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余浩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我国尚未有专门立法,只有一些零星法条涉及到了转基因食品[1]。比如在《食品安全法》中有规定了显著标识的义务。
具体的法律法规大致分为四大类,第一类就是法律,以《食品安全法》为代表,于2009 年颁布,并于2015 年修订,其中第六十九条确定了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义务。该法律颁布在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管理作用,但是缺点在于《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转基因食品、什么是转基因食品标识。
第二类是行政法规,比如国务院在2001年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经过两次修订,目前是关于转基因相关规定的比较全面的法规。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该《条例》中涉及到转基因食品标识目录以及内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也对违反标识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的详细的规定。但是该《条例》中的规定只是针对农产品这类的转基因产品,并不是所有的转基因食品都有规定。因此该《条例》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这个大的范围来说并不能完全包含,针对性与专业性并不强。
第三类是部门规章,农业部在2002年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与《条例》配套实施。其中《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该办法再次强调了我国采用以标识管理目录为依据的强制标识制度[2]。随后又有一些相关的规定,比如进口转基因食品需要经过检测并且通过中文标签进行标识等,但是对具体形式以及内容等都没有规定,反而是将其具体操作以及违反的法律后果指向《食品安全法》。
第四类就是地方立法,比如我省根据自身情况,也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进行了规定,2012年黑龙江省颁布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并与2015 年予以修订,修订后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其中的第46 条和第109 条分别规定了食品经营和销售企业承担的转基因食品显著标志义务和违法责任[3]。
从前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在整个涉及到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法律体系中来说,并没有一部是专门为了转基因食品标识设立的专门立法。目前是《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作为专门对转基因生物标识进行规定的规章,但是其主要针对的是农业方面的转基因生物的规定,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来说并不完全适用。因为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食品的范围不同,其制度规定针对食品标识的适用较弱,很难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形成明确规范指导[4]。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比较少,也就导致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法规就更少了。尤其是在其中的规定也比较笼统,比如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内容,大多固定的是选择性进行标示,也就是说仅仅需要标识食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即可。如A 产品被转入B生物的基因,而B生物可能对特定人群产生致敏作用,那么A产品仅仅进行“含有”标识是无法实现对消费者的提醒和警示功能的。再比如对标识的形式规定也存在问题,虽然对于农业转基因生物规定了标识应当醒目,且大于1.8mm,但是1.8mm 的字体过于“醒目”,而且也仅仅对大小做出了规定,对标识的位置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以至于消费者很难注意到。
首先是关于违反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的行为,如何惩罚以及如何救济的规定并不完善。目前仅仅从行政违法的角度予以惩罚,而不涉及到民事或者是刑事责任。从惩罚的角度看,目前如果行为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仅仅是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而且仅仅是罚款,并没有其余的惩罚。而且罚款数额也比较少,并不会起到惩罚应当发挥的作用。
其次是关于救济的措施并不完善。消费者受到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侵权时,并没有相对于其他侵权那么多的救济途径,只能通过司法救济。而司法救济周期长、程序复杂、救济成本高,也使得消费者寻求救济时比较复杂。
鉴于转基因食品标识并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应当对转基因食品标识专门立法,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都应当进行专门立法。并且专门立法的内容应当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定义及特点等,可以更好的与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区分,便于民众理解及适用法律。
第二个方面是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范围进行限定,并且不断的更新标识目录。因为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导致目录一直没有完全包含市面上转基因食品的种类,因此需要不断更新,才能更好的适应科技的发展。
第三方面试讲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内容予以明确并扩大。以前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内容并没有特别明确,相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来说更加的笼统。应当明确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内容到底包含哪些,建议包含过敏性风险以及营养成分。包含过敏性风险可以有效防止消费者因为购买转基因食品而危害自身健康。标注营养成分有利于与传统食品相对比,体现差异性,让消费者一目了然二者的区别,从而更好做出选择。
最后一方面就是,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形式应当将其的大小予以界定的更大一些。之前的规定仅仅写到需要具有醒目性,但是大小规定的比较小,仅仅1.8mm,很难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因此标识的大小以及位置需要更加明确,比如大小可以依据包装的大小按照比例调整,力求做到消费者可以看清,位置也可以尽可能选择放在醒目的位置。
首先是加大对违反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力度以及种类方式。目前仅仅是行政惩罚,可以相应的家中行政处罚的力度,并且扩大惩罚的种类,可以包含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比如可以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些规定,给予消费者对于违反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定的企业进行3倍赔偿等等民事赔偿。甚至是可参考欧盟相关法律,对违法操作企业进行警告处分,对限期不改企业责任人判处2年以下监禁.
其次是救济措施的完善。首先是救济的方式不能仅仅限于司法救济,也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是行业协会来进行救济。其次是我们可以借鉴人身保险类的保险制度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由企业或者是行业协会进行投保,一旦消费者出现问题,有保险机构进行赔偿。一来不至于消费者无处追偿,二来消费者也能够即使得到补偿。
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带来的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但是随之而来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从两个方面入手阐述了目前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存在的问题,一是专门立法的缺失,二是惩罚和救济措施并不完善,也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提出了一些如何能够从这两方面来保障转基因食品市场的秩序,维护消费者健康与安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