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玲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引言:近几年来,我国网络代购这一行业逐渐兴起,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买到自己喜欢的商品。随之,我国政府也对网络代购的民事法律关系重新进行认知,同时采取想用的法律措施对网络代购进行整改,不断改善其运行模式。但是,仔细观察得知,我国网络代购在民事法律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尤其是我国网络代购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不能对网络代购进行管制。因此,明确网络代购中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网络代购是由传统代购发展演变而来,由于网络通讯技术较为落后,出入境交通不发达的情况,网络代购由此产生,最开始时都建立在亲戚朋友之间,亲属委托个人到境外进行购买,将相关的产品带入国内,最终交给亲属。这种代购方式通常为无偿代购[1]。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代购变得越来越专业,网络代购逐渐演变为一种新型行业,并从中收取代购费用,成为有偿服务。互联网的兴盛,让代购行业不断融入到电子商务之中,使网络代购发展的更加迅猛,致使很多消费者使用网络代购进行消费购物,不断满足自身的需求。
网络代购在代购期间,通常在代购商场内部对所代购的商品信息进行发布,但是对于商品的价格以及商品参数等信息不提供,消费者是通过所看到的商品进行选购,最终从代购的手中确认订单,委托代购商对商品进行代购,不管代购商在购买商品时价格是多少,代购商都以境外店铺发布的价格为标准与消费者进行结算。消费者付款之后,款项并没有直接达到代购商手中,而是由第三方平台进行保管,代购商需要对代购商品的价格进行垫付,代购商则赚取其中的差价。对代购商来说,与境外的销售商之间构成了买卖关系,将商品交给消费者之后与消费者构成了销售关系。对于消费者来说,支付给代购商资金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购买关系。
其实在网络代购中,消费者在境内与代购商进行购买时,与传统的消费行为没有较大的差别,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购买的商品为非境内商品,此商品具有跨境性[2]。在网络代购中,代购商所发布的商品消息,供消费者挑选,这种方式更加直观的让消费者进行选择,彼此之间构成买卖关系,其中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并向代购商进行下单,与其构成买卖形式,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益。
个人代购商的商品来源途径较为单一,是由个人在境外店铺中直接进行购买,没有多余繁琐的步骤,或是个人在海外商品网站上进行消费,以及个人委托境外的个人对商品进行代购。由此可见,个人代购商与境外商品销售之间不发生直接的委托关系,也没有形成直接的买卖合同。买方是个人代购商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货款,而境外商品销售商为卖方,其所要履行的义务为交付代购商品。在所有的步骤完成之后,个人代购商应作为境外商品的所有权人。个人代购商在获取到商品所有权之后的阶段中,再将代购的商品交给消费者,为了躲避税务,不惜降低商品的成本,低价出售,保证自己的利润,与此同时,个人代购商会事先声明不能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小票,很多的消费者对这种情况表示理解与认同,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发票对消费者来说相当于没有保障,对自身的消费权益构成一定的威胁。通常情况下,个人代购商通过无法提供小票这个空隙钻法律的孔空子,偷漏关税。消费者在没有购物发票的情况下,无法保证自己购买的商品实际购买价格是多少,并且也无法保证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否是正品,这种虚假报价的方式,让代购商从中赚取较大的利润。因此,在个人代购中,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商品过关时偷漏关税,另一种是再向消费者进行出售时没有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两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个人代购商有明显的区别,性质有所不同,企业代购商与境外商家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境外品牌商作为特许所有权人,企业代购商作为受许人,彼此之间将对商品进行销售与批发[3]。受许人企业代购商自身的商号应保持不变,只能进行销售商品以及对特许人生产的产品进行销售。其中品牌授权是品牌受到法律保护,授权商可以通过自身的商标在适当的时间范围内对自身的产品进行生产以及销售,并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还可以向商标的拥有者支付相应的授权费用,这种经营方式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网络代购中,企业代购商获取的商标授权应该为代销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网络代购成为我国一种新型的购物模式,成为互联网平台上炙手可热的消费方式。不断满足了消费者对境外商品的购买欲望与需求,网络代购的运营模式十分先进,受到很多消费者的追捧,成为我国购买产品最主要的消费形式之一。为此,应对网络代购进行法律规制,在消费期间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对网络代购参与各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