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秋燕
(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河池 547000)
法治文化可谓是民族地区开展法治建设的灵魂所在,更是建立法治民族地区的内在支撑与精神动力。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加大建设法治文化力度,直接关乎着地区的和谐发展以及经济发展。但是,因为少数民族区域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独具一格的民族习俗等,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推进。因此,应立足实际分析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存在的影响因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
第一,经济因素。无论是制定或发展哪部法律均离不开经济环境的影响,凡是和经济基础相脱离的法律等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若要实现法律则需要较大的经济成本。从本质上来讲,一个国家所呈现出来的法治水平重点取决于社会经济具体发展程度,虽然“穷国”会诞生文学泰斗或哲学家,可其无法实现高水平的法治[1]。因此,经济发展程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我国民族地区与内地相比,在经济发展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且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国家虽然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上投入巨大,可距离预期的根本性发展目标存在一定差距,这致使一些少数民族整体缺乏文化知识储备,接受法制教育的水平偏低。与此同时,因为其特别的人文及地理环境因素,使得部分少数民族人们没有较高的法律需求,而且没有正确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重要调节作用,对于法律知识所蕴藏的法治文化更是无从了解,在思想及其行为方面未能满足现代法治文化的实际需求,这对于法治文化的建设无疑是一股巨大阻力。
第二,历史因素。由历史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未能有效保护少数民族以及族人的切身权益,所以很多少数民族会形成一定的抵抗情绪,这种负面情绪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治文化建设。二是中国在历史上属于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中央尤为重视对于地方的严格控制,中央权力会朝着地方延伸以此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无论是设立的制度还是践行的体制,各项国家事业很多是以中央作为主导,至于地方很难发挥其自主性,由此形成一定的路径依赖,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在具体进行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往往缺少创新性及主动性。三是相对消极且落后的民族政策,以及受限于中央集权,影响到法治意识而且也削弱了权利意识,因此行动方法相对迟缓、思想方面重视程度不够。
第二,文化因素。实际上文化会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法治文化建设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因为少数民族在历史上生活的朴素且传统的法治文化,并且“和为贵”这种思想广泛体现于少数民族,纵观这种“仁和”的文化理念在本质上从属于道德,能够将其看作一种“德治”文化,会对生产息诉等思维造成影响,受到文化传统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对生成法治观念带来阻力[2]。现阶段,针对民族地区我国采取民族平等的,大力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而且也为各民族实现共同繁荣做出巨大努力,可在它们的政治生活中传统的民族文化依旧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是“送法下乡”还是通过“行政建制”,旨在让少数区能够重视法治建设工作,虽然这些传统的习惯风俗无法和国家法律相抗衡,可文化传统早在岁月流逝中逐渐内化进他们心中,而且也在生产和生活中起到一定作用,这样导致国家法治的真正作用难以发挥。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如果发生社会纠纷,更多采取宗族长老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对包容与吸收现代法治文化造成直接影响。
第一,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监督员”及“掌舵手”的角色作用[3]。首先,基层党组织建设是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推动器,主要强调实践是一个动态性过程。当然,单纯凭借党组织实现法治文化建设方向的总体把握,谋划相应的措施与策略远远不够,若想实现这一目标还是要体现在体行动。那么,党组织应该将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对下级党组织进行严格监督,让其将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而且做到依法履职;严格监督有关部门与机构坚决执行相关政策与决议,要将这份责任真正地扛在肩头,并脚踏实地的落实。其次,国家法治化,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以及体系的现代化,对于各级党组织而言,应该在实践工作中突出主体作用,扮演好掌舵手的角色。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保证党的政策方针能够与法治要求相符,在法治文化建设进程中,必须要确保党组织处于的领导地位,一方面严格遵循上级党组织以及中央和法治建设相关的决议,另一方面应该依据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传统及实际情况实情,科学制定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决策。对于地区的基层党组织不仅做到依法执政,而且能够实现主动作为,正确把握法治建设方向,确保不会走错路。
第二,民族立法内容应更丰富。民族立法的内容应正确汲取少数民族优质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不少文化习俗以及礼俗传统中均会形成很多的法文化资源,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民群众思维及心理造成影响,同样针对维护的秩序及治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在当前的现代化进程中,我们会面对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因此在民族立法时,要对其传统的法文化进行有效汲取,寻求其中蕴含优质文化资源,让其能够更好地契合现代国家法,以此有效处理现代法和“习惯法”之间存在的现实冲突,从而使其传统的法文化逐渐朝着现代化方向成功转型。这样少数民族地区相关法律制度,一方面对于国家的法律思维及法治原则更加认可,而且还能保留其原来所具备的文化传统,能够提高法律的可接受程度,让实施法律得的成果更加显著。
第三,民族立法方法应更具科学性。首先,国家层面应对民族法相关法律体系加以完善。相关立法机关应该进一步完善和民族法有关的法律配套体系,使之不仅能对实施自治权以及自主权提供必要的参考及指导,而且能够对依法治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与法律保障。因此民族地区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该依据其自身具体情况,积极发挥立法变通权,从而构建和地区、民族特征相符合的法律体系。坚持法治要依靠人民为了人民的思想,鼓励民族地区的群众积极参与到立法工作中去,为民族地区法治体系完善献言献策。而立法工作人员应该深入基层,进行全面调研,不仅要全面了解社情而且要做到信息及时公开,以此为知情权提供保障;同时还要组织相应的听证会,认真听取来自人民群众的真实要求与呼声;事后应保证反馈渠道的通畅性,征求来自人民群众的真实意见,以提高参与度的方式让立法工作更加科学,也能保证法律可以有效实施在少数民族地区。
第四,强化基层治理和法治文化之间的良性互动[4]。针对社会基层方面的法律实践应该满足治理需求视域下的法治文化。应清楚认识到,依法治国所进行的顶层设计主要处理司法、立法等一系列的宏观问题,这样能够为法律实践予以相应的宏观指导,可是依然无法全面回应各类实际治理需求。基于此,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应提高对法律实践的重视充分发挥其本有作用。我们应该在乡村振兴的宏观背景下,在乡村治理工作中充分融合法治文化建设,旨在用工治理嵌入的模式在治理实践过程中,推动乡村法治文化更好地建设。从某种角度来讲,法治文化的具体建设成效应在治理实践方面得到检验。要是通过法治文化可以提高治理实效性,加快我国的法治化建设进程,使之成为人民群众的思维及生活方式之一。
第五,处理好法治文化和德治文化之间的协调好关系。积极引导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从而让治理体系更具优势,进一步提高社会与国家治理水平。民族地区应该紧密结合区域、民族特征、创新方式,更好地通过法治文化为社会和地区治理工作提供服务,充分运用“乡贤资源”,持续深入推进法治文化促进其良性发展,这是加强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行之有效的渠道。
基于认知和实践之间存在的辩证逻辑,对于法治文化建设而言,应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实现党组织自身统领作用的充分发挥,通过党组织实现对法治文化发展动力的再度创造;其次,处理好在空间、时间以及“人”这三大角度的现有困境,以这三大维度为基点对法治文化进行有效的塑造;最后,基层社会治理应该积极和法治文化建设良性互动,提高对法治文化塑造以及生成的重视,而且要将其变成一种治理实效,更应该在实践过程中加以检验,通过彼此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法治文化在正向循环模式下生成,在真正意义上使得法治文化能够实现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