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对民法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的立法研究

2021-11-26 00:10曾达平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人身民法

曾达平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58)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取舍

(一)“公平”原则

在民法中,法律的最终目标是公平公正的处理任何案件[1]。因此,“公平”原则具有高度的模糊性和抽象性特征,也是民法中一般价值和一般观念的重要体现。关于公平概念的解释,民法重点突出平等和公正两个重要思想[2]。特别是在商业活动和一般活动中,“公平”原则充分展现出不同的内涵和法律认定标准,由此导致法官在审判民事案件中,无法依据“公平”原则的内涵来作出最终裁判,需要考虑多方因素[3]。因此,本文认为在民法通则中最好不要明确规定“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公平”作为民法的基本理念,具有一定的统帅地位,但在民法典中作为一种宣示,是可以完全保留下来。

(二)“民事权利保护”原则

“民事权利保护”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属于一般条款,且民法典总则对其给予一般规定内容,但这些内容无法充分展现出民法本身所具备的独特价值观念[4]。因此,“民事权利保护”内涵可以理解为所有民事权利都享有法律保护。

在立法中可以对“民事权利保护”原则进行详细规定,但在理论上不适合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主要对权利滥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5]。从某一层面来看,“禁止权利滥用”实质是对民事权利行使的一般限制,重点关注民事权利行使是否具备“诚信”[6]。由此可见,这一原则充分体现出现代化的民法思维,即把人类生存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利益放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提出的详细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但是阐述的内容需要进一步作出修改。例如,第九条的第一款规定中重点强调民事主体的合法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且个人或组织不能对其进行侵犯。在第二条款规定中说到民法可以行使主体权利,但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承担各方面责任与义务。这一内容的表述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意思有着很大的区别。本文认为可修改为:若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出现滥用现象,其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关创新增设的两项基本原则的评价

(一)“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增设之评价

“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是继“诚信原则”之后又增设的一项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义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自觉维护交易的安全性[7]。

从民法理论来看,交易安全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财产交易时所表现的安全性[8]。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交易者的利益保护,如善意取得制度等。在现代民法中交易安全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定内容,主要维护交易秩序的整体利益。由此,导致法律通过牺牲个别当事人的权利来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如善意取得制度具有财产无权处分的物权人利益的牺牲。从本质来看,在法律中设置的交易安全保护各项制度,都是在整体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做出个人利益的让步[9]。因此,交易安全保护相关制度实质性效果是对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损失风险进行强制性的分配。同时,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必须直接在法律强制性法规的帮助下实现。换句话说,交易安全的维护者只能是法律,而不是肇事者本人。维护交易安全不能理解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

(二)“环境资源保护原则”增设之评价

在《民法总则草案》第七条规定中重点突出了保护环境资源的内容,把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从法律层面进行强制性规范。而这一规定属于“环境资源保护原则”的规定内容[10]。

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如何维护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保护环境方面。但是如何督促人民做到保护环境则需要借助法律和社会公德双方力量来实现。从法律层面来看,环境保护是一项强制规范,可以具体分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一方面是利用行政监督和行政审批等方法来加强规范民事主体的环境保护行为;另一方面从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来合理安排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等制度。总而言之,在民法中环境资源保护的立法目标充分展现出公序良俗原则。另外,民法本质是把环境资源保护纳入公共利益保护范畴之中,民事主体需要把消极层面的法定义务积极执行起来,进而避免出现个人道德义务与法定义务混淆现象。

三、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表达之评价

(一)民事主体范围的确定

民事主体主要包含两部分,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但是在《民法总则草案》中新增加了一个民事主体范围,即非法人组织,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在民法中表述上的先后顺序

1.人身关系的含义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把“人身关系”称为“个人关系”,“人身关系”属于“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总称。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民法理论把“人身关系”作为最终的法律用语。如今,关于“人身关系”是否属于民法的规范对象存在一定的争议,从适当的民法解释来看,不管“个性”如何理解,都是指个人的民法,而个人代表自然人和法人,具有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毋庸置疑的。基于这种情况,“人身关系”可以理解为至少一个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且发生于社会关系之中,但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关系不能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

2.“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先后顺序

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将“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先后表述顺序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是对徐国栋教授在2000年初提出的“重物轻人”思想的批判,突出了“人身关系”的重要性。然而这种批判并不被人民群众所接受,由此导致一些法学者在提出民法典建议稿时,将“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再次进行置换,但这种置换并未得到理论层面的赞同。

四、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民法基本原则主要包含“公平原则”“民事权利保护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基本原则又增设了“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和“环境资源保护原则”。本文认为在民法中维护交易安全是不能直接理解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而环境资源保护的立法目标在民法中是利用公序良俗原则来表现的。另外,在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表达研究时,本文着重探讨“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立法表述的先后顺序,发现将“人身关系”放置于前,“财产关系”放置于后,并没有得到相关学者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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