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新规及相关条款对家庭财产传承的利好

2021-11-26 22:23:56吴修贵
魅力中国 2021年22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人遗嘱

吴修贵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一、民法典出台前继承领域的困境简析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私有财产状况和家庭关系等的变化,人民群众所拥有的私有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尤其是近年来继承纠纷案件不断见诸报端,对继承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现行继承法在许多方面已无法满足和应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理论和实务方面均要求继承的规定应当有所调整。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在法定继承时,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确定直接影响到继承人的权益。目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近亲属,且范围过窄。主要表现在:一是与当下的家庭结构不能相适应。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家庭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子女的数量减少、以核心家庭为主。家庭规模的进一步缩小,近亲属情感有所弱化。遗产继承既要防止遗产轻易归公,又要发挥遗产的抚养功能,其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规定要有助于增强家庭的经济上和情感上的联系,维护家庭的伦理和亲情。二是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不利。我国家庭财产的数量与种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三是与我国人民的继承习惯不相符在我们国家,叔伯姑舅姨与侄子女、外甥子女之间的感情相对十分深厚,把他们排除在继承人范围之外有所不当。四是与国外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大趋势不相吻合。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近年来有扩大的趋势。

其次,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的规定不够完善,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私有财产的种类和数量的增加,通过立遗嘱来处理财产继承与避免财产纠纷、避免财产的分散与发挥财产的最大效用,都需要更加完善立法。其一,计算机普及,自书遗嘱可否采用打印后再签名的方式;其二,是否应该改变代书人必须是见证人的规定。其三,公证遗嘱是否具有最高效力和是否可以以其他形式变更公证遗嘱。规定公证遗嘱具有对抗一切遗嘱的效力,显得过于绝对化,特别是在被继承人作出了公证遗嘱之后,没有能力或者条件通过公证再立遗嘱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时候,问题更为严重,相当于剥夺了遗嘱自由的权利。而且对于遗嘱的形式,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意思表示的形式是越来越多样化。

此外,对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宅基地适用权、网络财产等是否能作为遗产继承,现行继承法或多或少没有明确规定。

除以上列举之处,原单行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尚有许多有不足之处,对于家庭财产传承有极大影响。《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是《民法典》编纂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涉民众的继承观念继承习惯、继承行为与继承认知。而编纂出具有时代意义与国别特色的《民法典·继承编》,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众表达继承夙愿、实现继承期待的制度保障更是牵引民众继承观念、修正继承习惯、规范继承行为、矫正继承认知的法律依据。[1]

二、民法典继承编新规及相关条款发挥的利好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在原有单行法的基础上,回应社会需要,通过增删改的方式,民法典继承编对家庭财产传承起到了极大有利影响。

其一,法定亲属关系范围的确定和扩大。亲属关系范围的确定,对促进具有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的相互养护、相互扶持、和睦亲善有重要价值。亲属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依据的。亲属关系的规定,对继承的法律领域也具有基础性价值。

民法典明确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其二,亲子关系的保障得以加强,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者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规定使亲子关系的确认第一次被法律化规范,亲子关系可以独立成为诉讼请求得到立案审理。而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可以是父亲或者母亲,也可以是成年子女本人。这些规定,提升了对于“子”的权益保护,使其在身份、人格和有可能获得遗产受益的财产权等多方面,都有了确定的基础。

其三,完善了遗嘱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除了法定监护,《民法典》还丰富了意定监护的内容。其中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内容,增加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主动性选择和安排。意定监护也强化了成年人在自身遇到健康或事故意外、年老病衰等情形下,能预防性地安置恰当的监护人的权力,以便及时使得自己在健康陪护、医疗方案、财产处分等各方面得到有效的保障,实现当事人在丧失行为能力时,仍旧满足应有的尊严,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

关于意定监护,疫情期间关注生命,意定监护需求激增。现在的社会,人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大,不仅是跨省市,甚至跨国界、跨洲际,以后还有可能跨星球,加上疫情、政治、战争等不可抗因素的存在,为了到位的监护尤其是财产的妥善安排,有必要尽早做备案式安排。

关于遗嘱管理人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有:一,遗嘱管理人,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由遗嘱执行人即成为管理人,没有遗嘱管理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嘱管理人,没有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嘱管理人;二,.遗嘱管理人没有固化身份,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被继承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管理人;三,遗嘱管理人有法律明确的管理职责;四,遗嘱管理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给遗产受益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责任;五,遗嘱管理人可以收取相应报酬。上述规定表明,遗嘱和继承不再是简单的生活内容,它将是一项法律事务。作为遗嘱管理人,第一,必须具备责任心、能力和使被遗产受益人公允;第二,可以收费,但也要负法律责任;第三,他应该对继承事宜有长期管理、调度的工作资源。这些要求,都是专业化元素的体现,不是单纯的相互信任就能够完成的。遗嘱管理人势必走向专业化、职业化的模式。

其四,增加了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优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一条规定,虽然是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做了规定,但起实际效果还是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这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新内容。目前的社会,由于丁克家庭、独身不婚人士等越来越多样化人群的存在,私人财产的继承人缺位现象已经开始有所显现。但他们的遗产和权益,仍旧应该受到保护,他们的血缘亲属,仍应获得对于家庭家族的财产受益,这也正是《民法典》明确列出这一内容的意义所在。

其五,优化了遗嘱的形式。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过去有文章普法时阐述,打印遗嘱容易产生无效的可能,所以,这种清晰、规范的打印文件,基本要由当事人自己手抄再来一次。而《民法典》明文增加了对打印遗嘱的认定,同时也认定了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效力。

三、民法典继承编未来的发展方向简析

引入适当司法解释性质的法条,如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同时对于法条的编写应当更加精确、符合法理。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明确了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而不是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结语

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对于优化继承的方方面面都有重要意义,其利好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充分保护个人私有财产

《民法典》中继承人范围扩大,有利于对于私有财产更多的保护。除了家庭直系亲属,家庭血缘亲属也有继承的基础,这将减少私人财产成为无主财产的可能,充分保护私有财产。

(二)强化保障个人意思自治

设立遗嘱执行人、遗嘱管理人,以及意定监护、遗赠抚养协议,都是在主观内容、行为能力方面,强化了对当事人的个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障。遗嘱形式的多样化,也将鼓励个人主动设立遗嘱、发挥意愿制定实施,这都是在更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良好的法律基础环境,更好地满足人的完美生活愿望。

(三)继承的有序化、社会化

正如上面所提到的,遗嘱执行人、遗嘱管理人制度的出现,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的出现,都是为了良好有效地完成个人的健康和生命的完结或延续、家庭财产的继承。《民法典》的这些新规,都将使个人和家庭财富传承,引导向有序有效的社会规范化活动。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往我们对于家庭观念中存在的父母子女间基于血缘而天经地义的义务化生活,更多的将以协议、委托等契约形式,成为“管理式”的模式化生活。这实为一种进步,个人的生命、生存、人格、财产等所有权益,都有充分的支持保护,必将是更好的社会生活气氛。

(四)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共举

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团结,是社会和谐的基础。遗产管理人,能够实现家庭、家族内部就可以协调安排好遗产的继承事务,而且还有可能是长时期的安全发展,从而减少动则利用司法资源上法院诉讼。因为被硬性裁决下的结果,难免会因不解、不服从而对家人、对社会心存怨恨。这些负面情形,以后都会有所减少。

同样,老人对自己的养老有妥当安排后,两辈人都能获得相对自在的生活,“养儿防老”给双方带来的精神负担也能得到一定的缓解。

家庭内部多了有序有效的管理,家庭外面的社会也将实现有序的和谐。

以上都是《民法典》继承编新规将带来的积极作用,对中国的社会化进程带来更多可选择性、建设性的法律环境,让家庭财富传承有了更多样、更和谐的繁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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