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为骥 曲阜师范大学书法学院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推动上层建筑进一步适应经济基础,成为新时代下的必然要求。在此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分别于2014 年和2016 年的《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在中国文联十大、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上的讲话》两次讲话中进一步提出了文艺工作要振奋和弘扬中国精神、民族精神的要求。历经两千多年演进和发展的书法艺术是我国传统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窥测中国传统艺术理论体系发展脉络的管与蠡。书法艺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1],对书法所蕴含的中国精神和民族精神进行阐释势在必行。而要把握好中国精神和民族精神的内涵,进一步发掘书法文化中的道德价值是必不可少。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文艺,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精神。”清人梁巘在董其昌的理论基础上就总结出“晋尚韵,唐尚法,宋尚意,元、明尚态”的时代艺术风貌[2]。改革开放以来,大众审美呈现多元化倾向,人们基于两千多年的书法史对书法艺术做出了新的阐释,为书法艺术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
对此,有书家和学者提出了当今书法逐渐趋于追求形式上的发展,呈现出“尚式”和“尚技”时风的观点。这种现象的出现,既符合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也是书法艺术在改革开放后全球化、信息化视野下演进的必然趋势。一方面,人们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和“互联网+”思维建立数字“沉浸式字体空间”,或者将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与书法教育相结合,对书法的传媒形式进行探索;另一方面,随着中西方艺术思潮的对话,书家们通过艺术语言的创新、书写载体的改变,以及与摄影、雕塑等其他艺术门类相结合等方式,对书法的视觉形式进行探索。同时,还有大批付出不懈努力、与古为徒的书家们,旨在通过作品的外在形式再现古人风骨气韵。
随着书法的审美化发展,书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实用功能日益“边缘化”后,逐渐转化为以审美功能为主的“纯粹的艺术创作”,传统的技法和形制构成在这种艺术语境下得到了继承和发扬[3]。然而,“文化复兴”重在“文化”。书法成为以审美功能为主要导向的艺术,难免引发形式至上观念的萌生。即使当前“复古”之声愈发洪亮,人们似乎还是更多着眼于对作品形式和书写面貌的“复古”。这很容易使人们忽视书法艺术的理论文化价值,也给进一步挖掘书法艺术的道德价值带来阻碍。
从书法艺术教育层面上来看,自书法成为高校研究对象以来,一方面受文化语境变迁影响,一方面受“尚式”“尚技”风气陶染,书法教育活动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困难,有待人们进一步发现和解决。在书法学成为独立学科后,从部分高校课程设置上来看,其依旧存在重书法史论与理论研究,轻艺术批评和理论文化价值探索的问题。“书法教育不是纯粹的艺术教育”[4],仅立足于艺术教育学的范畴从事书法艺术教育活动,会导致人们对书法在文化层面的内涵和价值,尤其是书法艺术的道德价值,出现理解不透彻、发掘不充分的情况。这导致书法艺术教育活动在以操作和观照相统一的实施过程中或偏重技法研究,或偏重形式观照与情意把握,而较少涉及从文化层面对书法的道德功利性和超功利性进行强调。
李嗣真在《书后品》中说:“盖德成而上,谓仁、义、礼、智、信也;艺成而下,谓礼、乐、射、御、书、数也。”艺术作品往往能在大众接受审美和艺术教育的过程中反映时代道德面貌,传递时代主流价值观。作为中国传统艺术中的重要门类,书法是传递中国精神和民族精神的重要媒介,是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桥梁。忽略书法艺术在非审美层面的道德价值,既偏离了艺术创作对真、善、美相统一的追求,又偏离了艺术教育在审美与非审美层面有机统一的内在要求。因此,在对书法真与美的探索中,如何寻其善,进一步挖掘书法艺术在新时代下的道德价值,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古往今来,艺术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研究讨论的对象。美学创始人鲍姆加登认为:“美是和欲求相伴着的,美的本身即完满,也就是善,善是人们欲求的对象。”[5]生活在18 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哲学家、思想家卢梭,立足人性论观点,追求德行下的真诚与淳朴,对科技理性主导下败坏风尚的“取悦的艺术”进行了批判[6]。我国美学家、教育家蔡元培先生从艺术进化论的观点出发,反对艺术品成为少数有闲阶层的庋藏,并认为艺术品应是公共的,而艺术品的美应是人人共享的美,这种公共艺术能促进公民道德水平的提升和精神文明的提高。
同样,作为中国传统艺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书法艺术与道德之间自古就有密切的联系。林语堂先生在《中国书法》一文中,基于尼采的美学观点总结道:“中国艺术是爱美之神爱普罗(即太阳神Apollo,后被译为阿波罗)的艺术,而西洋艺术乃为暴君但奥尼细阿斯的艺术。”[7]有学者对日神精神做出过道德视域下的概括:“太阳神代表道德与文明的尺度,作为道德之神的阿波罗要求门徒持守节制、自知、‘认识你自己’和‘勿过度’的信条。”[8]中国的艺术蕴含着日神精神,它在酒神精神的天性释放下潜藏着对道德、和谐及崇高的追求。因而作为传统艺术中极富表情性的造型艺术,书法从来就不是对情欲的一味宣泄,而是在表情的过程中伴随着日神精神的光辉。这和书法诞生在中国精神和民族精神环境下的文化土壤息息相关。
早在汉字初创,“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形容,象其物宜”[9]“近取诸身,远取诸物”[10]时,人们就已经把对自然和社会的理性观照同“天人合一”的审美理念一起投射到了书写实践中。《周易·系辞上》中说:“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古人在观察、探索、认识、理解自然与社会时,不仅是从理性研究的角度出发对事物及其运动规律进行认识和把握,也是在追求自身情感、行为同自然、社会运行规律相统一的“善端”。这是比“观照”和“自审”更高一层的“物我同一”“天人合一”。这种“继之者善”“成之者性”的理念,似乎一直根植于以汉字为载体的书法艺术中。在书法创作时,书家们总是追求喜、怒、哀、乐中节而发,“用理则从心所欲不逾矩”,并将“神韵”“神采”作为最高追求,认为“神采之至,几于玄微”。这与西方追求节制、和谐与崇高的日神精神不谋而合。所以,清人冯班才说“书是君子之艺”,林语堂先生才把传统文化语境下诞生的艺术概括为太阳神的艺术。
直至对书法的审美追求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书法艺术才在很长时期内成为传递和弘扬主流价值观的有力抓手。东汉时,对“孔壁古文”的研究和《熹平》《正始》等石经的设立,在进一步规范书写的同时,使经学思想中的道德价值体系得到了传承和发展。魏晋时期,玄学的发展促进了文艺思想的兴盛,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推动着二王帖学的发展,玄学中的道德修养论也随书家对魏晋风韵的追慕广为流传。北朝和北魏的摩崖、造像题记等书法作品同样为记录、保护和传播佛教文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唐代以书为教、以书取仕,并且多代帝王喜欢书法,使得儒、释、道中的道德观、价值观得以通过书法教育在文人和仕宦阶之间传播。宋代出现了提出“书有工拙,而君子小人之心不可乱也”的伟大书法家苏轼,他的书法作品即使历经“清剿”运动,也依然影响着后世书家。相反,奸臣蔡京当道时,天下尽学蔡体,而在他死后,学其书法者却人数寥寥。元、明、清三代,书法艺术更成了传统文人精神的象征符号之一,尤其在元、清两代少数民族执政后,传统文人和士大夫群体将儒士精神寄托于书法中,以此为媒介影响着统治阶层,从而使传统文化生生不息、绵延不绝。
《荀子·正名篇》中说道:“道也者,治之经理也。”[11]荀子认为善要通过人主观能动的实践活动才能达到,这种实践就是“治”,人们需要通过符合自然运动法则和历史社会规律的“治”“积善成德”。纵观书法史,书法艺术通过其社会功用和独特的文化魅力一直在“治”的过程中贡献着自己的力量,推动着社会各界“积善成德”;一直在为提升人们大德与小德、公德与私德,构建民族道德话语体系发力。在大力倡导“文化复兴”的今天,对书法艺术在历史进程和传统文化语境中的道德价值进行进一步挖掘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在中国文联十大、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上的讲话》中说:“阐释中华民族禀赋、中华民族特点、中华民族精神,以德服人、以文化人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书法艺术如何能在紧跟文化复兴步伐的过程中做到“以德服人、以文化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进一步发掘历代优秀书法作品在社会生态环境和艺术语境下的道德价值是有必要的。要探究书法艺术在道德层面的意义,需要从我国绵长历史中形成的德艺观出发对书法的价值进行体现。书法艺术的道德价值可从作者、作品和艺术体制三个方面来加以考察。
一是“书为心画”,书法作品是传达作者道德观的途径。所谓“作字先做人,人奇字自古”,“人品书品论”历来受到主流书家和书法理论家的青睐。首先,作者的创作理念必然会对创作风格和作品内容产生影响,而创作理念的形成是书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内在表达,折射出书家的道德理念。其次,虽然书家道德水平的高低与作品面貌的好坏、骏跛并无直接关系,但道德观作为人能动认识世界的经验总结,必然会通过作品的言与意、格与态、形与神等方面得以表达与再现。再次,古往今来,浩如烟海的书法作品是中华民族人文精神的载体,经得起大浪淘沙的书家作品,往往是书品与人品兼上,内容与形式俱佳。书法史亦是一部观念史。回首书法史,受到人民群众认可、广泛流传的书法艺术典范,其形质与内容所传达出的思想都是历经群众检验的,是符合各时代主流意识形态的,是能传达中国精神与民族精神的。这些作品值得身处新时代的我们从新角度出发来推敲和重审,并对作品的文化含义和道德价值进行重新解读。
二是“心正则笔正”,书“法”与道理德行相通。郑杓《衍极》中说:“夫法者书之正路也。”“夫字有九德,九德则法”。两千五百多年前,孔子就提出:“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一方面,书法作为三端六艺中极为深奥的存在,往往能使作者在艺术构思和创作活动中运用联想、想象、理解等艺术思维,通过濡毫挥运,使技近乎道、言通乎德。同样,书法也能使欣赏者在审美鉴赏活动中透过书法的面貌、气韵和风骨,联想到形而上的仁与礼、道与德。比如,唐太宗就从王羲之作品那不激不厉的魏晋风度中,感受到了王书与儒家“中和”思想的契合之处。另一方面,自汉以来,古代传统文人多受儒家观点影响,故而往往会将自己在传统儒学影响下所形成的道德观融于书论观中进行阐释,从而形成带有个人价值取向和道德色彩的论述。正如刘有定在《衍极注》中对郑杓的观点进行解释时说:“故君子必择术也。柳诚悬曰:‘心正则笔正。’可谓善于笔谏矣。”[12]在理解书论时,关注“笔谏”中的道德内涵对书法研究和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文化复兴下的与古为徒不仅是要与古人书迹为徒,还应与古人思想为徒,从古人的书学理念中汲取道德养分,从古人的“笔谏”中汲取思想精华。
三是“以史为鉴”,我们能透过书法艺术体制看到时代的道德环境。分析美学家乔治·迪基从阿瑟·丹托的“艺术界”概念出发,提出了“艺术体制论”。他认为对艺术品的资格认定有赖于该艺术品所处的艺术体制背景,这种艺术体制背景是一种社会惯例[13]。而道德同制度一样,亦属于社会惯例的范畴,并对书法作品的界定产生着影响。审美接受主体在以主流价值体系为引导的艺术体制熏陶下,期待视野必然是符合主流道德价值导向的。同时,欣赏者要想对作品创作有更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必然要对作品的创作背景加以了解。此时,作者的人品、创作目的等因素往往也会被纳入欣赏者的审美期待视野中,从而影响着欣赏者的审美体验。这或许是历代奸臣书法不受主流文人待见的原因之一。正因如此,存在“趋时贵书”“转托浮夸”等时弊的作品在以中华民族主流价值观和传统德艺观为导向的艺术体制影响下,便难以获得较高评价,更难历经时间的考验。也正因如此,研究书法艺术在独特文化生态环境下所形成的艺术体制,了解传统德艺观下的“褒”与“贬”,有利于进一步阐释中国精神和民族精神。
一切事物都处于运动变化中,书法也在不断发展。随着环境的变迁,虽然书法与大众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改变,但是作为中华文化的名片之一,书法文化内涵中的核心部分应得到传承和发展。
在推动新时代文化繁荣的进程中,书法创作、教育和研究工作不能止步于对真与美的探索,追求真、善、美的和谐统一才是对创作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历史、无愧于人民这一内在要求的积极响应。在文化复兴的节点上,进一步挖掘书法艺术在文化语境中的道德价值,不能只流于形式,还要把握书法艺术内容中“善”的内涵,这是持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文化自信关键的一步。
“修道之谓教”[14],而道有品节。在剖析书之妙道、揭示法之义理时,书法创作、教育和研究要正确把握书法在历史道德环境中所扮演的角色,把握中国精神、民族精神在书法理论中的体现,把握传统艺术体制对民族德艺观的影响。这样才能更加全面与准确地认识、继承和弘扬书法艺术在漫长演进过程中孕育的道德内涵,使书法艺术在新时代下继续发挥“笔谏”之功,让书法创作、教育和研究活动在挑起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大梁中贡献出持久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