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霞,向 准
(吉首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传播讯息的速度加快,新闻的连续性报道和信息发布系统的滚动性报道使得讯息的时效性和互动性提高,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透明度也显著提升。同时,民众对刑事司法案件的结论表现出极大兴趣,常常采用不同社交渠道表达自己的看法。这种“无形”的舆论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让司法机关更谨慎的处理案件,另一方面舆论监督具有蔓延快、发酵快、畸变快、掌控难的特点,如果民众断章取义,用朴素价值观和道德观审视案情,裹挟司法机关审判,就会与法律权威和理性审判相冲撞,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研究如何实现有效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的平衡具有积极意义。
1.舆论监督的涵义
“舆论是社会上值得注意的相当数量的人对一个特定问题表示的个人意见、态度和信念的汇集。”[1]进一步看,舆论是社会公众面对社会现实及各种现象和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与表达情绪的总和,对事态发展和社会进程产生一定影响。这里中的“舆论”尤指网络舆论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即对工作的执行者、工作进程和结果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结果朝着预定目标和方向发展。舆论监督,是公众对社会现象、问题通过传播媒介表达自己观点和建议,监视、促进问题解决的过程。其应界定为公民通过广播、影视、报刊、自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表达自己观点和看法,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及社会上发生的有悖于道德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批断和制约的行为。文中探讨的是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的关系,故监督的主要是刑事司法案件的审判和处理进程。
2.舆论监督的特征
舆论监督在新时代下呈现出新特征,主要有:
(1)监督主体的人民性和广泛性。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舆论监督是实现宪法赋予的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意志的重要体现,人民充分享有言论自由权。广泛性在于舆论监督的主体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职业群体、社会组织乃至全体公民。
(2)舆论监督的开放性和时效性。与纸媒体、视听媒体时代不同,网络媒体和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呈现出更大活力。后者能通过无线网络技术和移动通讯设备相衔接,既实现了向受众传播,也达到接受信息反馈的目的。公众利用自媒体平台成为一种信息源,通过活动,将信息源源不断向外辐射,实现了信息传播和互动。刑事司法案件因侵害的社会法益极其严重,以其独有的社会尖锐性受到民众关注,这一方面反映了民众政治敏感度和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体现了舆论监督的开放性。时效性指舆论监督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带动下打破时空单一维度的限制,信息能够及时传播、辐射,跨越地域和种族,公众获取信息的便捷程度和观点反馈速度大大提高,舆论监督更具时效性。
(3)监督主体的主动性和监督方式的多元性。当代社会,自由、民主、公正、法治的社会秩序正在形成,公众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进一步加深,监督主体愈发主动的反映诉求,促进了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有利于监督权的行使。舆论监督方式除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近年来微博、知乎等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社交网络平台受到热捧。甚至一些社会案件先经曝光而引起公权力机关警觉,如日本女留学生江歌遇害案等,信息传播渠道的丰富促进了舆论监督方式的多元。
1.司法审判的涵义
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活动。审判活动可分为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司法审判的涵义则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处理案件,做出判断和裁定的专门活动。
2.司法审判的特征
(1)专属性。司法审判是法院以国家名义行使审判权的活动,即审判主体专属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故司法审判权统一由法院行使是由宪法确立的专属权。
(2)中立性。司法审判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当事人在司法过程当中应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法官应不偏不倚,在当事人中保持中立,只服从于法律,而不受个人情感和非理智因素的压迫。
(3)被动性。它包含两个含义,其一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司法活动只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进行,被动等待而不主动出击,这和前述司法审判的中立性相互印证。其二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只在当事人诉请范围内裁判,不超越诉讼请求范围。审判权作为一种消极性权利,法院非依职权主动干涉。
(4)终极性。即在纠纷解决机制当中,司法权是最终裁判权。相较协商、调解、仲裁等解决纠纷方式,司法审判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具有权威和震慑力。此外,我国实行两级终审,案件经由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具有最终属性。
文中斗争性和同一性契合标题的角力和平衡,角力理解为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间的博弈、斗争。同一性理解为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间的平衡,属相辅相成的良性互补关系。
1.二者信念和目的趋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切身利益
发挥舆论效能的目的是为保障公民知情权,是对司法执法不透明痼疾的监督,从侧面反映了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这与司法公正的出发点不谋而合。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的价值在于制裁和谴责触及道德底线及违法犯罪的行为,都服务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舆论监督从大众道德角度出发维护公正,司法审判则在法律框架下遵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思维发挥法的效用,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2.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价值上天然具有联系
舆论监督反映民众的监督权利,司法审判体现司法机关的审判权。审判权从本质上也是民众权利,只不过服务于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的运行而蜕变成国家公权力的组成部分。故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度关注舆论走向和民意趋势是合理的,舆论监督能提高司法透明度,对司法腐败更是激浊扬清,体现二者价值上的同一性和互补性。
1.舆论的参与将司法审判带到“阳光”下,保障公正司法,纠正司法不公
当代媒体舆论的开放性和时效性不可同日而语,讯息跨越时空向外扩散。加之信息时代发展,国家愈加重视体现民意的舆论。正因如此,舆论在监督司法运作机制时如鱼得水。2019年“孙小果涉黑案”一经媒体报道便掀起轩然大波,本在1998年因强奸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死刑的孙小果,又在2019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云南列为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典型。民众对此进行激烈讨论,各媒体和自媒体平台争相报道,舆论一再发酵,反向推动司法机关做出回应。在舆论监督下,云南省高院依法对孙小果案启动再审,查清犯罪事实并牵连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操作后,依法撤销原再审判决,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由此可知,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离不开社会舆情的监督,与黑恶势力“保护伞”做斗争,民众必不可少。
2.舆论监督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我国坚守的司法原则,它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也是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正常履行职能的要求。然而现实生活中,司法独立的实现却在权力上有一定阻碍。从外部来讲,法院不隶属同级政府而受上级法院监督,但现实中法院与政府间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难以做到绝对独立。从内部来说,法院内是行政隶属关系,虽然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的推进,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和终身负责制得以落实,但不排除有“灰色地带”。这种情况下,舆论监督的力量得以彰显,媒体对刑事司法案件的报道和实时追踪使得案件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有民众的关注和追究,审判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裁量证据、论证说理及发布判决时会仔细裁断和斟酌。因此可以说舆论监督能促进司法独立。
1.舆论监督的随意性、非专业性明显,民众以道德视角审视刑事案件,与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专业性相抵触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自发监督方式,源于宪法中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和束缚,而是阈于法律框架范围内。然而,也有不少民众把“自由”的限度扩大化了。基于网络平台的隐匿性,一些丧失伦理道德的随意性言论出现,如2019年微信圈侮辱烈士被追责的案件就出现在重庆等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虽是主体自主选择的行为,但必须与既有法律规定相一致。
从言论自由到舆论监督,两者本质上是公民对时事热点发表的看法意见,但舆论监督的对象更倾向于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和社会上发生的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而言论自由的随意性、情绪性、片面性色彩并未褪色。此外,民众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和认定法律事实的能力,“作为案件的局外人,普通民众所接触之事实有限,加以专业知识缺乏,其话语立场必然呈现道德化,与案件的评价往往诉诸于基本情感与直觉。”[2]那么,权威化、专业化的司法运作就会遭到舆论的裹挟,舆论监督效能减弱,作为法价值的秩序和正义也难以实现。
2.二者的作用领域界限模糊,社会舆情“胳膊伸得过长”致使司法机关频频掣肘
目前国内并没有针对媒体行业的法律法规,媒体对于何类型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报道到何地步等均未有清晰认定。虽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但是新闻法迟迟未出台,立法留有空白。媒体人基本是通过行业内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约束自己,而这种规制效果杯水车薪。尤其是随着新闻媒体陷入商业化趋势,追名逐利和引流成了标榜,媒体人便以“新闻自由”名义触手伸到未经审判的刑事案件,给案件事实的报道带上情感倾向和道德偏好。当这层情感滤镜呈现到公众面前,不单单是因为法律思维的贫瘠,横亘在民众和司法人员的隔阂进一步加深,司法机关掣肘而陷入进退两难境地。
1.“舆情审判”“预先判断尚未了结的案件”,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对司法公信来说,社会舆情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司法实务层面,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社会舆论的广泛参与,可以有效提升司法透明度,进而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但另一方面,不当或偏激的报道及舆论导向,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甚至于左右法官判案,形成所谓的‘舆情审判’。”[3]作为沟通民众和司法机关桥梁、传播信息的新闻媒体平台,在获取刑事案件“情报”方面,大部分依赖于当事人或周遭人的爆料,自然与当事人的利益不无挂钩。“以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为研究脚本,自媒体所发布的案件信息,交互性言辞在缺乏全面性甚至被刻意裁剪的虚假陈述引导下,具有较大的非理性,由此集结的舆论导向亦严重偏离客观事实。”[4]不偏不倚的报道成了渴求,未经司法程序即对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发布结论,这种主观倾向性的基调对于公众正确理解案情无益,由于“前理解”的偏向性,民众再对案件发表评论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显然,舆论出于监督做出的事先表述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2.媒体丑化法官形象,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高素质司法队伍,专业化人员配给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提供了智力支持。近些年,响应十九大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号召,全国司法系统采取了一系列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措施。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设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等。这些举措是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的缩影,也折射出我国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不足。然而,媒体频繁曝光司法腐败现象,将部分贪赃枉法的法官形象固化为整个法官群体的标签,降低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司法权威在大众面前有所丧失。“新闻媒体在揭露和批评司法不公时,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鼓舞民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增强对法治的信念,而不能有意无意地煽起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怀疑和不信任。舆论监督揭露和批评司法腐败固然是绝对必要的,但是要正确把握好监督的度。”[5]因此,媒体舆论的监督是必要的,但过于批评和指责会伤害忠于职守的法官情感,有损司法公信力。
1.基本案情与民众舆论表述
1996年8月,被告人张扣扣家邻居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17岁)因领里纠纷将张扣扣母亲伤害致死。同年12月,王正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张扣扣(13岁)发誓为母报仇。2018年2月,张扣扣尾随上山祭祖的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待二人返回时持刀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随后,张扣扣到王自新家中,持刀捅刺王自新数刀致其死亡。张扣扣还损毁王校军的家用车辆。2019年1月,法院一审判处张扣扣死刑,二审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死刑判决。7月,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由于社会影响重大和信息传播迅速的作用,张扣扣案受到舆论广泛热议。对于张扣扣,舆论一片同情,认为法院不应判处死刑。有网友甚至认为其是为母报仇的“英雄”,在评论区获赞最高的观点表述为:“死刑太重,明显不公,法律不公。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坚决反对死刑。”面对该案,舆论纷纷表示同情,认为这次事件是隐忍为母复仇,朴素杀人偿命事件,其情可悯不能运用死刑,甚至极端为不属于犯罪。反向形成秉公执法的司法人员恣意妄断的观点或结论,同时延伸到对刑罚的质疑。
2.法理分析
张扣扣案中民众舆论和司法审判之间的碰撞,是伦理道德观念和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放大。民众以传统道德视角看待该案,感性观念远超理性规制而表达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观点,这是可以容忍的,但以道德观点裹挟司法审判则不能接受。在司法审判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断是法治国家运行的必备要素。因此,正确处理舆论和审判的关系在该案中体现出妥当对待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道德和法律之间联系密切,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同时,道德与法律间又有明显差异。西欧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国家将最低限度的道德上升,加以规范化成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律和道德并非等同,法大于情是常理,法律将该案束之高阁,舆论一味用道德和情理审度就本末倒置了。法律是权威的,司法审判是庄严的,民众藉由对审判结果不满就攻击审判人员甚至怀疑法治精神是不理智的。此外,法院要想平衡与舆论监督的角力,在判决时则综合天理、国法、人情,及时回应民众的合理关切,做好判决释明说理工作,让依法做出的判决站得住脚,使道德和法律尽量吻合。
1.将法律问题道德化,影响司法公正,损害法治精神
在复杂案件面前,法官不可能按照舆论走向对案件作出裁判,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治原则。民意的监督固然重要,但从道德层面论定案件事实,会失去法律固有机制和逻辑思维。“就社会舆论的倾向性而言,道德评判很多时候都会占据问题探讨的中心,民众并非不愿意用法律视角来看待问题,一方面要求所有民众的意见都如专业法律一般严谨实在要求过高,另一方面刑事热点案件发生于生活,民众更愿意从生活角度出发,用道德评判多于用法律评判案件本身,这就与法律新闻报道相距甚远。”[6]就张扣扣案,法官如果向舆论妥协,不核准死刑,以暴制暴的行为就会得到认可,这与法治社会的建设相背离,也会损害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2.舆论监督演化为言论暴力,丑化法官形象
孙小果案中,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徇私舞弊,虽然受到惩罚,但社会公众仍心有余悸。公众厌烦冤假错案出现,在面对类似案件时,充分在社交媒体上发观点,审判结果与自己预期不符的,舆论“炮火”就转嫁于做出判决的法院和法官。“媒体以丑化法院与法官形象为引子,试图激起社会公众共鸣,对公权力机关形象造成损害。”[7]民众觉得量刑轻了,自然而然的臆测法官是否收好处;觉得量刑过重,侮骂法官。当然,现实中确有受存司法人员贪污腐败影响的案件,但不能将个人行为上升为对法官职业群体的攻击。辱骂、人肉搜索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是对司法秩序的动摇,因此个别案件丑化法官形象是舆论监督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3.媒体报道误导舆论走向
“南京彭宇案”作为道德滑坡的典型民事案例,引发公众对“扶不扶”问题的热议。从2006年案发到2012年案情水落石出,舆论口风天翻地覆。从刚开始谴责被扶者徐寿兰到真相大白时指向彭宇,媒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效果。“法院与媒体的互动不够、处置不当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剧了舆论的质疑。”[8]起初,抓住新闻热点的媒体纷纷将彭宇塑造成“见义勇为”的形象,标题定为司法不公、道德滑坡,助长了民愤。当事实真相浮出水面,彭宇确实撞倒徐寿兰,帮扶并非出于见义勇为。民众大跌眼镜,媒体噤若寒蝉。由此可知,新闻报道应客观、中立、真实,对于线索应查证核实再公然呈现,否则极易误导舆论走向。
司法公信力不仅是规范要求,更是民众对实现公平正义的内心确信,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间需保持合理张力和良性平衡。
在我国,造成舆情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舆论监督司法的内容不够明确,虽然我国近些年制定了一些关于网络舆论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总体较为分散,缺少一部提纲挈领的关于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的法律,而且也存在着网络舆论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不够健全的弊病。对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制定关于舆论监督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让民众有法可依,将舆论监督司法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宪法为根本大纲,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既要舆论发声,保障公民参与司法,又要厘清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的界限,为公民提供行为指导和价值指引,更好维护司法威信和法制尊严。公众需要明晰舆论监督有界,不能借言论自由随意定论。媒体平台等应不追求炒作,恪守职业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公正客观地报道。
1.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法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向公众准确发布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权威信息及时发布,有利于解释疑惑,引导积极的舆论走向,同时也为舆论监督司法构建良好的互动渠道。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虽在我国已经确立,但还不够。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经手的案件社会影响大,案情复杂,投入成本高,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民众较为熟悉,群众基础好,新闻发言人制度能取得澄清事实和普法的双重社会效果。从这一点来说,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必要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协调推进,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并针对性完善。
2.推进“阳光”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
为推进信息公开,彰显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我国接连开通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裁判文书网等,方便媒体和公民及时了解案情讯息,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让司法过程看得见、摸得到、感受到并非口号,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大力推进阳光司法,不断完善司法信息的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
媒体作为沟通民众和司法机关的桥梁,客观、公正、理性是其介入司法活动时首先要坚持的原则,使案件报道客观真实,对不熟悉的法律术语和对被告有失公允的评价要谨慎使用。“网络媒体对待案件事实要公正合理的进行评论,不夸大、不造谣,用理性思维和角度看待问题,而不能用感性思维制造失真舆论去误导群众。”[9]其次,媒体要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以法律法规衡量行为,不断提升自身法制观念,禁止发表干扰司法程序的偏颇性言论,追究业内媒体不遵守法律行为的责任。
司法审判人员要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牢记公正、廉洁、为民的审判伦理核心。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依法接受法律和群众监督。处理舆论干预司法审判时,坚持司法独立原则,秉公办案不为舆论所制衡,实现司法审判的公正和效率。一旦发现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文件进行处分和处罚。
公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理有序利用舆论平台,对未决案件发表看法时要理性克制、辨别是非,不被不良媒体诱导,不干扰审判秩序的正常运行。
舆论监督有促进司法公开、避免司法腐败等积极效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效能离不开司法机关、媒体和公民间的互动协作。民众需谨记有理性和节制的发声,不肆意站在道德制高点评判刑事案件。法院专司审判,贯彻审判独立原则,兼收合法合理的民意民情。同时,平衡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的关系还需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强化人民对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