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怡媛
叙事性是影视节目的重要属性,其对影视编导制作的成果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若影视节目的叙事方式生硬枯燥,将很难构建出特定的舞台情境,其呈现效果与媒体吸引力自然也处于较低水平。此时,把3D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立体投影技术等数字技术引入影视编导制作中,可显著实现节目主题色彩的情绪化、表演情境的真实化、舞台布景灵动化,进而营造出高水平的叙事氛围。在此氛围下,主持人、表演者等主体的动作、语言、神态也将与舞台融为一体,实现影视节目叙事能力的全面增强。
数字技术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虚拟与现实之间的界限,同时也为编导、制作等人员天马行空式的创新思路提供了充分支持。例如,在某晚会节目中,某歌手在演唱歌曲时,身后突然出现了该歌手的4 个“分身”,并与“本体”共同完成了这场表演,对观众形成了极大的视觉冲击力,也将歌曲表演的层次感、表现力提升至更高水平。这一节目效果的产生,主要是依托全息投影技术完成的。在此类数字技术的支持之下,由计算机建模、设计出的虚拟图形可通过光学设备悬浮投影于真实环境中,且在不同角度、不同方位下毫无破绽,令人真假难辨。很显然,此类节目创意若放在应用数字技术前的传统时期,是很难实现的。
从目前来看,数字技术进入我国影视领域的周期相对较短,因此很多人员并未在技术应用理念与编导制作实践上实现高水平的适应与革新。具体来讲,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数字技术应用价值上的认知偏误。从本质上讲,数字技术与影视节目的关系应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即通过数字技术实现影视节目叙事能力、表现风格、内容情境等方面的强化,达到为虎添翼、锦上添花的效果。放眼实际情况,很多人员割裂了数字技术与影视节目的固有联系,将数字技术视为相对独立的“卖点”元素,进而导致数字技术无法与节目主体在同一舞台环境中达到兼容,甚至出现消极的混乱视觉效果。例如,若在情感柔和的节目场景中盲目堆叠大量绚丽夺目的数字特效或灯光投影,将会大幅削弱节目的情感传递能力,使观众在不合时宜的视觉刺激下产生抵触感,进而导致节目收视率、传播力的大幅下降。此外,还有一部分人员仅知道运用数字技术,而并未对数字技术的质感、风格、呈现状态提起重视,很容易导致影视节目的数字化痕迹过重。这样一来,不但无法形成虚实结合的媒体效果,还会带给节目以廉价感,形成目前网络环境中调侃颇多的“五毛特效”现象。
第二,数字技术应用对象上的思路困局。现阶段,人们更倾向于将数字技术运用到舞台效果的呈现上,而并未考虑到影视节目与观众群体的交互关系。这样一来,影视节目将长期处于单向输出的状态中,无法对观众形成长效化、互动化的吸引力与体验感。同时,影视节目的编导、制作等活动具有很强主观性,其产出效果与相关人员及创作团队的审美水平、心理活动具有很大关联。此时,便很可能会出现数字技术用偏、用错的问题,无法与观众的情感触动点达成高度匹配。
第三,数字技术应用内容上的选择限制。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数字技术的体系结构也越发完善,数字广场技术、沉浸式技术等新型数字技术逐渐在市面上崭露头角。此时,如相关人员存在技术视野、技术选择上的局限性,将导致影视节目的舞台效果长期处于同一水平,无法为观众提供更高层次、更先进化的感官体验与艺术享受,进而逐渐落后于时代发展,难以形成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与行业影响力。
首先,无论是在节目编排中,还是后期制作中,相关人员都应意识到数字技术的辅助性角色定位,充分保证其与节目主体、节目主题的契合性。例如,在情感柔和的节目场景中,可运用3D投影技术、多媒体技术构建出飞鸟、春日、垂柳等物象,从而与节目氛围相得益彰,为观众提供出舒适、温润的情绪体验。同时,还要把好数字技术的质量关,严格杜绝“五毛特效”的出现,以免对影视节目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破坏,降低观众对节目整体的认知印象。
其次,相关人员在运用数字技术强化影视编导制作效果时,应充分考虑到节目与观众之间的深层联结,并致力于带给观众更加渗透化、主动化的交互体验。例如,可将人工智能技术与全息投影技术结合起来,在舞台上塑造出智能化的虚拟人物形象,并使其在智能程序支持下与现场观众进行交流互动。
最后,相关人员在选择数字技术类型、规划设计节目形式时,应着眼于新技术的有效应用。例如,可将云热像技术应用到舞台布景中,以此构建出“只见影而不见人”的视觉效果,为观众制造出视觉上的悬念感与神秘感,激发观众主动跟进节目进程的热情与兴趣。
再如,可将沉浸式技术运用到影视节目中,使观众成为沉浸式场景的一部分,也可达到高渗透、强氛围的叙事效果。
总而言之,数字技术与影视编导制作相结合,已成行业发展的必然之路。但由于技术应用的时间较短,数字技术在影视节目的应用中,仍在理念、方向、内容等方面保有很大优化空间。因此,为了强化数字技术在影视编导制作中的应用效果,相关人员有必要主动、积极地活化思路、拓展眼界,以促进数字技术与观众交互、节目主题等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