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国家土地资源的持续开发,加上土地资源本身的匮乏,导致土地资源的短缺加剧了需求与供应之间的矛盾。因此加快推进土地的开发管理工作至关重要。本文分析了影响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主要因素,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措施
2020年自然资源部发表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从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党中央对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电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十分重视的,并把它作为要完成的重要任务之一。实际上,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在早些年已经开始进行,近年来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农村还存在归属权纠纷等很多的问题,因而针对这些不同情况,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一、影响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主要因素
1.意识不强
一些农民没有受过教育,文化水平较低,不明白宅基地登记是非常重要的。自愿申请宅基地登记的农民极少,因此使得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展开非常被动。农民认为他们的住房是他们自己的私有财产,能在里面居住生活就行,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他们是毫不在乎的。因为他们对土地使用权这个概念根本就不了解,在他们看来。房屋是自己建造的,就享有永久的使用权,因此对于大部分农民而言,宅基地登记并不重要。
2.违法用地
在农村地区,有两种违法使用宅基地的情况,第一种是申请审批少实际建房多,第二种是没有通过审批就开始建房。违法用地的登记,必须要先进行处理,补办好用地手续才行。当前在农村地区,像上面说的两种违法用地的情况普遍存在,由于历史遗留和管理不善。一些违法用地的行为还没有得到依法处理或是严重批判,这是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一个重大障碍。
3.产权不清
农村宅基地产权会有不清晰的情况,主要是基于祖传房子和之前集体统一安排的宅基地。首先,祖先传给后人的房子可能因为后代不止一个,所以就出现一个房子上下层分属不同的人。另外对于一些公共区域,没有明确划分归属人,因此在进行土地登记时会产生一些纠纷。大家对于老房子的所有权,会进行争论,使原先和睦的家庭为了登记权闹得不可开交。因此有些农民害怕因为确权引起纠纷,宁愿不申请登记。
4.一户多宅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只能有一块住宅基地,也就是“一户一宅”。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上有不少村民都是“一户多宅”。这种情况的出现有以下几种原因,首先是老房子破损,很多农民建了新房就将老房子放置在那里,没有进行及时拆除;村民从祖先继承下来的房子,也属于一户多宅。还有的村民是接受赠予或者自己购买造成了一户多宅,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一户只能登记一处的宅基地,就导致很多宅基地没有资格进行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作基础差
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多年来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遗留的历史问题太多。原因主要是工作量比较大,加上农村宅基地的来源复杂,产权不明确,缺乏基础的地籍数据,在面对时毫无头绪,不知道该怎么展开。
2.两违情况多
在农村地区,违法违章用地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很多农民不经批准就擅自建房,或者是一户多宅的现象太过广泛,这些问题一直没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也阻碍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登记工作。
3.历史问题杂
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宅基地是遗传下来的或者是赠予情况等,就导致了宅基地登记权的归属人不明确,而且在处理当中也会出现一些纠纷,比如争抢宅基地的登记权,因此历史遗留问题是比较难解决的。
4.农民意愿弱
大部分农民对于农村产权制度没有明确的了解,所以主动参与的意愿不强。加上农村外出务工的人员较多,很多人常年在外打工、经商,就没有人在村里。因此也不能有效地进行宅基地资料的登记。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
1.加强政策宣传,落实便民措施
由于村民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并不明确,因此要让农民充分意识到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性,就要积极开展法律和条例宣传工作,使农民在进行宅基地登记时有法可依。农民应该认识到宅基地所有权是为了维护农民的权益,是有益的,而不是想要把事情变得更复杂。国土资源部门不仅要实施政策,也要改变自身的工作作风,从而促进农民办理宅基地使用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人员应该提高服务意识,耐心地和农民进行沟通,切实地为他们解决问题。在为农民办理宅基地登记时,要持有积极的态度,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履行本身的职能。
2.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对于某些地区而言,农村宅基地確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是非常困难的,在不同地区的执行情况各不相同,因此要采取的对应方法也不一样。比如在某些山区,地质复杂,宅基地类型也是多种多样,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上级要求,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可以具体操作也是符合规定要求的方法。
3.严把登记关口.做到依法依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农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财产权。但是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开展后,这个权利只有登记了才是有效的。从另外的角度看,只要登记入册了,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因此在进行宅基地登记时一定要避免出现失误,要保证工作开展的准确性。当农民递交材料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时,不仅要对资料进行认真的核查,也必须赴现场进行实地考证,确保做到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1]。同样在宅基地确权前的审批程序中,也要严格遵守一家一户的规定,对不符合这一规定的农村宅基地不予受理。负责登记工作的相关人员,也要依法依规工作,不能因为个人原因有所偏袒,做到公正合理。
4.特殊处理个例,进行区别对待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要有针对性的处理。因为一户多宅也是分为不同情况的,对于建立新房子没拆老房子的,必须在拆除了旧房之后,再办理新房的登记。对于继承先人有多个住宅的情况,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这种一户多宅是合法的,因此是有资格享有继承房屋的所有权的[2]。但是像另外两种情况,接受赠予和自己购买而形成一户多宅的,在进行登记时都是不能受理的。所以要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进行特殊的处理。
5.利用系统登记,做好成果入库
当前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便利之处,在工作上也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在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可以先在网上建立一个系统。在统计农村宅基地的情况时,将各项数据记录上传,这样对农民宅基地的情况能有全面的了解,即使有变化也有留存的记录。对登记进行数字化处理,极大促进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开展,信息上下联通,可以公开查询,从而实现信息化管理。
参考文献:
[1]梁安飞.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的思考[J].农家致富顾问,2020,000(002):177.
[2]陈竽砜.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制度与确权登记[J].信息周刊,2019,000(026):1-1.
作者简介:王孟政1964.4.29男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大学本科工程师青岛市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研究方向:土地资源管理