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桂先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1460)
在日常语境中,“信”主要有以下几种意项[1]:
1.诚实,不欺骗;《论语学而》:与朋友交而不信乎?《孟子尽心下》:“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
2.信用。左传宣公二年:“弃君之命,不信。”;失信。
3.信任,不怀疑,认为可靠;《论语颜渊》:“足食足兵,民信之矣。”
4.信仰,崇奉:信徒。
5.的确,确实;《尚书.金腾》:“信,噫,公命我勿敢言。”左传昭公元年:“子皙信美矣。”
6.随便,任意:荀子哀公:“故明主任计不信怒,闇主信怒不任计。”信步,信口开河(随便乱说)。
7.符合真实情况。《公羊传.昭公十二年》:“如尔所不知何,春秋之信史也。”《老子》:“信言不美,美言不信。”
《左传.庄公十年》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对曰:“小信(在此做信用解)未孚,神弗福也。”
在现代司法体系中,一个案件审理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验证,如果认为证据符合实际情况,视为证据可采信,否则不属于采信范畴,对审判过程中不起作用。
8.函件:给他写封信。
9.消息:《太玄经》:“阳气极于上,阴信萌乎下。”报信、喜信儿。
10.信石(中药名词,砒霜)。
11.同“芯”。
12.舒展,伸张;通“伸”。
“信”的意项,第10.11.12.属于特殊用法,在此不作重点论述。前9 中意项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信”置于道德伦理范畴。认为“信”是人或者组织之间应该遵循一定的约定。如果不遵守约定,就属于“失信”(失去信用),陷入“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的道德风险。“信”的另一种意项,体现为人对认知对象的精准描述。人对认知对象的描述越精准,对认知对象的客观情况把握的越准确,最终为人类实践所欲达到理想效果提供了前提。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信为:“诚也,从人言,会意,息晋切。”[2]同时,信还有两个古异体字:、訫。这两个异体字从造字方法上看,都属于会意字,前者的“亻”加“口”,意指通过人的口中发出语言都是值得信赖的;后者是“言”加“心”,意指发自内心的言语是值得相信的。由此可见,古代汉语语境中的“信”,都包含着对人的道德约束和认知诉求。基于此,人们在产生和运用“信”这个语词的过程中,对它的动机与效果也寄予厚望。结合“信”词系在汉语语境中的具体运用,按其意向性为标准划分,主要有两大类别:一、伦理道德意向性;二、认知诉求意向性。“信”的伦理道德意向性主要是指“信”的使用领域在于理想社会关系的构建,认知诉求的意向性则表现在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对认知对象的确定性方面。
因此,要系统科学的考察“信”的语言流变和意义考辩,首先要认真分析人类内心对“信”的意向性特征。在分析完人类意向性特征之后,才能哉讨论“信”在伦理道德意向性与认知诉求意向性问题。
首先讨论关于“信”的意向性问题。借用现代哲学词汇,人类对“信”的探求体现着人类的“意向性”(英语:Intentionality)特征。
一般意义上讲,意向性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最大特点,是指人类具有的独特的,对外界事物返照于人类内心的知情意现象。因此,意向性一词的使用,是人类认知科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按照词源考证,最初的“意向性”来源于经院哲学,19 世纪哲学家、心理学家布伦塔诺在运用该词的时候,讲其作为与“物理现象”相对应的人类心理现象。在布伦塔诺看来,心理现象对于人类来讲具有特殊的意义,(psychical phenomena)。布伦塔诺在专著《经验主义视角下的心理学》中对“意向性”进行了内涵分析,他认为“意向性”有两种含义:1.意象活动的内在性,即意识的内容可以包含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东西;2.意象性是指人的意象活动跟某种对象有客观联系。他的学生胡塞尔侧重于对后者的承接,在其《逻辑研究》中加以阐述,意向性问题遂成为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研究的关键问题和重要构成部分。
从文首所举的例证来看,人类作为认知主体,在开展“意向性”活动进程中,即有对客观物理世界的界定,比如例7,也有内心理想的心理状态的表述,比如:例1、3、5、6。具体来看,“信”的意向性,呈现为对物理世界和心理世界的双重建构诉求,这就要求人们在进行“信”的意象活动的时候,尝试运用人内心的不安稳、不确定的主体意识,来获取对客观物理世界和呈现为道德抑或伦理层面的确定性。这两个方向的尝试,印证了人类语言运用的场景。
基于人类“信”的意向性诉求,下面针对语义的两个场景进行分析。
“信”在伦理道德意向性呈现过程中,主要呈现为对人和组织(囿于论题所限,这里的“组织”包含了国家、社会组织)的进行概念界定。一般来讲,伦理和道德是一对可以通用的概念。所谓“伦理”方面来讲,“信”要求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和组织之间需要道德约束,通过正规途径达成的共识,要在实践过程中执行下去。从“道德”层面来讲,“信”以善(诚信)恶(失信,不诚信)为标准,更多变现为个人对自身生活秉持的行为准则和意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其伦理道德问题,转换为个人以及法人如何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创建个人或者“组织”的“信用”问题。比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社会信用状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可以视为“信”在伦理道德意向性层面的表达。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条件下,信用的产生有以下特征:
信用的产生来源于私有制和分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着处于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决定了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也因为所有制关系的不同而处于不同的地位,进而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具体关系。同时,限于具体历史条件限制,人类生产方式的不同,决定了自然分工的存在。于是,人类社会就处于生产的单一性与需求多样性的统一,要解决这一矛盾,只能拓宽交换的领域和途径来解决。
在生产与交换出现错位的情况下,交换无法实现,互通有无的唯一办法就只有借贷了,人们之间的信用及信用关系由此产生。
人类进入现代社会,比之于最大的不同在于“信用”开始作为独立要素在社会中出现。信用成为独立要素的前提是,随着商业的发展,商品的交换日益发达,对买卖双方存在着交易错位造成的。按照经典的交换逻辑,买的一方要支付给卖方的产品相对应的交换价值。这种交换价值在马克思称为“一般等价物”。进入马克思考察的18 世界欧洲世界,“一般等价物”是货币在交换领域的重要功能。买方的货币在与买方的交换中,需货币发挥直接的支付手段只能。“信用货币的自然根源是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3]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因为买方的现金流或者卖方对货币支付的特殊,可能会出现买卖不能在同一时间空间交易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预付或者赊销的出现,“对于这类先通过出售而在形式上让渡使用价值、后在实际上向买者转让使用价值的商品来说,买者的货币通常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4]这种情况,最终导致了现代信用制度的产生,进而形成货币形式的债权或者债务关系。“货币形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具有货币关系的形式—所反映的不过是更深刻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对抗。”[5]
上述观点,马克思集中体现在他的巨著《资本论》中的信用和信用制度相关章节。伴随着资本主义发展,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行为在人类经济活动中占据着日趋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买卖双方的直接货币交易行为,开始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来,提供这种分离服务的金融资产阶级,开始更加注重买卖双方的未来兑现和支付的能力。在这种条件下,买方的赊购行为和买方的预付行为,都为第三方风险监管提供了更大的考验和要求。
通过研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运用方法,我们可以得知:信用关系不是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而是为商品货币经济关系所共有。“信”的道德伦理诉求,在现代已成为现实的经济和社会关系。
“信”的认知诉求主要是指人们在生活进程中,尝试对认知对象的可信度进行探索和考量行为。人类对认知对象有发自内心的精准和精细要求,“信”的认知诉求意向性,就会通过构建学科话语来呈现。
比如,在历史学领域,人们对“信史”的认知与评价,就体现了这一点。在汉语语境中,“信史”即翔实的史书,有文字记载,或有实物印证的历史。语出《公羊传·昭公十二年》:《春秋》之信史也,其序则齐桓、晋文。在公元前九世纪五十年代(前841 年,又称“国人暴动”),标志着中国半信史时代结束,信史时代开始。
随着考古技术的推进,原本属于非信史存在的文化因素也开始逐渐呈现“信史”的特征。比如,对于尧舜禹是传说还是“信史”的界定问题即属此列。关于中国信史问题,国内外学术界争论不休。清朝晚期,随着西方思想的逐步引入,中国学者开始从学术角度来研究中国历史。对于中国文化的传说部分,因为缺乏史料支撑,并未得到西方学术界的认可。解放以后,我国的学术界在国家支持下,开始从考古角度来认知中国古代史。特别是传说与信史含混的阶段,主要是夏及其以前。据最新的考古成果显示,2015 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山西陶寺遗址考古成果发布会上宣布称:随着对平阳的发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尧舜禹时代逐步从传说成为信史。
按照文献记载,尧曾经建都于平阳,即后来的临汾一代。但长期以来这种说法只存在于史籍和传说中,没有地下考古发掘来支撑这一论点。从上世纪70 年代以来,随着考古所山西工作队等部分的努力,对临汾的陶寺遗址进行长达37 年的考古发掘。随着平阳考古的发掘,真正实现了中国信史从商朝上溯至尧舜禹时代。陶寺遗址兴建与使用的时代距今4300—4000 年。[6]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队队长何驽提出,陶寺是最初的“中国”。中国传说意义的第一个朝代夏朝,可能不是最早的国家社会。最早的国家社会形态可以推到三代之首的“尧”甚至更早。陶寺遗址可以证明了“帝尧邦国”的存在,呈现出来的考古成果已经具备了较高的文化特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历史研究所副所长王震中对陶寺遗址有着深入的研究,多年以来坚持将遗址发现与古代历史相结合进行研究。他认为,上古史尽管缺乏史料,以传说形式存在,但是随着考古发掘力度加大,成果可以印证上古传说。陶寺遗址就符合这种特征,不可多得的考古与历史有机结合的遗址。通过详细深入的考古发掘,可以对尧舜禹时代的社会发展阶段进行相对科学的说,进而为重构中国上古史提供了可能。
陶寺遗址在中华文明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逐渐明晰,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其考古成果与目前的文献的匹配度可以看出,中国文化传承已久的集权概念、私有观念、日常伦理与天文历法等在陶寺遗址时期已经存在。按照这一逻辑,中国文化的基因,极有可能在尧舜禹传说形成时期以前就已经逐步完备了。因此,我们可以相信:中国文化的雏形极有可能在尧舜禹之前就已经具备,可能暂时称之为“古国文明阶段”。夏朝之前的尧舜时代,属于这个阶段的重要产物。大禹成为夏朝皇帝,是建立在对尧舜的文化和文明继承上。对于中国信史的开拓方面,我们要有充分的文化自信。
通过人们对“信史”探讨和追寻可以看出,人类孜孜以求的,对外在世界的确证性的遵循,通过追溯传说时期到信史的转换,体悟中华传统思想宝库中传承下来的精神财富,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通过对“信”的语言分析及意义考辩可以看出,“信”作为人类特有的心理—认知意向性特征,呈现出:一、伦理道德意向性;二、认知诉求意向性两个向度。因此我们在考察“信”这一心理—认知对象,要注重上诉两个意向性诉求的关注,才能对“信”的文化考察形成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