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文化数据的整体性治理初探

2021-11-26 12:15杨茜茜中山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浙江档案 2021年1期
关键词:资源文化

杨茜茜/中山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国家文化政策对档案事业发展具有牵引作用。近十年来,档案文化建设相关问题引起了档案界的广泛关注,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到“文化自信”的发展过程中,档案界输出了以档案编研、记忆项目等形式为主要载体[1]的大量档案文化建设成果。当前,国家文化政策正大力推进基于文化大数据的“文化新基建”,这对于档案事业而言又是另一重发展机遇,档案文化建设的数据化转型议题呼之欲出。事实上,我国的文化政策演变经历了政治治理、经济治理的发展阶段,当前正处于文化治理的历史新阶段[2],对于当前国家文化大数据建设相关政策的理解也应当从文化治理的视角切入,从中发现国家文化建设中的档案需求,从而指导档案部门参与国家文化建设。在这一背景下,如何理解档案价值与文化治理的关系,如何理解“文化新基建”治理实质中蕴含的档案需求,以及如何继续在国家文化发展大潮中回应这种需求,是档案文化建设这一大命题之下面临的新问题。

1 文化治理框架下的档案价值发挥路径

文化治理是当前分析文化政策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其理论渊源兴起于葛兰西、福柯、本尼特等人对文化与治理的相关研究。已有研究认为,文化治理应当理解为一个“域”的概念或是一种治理形式,而非单一具体的目标或一套具体的做法[3],其功能可以理解为三个方面:在政治层面提供合法性机制、在社会层面提供文化认同和文化身份的支撑、在经济层面保证产业供给[4][5]。不难看出,文化治理的三个功能面向与档案作为文化记忆存储器而发挥多重价值的作用机制具有同构性[6-8]。文化治理作为一个治理域概念,在“档案作为文化记忆载体”以及“档案发挥治理价值”之间建立起一种可以联通彼此的、兼具跨学科基础的阐释视角。作为文化记忆载体的档案,可以经由文化治理的形式和作用机制,对政治、社会和经济带来多重影响。这对于我们理解档案的文化价值和治理作用提供了一个更具统一性的框架。

基于这一框架,档案文化价值发挥具有以下三个路径:首先,从政治层面看,档案资源能够经由文化路径,在国家文化认同的构建与强化之中发挥一定作用,从而加强国家向心力。其次,从社会层面看,档案资源的多元化以及档案治理的推进能够实现国家和社会档案资源的融合,进一步加强国家认同与社会认同的良性互动,促进国家文化认同和社会文化认同的统一,塑造更具有可持续性的社会文化环境。最后,从经济层面看,档案部门具备向文化产业提供档案文化资源供给的发展空间,通过对“大档案观”概念下的多种档案资源进行整合,并从文化维度挖掘档案资源的生产要素价值,开展档案文化服务,能够使档案资源以文化生产要素的方式支撑经济发展。

上述路径表明,档案能够以文化资源的“面貌”从政治、社会和经济等多个层面发挥其内在价值,通过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提供资源供给和服务,实现国家、社会等多层文化间的互动与认同,从而达到文化治理的效果。

2 文化大数据中的档案需求

2.1 档案文化数据的提炼与转化

首先,应当明确档案文化资源相较于传统认识下档案信息资源的概念差异。如果说,传统认识下的档案信息资源大多是基于来源或主题的识别来定义和划分资源体系,那么档案文化资源则更加强调档案的文化属性识别,即以档案载体或档案内容的文化属性为依据来定义和划分档案文化资源。以此为基础,档案文化资源可以根据文化场域的不同而划分成不同类型的资源集合,如红色档案文化资源、乡村档案文化资源、少数民族档案文化资源、非遗档案文化资源等,代表着不同层面的国家文化和社会文化。

而一般意义下的档案文化资源,又可以进一步提炼和转化成为档案文化数据。一方面,档案文化数据是数据型的档案文化资源,具备更高程度的可计算性和更细粒度的可分离性,能够在文化产业和产品开发中发挥其深度价值。另一方面,档案文化数据是档案文化资源的“切片”,能够从更多不同的角度阐释其承载的文化内容。

档案文化数据的提炼与转化,是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之中的“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9]便是以历次文化遗产普查记录和文化遗产建档资料为基础而建立的,这充分体现了档案文化数据的基础作用和文化供给定位,同时也要求档案文化数据提炼和转化的进一步拓展与深化。

2.2 多源档案文化数据的整合与互动

面向文化治理,档案文化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应当以实现多元文化互动、增强文化认同为目标。新修订档案法第七条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这与我国近年来广泛提倡的少数民族档案、文化遗产档案、家庭档案、口述史料等多种类型档案资源建设的实践实现了衔接,在一定程度上蕴含对多种档案文化资源建设的支持,与国家文化治理的发展需求相一致。

为此,需要对不同主题、不同层面、不同背景的档案文化数据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档案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和数据标准,对数据进行同构化处理,使用户能够对多种文化的共性和特色形成整体认知,从而在增强个体与群体文化认同的同时,实现不同个体与群体之间的文化互动。

2.3 档案文化数据的开放共享

2020年,国家有关文化部门先后发布《关于做好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提出文化资源供给端数据资源库建设和文化资源数字化等一系列要求,其目的都是为了加强文化资源的数据化供给,为文化产业输送优质内容。这就要求在提炼、整合档案文化数据的基础上,对其实现更大范围、更高程度的开放共享。

档案文化数据的开放共享应当以数据产品为主要载体,通过对文化内容的价值识别,抽取部分数据形成数据集。这样的数据集开放共享能够为社会化的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丰富而“正统”的素材资源,如利用文物文化遗产的模型数据能够开发出更接近真实的文化创意体验产品和文化精品,利用文物文化遗产的普查数据能够开发出文旅休闲相结合的数据产品,提高国家文化产业的整体质量。

3 档案文化数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档案与文化事业体制机制的碎片化问题

我国现有档案事业的发展主体以档案系统为主,而文化事业的发展主体则以文化系统为主。其中,各级各类档案馆作为档案资源的保存机构,其对应的管辖部门一般同时包括档案主管部门以及档案馆所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如果从“档案系统中的文化事业”和“文化系统中的档案事业”两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可以总结出当前实践当中存在的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在档案馆所属机构隶属于文化系统的情况下,档案馆往往能够更多地直接参与到文化事业发展之中,如中国电影资料馆等。其次,在档案馆所属机构不隶属于文化系统的情况下,档案馆提供档案文化服务的方式虽具有特色,但较为单一,与多元化的社会文化事业乃至文化产业的融合都尚不深入。再次,文化系统之下的各类文化机构大多管理着具有自身特色的文化资源,并以这些资源的直接生产和应用为业,尽管近些年国家倡导或要求文化机构系统化地建立关于文化资源的档案资源,但由于缺乏档案视角的顶层设计,这类档案资源也开始出现碎片化和“信息孤岛”问题[10],且应用方向也尚不明确。可以说,文化系统之中以文化再生产为目的的档案管理体系也尚未成型,相应的档案资源更是还未纳入国家档案系统的规划管理之中。最后,在上述的体制划分之下,大部分文化系统之中的发展规划、机制设计和资源配置也都没有涵盖档案馆等档案保管机构。可以看出,档案事业与文化事业在体制机制层面存在着碎片化问题,使得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和文化机构中的档案文化资源较为分散、缺乏统筹,因此需要在档案系统与文化系统之间建立更加完善的协同机制。

3.2 档案文化数据开放共享的保障制度问题

首先是既有基础薄弱。传统档案资源由于强调机要特点,未能形成顺畅成熟的开放共享制度。档案资源的开放具有特定的法律约束,档案资源的共享又由于缺乏面向内容的整合机制而未能得到有效实施,现有的档案资源共享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以目录级共享为主,内向性特点仍然比较突出。上述现实基础,也影响到档案文化数据开放共享体系的建立。其次是档案数据制度尚未成型。尽管学界与业界都对档案数据化的发展态势形成共识,但针对档案数据特点的管理制度构建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而尚未成型。档案数据的开放共享需要以一定的保障制度为基础[11],如数据资产地位的确立、数据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承载数据开放共享的技术工具规制等。保障制度的缺失将使档案文化数据的相关主体缺乏开放共享的意愿和信心,使档案文化数据资源的价值发挥缺少来自资源主体的内生驱动力。

3.3 档案文化数据的文化价值整合路径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档案数据文化价值的理论阐释与主观认识还不足以支撑业界构建起档案文化数据资源体系,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档案文化数据的价值整合路径都还不够清晰。档案文化数据的价值整合路径,是在充分剖析档案数据文化内容的基础之上,依据特定文化价值阐释与文化服务产品设计的需要,将具有对应价值的档案文化数据予以整合,从而为上述需求提供有效支撑。这种基于文化价值的整合有别于传统的基于来源或事由的单一整理思想,是一种立足于档案文化价值识别和挖掘的整合路径。数字文化资源的价值挖掘与文化内容阐释本就是一个新的命题,大量的数字人文研究与实践便缘起于此。以数字人文或其他相似方法而开展的档案数据构建、整合和开发工作都还在探索之中,尚未形成理论化的、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经验和理论,因此迫切需要从方法论层面对相关成果之中所采用的文化价值整合路径进行深入研究和阐释。

4 档案文化数据的整体性治理思路

档案文化数据管理是以档案发挥文化治理价值为目标的一项工作,需要在整体上实现多源数据的识别、转化、整合、开放和共享,从而实现以档案资源为载体的多种文化认同的互动统一。而当前以碎片化为元问题的档案文化治理功能发挥不足,在文化大数据的背景下即表现为档案文化数据治理的碎片化问题。综合上述分析,本文尝试提出以档案文化数据为基本概念范畴的整体性治理思路。

档案文化数据应当理解为一个广泛的概念。从档案与文化相关的已有研究看,档案数据服务于文化事业的主要途径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将狭义的档案数据[12]应用于文化服务产品的生产,如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基于档案资源的数字人文项目等,可以理解为“档案数据在文化事业中的应用”;第二是对文化事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广义档案数据进行整合,使其能够应用于文化事业管理,即“文化事业中档案数据的应用”。由此可以认为,档案文化数据大体上可以分为“文化内容型”和“文化管理型”两类,这一分类并不必然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体现为档案文化价值的两种认识,也就是根据档案数据的应用价值,将其作为文化内容资源,或者作为文化管理资源,从而分别运用于文化产业或文化事业之中。

整体性治理是解决碎片化问题的一种可行思路,主张通过协调与整合,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的目标一致和行动一致[13]。本文所提出的整体性治理旨在以合理发挥档案文化数据价值,服务档案文化建设的长期发展为目标,将分布于档案系统和文化系统之中的档案文化数据视为一个整体,通过整体性数据治理的理念和方法,对当前的碎片化现状进行协调统一的过程。从大体方向上说,该整体性治理思路包括数据资源整合及其保障制度建设两个层面。

4.1 档案文化数据的整合

首先是纵向整合,即分别对文化内容型和文化管理型档案数据进行整合。内容型档案文化数据主要分布在我国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之中,档案文化数据整合应当更加突出文化内容上的关联性与相通性,体现特定的文化基因、文化主题甚至文化叙事,以“元文化”的叙述为核心,建立档案保管机构之间的文化协作机制。例如可以根据文化同源和文化共生的历史渊源,构建区域级的大规模档案文化数据开放平台或相应的小规模档案文化数据服务产品。管理型档案文化数据则主要分布于我国各级各类文化机构之中,围绕文化机构的管理活动而形成。该类档案文化数据具有传统意义下档案资源的“职能”特征,与文化机构的职能活动密切相关。管理型档案文化数据的整合本质上以文化机构的目标协同和行动协同为目的。具体而言,可以通过文化机构的档案数据开放共享等方式实现中观和宏观层面的治理性整合,由此倡导文化机构间的协作、互补与共生,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重复建设或数字资源鸿沟。其次是横向整合,即跨越档案系统和文化系统,对内容型与管理型档案文化数据进行整合,其整合方式可以借鉴于开放数据平台的构建。以管理型档案文化数据为框架,以内容型档案文化数据为载体,构建起更符合文化大数据治理需求的数据体。例如,参考“文化地图”[14]或“时空再现”[15]的理念与形式,按照空间或时间维度整合区域内档案机构和其他文化机构的基本数据,并以此为框架建立开放平台,使得相关主体能够基于这一平台进一步整合机构之间具有关联意义的文化内容数据,为文化认同的构建、文化产品的开发提供依据。

4.2 档案文化数据制度完善

就现状而言,要加强文化治理与档案治理的融合,必然需要改善制度供给,为档案数据的文化价值发挥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具体来说,在当前发展阶段,这些制度应当首先以促进档案文化数据的开放共享为直接目标,因此较为迫切的制度需求主要如下。

第一是确立档案文化数据的文化资产地位。数据治理的相关研究普遍认为,数据资产地位的确立是保障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和开放共享的必要条件[16],这对于档案文化数据而言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尤其对于档案文化数据的传播和开发需求而言,只有在法律层面确认档案文化数据的管辖主体并明晰处置权利等数权问题,才能够使得相关主体具备数据开放共享的意愿,同时也才能明确利用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从技术层面看,现有的区块链技术则能够为档案文化数据资源资产的地位确立与实际运作提供可行工具。第二是推动建设档案文化数据的开放标准。除了上述对于促进档案文化数据流通的“环境准备”之外,切实建立档案文化数据的开放标准也十分重要。档案文化数据的开放标准应不同于政府档案数据的开放标准,面向文化需求的档案数据具有其独特的资源特点和应用规律。因此,也有必要针对档案文化数据的内在特点和流通特点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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