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成斌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2021年8月28日结束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召开恰逢两个百年交汇期,在这重要的历史时期召开此次会议意义重大,预示着民族工作极其重要,也表明民族工作、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对于整个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1]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维护各民族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民族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好国家安全和社会繁荣稳定,才能不断实现各族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殷殷向往,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明确宣布,我们党率领全国各族人民已经完成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正在向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第二个百年新征程阔步前进。立足新时代,中华民族需要在这特殊的历史时期,凝聚更广泛的力量和更深沉的智慧,积极投入到伟大复兴事业中去。
在此次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这些讲话科学地回答了新时代民族工作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等重大问题,对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进行了系统阐述,是我们党百年来做好民族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的现实写照,是在实践当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财富,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中国化、时代化、实践化的一个理论结晶和思想结晶,是当前我们国家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根本性方针和基础性指导思想,成为会议的最大亮点。新时代,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就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积极推动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各民族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地拥抱在一起。[2]
东西方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时都有着本国特殊的政策方针,都采用着不同的制度模式。我国在处理民族问题上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际上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群众聚居的地方设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进而行使自治权,少数民族群众实行区域自治。1984年5月1日,我国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把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予以法律化。2001年2月28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对这一部法律又进行了修改与完善,进一步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须以国家统一作为基本前提,要以加快民族事业发展为基本目标,同时还要以促进民族关系的良性互动作为基础核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坚持统一因素与自治因素相结合。国家不能实现统一,民族不能进行有效整合,民族区域自治就是空谈。因此,要在确保国家一切政令都能通畅无阻的大前提下,给予自治地方特殊的政策支持,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有序行使自治权,以此来解决民族问题,进一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坚持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这就要做到既保障自治民族的自治权利,也要保障非自治民族的一切合法权益;既要保障聚居民族的自治权利,也要兼顾散居民族享受到均等的自治权利,与此同时还要在自治地方营造各民族共建、共享、共盼民族团结成果的良好氛围。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核心在于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其关键核心就是要加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要毫不动摇的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方针和民族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要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可以说,“五大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之本。没有五大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失去了立足基础,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一定意义上说,人民群众对文化的认同是最深层次的一种认同。新时代,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无疑是推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和睦的根本。只有文化认同的问题解决了,其他认同才能予以确定。为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群众对中华文化的情感认同,就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各民族的优秀文化,这既有利于抵制敌对势力渗透、破坏中华文化,也有利于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坚持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的根本体现。[3]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除了需要增进各族群众的“五大认同”以外,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也需要格外重视。将各族人民群众的繁荣发展放在突出位置,一直都是国家重视的大政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始终把贫困地区人口是否真正摆脱贫困,作为我国是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党中央一直以来努力协调各方力量,从资金、宣导、政策以及人力等多个方面给予倾斜性的特殊帮扶,各族群众奔小康的干劲儿一天比一天足,日子一天比一天好。从一定意义上说,促进各民族群众在经济事业上共同繁荣发展,虽然解决的是物质基础问题,但根本上也同样是做了凝心聚力的工作。
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实现各民族大团结的金钥匙。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就是要各民族之间相互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通过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才能构建中华民族和谐大家庭,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宏伟目标。[4]
笔者认为,为了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除了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以外,也要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方面下大气力。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去开展系列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实现各民族之间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增进民族群众之间的了解。与此同时,针对民族团结进步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也要不断改革和创新,要做到与时俱进、转变观念,要在“互联网+”的时代大背景下,利用各方资源优势,逐步搭建、优化互联网平台,为进一步促进民族交流搭建基础性平台。另外,还要在建设民族群众嵌入式社会结构,以及各民族社区环境共融等诸多方面下足功夫,确保各民族群众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不断增进感情交流和情感交融的现实可能。新时代,我们民族工作的核心就是要毫不动摇的坚持和引导全国各族人民群众,牢固树立坚定的祖国观、正确的历史观和高尚的民族观。
全面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内容。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就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核心要义,按照法治化的方法、手段、步骤与程序,依法管理民族事务,依法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关系,提升“依法办事”的业务能力,用“以法为据”原则来保障民族团结事业发展。总之,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就是要用法律来处理民族问题,用法律来协调民族关系,用法律来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5]
在全面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过程中,要充分彰显法治意识和社会规则意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引领,要宣扬鼓励一切团结友善、文明和谐的英雄事迹和民族先锋,坚决反对一切组织以一切形式实施的不利于祖国统一与民族团结的言行。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哪些是人心向背,哪些是失道寡助。用法治思维、法治理念以及法治方式,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着力全面提高民族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源源不断的法制基础和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