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悦坤
(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 介休 032000)
在国有企业发展和转型的历史背景下,如何能够结合实际的工作内容进行监察第一种形态的有效认识,成为了国有企业如何能够提升整体纪委监察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对于国有企业的长足发展,相关的监察人员应当转变自身的工作思路,通过结合更加灵活的途径来更好的认识到相关党规党纪的实际应用方法,从而在实际的工作中,能够坚定不移地贯彻从严治理的核心指导要求,为整体企业发展的纪律性做出深远的促进影响。
有关监督执纪的相关形式内容时由十八届中央委员纪委六次全会当中就相关企业如何能够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在整体竞争形式愈加激烈的时代背景下不断提升自身的纪律性,全面贯彻党的领导要求,从而在整体的行业发展过程中实现长期有效的和谐发展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并强调为了保证实践的充分,相关的监察工作需要结合更加贴近实际的方式不断开拓创新,将党风廉政的总体要求不断贯彻在实际的日常工作当中,从而实现更好的纪律风气和企业氛围,也为之后的整体企业健康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
在我国传统的国企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趋势下,很多的相关干部和领导往往在最开始的工作岗位中也是兢兢业业的,都是在一些小事情上开始出现问题,同时因为周围环境的默认和纵容,才使得一步一步逐渐造成了更大的恶果,给实际的企业和自身带来不好的损失和影响。[1]这就要求相关的监察人员需要将自身的工作做在小事之前,不能因为事情或者影响细微就不当成问题处理。同时定期针对干部和领导的作风和日常行为进行定期的抽查和突击检查,进一步深化杜绝第一道防线受到损害或者影响,从而在实际的生活工作中不断唤起干部和领导的工作初心和使命,将一切有损自身和国企利益的行为和念头扼杀在根源处,从而实现整体国有企业纪委监察工作的长效化推进。
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对于国有企业的纪委监察工作,就必须结合第一种形态的整体工作态度,以其他的三种形式和态度作为延伸,实现对于国有企业内部贪污腐败情况的有效遏制。[2]在进行国有企业从严治党的相关工作开展时,针对问题出现的发展阶段一般较为轻微,这时候监控和整改工作相对较为灵活,具有更加合理且变通的工作余地,从而能够避免重大的损失和影响给国企产生相关的制约。对于一些存在风险隐患的部门和个人,相关的纪委监察人员可以进行定期的情况了解工作,通过结合实际工作的实际体验进行谈心和提醒工作,从而让相关的干部和领导能够时刻把好心中的那一根弦,为整体的管理和规划工作做好应对。
在实际的国有企业的纪律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往往相关的企业管理党委人员会将实际的监察工作转给纪委全权管理,当遇见问题的时候,通常留给纪委的相关人员进行后续处理。[3]而相应的纪委负责人员也存在大事快管,小事满管的问题,这就进一步造成了小问题逐步演化程大问题的可能,从而给整体的相关监察工作造成巨大的阻碍作用。而一些干部和领导一旦出现相关的廉政问题,统统将问题和责任都推给了纪委监察部门的日常工作质量问题,进一步造成了不同部门之间针对问题的责任问题进行相互的推诿,最终给实际的工作和配合问题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时这样不够清晰的责任落实问题也会进一步影响国有企业的正常发展和人员管理工作。
除了对于其他部门存在对于纪委监察部门日常工作的不配合之外,制约以第一种形态进行国有企业相关纪委监察工作的还有自身岗位人员的老旧思想观念。一些纪委检查的领导长期处于相对于闭塞的工作环境,对于自身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并没有紧跟国家发展的历史趋势,依旧使用老旧的相关工作态度来进行,这就大大抑制了整体监察工作的质量提升。还有一些国有企业的自身内在工作环境相对特殊,对与整体第一种形式的监察内容创新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宣传和适应,也就造成了整体固有企业纪委监察工作的缓步慢行。[4]
由于在实际对于第一种形态的监督执纪实践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对于整体监察工作的工作内容还没有形成足够科学的体系,这使得很多实际的国有企业纪委监察人员在进行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常常出现过于片面,或者形式过于单一的问题。同时针对国有企业的行业领域不同,自身的检查工作往往结合实际工作性质进行变通,使得整体监察工作的差异性较大,不能够总结归纳出较为统一的工作标准。在整体实践的过程中,由于缺少对于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相关联工作内容的联系和支持,这进一步造成了实际的监察工作者人员往往通过较为生搬硬套的方式针对实际的不同状况进行生硬的解决,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的综合性发展。出现这样的情况,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处于纪委监察岗位的员工的整体工作年龄较长,虽然应对工作经验丰富,但是缺乏司机应变和适应能力,同时不同企业之间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能力千差万别,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于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在进行实际的国有企业的纪委监察工作过程中,相关的监察岗位人员并不能对于实际的监察范围和标定岗位进行责任的落实,这也就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相关监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为整体的监察工作带来不同程度的隐患。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进一步出现,相关的纪委监察管理人员应当针对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的工作理念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5]作为纪委监察领导小组的组长应当承当着主要的监察责任,同时对于下方的任务和工作,责任必须延伸到个人,在一些重要的核心部门和岗位还需要进行一岗双责的严格要求,从而才能从根本上贯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国家核心指导思想,为整体明确责任链条和工作内容方针奠定重要的基础。
虽然我国国有企业的监督执纪手段和理念已经开始朝着结合新时代发展趋势的新型监察思路迈进,但是在实际的国有企业纪委监察的实际工作制度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这也就决定了在推行以监督执纪第一形态的新型监察工作模式时,实际的工作质量会受到不同行业领域发展特性以及僵化固有监察机制的双重制约。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继续出现,相关的纪委监察人员需要通过结合实际的工作经验以及更加广泛的调研和讨论工作,从而将自身所在的制度进行不同维度上的升级和改造,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发展变化过程中对于整体国有企业纪委监察工作的变化和调整。[6]为了更好地实践对于监督执纪第一形态的相关应用,监察人员应当紧抓对于一线岗位人员的约谈和整体研讨会等等形式,更多的通过提前预防和充分引导工作来实现对于国有企业纪律问题的防微杜渐。在遇到实际的纪委监察问题时,相关的监察人员也能够归纳和汇总相关的工作流程和实质内容,将整体检查工作的实践过程中整理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制度和规定,从而进一步细化了整体监察工作的标准和质量,最终为整体的国有企业长效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我国传统的固有企业当中,伴随着生产结构的冗长话发展趋势,部门结构和组织涣散等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国有企业的发展转型进程中。而这样的问题大大抑制了部门和岗位中对于工作的实际效率,同时也增加了各部门之间的矛盾,久而久之造成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受到进一步的限制。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给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阻碍,相关的纪委监察人员应当紧抓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互相沟通,针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岗位,需要进行更加有效的调解,深入实际工作找到问题根源从而进一步解决实际问题。同时针对一些部门和岗位的组织纪律淡薄大的问题,应当予以严格的纠正,在平时的工作中加强对于中央八项规定的进一步深化。除此之外,相关的国有企业纪委监察人员还应当结合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定期针对关键岗位和部门的相关领导和干部进行集中的学习和讨论,通过紧抓负责人自身的党政意识和责任,来进一步肃清整体部门的纪律性问题,从而起到更加明显的监察引导工作。同时针对基层员工需要进行更加科学有效的宣传和学习工作,通过加强整体内部工作的监察氛围,来实现对于整体国有企业从下而上的监察质量提升。进而最终为整体国有企业的发展和良好转型奠定重要的基础。
总而言之,为了能够更好地贯彻党政建设提出的相关指导思想和意见,国有企业的相关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努力深入到企业发展的实际一线中去,从中找到实际的问题和源头,从而实际的问题作为突破口来实现对于整体国有企业纪律统一和进一步深化发展的基本目标,为整体合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同时也能够对于整体企业的远发展的质量提升奠定基础,最终为完成国家和社会的历史发展需求做出自己的一份重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