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丹
(中共凌源市委党校,辽宁 凌源 122500)
目前,社会生产各个领域内已经广泛渗透信息技术,加快了数字经济的发展步伐。但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过程中,也有诸多的挑战出现。因此,要结合数字经济的发展机制与潜在风险问题,对最优公共政策进行探讨,以便促使数字经济得到更好地发展。
模仿与复制是横向创新的主要类型,此种创新主要在已有产品、服务上进行,之后依托资本力量占领市场[1]。以共享单车为例,自出现之后,街道中投入了各类共享单车,甚至造成拥堵问题的出现,随后相继出现了共享雨伞、共享充电宝等模式。这些模式由资本力量所制造,缺乏较高的效益。纵向创新指的是企业深耕创新商业模式、互联网科技、产品研发等,以微信为例,自推出之后就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虽然目前微信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占据着绝对的市场份额,但各种微创新依然持续开展,功能日趋丰富。
此种创新主要是颠覆性突破与超越既有的产品市场、主流技术以及商业模式等,本种创新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不具备确定的发展方向。如果能够创新成功,将可以对新市场进行开辟,市场利润也随之大幅度提高。以字节调动为例,其依托人工智能技术对资讯进行分发,获得了成功。我国互联网市场结构的集中化明显,但近些年涌现出大量的创新成果,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企业主要从商业模式、应用、内容等层面进行创新,基层技术、基层研究等方面的创新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忽视,导致互联网行业只有较低的竞争门槛,涌现出大量的新创企业。近些年来,互联网企业开始向技术创新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人工智能、芯片技术等一系列前沿科技得到了较快发展[2]。以人工智能为例,自2011年开始我国每年产生数千甚至上万项新增专利,远远超出美国等发达国家。
在数字经济创新过程中,破坏、更替也随之出现,导致有较多的负面影响产生。通过分析数字经济创新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能够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有效参考。
技术创新需对此前技术进行破坏,原先厂商、劳动者的生存状况随之发生改变。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多传统厂商难以生存,且恶化了缺乏信息技术能力的劳动者的就业状况。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很多工作岗位将会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导致部分人群出现担忧、焦虑等情绪。部分群体则会将一系列障碍设立起来,以便对技术进步及替代进行延迟[3]。
在信息时代下,通过对即时信息进行全方位获取,能够有效提高决策效率。但若信息保持高速增长的状态,个体难以高效收集与处理海量信息,将会催生出诸多新的风险。以互联网金融为例,投资者能够十分便捷的获取信息,随之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大部分投资者不能够科学甄别与分析海量数字信息,无法根本性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一旦出现股灾,将会造成十分惨重的损失。同时,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浪潮下,涌现出较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这些金融机构虽然能够对数字信息进行大量获取,但缺乏足够的信息处理与风险控制能力,难以深入分析数字金融产品所面临的风险,导致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出现破产、跑路等现象。
在数字化时代下,信息透明度显著提高,个人隐私难以得到保护。一方面,社会化信息增多,能够对个体信用等关键信息进行便捷获取;另一方面,一些人员不正当使用个人信息,甚至增大诈骗案件的发生率。信息技术应用之前,诈骗往往集中于局部地区,受地域范围的限制。而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后,诈骗逐渐向全球范围扩展。以区块链技术为例,一些不法分子将其应用于洗钱领域,隐蔽性、专业性随之增强。
公共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最大化社会福利,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过程中,需随之完善公共政策体系,在保持数字经济创新势头的基础上,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
现阶段,国家日趋重视数字经济的创新,先后将一系列补贴、扶持政策等制定出来,对信息技术创新、数字经济发展产生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在未来发展中,需密切关注创新所造成的破坏效应,引导那些受到技术创新影响的企业、群体等结合时代发展要求,及时转换与提高技能。部分群体难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需制定针对性的救济政策。一些企业缺乏竞争能力,则需进行必要的破产清算[4]。
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由于起步较早或经验丰富等,占据了一定的先机。其他后续创新者通过深入研发和经验积累,将更高质量的技术创新出来,这样将会有竞争替代效应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原先占据先机的厂商可能会对新技术的应用进行阻碍。因此,要及时限制或消除掉潜在的阻碍因素。如果这类企业对政策层面的保护进行谋求,相关部门及人员要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避免对面临淘汰的技术、企业等进行过度保护,否则数字经济的发展将会受到阻碍。
信息技术创新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而技术创新存在着较高的风险。结合已有经验可以得知,获得成功的企业只占据了较小的比例,大部分企业的冒险并未获得预期效果。一方面,要对企业家的创新冒险精神进行培育,以便促使更多的新技术被研发出来,一系列新的市场得到培育。另一方面,社会要包容具有冒险精神的企业家。相较于投资者、政策决策者等外部人员来讲,企业家获取的内部信息更加丰富,因此,企业家实施的行为可能会与原先社会最优目标所偏离。针对这种情况,需积极建设社会信用能力,促使企业家的逆向选择问题得到减少。对于在技术创新中没有获得成功的企业家,需允许其破产。而部分个体如果存在着欺诈或恶意套现等问题,则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信息在数字经济时代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通过挖掘和利用数据信息,能够将商业价值创造出来。因此,企业会采用各种方式对信息进行获取,这样将容易侵蚀到个人隐私。面对这种情况,需对个体隐私进行积极保护,在避免破坏到个人隐私的同时,科学评估与恰当使用社会化信息,如社会信用等。如果一些企业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过度获取与使用,相关部门需及时介入进来,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惩处。从社会层面而言,需将基础性信息恰当提供出来,从信息角度提高社会运行效率。
综上所述,数字经济的创新必然会伴随产生破坏效应,在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基础上,需密切关注破坏效应与潜在风险。通过对最优公共政策进行探讨和制定,促使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得到保证,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得到实现。相关部门及人员要深入开展研究工作,全面分析数字经济创新所造成的破坏及影响,完善相应的政策机制与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