,大多数筹资的规模较小且大多数社会企业都为责任有限公司,极小部分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未上市。并且在发行债券方面相关法律有严格的规定,社会企业都达不到债券发行的要求,因此在股份筹资和债券筹资这一条路上没有走通。
目前我国社会企业融资主要依靠社会组织、个人、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由于缺乏官方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企业很少被接受进行商业贷款,因此给社会企业在融资方面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与此同时,对外投资的企业与其想要投资的社会企业之间存在不能相互识别对方意图的困扰,吴维锭认为,现代公司法更多地考虑营利企业,对于社会企业缺乏公益保护措施,社会企业公益性的唯一保障是企业的控制者的意图,但是如今社会企业和社会投资者双方无法准确确定对方的真实目标,因此,社会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着双重识别困境。社会企业所寻找的投资不同于商业企业所寻找的投资,社会企业更愿意选择公益性投资,也就是所谓的社会投资,社会投资更看重被投资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同时社会投资也兼顾企业盈利的目标。但是目前难点是双方并不能确定对方是否和自己的目标一致。社会企业无法确定投资者是否是真正立足于公益性目标的投资者,同时社会投资也无法识别眼前的社会企业是否是真正的社会企业而不是营利性公司。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了社会性企业融资方面存在的另一大难点。
社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收支管理和预算信息不健全两个方面。
在收支管理方面,由于社会企业大部分是小微企业,专业财务人员的缺乏是导致社会企业收支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重要原因。同时,部分社会企业缺乏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等由一人兼任,违背了会计准则,加大了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预算信息对于企业来说是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中重要的一环,预算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可以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起到低于财务风险的作用。当前部分社会企业在制定预算过程中仅停留在表面,忽视了预算在企业经营中的部分,割裂了预算与企业经营的关系,同时,在执行预算过程中,没有将预算与经营相结合,使预算不能为企业经营带来帮助,造成不可避免的资源浪费现象。
作为社会企业来说,利润分配要有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双重目标。社会企业要想实现社会价值并且长远稳定地发展,利润分配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节。
但是社会企业不同于传统商业企业,社会企业更多的是服务社会以此来实现其社会价值,因此,社会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也存在着问题。
利润分配的比例大小,社会企业在社会认知上属于非营利性福利组织,大多数人认为社会企业不应该把利润用于股东的分配,而是应该把利润全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可是,无论社会投资还是商业投资,投资者固然重视社会影响同时也希望可以有利润分配。
当前,对于社会企业利润分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个观点是社会企业不允许利润分配,原因是社会企业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所有的利润要全部用于社会目的;第二个观点是允许利润分配但是要限定利润分配的最高比例,例如韩国规定社会企业应当至少将利润的三分之二用于社会目的,而利润分配则不能超过三分之一;第三种观点是社会企业利润分配不受限制,企业向股东或者原供分配利润应该按照企业自身发展而定。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社会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而这三种观点分歧影响了企业利润分配方式的选择,也间接地影响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等问题。如何正确处理社会企业利润分配是当今社会企业应该着重思考的问题。
对于社会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有两种方法可以得到改善,第一种是通过法律进行约束,可以修改公司法或者另立新法,从法律层面为社会企业构建保护屏障。第二种方法是构建双向识别机制,在不修改组织法的前提下帮助社会企业型公司和社会投资者进行双向识别。同时也要完善相关法律建设,一定程度上给予社会企业宽松的债券发行政策,可以让社会企业更加广泛的吸收社会资金并且回馈社会。
在经营风险应对方面,社会企业应该建立健全会计专业人员制度管理,多吸收专业会计人才,国家层面也应当适当给予帮助。同时,企业应该意识到预算制度的重要性,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将预算与企业日常营运相融合,用预算指导营运,发挥预算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抵御可以预见的财务风险。
1.相关法律应该规定社会企业应该有利润分配
社会企业虽然以公益性为主要目的,但是社会企业应该在利润分配方面有别于公益性组织,在法律层面应该明文规定社会企业可以有利润分配,且不同于私营机构,它不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利润的分配额度有严格限制。同时,资本作为生产运营的主要因素,是拓展业务和延续业务的关键,利润分配能够为社会企业吸引部分资本投入,以此来换取更大社会效益。换句话说,利润分配可以作为激励手段,弥补社会企业在获取发展资金方面的缺陷,使社会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2.社会企业应该合理选择利润分配方式
利润分配必须以实现社会利益为首要目标。社会企业运用商业手段来操作社会福利事业,应始终坚持社会利益至上的原则,尤其是在利润分配的问题上,要坚决杜绝利润最大化,必须将分配额度限定在一定的条件内,防止出现逐利行为。
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科学的分配方式。社会企业具有组织类型多样,涉及面广的特点,量体裁衣的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有助于组织的事务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避免照本宣科的行为,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公司领导者应该考虑股东以及公司长远发展
公司领导者在社会企业利润分配问题上应该进行综合考量,在实现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的权益以及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将利润合理的配比进行分配,既让公司可以持续发展,同时也可以给予股东少许利润分配以激励股东对于公司的信心以及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