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11-28 15:08舒坤新疆财经大学
品牌研究 2021年27期
关键词:信用社农村金融金融机构

文/舒坤(新疆财经大学)

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民族彻底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体系在现代经济运行中占据核心地位,就金融的经济功能而言,其类似于人体中的血液。[2]正是通过金融系统的资源输送功能,不同的地区在发展路径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实现良好的资源投入,进而提高发展水平,维护经济运行现状。在金融资本竞争愈发激烈化的现代社会,没有金融系统的支持,地区的财产关系得不到维护,产权成为洼地,当地的民众也无法保护自身的劳动成果。根据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经验,要想实现乡村地区的振兴,应该以财政投入水平的提高和农村金融系统的完善为主要抓手。[1]解决金融发展问题,利用农村金融发展对策提高金融系统的资源供给能力,能够切实促进乡村地区发展。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演进的特征

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演进历程有其自身特征。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我国农村金融系统的建设开始步入起步阶段。中国农业银行率先恢复以帮助发展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我国大陆农村地区的金融体系以制度改革为契机开始实现现代化转型。但是相比较于其他国家的农村地区金融系统的变革,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改革历程显得更加曲折。在不同的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表现出不同特征。从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全确立时期,我国的农村金融系统的改革进程也始终处于相对早期的阶段。而从这一阶段开始,一直到21世纪初期,农村金融系统开始踏入深度整合阶段。而从21世纪初一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金融系统的发展改革步入了深化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农村金融系统的改革方向与手段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在体系变革的早期阶段,农村金融系统的主要改革中坚力量是农村信用社体系。在各个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的商业化运营模式开始逐步成熟,并开始在改革农村金融系统运行效果方面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除了商业化模式的农村金融系统改进之外,农村金融政策系统的变革与辅助也切实提升了农村金融发展局面,有力支持了乡村振兴。随着农业经济发展与金融系统的交织性影响作用的扩展,农村地区的农业风险保障系统开始建立,并且也取得了良好的阶段性发展结果。正是在多维度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之下,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历程性特点得到了全面性显现[3]。

首先,在农村金融系统的阶段性改革过程中,农村信用社系统的逐步深入式改革发挥了重要性作用。经过多轮改革,信用社系统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支持作用愈加明显,实现了农村金融系统构成愈加完备基础上的金融发展成果的提升[4]。早在金融系统改革的初期阶段,农村信用社就作为基层金融系统的组成部分而被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从半官方属性彻底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能够发挥对农村系统的金融支持功能。而从1996年开始,农村信用社的行政性关系属性不再,农村信用社成为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性资本集聚和金融支持的功能转变为村民自助,农村信用社系统的支农属性得到极大程度提高。但是相比较于其他金融系统,农村信用社在长期经营管理过程中积累的坏账等内容阻碍了其资本的扩张,不利于其未来发展。为了能够提高信用社系统的金融支持能力,实现资本坏账的剥离,央行在2004年通过票据置换的方式将农村信用社系统的不良资产予以一次性剥离,相当于将农村信用社的资本予以补充,为农村信用社的良好发展奠定了资本基础。农村信用社开始走向现代银行业的发展道路,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中坚力量。目前,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银行系统的组成部分,改制成为农商银行,在支农性作用的发挥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我国历来的农村金融系统的创新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整个改革的出发点是为了实现乡村振兴,提高农村的发展水平。但是农村金融系统的改革视角是政府宏观层面的。

无论是农村农商银行系统的建立与改革,还是农业银行的发展,农业保险系统的建立等,都是从政府的角度加大农村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支持农村系统的金融实现良性循环[5]。但是此种改革方式虽然能够保证农村金融系统改革的全面性,保证金融支持的科学性,实现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从上到下的良好制度变革,农村居民主体自身的实际金融需求却没有得到考虑。只有金融供给,而没有金融需求,农村经济的发展无法持续,乡村振兴战略无法实现。基于农村居民自身需要的金融系统支持才能够保证金融系统的活力。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血液,但是血液所提供的资源应该导向的是农村金融产出部门。因此金融产出部门的现实金融需求和金融体系的改革在阶段上的一致性能够决定金融系统的功能发挥。[6]而以政府部门所主导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变革的主要方式是机构性的调整,不同资源配置与风险分配的需求引导作用没有得到明确体现,影响了农村金融系统的改革成果的提升。当然此种方式也可以在农村金融系统的变革过程中有效控制变革成本,减少金融资金的浪费。

二、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产权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系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金融系统的支农属性的增强,从而提高了整个农村金融系统的资源供给能力,有效提升了农村地区的发展水平,为农村、农业的持续性发展奠定扎实资源基础。但是相比较于传统的自发性农村金融的发展,外部金融系统改革力量的介入在实现农村金融系统构建效果快速提高,实现农村金融基础体系快速完善的同时也造成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金融需求之间的差异性,导致农村金融系统的功能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遭受削弱[7]。我国目前在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中以大型的商业银行为主要的改革主体,以此提高农村金融系统的发展水平。大型的农商银行系统能够提高金融体系的完备性,成为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延伸,自上而下保证金融体系的支农性属性的有效发挥。但是因为该系统的股份性质以及从城市到乡村,从中央到地方的现实发展路径,其资源的供给形式受到其发展历程的制约,整个金融系统的发展和农村产业集聚与进步需求之间存在错配。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机构系统的产权界定上同样存在问题[8]。以国家为代表的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实际产权主体无法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实现管理金融系统的业务经营,而现实经营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阶层在相对复杂的业务环境中也缺少明晰的权利义务行为标准作为其业务开展的依据,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受限制于粗放状态而无法得到精细化的提升。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强国家产权属性,以国家大型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中难以摆脱来自上级单位的行政干预,尽管此种干预在特定农村地区的金融政策适应性上可能存在问题。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在行政色彩较为强烈的情况下,其金融商业属性遭到削弱,内部人对机构的控制性得到增强。同时,因为农村金融系统的管理层级的问题,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效率得不到提高,农村金融系统的经济收益能力遭到进一步削弱。

(二)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组织问题

首先,我国农村金融系统在组织架构的设计过程中引入了较为复杂的委托代理体系,在强调责任划分,减少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的同时也造成了金融资源的浪费,对金融发展的潜力提升造成负面影响。委托代理系统的加入对于特定阶段的农村金融系统的构建与完善具有利好作用,但是随着农业银行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现代化经营方式的确立和发展,传统的农村金融系统中存在的委托代理相关单位成为阻碍金融系统继续进步的负面力量。其利益收益格局地被破坏将有利于农村金融系统资源流通性质的加强,提高金融系统的支农属性。在现阶段的农村金融的委托代理系统中,从中央到地方一共形成了两个层级的链条,一个链条是从职务角度划分,一个链条是从机构角度来划分,不论是哪一个层级的链条,都具有链条本身的长期性和职责划分上的复杂性等特点。

第一个链条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基层金融机构的经理,第二个链条包括各个层级的金融部门。在第一个链条中,政府部门不但是金融机构的业务委托单位,同时其也是特定金融业务的代理主体,委托代理业务在法律层面的职权划分不够清晰,对金融功能的发挥产生不利影响。

在第二个链条中,基本上各个金融业务经营主体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混合主体,其业务经营和自身的收益水平高度相关,不利于农村金融系统朝向现代化方向进步。其次,中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法人治理功能的发挥趋于微弱。在农村商业银行的构建过程中,农村商业银行的主要治理管理已经根据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所应该建立的银行部门都已经被完善建立,但是其作用的发挥和部门的原本功能之间存在差距。

理论和制度构建层级的职权划分与实践中的职权划分存在差别,尤其是董事会与监事会等在金融治理作用的发挥上有所欠缺。一部分管理层员工为了追求金融支持的便利性,而任意更改金融审查程序,导致农村金融支持和农业发展之间的相关性减弱,农村金融系统的支农性无法得到保证。

(三)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支持问题

面对金融形势的艰难性问题,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加以积极解决。首先,农村的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地区发展所起到的促进作用仍然比较有限。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像是农业银行、农商银行等作为金融支持的中坚力量,其主要的金融服务范围是比较有限的,像是粮食收购与加工企业的金融需求,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完善等可以得到金融系统的支持,但是像农村产业升级、农业领域的固定投资二次追加等就得不到金融系统的支持。其次,相比较于其他产业领域,农村农业领域的金融回报率较低,是现实的金融洼地。凡是以商业利益为核心的银行系统均不愿意大量集中金融资本投资于农村农业领域,导致原本以促进农村地区发展为目的所构建的农村金融体系反而不能够对农村地区的良好发展起到积极的支持作用。

三、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对策研究

(一)我国农村金融的体制对策

为了实现乡村振兴,农村金融系统的深入改革是必要举措。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农村金融系统,能够实现农村地区的良好发展。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农村居民的现实金融需要而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首先,在发展农村金融体系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该将强化金融机构的政策性功能放置在核心位置。农业发展的周期性较强,没有完善的金融支持系统的帮助,农业领域会成为金融资本的自然躲避区域而失去发展机会。农业领域的保障体系的建设是金融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在不断深化的改革过程中严格农业支持职责,将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支持能力的提升作为自身实现发展的主要方式。金融系统应该构建基于产品优化的农村地区机构合理布局,以金融手段促进农村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金融机构应该将自身的金融服务能力和乡村振兴战略充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金融系统的资源支持功能,在财政政策所无法良好起作用的领域发挥金融的补偿功能。其次,金融机构支农属性的提升应该和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相关决策内容相结合。现代化经济运行体制的建立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引下,我国的农村地区金融系统应该推进现代化金融运行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推进治理能力的改善,进一步实现发展质量的提升。惠农性质的发扬既是农村金融系统改革发展的自身需求,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

(二)我国农村金融的组织对策

首先,在金融组织的构建与完善方面,有关部门应该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要求而支持不同金融机构的共同发展,鼓励不同的金融主体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而改革自身的服务内容。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需要得到全面监管,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提供门槛需要根据农村居民的需要而妥善降低,其服务内容与服务程序则需要得到全面控制,避免基层寻租行为的发生而削弱金融支持效果[9]。有关部门应该大力支持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形成多层级共同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其次,有关部门应该合理引导金融机构覆盖范围之外的非正规金融服务,减少民间借贷对正常金融服务秩序的不利影响,推动农村金融取得更加良好的发展结果。

(三)我国农村金融的风险对策

农村地区应该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机制,不同主体的金融风险职责应该被加以明确,推动金融风险实现合理化配置。针对不同地区的金融风险和现实的金融服务内容不相匹配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内容方面的创新,推动风险制度方面的创新性发展。农村地区应该建立与土地流转制度相关联的金融服务制度,在提高农村金融系统的资本充足率的同时降低基层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督促农村居民以更加负责任的态度对待金融服务,以推动农村农业的发展,切实实现乡村振兴[10]。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推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农村金融的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关部门应该从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角度出发,深入改革农村金融系统,切实推进农村农业的发展,助力乡村的全面振兴,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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