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萌君 罗碧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金瓶梅词话》中对于女性形象的描绘,尤其是寡妻及其再嫁牵涉到的法律问题,细致详尽地展示了明代中后期世俗社会的真实状况。《金瓶梅词话》从西门庆的家庭生活展开,以潘金莲、孟玉楼和李瓶儿为代表的寡妻,并以寡妻身份嫁给西门庆,甚至在再嫁时,其亡夫的家人和街坊四邻无人对此毫无异议,即使有争执,也只是财产的纠纷。《金瓶梅词话》中王婆对于潘金莲再嫁西门庆,多次提到所谓“初嫁由亲,再嫁由身”,少女的初嫁是由家族做主的,是不自由的,但再嫁就可以自己做主了。此外,孟玉楼和李瓶儿更是多次改嫁,每次改嫁皆携带巨额财产。寡妻改嫁不再是罕见之事。
明代的财产继承,多依照前朝法律,或是依据“嫡长子继承制”原则,或是“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或是“寡妻守志果系家道殷实,有继嗣者照律全承本业”,若“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从《大明会典》规定中,可以得出,妇女在符合夫亡、无子、守志三个条件下,可以继承亡夫的财产。明代的法律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寡妻在为亡夫守志但有子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此财产,但实际上,一方面,在“夫亡之前”大家庭已经分产的,夫亡之后的家产仍然属于寡妻同儿子所组成的小家庭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如果夫亡之后大家庭才分产的,诸子均分的原则本身就包含了寡妻之子依照分家的规则得到家产的情形。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综合来看,寡妻有子和无子,承继丈夫财产的规定并不相同。由此可见,无子守志的寡妻,应当概括继承亡夫所拥有的财产。
《金瓶梅词话》中,李甁儿第一回从梁中书家逃出来,“带了一百颗西洋大珠,二两重一对鸦青宝石”,第二回作为花子虚的寡妻,“……把东西只交付与我手里收着……妇人便往房里开箱子,搬出六十锭大元宝,共计三千两,教西门庆收去,寻人情上下使用……奴床后边有四口描金箱柜,蟒衣玉带、帽顶绦环、提系条脱,值钱珍宝,玩好之物,亦发大官人替我收去……”。 第三回招赘蒋竹山,“你(指蒋竹山) 既无钱,我这里有个妈妈,姓冯,拉他做个媒证”。第四回嫁给西门庆,给他带来的的钱财计“三千两金银,三四十斤沉香,二百斤白蜡,两罐子水银,八十斤胡椒,四箱柜蟒衣玉带、帽顶绦环,一百颗西洋大珠子,二两重一对鸦青宝石、值银五百四十两的大宅院和狮子街值银二百五十两的一所房屋”。果然,西门庆自娶了李瓶儿过门后,“又兼得了两三场横财,家道营盛,外庄内宅焕然一新,米麦陈仓,骡马成群,奴仆成行”。李瓶儿每次再嫁,都带着丰厚的妆奁到新的夫家,这些都是亡夫的财产,在没有守志的前提下,仍然获得财产继承权,李瓶儿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却并没有招到世人对她的攻击诋毁。这恰恰说明了在明代中晚期社会,寡妻权利的提高。
《礼记·昏义》中,“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从这最典型的关于婚姻的定义可以发现婚姻的目的在于宗族延续以及祖先的祭祀。宗祧祭祀的重要程序是血食供奉,也就是祖先通过血食供奉仍能享用由子孙后代祭祀的祭品,如果家庭中没有直系男性后代就成为“绝祀”,这样的家庭也就是法律中的户绝家庭。户绝家庭为了满足血食祭献,则需要选立“嗣子”。因此就二者的重要性而言,宗族的延续比祖先的祭祀更加重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独身以及无嗣被认为是以一种愧对祖先的不孝行为。
立嗣的过程要求必须族长到场,其与寡妻共同协调商量选择合适的嗣子。寡妻有为亡夫立嗣的权利,但立嗣过程中,首先,不允许立异姓;其次,由族长择立;最后,允许寡妻有建议权。在《金瓶梅词话》中,李瓶儿的官哥儿早夭,月娘的孝哥儿出家,潘金莲等其他妾又一无所出,加之西门庆兄弟俱无。西门家族想要以同姓之人立嗣,承继宗祧、继承家业、祭祀祖先,以示孝道是绝无可能的。于是,《金瓶梅词话》第一百回中这样描写道:“后月娘归家,开了门户,家产器物都不曾疏失。后就把玳安改名做西门安,承受家业,人称呼为西门小员外。养活月娘到老,寿年七十岁,善终而亡”。吴月娘为了保住西门家族的产业,竟然置森严的宗法伦理规定于不顾,把奴仆玳安立为承嗣人,及至自己善终而亡。这恰恰说明了在明代中晚期社会,为家族立嗣延续宗族,祭祀祖先仍然处于比较重要的位置,连最严格的血统宗法伦理也可以置之不理,从而产生了“异姓为嗣”这样的变异结果也要立嗣。
明代统治者为了提倡女子守节,禁止女子改嫁,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元年( 1368) 下诏规定:“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以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核,转达上司,胜表门闾……凡民间寡妻,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者,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作为寡妻的她们只有守节这个任务,若有子女,需抚养子女长大,不允许有谈情说爱的权利。后明代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重大犯罪,对于女性婚姻的规定则是能松就松,做到“轻其所轻”。到了明代中后期,女性一旦死了丈夫,虽然可以改嫁,但一般也要守节一到三年,在《金瓶梅词话》词话中,对于寡妻再嫁,王婆经常说的一句:“幼嫁从亲,再嫁由身。”寡妻可以自己决定自己何时改嫁。在第九回中,“西门庆在次日,一顶轿子,四个灯笼,王婆送亲,玳安跟轿,把妇人(潘金莲)抬到家中”。 当时的街坊四邻议论纷纷,并不是因为其没有为武大郎守节,而是街坊四邻都知道潘金莲在武大在世时就与西门庆勾搭在一起,“堪笑西门不识羞,先奸后娶丑名留”。
寡妻再嫁之后,与亡夫的关系同离婚一样是“义绝”,寡妻再嫁死后也应当与后夫合葬。同时,寡妻再嫁也会丧失为亡夫立嗣的权利。女子因为婚姻而成为夫族成员之一,便与夫之祖父母、父母成为五服之内的近亲属,故而当寡妻再嫁后,与原来亡夫的宗族已无关系,寡妻再嫁之后,对于儿子而言就变成“嫁母”,其百年之后,儿子为 其守丧在礼制上就会受到限制,“子为出母、嫁母,齐衰杖期”。但是血浓于水,也有 人基于自己内心的意愿,置“父卒,为母齐衰三年”的规定为不顾,为“嫁母”服齐 衰三年的。另外,寡妻与亡夫除了有亲生孩子,还可能有继子,而《丧服经传》规定 的是“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何以期也?贵终也。不杖,麻屦者,祖 父母。”意思是说“父亲去世后,继母改嫁,跟从她的,要为她服齐衰一期,报答她的抚育之恩。”“为什么服丧一年?敬重她始终抚育自己。不用孝杖,穿麻鞋,为祖父母服丧一年。”可见寡妻改嫁后,其养育过的继子仍要为其服丧,以报答养育之恩与其亡夫原来的子女也无继母关系。《大明律》还规定:“妇因夫得封者不许改嫁。如不遵守,将所受诏敕追夺,断其离异。”即有爵位的贵族寡妻再嫁之后,不再享受原有的特权。《金瓶梅词话》第九回中,王婆对武松说到潘金莲改嫁,对于武大的女儿,迎儿,“……丢下这个业障丫头子,叫我替他养活。专等你回来,交付与你,也了我一场事”。孟玉楼嫁给西门庆之后,与原来的小叔子杨宗保也没有任何关系了。
《大明令》中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寡妻一旦改嫁,连对亡夫财产的监护权都丧失了,而且无权带走自己的从娘家带来的妆奁。主要是因为寡妻再嫁之后,自然而然的丧失了管领亡夫家产的权利,夫族亲属在寡妻再嫁后可以染指原亡夫的家产。改嫁需放弃夫家家产,妆奁留在亡夫家中,也不能带走。同时,在很多时候,夫族的亲属也比较关心寡妻是否携带原家中的家产改嫁,从而使其应分利益受损。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明代中后期,朝廷对于寡妻再嫁在财产上有所限制的,这主要也是因为中国古代主要是以父系家族体系为主的,家庭是宗族的组成单位,亡夫家的财产可以看作是宗族的共同资产,而寡妻再嫁,为避免本宗族资产损失,特别限制寡妻再嫁带走原亡夫家产。同时,明代中后期,即使对于寡妻再嫁限制有所宽松,但是封建专制统治的思想仍是“从一而终”,对于寡妻改嫁,虽然没有从法律上严格限制,但是限制其带走原亡夫的财产以及自己的妆奁,毕竟,妻子的妆奁也是一个男性家族发家致富的一部分来源,这也从经济上减少寡妻再嫁的可能性。就如在《金瓶梅词话》中西门庆利用孟玉楼以及李瓶儿带来的丰厚妆奁,勾结官匪,为自己的发家史贡献了巨大的力量。
在《金瓶梅词话》第七回中,薛嫂向西门庆介绍孟玉楼时,首先提及的就是孟玉楼不菲的财物:“手里有一分好钱,南京拔步床也有两张,四季衣服、妆花袍儿,插不下手去,也有四五只箱子。珠子箍儿、胡珠环子、金宝石头面、金镯银钏不消说。手里现银子他也有上千两。好三梭布也有三二百筩”。
按照法律规定,孟玉楼是不能带走这些财产的,然而在西门庆迎娶孟玉楼时,当时的实际情况却是:“那日,薛嫂正引着西门庆家雇了几个闲汉,并守备府里讨来的一二十名军牢……将妇人床帐、装奁、箱笼,搬的搬,抬的抬,一阵风都搬去了”。另外,在西门庆死后,孟玉楼再次改嫁给李衙内,在第九十一回中写道:“十五日,县中拨了许多快手闲汉来,搬抬孟玉楼床帐嫁妆箱笼。月娘看着,但是他房中之物,尽数都交他带去。原旧西门庆在日,把他一张八步彩漆床陪了大姐,月娘就把潘金莲房那张螺钿床陪了他……玉楼止留下一对银回回壶,‘与哥儿耍子,做一念儿’。其余都带过去了”。
在程朱理学熏陶下的明代封建王朝,女子守节是社会潮流。在《金瓶梅词话》中,男主人公西门庆可以任意淫人妻女,而对自己的妾室甚至是包养的妓女都有守身的要求。孟玉楼、潘金莲和李瓶儿都是再嫁为妾,孟玉楼先后嫁给贩布商、西门庆和李衙内,而李瓶儿则先给梁中书做小妾,又嫁给花子虚实际是给花太监做玩物,甚至在嫁给西门庆之前还招赘了蒋竹山,但是嫁入西门府后,西门庆并没有因为李瓶儿没有等他,没有为他守身而发怒,反而对李瓶儿居然招赘了蒋竹山这样一个“活王八”感到生气,妇女对贞节观念的淡薄与男性追求淫乐的默契心理并肩前行。透过这些情节,我们完全可以体悟到明中叶市民社会女性自主意识的觉醒。特别是在《金瓶梅词话》中,这些寡妻再嫁时,都带着丰厚的财产,完全迥异于当时的法律以及社会规定,表现着对群体意识束缚的一种悖逆。同时,女子改嫁“悖法”继承财产,则是社会进步和女性经济地位提高的表现,折射出明代中叶金钱肆虐背景下不合理的传统规约的贬值和世俗社会对法律条文的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