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敏
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开封475000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引发了社会各个领域的革命性变革,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大数据的融合也成为一种时代趋势。大数据自身的价值优势,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带来巨大“红利”,成为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完善、实践发展极为重要的新动力。然而,在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充分运用大数据的过程中,伴随而来的是潜在的伦理风险。虽然从传统技术伦理观的视角来看,大数据在被运用的过程中是价值中立的,但人却是有价值系统的[1]。大数据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合创新,都是在人的操控和运作下进行的,这就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的伦理风险,从而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自身的伦理属性相悖。只有首先通过省思大数据应用的伦理问题,深刻反思大数据导致的伦理后果,才能确保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大数据创新顺利开展。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融合大数据创新的过程中,伦理风险的“在场”有其必然性。忽视大数据应用中伦理风险的“在场”,就等于主动向创新价值与风险损失之间的失衡招手。那么这一必然性何以成立?需要我们清醒认知。
首先,存在数据应用主体泛化后的利益寻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融合大数据创新时,涉及数据平台的构建,数据的收集、存储、管理、分析,数据资源的共享等不同环节和流程,单靠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是不可能完成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需要通过“招聘”“合作”“外包”等形式积极寻求技术支持[2],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对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思想、行为等进行数据化呈现并应用。这就势必会牵涉到第三方机构和主体的参与,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信息也便会呈现在他们面前。而当这些第三方主体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丧失道德操守和价值信仰时,极有可能铤而走险地泄露或者“贩卖”受教育者个人信息,侵犯他们的隐私权,引发大数据应用中的隐私伦理问题。所以,基于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尚不具备完备的大数据技术结构和体系,导致大数据应用主体不具有唯一性,加之相关的法律和道德约束机制也仍不完善,极易造成大数据应用主体行为失范的发生。
其次,大数据本身蕴含的功能具有潜在伦理诱因。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大数据进行创新,源于大数据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能够有效解决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从而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然而,大数据所蕴含的一些功能,在助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实效的同时,其本身也是潜在的伦理诱因。一方面,大数据具有持久监测和全面追踪功能。这一功能的潜在伦理风险在于,它容易对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标签化。即思想政治教育对象一旦留下“不好”的数据,那么这些数据便会永久性地跟随着他们,即便在他们已经“改过自新”或者从事别的社会活动时,这些数据依然会成为评判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一种依据。这不仅使思想政治教育对象面临不公正待遇,甚至会对其产生致命打击。另一方面,大数据具有超前预测功能。也就是说,可以根据个体的行为数据来进行超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干预活动。但是,大数据的超前预测功能只适用于互联网数据与行为人之间的现实关系被充分体认的前提下。在目前的法律及技术范围内,互联网数据与行为人之间的现实关系是否存在特定性尚未可知,所以,单纯依靠大数据来进行超前预测或采取强制行动,这本身就相当于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引发伦理问题。再一方面,大数据的功能之一在于能够即时地反应和进行强大的预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借助大数据创新时,对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所有信息都能够“了如指掌”,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几乎可以达到瞬息万变的状态,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倾向变得“清晰可见”,这对全面深入了解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无疑有极大的便利。但是,如果没有相关法律规章的约束,从伦理角度来看,这本身就是对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侵犯。
最后,大数据应用过程中外在保障和约束机制的不完备。虽然大数据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应用的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在不断地发展,但总体而言,仍处于探索阶段和发展初期,在制度保障和道德法律约束方面仍然不完备。大数据的应用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比如新的个体身份的问题,特别是谁对我们的私人数据具有所有权,以及海量数据与日俱增的涌现与可利用性会对我们的声誉产生怎样的影响的问题,都需要制定新的规范和标准,进行道德约束。尤其是在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方面尚存在着无规可依的状态,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和高校对隐私问题所持的态度不一,其道德评价标准就不同,迫切需要有一套统一的执行标准,而现实立法的滞后必然会引发一系列伦理问题。虽然近些年来,我国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但这些离大数据在各领域的规范应用和法制化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大数据创新的过程中,对大数据伦理风险“在场”的必然性认知是十分重要的,它表征着对大数据理性评估的态度和科学运用的决心。同时,也只有明确大数据伦理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解开实然之惑,才能够面对伦理风险更好地思考应对之策。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大数据创新的过程中,已经呈现或者潜在的伦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隐私侵犯。这是大数据伦理风险的首要表征,也是大数据技术招引来的实践上的利用比反思性的批评更多的一方面。信息隐私是每一个社会公民所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表现为公民不受认识上的干涉和侵害的自由,并因他人在知悉关于自己的某些事实上受到限制而得以实现[3]。然而,伴随着大数据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他人对自己信息的获取不但没有被限制,反而进一步增强了。数据处理的高速度,并以巨大的数量和极高的质量收集、记录、管理数据而使隐私这一老问题进一步恶化,使“无论你是睡着还是醒着,在工作还是在吃饭,在室内还是在户外,在澡盆还是在床上——没有躲避的地方。除你脑壳里的几个立方米之外,没有任何东西是属于你自己的”[4]。个人的信息被赤裸裸地暴露,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在隐私被暴露的情况下,个人的自由、安定、情感、价值观等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危害。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大数据进行创新的过程中,在对思想政治教育对象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应用时,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隐私同样面临着被暴露的风险,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对他们造成的各种伤害。
其次,信息茧房。每一个人都不应该被定义、被标签化,个人的成长应该是在对多元信息接收情况下的开放式成长。但是,长期以来,在互联网信息的传播中,虽然信息的量得到迅速增长,信息的易得性极大提升,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依据自身的喜好或者需求将自己禁锢于有限信息织就的“茧房”之中,也即哈佛大学凯斯·桑斯坦所描述的“个人日报”现象。在信息不断膨胀的互联网时代,每一个人都能够依据自己的喜好、习惯、需求等来为自己进行个人信息的定制,久而久之,这种信息选择行为就会导致网络信息茧房的形成。而个人的生活也在这种方式之中逐渐程式化和定义化,同时也失去了了解更多其他信息的机会。在大数据技术广泛运用的当下,各种媒体利用大数据算法为我们推送喜欢的内容,这在减少搜索信息的时间、提升效率方面的确为我们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大数据的算法犹如一个未知的“黑箱”——用户并不清楚算法的目标和意图,也无从获悉算法设计者、实际控制者以及机器生成内容的责任归属等信息。在算法黑箱的操控下,我们被信息茧房所束缚,我们获得的信息呈现碎片化、零散化、重复化现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我们认知新事物的权利,弱化了我们认知新事物的能力。在大数据的“操控下”,我们看似自由选择我们所需要的信息,实则只是被动地接收信息。此外,在信息茧房中,网络群体容易出现极化,由极化带来的盲目自信、心胸狭隘等不良心理,使社会成员的粘性逐渐减弱甚至丧失,这就带来了更大的伦理风险。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而言,运用大数据进行智慧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及传播模式,在给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同样面临着信息茧房带来的伦理风险。
再次,智能依赖。在大数据的推动下,教育将会越来越智能化。通过智能化教育,不仅能够提升教育对象的学习效率,降低教育者的劳动强度,还能够通过智能算法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实现因材施教。但是,单纯以及过度地依靠智能算法和智能教育模式,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来说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从根本上来说是一项做人的工作,需要有情感温度。可以说,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当是一种“人性为王”的教育,教育对象的德性和情感要素要受到极大的重视。智能依赖面临着无法预测人的情感、直觉等涉及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要素问题,过度依靠大数据推动下的智能模式进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容易漠视人的情感因素,导致大数据运用的热处理、温导入与冷输出[5]。由此,过度和盲目的智能依赖,将会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实现创新的同时,又呈现对于人的情感忽视的伦理风险。
最后,评价定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大数据进行创新的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者依托大数据技术收集的思想政治教育对象信息对其进行评价。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是一个个鲜活复杂的生命体,对其评价应当是多元和灵活的。然而,在过度依赖大数据技术收集信息而缺乏主观体验和观察的情况下进行评价,容易显现出评价的机械性,形成评价定势。因为大数据所收集的信息缺乏对具体问题的灵活分析,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有意隐藏内心的真实想法无从得知。单纯依靠大数据技术收集的信息进行评价很容易造成对思想政治教育对象评价的不公平性,遮蔽其潜能的发挥。大数据时代的机器智能评价对于解放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的主体束缚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如若形成大数据评价的普遍局面而不注意其中的问题并寻求解决策略,也必将为此付出代价,从而造成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评价定势,遮蔽受教育者个体潜能这一伦理风险。
面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大数据创新中伦理风险“在场”的必然之理和“出场”的实然之惑,应当省思如何让伦理风险“收场”之策,只有将此策略融入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大数据创新的实践当中,才能更好解决因伦理问题发酵而阻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的“后顾之忧”。
首先,重塑积极的技术伦理观。与积极伦理观相对应的是消极的技术伦理观,两者的差异表现在对伦理与技术的本质的理解上。前者认为技术和伦理是融为一体的,技术本身便具有伦理需要,而伦理本身塑成了技术行为,技术是一种特定的施为能力,这一能力的呈现以伦理为实践上的“金科玉律”。后者则将伦理与技术对立和分离开来,将伦理视为置于技术之外的规范和管理,进而把技术当作纯粹的中立工具。随着新技术发展造成的许多超出现有规范框架的伦理后果,以及面对未知人性的天然焦虑,消极技术伦理观念的产生并不足为奇,当下普通公众甚至不少专家都持有这种态度。但是,消极的技术伦理观存在诸多弊病,对新技术的社会结合和应用的效果有限。一方面,消极的技术伦理观对新技术发展的紧迫需要敏感度不够,导致公众对其伦理审查方式愈加不满,它的合法性遭到一定程度的质疑。另一方面,新技术发展带来的多元社会后果有时候是难以预料的,而消极伦理观的审查框架总是滞后于技术的革新速度,导致在实践上难以提供充足的伦理资源[6]。面对这一困境,在当下的技术发展趋势下,需要重塑积极的技术伦理观,以更好地解决技术发展带来的伦理困境。重塑积极技术伦理观的前提首先要对伦理传统的初衷有一个清醒的认知。在古希腊的伦理意义中,伦理的目的并非告诉人们不该做什么,而是应该做什么,理解并践行善的生活是其基本要义。所以,伦理的关键不是为我们开一张戒律清单,它的价值在于要求我们塑成善的生活原则。其次要对技术有科学的理解,技术作为一种特定的理性行为,应当具有工具理性和增进人的幸福两重要素。所以,技术的行为者应当渴望技术而不是拒绝技术,应当发展必要的知识,以便制造一切有益于实现幸福的机器。基于对伦理和技术的理解,作为技术实施主体,应当突破传统的技术风险评估的视角,以积极技术伦理观的视角重视“技术向善”的研究。当前,一些有影响的互联网企业为全球互联网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贡献了可供全球普遍应用于实践中的理论指导。在这一观念指导下,在技术研发设计阶段的价值取向就应当是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面对大数据带来的伦理风险持续发酵,大数据应用主体也应当转变传统消极伦理观念,以“技术向善”的理念积极拥抱大数据,以消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大数据伦理担忧。虽然积极技术伦理观的塑造处于尝试和探索阶段,但应当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
其次,谨守伦理原则。积极技术伦理观的塑成是一个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在更具普遍性意义上的、形上层面的探索。面对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大数据创新所面临的具体的、实在的伦理风险,我们的省思应当更为具体和适用当下。因此,为切实应对大数据引发的现实伦理问题,应当谨守能够降低或规避伦理风险的伦理原则。一是无害性原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立德树人”,教育的核心指向是“人”,是培育全面自由发展的人,是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人,“以学生为本”“以育人为本”是其内在规定性。这一内在规定性并不以何种创新手段、创新要素的介入而改变。所以,大数据在融合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当中,要确保无害于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和未来发展,以服务于思想政治教育对象健康发展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高为追求。二是权责统一原则。大数据伦理问题的产生,原因之一在于不知道侵害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权利和利益的数据使用主体是谁,这些数据是通过何种途径,经由哪些搜集主体泄露出去的。所以,权责不明为伦理问题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和漏洞。基于此,就要坚持“谁搜集谁负责”以及“谁使用谁负责”的权责明确判定原则。三是尊重自主原则。在当前大数据的应用中,存在的一种不平等和不公平现象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数据在被收集和使用后,不会被自主选择删除。而且,在数据收集的阶段,很多也是在思想政治教育对象处于无意识状态下的数据被收集。这样,就为伦理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所以,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数据,即便出于应用的前提而允许被收集,但在数据使用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即数据的存储、删除、使用、知情等权利应充分赋予数据产生者,以尊重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自主选择权。
最后,构建完善的伦理保障机制。除了理念上的重塑和原则上的谨守,破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大数据创新过程中的伦理风险之道,还在于完善的伦理保障机制的构建。而这一保障机制的构建,是一个协同共建、宏微结合的过程,只有切实发挥各个保障主体的作用和功能,才能够使伦理效应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大数据创新的过程中有效运行,达成消解伦理风险的目的。正如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7]。大数据应用的显在和潜在伦理风险具有普遍性,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中的发生只是其中一隅。造成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过程中的伦理风险归因,其涉及范围早已超越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界域,所以,单纯靠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主体和机构来应对伦理风险,其力量过于单薄,也难以形成良好效果。因此,一方面要在宏观层面上借助国家顶层设计,及时更新完善和出台与大数据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划定隐私界限,明确数据权利和权属等问题,并提高法律规章的执行力度。制度是“一个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个规范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一些行为类型是能被允许的,另一些则是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8]。只有以明确的内容宣示和强制的规约手段,才能使人们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另一方面要在微观层面完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用大数据的各种制度措施。在严格遵守法律规章的基础上,具体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结合自身运用的特殊性,把握大数据应用的力度和广度,明确大数据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中的应用界限和范围。大数据的应用对于解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劳动强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作用和影响,但不能因此而滋生“惰性”,形成数据独裁和智能依赖。要始终保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有的“温度”,强化“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不仅要倾注教育者的情感给予,还要关注受教育者的情感需求。此外,在与社会机构等第三方合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评估其信息安全防控能力和信用等级等信息,做好严格防控和把关[9]。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相关部门还要健全数据监管、保密和安全防控措施,监督教育者合法、合理、安全、有效地采集和使用受教育者的相关数据,严禁将受教育者信息用于其他任何与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效度无关的用途之中。
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大数据创新的过程中,能否抓住大数据的时代机遇,并摆脱以创新之名产生的一系列伦理风险,是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时代感和实效性的关键。随着大数据的深度发展,人工智能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用也未尝不是一种可期的预见。如果不对当下产生的伦理风险进行审视和反思,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举步维艰。与时俱进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品质和实践动力,但在时代创新的过程中,首先要保证的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价值前提,而不是对消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伦理风险的逃避和忽视。只有这样,才能保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属性,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影响力和思想渗透力,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合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