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辨

2021-11-28 08:33王建成
时代人物 2021年34期
关键词:良法学派苏格拉底

王建成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恶法”的反义是“良法”,既是良法则被广大人民所认可并自觉信守、践行,但对于恶法而言,是否应该被遵守则众说纷纭,主张“恶法非法”的自然法学派和主张“恶法亦法”的分析主义法学派各自论证了自己主张观点的合理性,两大学派对这一命题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结合时代背景,二者或许不再是“存一不能存二”的相互对立,或许存着第三种可能性。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起源

关于“恶法非法”的起源源于古希腊最伟大的悲情戏剧之作《安提戈涅》。它的故事发生在城邦底比斯,克瑞翁僭位为王,老国王俄狄浦斯的一子厄忒俄克勒斯为保护江山而战死沙场,另一子波吕涅克斯却背叛国家,与邻邦勾结,攻打底比斯,最后战败,身死。事后,新国王克瑞翁愤怒之下下令将波吕涅克斯曝尸荒野,不准将其埋葬,敢违命令者皆处死。俄狄浦斯的女儿安提戈涅不忍兄长波吕涅克斯的尸骨被日晒风吹,秃鹫啄食,以克瑞翁的命令违背“大义”“天道”之名,为兄长收敛了尸体,并加以安葬。此行为被国王克瑞翁所知晓,于是将安提戈涅逮捕并质问理由,她讲到:“如果我的哥哥死后不得埋葬,我会痛苦到极点。再则你的命令并非众神之王宙斯所宣布,也不是正义之神为凡人制定的规矩,天神制定的不成文律法是永恒不变的,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你的命令不能将其废除,你践踏了天道。虽然会死,但我不会因害伯你的命令而违背天条,以致在神面前受到惩罚。”国王克瑞翁自然不会喜其所言,依然下令处死了安提戈涅,与此同时,克瑞翁遇见一位占卜者,说他冒犯了诸神。由于安提戈涅与克瑞翁的儿子海蒙已有婚约,在听说未婚妻的死讯后,也殉情而死,克瑞翁的妻子得知爱子海蒙死掉的消息,痛斥了克瑞翁,随后自杀而亡。克瑞翁这才醒悟过来,是他亲手酿成了这般惨剧,成了名副其实的孤家寡人。

在安提戈涅看来,克瑞翁虽然是凡间的国王,可以做任何事,但是颁布的法令也不能违抗自然之法,天道之理,若是与天道相悖,便是恶法,既是恶法便不必遵守。这就是所谓的“恶法非法”的由来。

与“恶法非法”相对立的“恶法亦法”,则是源于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的死亡,他的死亡仿佛是一个寓言,一个谜。公元前399年春天,苏格拉底被指控犯下了亵渎神灵和蛊惑青年两条严重罪状,在看似民主的雅典陪审庭上以281票比220票,判处了死刑。临刑之前,他的好朋友克力同前来狱中探望,且悄悄告诉他,已经准备妥当,可帮他逃出监狱,并言判决他有罪的法律是非正义的,极力劝说他逃离此地,远走他乡。但苏格拉底拒绝了,他的理由是: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任何人的地位不得高于法律,它是公民们达成一致的协议,应该坚定不移地去执行。既然我是被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跑了,法律就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当法律失去权威,“正义”也就不复存在。

苏格拉底的一番说辞好像在为自己的冤屈申辩,可是他又有意的欲在死亡中寻求真理,他的死亡给后人留下了“哥德巴赫式的猜想”,他用死亡捍卫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与安提戈涅不同,苏格拉底虽然也认可神明之法,自然之法,但对所谓正义有着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既然已制定城邦律法,作为城邦公民就应坚决遵守和执行,审判庭虽是民主决策,民主是少数服从多数,是实行多数人的暴政,但民主的权利却是法律赋予,法律至高无上,即使牺牲自己也不可破坏现行律法。苏格拉底从容赴死,以死亡诠释了“守法即正义”。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争

“安提戈涅葬兄”和“苏格拉底之死”的两则故事揭示的真理是恰恰相反的,后世的法学家开始以两则故事为引子思考“何为法律”“什么是正义”“恶法究竟具不具备强制力,是不是应该得到遵守”等一系列法律难题。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的“恶法非法”和分析主义法学派所主张的“恶法亦法”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围绕该话题进行了影响后世百年的争辩。

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他们认为自然法是存于宇宙万物中固有的可作为一切制定法之基础的关于正义基本甚至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学派坚持正义的绝对性,提倡真正的正义是独立于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创造的法律、存在于每个公民内心的一种规则。在法律方面,其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强调人性、理性、正义、平等、自由、秩序等法律的价值目标,认为公平正义是法要实现的目的,法律的立场应当符合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实然法应与自然法保持一致,同时承认法的“善”“恶”之分。当实然法与人民的道德观念相悖时,便违背了自然法,成了“恶法”,恶法无正义而言,所以它不应该被遵守,更不应该被执行或作为审判的依据。该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孟德斯鸠、卢梭、格劳秀斯、斯宾诺莎、洛克、霍布斯和普芬道夫。

分析主义法学派在19世纪由英国的约翰·奥斯丁创立而来,该学派思想与17、18世纪强调正义、理性的自然法学派有很大区别。奥斯丁对法学看法的出发点是:法学应只研究实然法,现实中的法,而不是自然法学家所研究的自然法、理性法。他认为法律和道德无关,至少两者不是必然联系的,制定的法律尽管是不道德或不正义的,但只要主体适当、程序正当,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应当得到遵守。他把法律和道德分开看待,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应分别对待。并且论证到:自然法学者提到的正义标准是模糊不清的,带有个人主观色彩,是某个人的价值主张;道德上称为“恶”的法,即使被抵制,但因为代表着君主的命令,依然具有强制力;与自然法冲突的法律,应以法律为标准,以法律来判断是非曲直。“恶法亦法”之说由此而来。后期主要代表人物凯尔森、哈特继承了奥斯丁的基本理论,并提出:法律就是法律,应将法律之外的其他一切因素比如道德、经济、政治等摒弃在外,仅仅研究法律;只要法律是通过正当程序制定并颁布,则内容都是合法的,任何人都不能因为实然法不符合价值判断,将其否认。

分析主义法学派的理论消除了自然法学派的模糊性、抽象性,且符合统治者的意愿,君主对其喜闻乐见,一度成为主流观点,并严重打击了自然法学者的生存空间。直至德国在二战期间战败,发生了人类史上著名的纽伦堡审判事件,自然法学派才得到喘息,并反击分析主义法学派,将其推向了风口浪尖。被审判的德国法西斯战犯声称自己屠杀犹太人并没有犯罪,只是服从命令,执行德国的法律。德国纳粹的法律是由国家公权力经过正当程序制定,符合立法的形式要件,站在分析主义法学派的角度来看,是足以成为国家律法的,但这就到表着德国战犯的罪行得不到审判,赋其暴行合法化,他们须被无罪释放,这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无疑是无法接受的。该次审判使得“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再次激烈的交锋,擦出猛烈的火花,最后经过多位专业学者的讨论和争辩,互相做出了让步,他们认为程序上的正当不能掩盖实质上的不正义,德国的法律违背了人类最底线的道德,不再具有约束力。可以清晰的看出,不论是分析主义法学派还是自然法学派,其主张的观点在具体案件的应用时,都存在着不足之处,如果承认“恶法非法”,则一国之法的权威和尊严必将受到质疑和践踏,但若认可“恶法亦法”,则人类几千年形成的秩序和正义观必将崩塌,因此,无论是哪个观点都不能独当一面。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再审视

任何理论都不是万能的,总有人认可、接受,也会有人反对、抨击,自然法学派和分析主义法学派皆有赞同者和反对者。

于自然法学派而言反对的声音多数是其对道德和正义没有授予确切的范围,无法统一自然法的标准,对于“恶法”“良法”的界限也没有界定清楚。在面对具体法律行为时,以一种较为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进行处理、解决,其方法论也如镜中花水中月一般,绚丽却缥缈。其所推崇的自然法、理性法,是上位法,人类制定的法律为下位法,下位法是上位法在凡人世界的承继者,因此必须符合上位法,上位法皆属“良法”,则下位法应与其保持一致。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世界的进步,法律往往跟不上前进的脚步,存在着滞后性,先前的良法或许不再适应新的状况,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形,良法也就逐渐向恶法的方向发展。

分析主义法学派虽然不像自然法学派那样饱含理想情怀,而是从现实出发,立足于法律实质,注重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但弊端也较为明显,它将法律和道德割裂开来,分别看待,并试图排除其他一切影响因素,把法律认为是封闭性的东西,放在一个完全封闭的容器中,只研究法律,这样很容易陷入“法条主义”,被人利用,走向极端。

善与恶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道德和法律是紧密联系的,法中蕴藏着道德,法是道德之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法与道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辅相成。“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他们的宗旨和目的是一致的,虽方法、策略、手段、侧重点存在着对立,但就像是一条河流,虽被分成了两条支流,但殊途同归,最后都会汇入大海之中。笔者认为,不必过于在意善、恶的精确划分,也不必拘泥于追求几近完美的法律,只要同时实现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那么就能极大可能性的避开“恶法”,创造出无限趋于“良法”之法。此外,两派的思想观点完全可以相互推导,相互弥补,取长补短,实现统一,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制环境下,两大学派观点的有机结合是非常紧要且必要的,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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